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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与社会的交界地点亮星光:第一段实习中的思考与收获

作者:邓思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生

引言

寒假的时间转瞬即逝,我在致诚实习的时间也逐渐来到了最后一天。总觉得每天都有那么多细碎的思考随着工作展开,但在准备书写这份实习报告时,我却有些无从下手。该从哪里开始呢?我想引言作为实习报告的开端,应该讲讲我来到致诚的初衷。

和致诚结缘的经历之前曾经在年会上分享过,这是人生中偶然与必然的巧妙交汇。我从有独立的思考起,就对法律这个词很有好感。或许是伴随着罗老师在社交平台一炮而红,又或许是因为那时有关法治的宣传方兴未艾,我作为一个没有选政治的理科生,开始逐渐对社会中或明或暗的规则产生了兴趣。我在思考中探寻人生的意义,企图在交流和阅读中找到能让我安心的答案。直到有一天,我在西西弗的神话中看到了自己,我们都是在推着石头上坡的西西弗。没有结果是真正有意义的,因为意义是人赋予的,也或许根本没有结果,我们都是在重复爬坡的痛苦中以思考突破肉身局限的西西弗。从那时起,我便深刻地认同了思考和经历的必要性,因为我的思考、我的经历就是全部的意义。我想要追求更广阔的视野,见到更多的东西,在对于法律的浅显了解中,我产生了一个懵懂的认识,或许,这会是一条捷径。我认识到法律条文成文化的规范表达背后蕴含着社会交往模式、利益的博弈、各种冲突理念的平衡,如果我能理解它的产生、解释、适用和效果,我就能理解它背后的这一部分社会,我对这个世界的理解,便能增进一分。于是,我在高考结束的志愿选报中,拥抱了这个可谓“臭名昭著”的红牌专业。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渐发现,可能一些事情并不如我所想,法学作为一个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学科,法理学搭建起的学科框架可能早就使得其理论的面向具有了单独的意义,它不再是一个仅仅实践导向的学问了。我们在学校的所学所思,很可能是高坐象牙塔对众生的理想构思,但大概率不是社会的现状。在社会实践中理解法律才能向我的目标靠近。于是,我选择了模拟法庭和实习。模拟法庭让我深入了人权法的理念,开始上心公益,也让我在海洋法的途中认识了许多和致诚密切相关的好友。在种种因素的交织中,我选择在大三的寒假,在致诚,开始我的第一份实习。

在致诚的工作中,我收获了远远超出此前预设的收获。在这份实习报告中,我想将我的收获分为增进对于未成年法学的理解、激发跨学科思考的兴趣、意识到公益事业与社会关注的关联三个部分。

一、增进对未成年法学实践的理解

在来到致诚之前,我对可能要做的事情其实并没有概念,对于未成年法学这个法学分支没有什么了解。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我逐渐深入了对这个部分的理解,也意识到了它和其他主体为关键词的法学分支存在的差异。翻阅过去留下的工作记录,我的实习过程中大概做了撰写抖音宣传脚本、整理涉未成年人案例特征、完成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检索、尝试分析案例中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情节、汇总写作未成年怀孕损害赔偿的审判思路等工作。

首先,在和带教姐姐讨论的过程中,我首先意识到了在刑事案件中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义。此前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我并未意识到诉讼代理人的意义,毕竟在刑事诉讼三方结构的理论之中,控诉的职能已经由公诉人承担了,从专业角度与被告之辩护权相对抗的职能不必落在被害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身上。此前我的理解之中,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案件而言,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和带教姐姐的交流中,我才逐渐意识到,诉讼代理人存在的意义在于从被害人的视角出发,了解案情细节、确保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得到关注和保护。诉讼代理人并非只有服务于案件实体真实的意义,也更有呵护未成年被害人、切实保障其利益、聆听被压抑的哭声的生动作用。

