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召开2014年年会

通过肖利娜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召开2014年年会

  2014年6月27日至28日,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召开2014年年会。来自全国律协未保专委会的委员和各省级律协未保专委会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6月27日上午,专委会主任佟丽华总结了专委会成立十一年来在参与立法修法、开展实证研究、配合政府部门相关工作、组建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律师协作网络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对工作基础和工作设想进行了梳理。未保专委会副主任王毅伟介绍了“小额爱心”项目的开展情况,并向多年来持续支持“小额爱心”项目的香港黄倩仪律师表达了感谢。随后,未保专委会委员和各省律协未保专委会负责人结合自己的工作亮点、工作设想、对未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一进行了发言。其中山东律协未保专委会主任张行进律师提到的确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名单并对律师进行培训、提出工作要求,将来适当加入评估,广西律师提到的对学校进行风险评估的调研、建立调解中心等体现了其工作的创新性。

  佟丽华主任结合培训结束内容,对全国律协未保专委会的下一步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佟丽华主任认为,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和各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在发展中面临的最大的挑战是自身的专业化的问题。他提出未来从发展的角度,应当关注传统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应当关注合适成年人等全新的问题。同时,与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的合作应当继续密切开展,开拓相关资源。未保领域涉及的其他新问题如控烟、心理救助等也需要大家关注。佟丽华主任也对下一步工作开展的方式提出了要求,如充分利用新媒体如网站、微信等,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交流。

  6月27日下午至6月28日上午,全国律协未保专委会与北京市律协未保专委会共同开展业务培训,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云腾、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教育部法制办主任王大泉进行了专题讲座,内容涉及少年司法与律师作用、民政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动态、性侵害案件司法实务、学生权益保护与律师普法进校园活动等多个方面。全国律协未保专委会委员、各省级律协未保专委会负责人、北京律协未保专委会部分委员共100多名律师参加了此次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云腾进行了主题为“少年司法与律师作用”的专题讲座。他首先对广大律师积极投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表达了敬意,随后他提出,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全覆盖、全受惠在中国依然任重道远,律师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作出贡献:提高未成年人案件辩护、代理、服务的质量;提高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和对偏远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力度;扩大保护的领域,更多的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帮教工作、研讨活动等;重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注重对留守儿童、打工人员子女、城乡流浪儿童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援助;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服务律师专业化队伍建设;推动未成年人立法和司法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等。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为参会律师进行了主题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和民政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动态”的讲座,对当前民政部关于困境儿童保护工作的背景、措施、特点等进行了介绍。张司长提出,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包括发现报告制度、评估制度及分类解决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重要的特点和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随后他对将要出台的家庭监护干预政策进行了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薛淑兰副庭长为参会律师介绍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国内外司法实务。薛庭长解读了2013年10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的重点问题,介绍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面临的问题,如思想观念、证据取得、适用法律标准不一、量刑不均衡等;随后介绍了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要求,如树立和强化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依法严惩、注意保密、避免二次伤害等,并对律师能发挥的作用进行了梳理。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王大泉主任对参会律师进行了学生权益保护及律师普法进校园方面的培训。王大泉主任通过多个案例,介绍了学校学生权益保护的新挑战、安全管理和伤害预防面临的困境以及教育发展的新变化等内容。王大泉主任提出应当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合法、及时、公正处理纠纷,发扬法治精神,发挥律师在普法进校园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同时也要借助市场运作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提出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组织纠纷调解机制的工作设想。

附:培训笔记

  专题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律师作用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胡云腾

  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任重而道远,还存在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的刑事辩护质量还不高,如何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质量,提高辩护、代理和服务的水平,是下一步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广大留守儿童需要法官、律师的帮助,应当将法律服务惠及大广大的农村,实现爱心和保护的平衡协调发展。

  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一)进一步认识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殊的作用

  律师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民间力量,律师以自身的法律知识、职业追求和法制信仰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热心投入这项工作,比其他的社会服务力量更专业。所以律师要充分认识到肩负的作用,以及所具有的特殊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我国平均家庭人口为3.1,家庭规模继续缩小,独生子女成为未成年人的主体,一旦孩子出了问题,会对几个家庭造成沉重或者毁灭性的打击。我国3亿多青少年群体中,闲散的就有2800多万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有115万人,流浪乞讨青少年有266万人,留守儿童有1599万人,服刑在教的子女有22万人,这些人需要重点关注保护。

  (二)建议实现律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件的全覆盖

  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律师保护。但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在诉讼中的保护还有些问题,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权益往往受到忽视,有的夫妻只顾争财产、争抚养权,参与诉讼的是离婚双方及其代理人或律师,没有代表儿童权利的律师。所以律师全覆盖的问题,一个是案件的全覆盖,第二个是地区的全覆盖,尤其是落后地区、农村地区,如何能够享受到律师的爱心和服务。

  (三)不断提高律师辩护和代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质量

  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代理,有其特殊性,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优先原则,在法律范围内给未成年人增加更多的权益。未成年人辩护代理有其自身特点,要吃透国家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价值。