其次,我逐渐意识到了未成年人受侵害或者犯罪案件的社会责任属性。不论是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会有司法社工对于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受教育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如果存在未成年人生长过程中的社会缺陷,如家庭功能缺位、家庭教育不足、社会关照不到位等情形,对于未成年人的可谴责性也会随之降低,进而影响具体量刑。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不仅仅是衡量其法律上的定罪、量刑情节,也更是对于整个社会保障未成年人生长发育之环境的重新审视。每多一件这样的案件,这个社会需要反思的内容便越多。或许对于成年人的审判便不必考虑这么多,但是我大概永远不会忘记,每个成年人都是带着未成年时受到的创伤走向了社会。未成年的经历,未来便是社会的遭遇。

在检索、追踪未成年相关的新闻、事实时,我也逐渐留意到了社会正在逐渐构建起对于未成年人的全流程、全方位呵护。所得新闻处处可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各地的具体开展,各部门正逐渐、分批将该落实的制度内容一点点变为现实。在阅览中,我看到了许多自己成长过程中迫切需求的好制度,曾经许多个我感到无助的情形,如今都搭建起了较为公开透明的应对制度。在这样逐步改善的环境中,我想,我们大概可以期待新一代的儿童将不必再经历前一代人的童年苦楚,已经遭遇的不幸也会有更多人愿意倾听、安慰。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从来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家庭、社会、教育的问题。互联网和高速发展的社会更是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了太多新的不确定性,但我始终觉得,只要一直在前行,总不至于让黑夜变得更长。

还想提及实习之中我印象很深刻的一件事,我刚一入职就赶上了旁听中心和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专家意见讨论。在讨论中,我听到了相关从业者有理有据的思考和建议,他们的声音正通过这样的讨论被政府听到,并逐渐纳入到政府下一步工作计划的考量之中。这些事情对于我而言真的十分振奋,那些我所重视的理念,都在通过有秩序的方式逐步落实到尘世之中。我曾经失落于理念只是一句口号、一件艺术品,难以不能期待它的实用性。但正是在实践之中我才意识到,理念即便无法实现,也并非毫无意义,它如同灯塔一样,模糊而坚定地指导着我们向更光明处航行。

二、激发跨学科思考的兴趣

在认识到未成年人相关事务的复杂性后,我也逐渐开始对其他相关学科感兴趣,例如心理学中的精神分析。这种兴趣始于一个被害人所受的精神创伤。那个孩子受侵害前是学习成绩很优秀的小女孩,但侵害发生后,她不再开朗,甚至开始厌学,沉溺于阅览色情内容。是这次受到侵害的经历,扭曲了她对于性的认识和渐进了解的过程。我总在思考,虽然施暴人的侵害诚然是主要的导火索,但司法流程中必不可少的询问,纵然其中每一个问题都是以实体真实为追求,又何尝不是再次伤害了这个年幼的女孩呢?刑罚作为司法上的救济可能足以补偿表面上的报复欲,但潜藏的深远影响终究要由孩子自己来逐渐消解。如何识别自己和他人的创伤?如何才能引导他们走出这样的创伤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拥抱了拉康的理论。在实习之余展开了阅读。拉康的学说实在是博大精深,我的导师曾向我倾情推荐过他。自己接触下来的感受是它大概是我目前接触过最难懂的学问,它海纳百川,又以一套独创的表达自成体系。在学习了一个假期之后,我想就上述的问题给出一个初步的回答。在我的浅薄理解中,创伤并非仅仅是外在事件对个体的冲击,而是与主体的内在结构密切相关。创伤往往触发了个体在想象界、象征界和现实界的冲突。具体而言,这种异常事件是一次现实界对象征界的入侵,由于这类事件无法被符号化进入想象界,造成了一种认识真空,形成了闪回。被害人可能会因为这种闪回而陷入一种“创伤性重复”的循环,不断在想象界中重现创伤场景,从而导致行为和情绪的异常。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的创伤就这样深刻地影响了他们的自我认知和对世界的理解。作为临床上的对策,拉康十分强调语言的作用,认为其作为无意识的结构,对于重塑小他者的镜像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语言,个体能够表达和缓解创伤。在临床实践中,精神分析师可以通过倾听和解读患者的表达,帮助其揭示隐藏在症状背后的无意识内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语言表达可能更为困难,因此需要通过游戏、绘画等非语言方式来辅助表达。例如,受害者可以通过绘画来表达内心的恐惧和痛苦,分析师则通过解读这些符号来理解其无意识的诉求。就具体问题而言,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后出现的应激现象而言,可能是其象征界的正常发展进程被破坏了,这导致其对自我和他人的认同出现了混乱。分析师可以通过解释和引导帮助受害者理解创伤事件并非其自身的问题,而是施暴者的错误行为,逐渐将被害人无法语言表达的创伤结构化,引导入想象界,帮助被害人消化、理解这次经历,从而达成对他人、对社会的和解。

三、公益事业与社会关注的关联

在律所的实习生活中,我也参与了许多宣传相关的内容。在与周围的许多律师进行交流的过程中,我也开始关注到公益事业和社会关注之间的紧密相连。公益事业绝非个体努力就能成就的事业,它需要、更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在工作之中,我发现社会上仍然有许多人在面对未成年保护的问题时,因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不知所措。通过我们的宣传,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知道如何寻找帮助、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我因此深刻感受到社会关注对公益事业的重要性。媒体的报道、公众的讨论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都能为公益法律援助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力量。一些涉及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等案件,如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便能够推动相关法律政策的配套完善和实施。

致谢

回首这段实习时光,每一份案卷的翻阅、每一次案件的讨论、每一次检索的开展,都因有各位前辈们的引导而充满温度。在此,我怀着由衷的感激,向这次实习中遇到的各位致以诚挚谢意。

我想要首先感谢我的带教老师静雯姐,以严谨的专业精神和无比温暖和煦的态度,教会我如何从纷繁的案情中把握总体逻辑、在冰冷精致的法条里触摸人性。每一次案例研讨时的悉心回答,都让我深刻体会到法援人办案的认真细致。静雯姐不仅在专业问题上让我受益颇多,更让我看到了更多未成年人案件“实体真实”背后的“社会真实”。其次,我想要感谢强哥,在面试时就让我知道自己会有很温暖的一段实习体验。他在每一次批改我不成熟的小文章时提出的建议都让我豁然开朗、受益匪浅。强哥做的饭也真的很好吃。另外,我还想感谢仪涵姐,在茶余饭后和我闲聊、在我对一些问题一头雾水时和我讨论,让我的整个实习过程不会陷入破冰困境,也让看到了公益人的坚定追求和专业精神。我还想提起一件让我记忆深刻的事,那是一次和静雯姐聊起实习体验。我深感在这里产生了许多思考,完全不像我的许多同学,在重复性工作中筋疲力尽。静雯姐说许多派给我的工作都是筛选过的,希望我能有所收获。致诚最让我感动的,就是这种充满爱心的工作氛围。我们在这里做对社会有益的工作,也以热情友好的真心对待周围的同事们。

谨以此致谢,献给这段旅途中遇到的所有为人权默默付出的前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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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怀孕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与赔偿标准

作者:邓思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生

我中心的相关咨询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案件呈现多发态势。在部分案件中,尽管男方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女方因终止妊娠手术存在损害事实。加之一些女方监护人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方往往希望男方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行为怀孕后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一方过错、确定赔偿范围,成为了审理的关键问题。本文旨在结合裁判文书网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怀孕的15个案例,对这一问题的裁判现状尝试进行归纳分析。

一、大致审理思路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案由为人格权纠纷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故女方及其监护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男方承担相应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考察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过错,最终认定赔偿范围。

二、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这类案件中的主要损害是由怀孕后的流产导致的。流产会对女方造成许多损害,可以大致分为身体精神健康和财产损失两类。在身体健康上,怀孕流产会对女方身体机能造成严重损害,多次流产甚至可能导致女方失去生育功能。此外,未成年怀孕可能会极大扭曲女方正常的身心生长发育进程、阻碍学业,带来过度精神负担,因此法院普遍认可未成年怀孕对于对女方精神上造成的损害事实。在财产损失上,女方需要对流产手术支付医疗费用,花费时间与金钱进行术后恢复,这些都构成了女方在财产上的损失。与此相对,男方与未成年的女方发生不采取保障措施的性行为即属于侵害行为,这一观点得到了本文参考的所有案例认可。

三、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对于是否是男方行为导致女方怀孕进而流产,在男方未直接承认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聊天记录、确定恋爱关系时间、女方妊娠期间以及共友证言等证据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少数案件则进行了DNA鉴定

四、男方是否存在过错    男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因素。根据案例显示,影响过错认定的情节主要分为以下五类情形:

0双方均为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均无过错,可以援引公平原则

当男方和女方都为未成年人且自愿发生性行为时,法院会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一些特殊情况中,法院还会援引以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卢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是怀孕流产的事实仍然给女方的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要求男方承担50%赔偿责任。

0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男方监护人知情不作为,具有过错

当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男方监护人知悉两人关系而不对其正当引导,法院会倾向于让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或者放纵侵权行为发生会导致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毛某1、严某、周香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被告的监护人在被告未成年时未尽到监护和教育义务,默认性行为的发生,需与男方共同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杨璐与王浩宇、王书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男方的监护人明知双方作为未成年人建立恋爱关系,还放纵两人一同过夜,并开车接送,法院裁判监护人需与男方一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

0男方为成年人,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男方具有过错

当男方为成年人,与女方因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时,法院倾向于让男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石明娟与李立虎身体权纠纷中,法院认为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对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女方怀孕并流产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些法院也认为,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仅是因为女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也是因为未成年人性行为也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在重庆五中院发布的2023年度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张某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男方明知女方为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在其怀孕后未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导致女方在孕期八个月时进行了晚期人工流产手术,对身心造成了一定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女方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的情形,法院酌情认定由男方就女方产生的医疗相关费用承担70%的赔偿责任。

0男方为成年人,性行为造成可预见的严重损害后果,男方具有过错

当男方为成年人,与未成年的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但造成了可以预见的严重损害后果时,法院可能倾向于让男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主要赔偿责任。在胡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了女方未成年时,成年男性则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具体体现为负有采取避孕措施、防止可预见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案中男方在女方两次流产后仍然不注意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女方最终因异位妊娠切除右侧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法院认为男方应当因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女方监护人不当行为影响男方判断,男方不具有过错,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当女方监护人如对性行为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时,法院可能会认为男方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如在李某与李栋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女方监护人明知女方尚未成年、智力低下,仍将其送往宾馆工作,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女方在宾馆工作这一事实足以影响他人对其年龄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判断,故男方不承担过错责任。虽然男方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是鉴于女方年龄尚小,怀孕流产给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也给女方的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本着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法院判决男方应当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女方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在确定了男方对于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后,需要讨论的问题还有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女方可以请求的民事损害赔偿可以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0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赔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法定范围和意定范围。

(1) 法定赔偿范围

法定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所述,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男方需按照法院确定的损害责任比例承担以上范围确定的损失。此外,造成残疾和造成死亡的情形在这类案件中多见为异位妊娠导致的输卵管切除或者因抑郁情绪引起的自杀。对前者而言,由于双方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生性行为时,男方一般无法预见到发生性关系会导致女方出现异位妊娠情形,在刘某与姚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法院因此认定男方行为与女方伤残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男方亦无需对伤残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认定男女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而女方损失又十分严重的情形中,法院会以公平责任划分双方责任,使男方需承担50%的残疾赔偿金。胡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给出了一个例外情形,该案中女方已经因为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性行为两次流产,第二次流产时因为异位妊娠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丧失生育能力,法院判决男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意定赔偿范围

意定范围即为双方就赔偿损失达成的补偿协议。如邓某与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邓某应莫某的要求进行人工流产,造成身体损害,莫某承诺支付邓某包含手术费、术后误工费和术后修复费在内的补偿款合计10000元,法院认为,这一承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达成了有效合意,双方形成债务关系。意定赔偿范围优先于法定赔偿范围,如果案例中不存在补偿协议,法院会根据女方提出的请求进行判断,决定是否支持。

0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确定男方具有过错后,会通过对比女方怀孕前后的心理健康状况,推定精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一比对并不意味着需要女方证明自己处于某类心理疾病状态或者达到一定精神伤残等级。在本文参考的案例中共有九个案例原告都因怀孕流产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其中八个案例中法院都认可了未成年怀孕这一事实本身给女方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严重损害,考虑到流产给女方身体带来的严重伤害和因异位妊娠手术失去输卵管和生育功能给女方带来的精神损害等事实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另外一个案例则因无过错不予支持。

就具体金额而言,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考虑男方过错程度、男方行为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男方行为造成的后果、男方的经济能力、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下方列表中的案例可见各法院裁判结果不具有统一性。在女方出现心理疾病、自杀倾向、鉴定为伤残、多年不当性关系的维持等情节时,法院可能会支持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但如果女方自己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高,法院会以女方具体请求为准,予以支持。女方可在考虑上述因素后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序号案卷号案件名称特殊情节精神损害赔偿金
1(2020)川1011民初3537号 周某1与赖录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无,仅为怀孕流产原告请求15000元,法院支持3000元
2(2020)陕0303民初2083号石明娟与李立虎身体权纠纷怀孕流产,女方患上严重抑郁症原告请求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3(2020)鲁0685民初2099号杨璐与王浩宇、王书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女方因怀孕流产承受了极大心理压力,产生了自杀倾向原告请求80767.14元,法院支持40000元 
4(2019)浙0881民初1505号毛某1、严某、周香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女方因异位妊娠切除左侧输卵管,造成九级残疾原告请求1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5(2018)皖0181民初538号胡某与张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女方因异位妊娠切除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原告请求108000元,法院支持54000元
6(2016)粤0106民初18140号朱丽敏与韦华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除怀孕流产以外,男方与女方父亲为多年好友,利用双方认识能力不对等,与女方多次发生性关系,持续多年原告请求500000元,法院支持50000元
7(2018)粤0507民初1806号陈某1与王振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除怀孕流产以外,女方鉴定为精神伤残8级原告请求30000元,法院支持15000元
8(2014)温江民初字第3655号明某某诉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除怀孕流产以外,原告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缓和癫痫病,不良刺激易致疾病复发原告请求100000元,法院支持20000元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15例未成年人怀孕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梳理与分析,尝试总结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过错认定、责任划分及赔偿范围的裁判逻辑。首先是,过错认定方面的考虑因素多元性,法院在认定男方过错时,会综合考虑年龄差异、监护人行为、严重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等因素,尤其对成年男性苛以更高注意义务。其次是赔偿比例的灵活性,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灵活适用“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进行裁判。其中公平责任的适用出现在损害结果与男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男方不具有过错,但是客观而言给女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依据公平的理念损失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的情形。最后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广泛性,法院普遍认可未成年怀孕对于女方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2014)温江民初字第3655号

(2018)粤0507民初1806号

(2020)陕0303民初2083号

(2018)皖0181民初538号

(2020)川1011民初3537号

(2016)粤0106民初18140号

(2020)鲁0685民初2099号

(2018)新28民终146号

(2019)浙0881民初1505号

(2018)川15民终2213号

(2018)云0326民初1027号

(2018)皖1721民初619号

(2017)鲁1402民初1282号

(2016)云0923民初175号

(2018)鲁0481民初5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