  (四)建议广大律师能够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两条龙建设

  一个是政法一条龙,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都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给未成年人以特殊、优先的保护。另外一个是社会一条龙,包括民政、共青团等等很多部门,在社会服务机制当中律师也可以发挥很大作用。在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中,除了辩护代理,希望律师更多参与法庭调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犯罪原因、家庭背景做调查,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参考。希望律师更多参与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目前大概有40%未成年人被判非监禁刑罚,对他们的帮教工作也需要律师参与。律师还可以参与法制教育,能够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帮助受到处罚的未成年人。此外,希望律师多参加少年法庭组织的研讨、改革试点等工作。

  (五)建议律师更加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2009年,八部委联合下发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刑事被害人加大救助,但是这些救助还是很有限的,希望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从单一的物质救助扩大到心理救助、教育救助、技能的帮助,希望深化法律服务方式和法律援助方式。

  (六)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动儿童和流浪儿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律师是社会制度的创建者,希望通过律师调查研究、办案,能够发现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完善对这类群体的保护。

  (七)建议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律师专业化队伍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是需要爱心的事业,更需要一个专业和特殊技能的事业,希望律师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推动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改革,包括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以后怎么处理,能否剥夺监护权、怎么剥夺、剥夺监护权以后孩子交给谁,正在起草一个意见,将来文件下发后,很多工作需要律师参与。包括针对儿童暴力在内的很多问题,法院都在推动,建议律师们关注这些问题,关注制度建设。
 

  专题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和民政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动态

  主讲人: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 张世峰

  一、背景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权的案件频频发生,包括南京两名女童被饿死案在内的很多案件引发社会热议,未成年人保护工需要反思。随着恶性事件的不断出现,民政部门的责任在凸现,要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解决儿童保护碎片化的问题,要建立起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有效衔接的机制。

  二、试点工作的做法

  一是建立领导协调的机制,民政部2013年5月份启动这项工作,在全国确定了20个试点地区,这些地区的重要工作特点,就是党委政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引导协调机构,在民政局设办公室,有关部门参加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

  二是工作对象方面,不仅仅是面向孤残儿童,而是面向所有的困境儿童。

  三是机构建设,目前我国没有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机构,非常不利于保护工作的开展。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明确提出,流出地要加强对于流浪儿童家庭监护情况的调查评估。民政部门明确,要以救助站为主体,目前全国有2100多个救助站,有200多个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现在把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改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社会保护中心,承担着具体职能。

  四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第一个是发现报告制度,国外有强制报告制度,我们也要建立报告制度。第二是评估,很多家庭面临多种困难状况,这就需要调查评估,一般是委托社工来做。第三个是分类解决,以救助站和救助中心为平台,以民政部门为职能部门,各个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保护监护缺失、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问题,要进行监护权转移。关于转移监护权问题,目前民政部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在合作起草文件。

  五是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一个是社区,包括社工、社会组织,还有律师团队,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律师团队,文件出台后的很多工作都需要律师团队的参与。

  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的特点和目标

  目标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因为很多问题的原因是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所以必须要明确:当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或者不能很好的履行监护责任的时候,政府必须干预。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家庭监护仍然是主体,但是家庭不能有效履行责任的时候,国家要行使监护的责任。

  国家监护是补充,绝不是等到家庭监护已经出了严重问题,对孩子造成严重侵害之后政府才介入,必须是从源头预防,因此就要对家庭监护情况要实行监督、指导、干预。

  关于撤销监护资格问题,这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这个保障,先前很多做法也将形同虚设。儿童最好的生活场所是家庭,而不是福利院。所以撤销监护资格,是最后的手段,剥夺监护权之后,还是要让儿童回归家庭。

  最后张司长表示,向未成年人保护律师介绍民政部门的这项工作,目的是加强沟通,今后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专题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国内司法实务与律师作用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薛淑兰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社会反应非常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总体要求,并就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当前面临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对未成年人给予优先保护的理念有待提升。在实践中以及相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体现出儿童权益最大化的理念,没有真正从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分析和考虑问题,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急需加强。

  第二个问题是审查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证据的难度较大。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作案过程比较隐蔽,证据搜集困难,在被告人不供认的情况下,仅有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司法机关会遇到较多证据方面的评定,尤其是幼女在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增加了审查认定事实的难度。第三个问题是有些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认定此罪与非罪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第四个问题是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存在不均衡的现象,有些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尺度存在差异。

  二、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要求

  第一,要树立和强化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给予未成年人被害人特殊优先保护。

  第二,要坚持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特别是奸淫幼女、强迫卖淫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从重处罚的指导原则,同时也要注意宽严并用,防止片面从严。薛庭长强调,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保密。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可以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均应当给予保护。在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对性侵害的事实以适当的方式叙述,不要过度的渲染侵害的细节。

  第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不利影响,防止增加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心理负担,影响他们学习和生活。

  第四,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该坚持不伤害原则。询问的地点,应当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安全的场所进行。询问的方式,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被害人的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询问的次数,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

  第五,及时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代理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该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增加司法的公开公正。

  第七,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应当及时的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八,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中的保护问题,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一般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可以不出庭作证,除非未成年被害人的证言对定罪量刑具有关键影响,并且控辩双方存在异议。

  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第一,主观上“明知”的认定问题,《意见》对明知认定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应当认定对方知道是幼女。

  第二,对于不满12周岁的幼女给予绝对保护,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应当认定对方知道对方明知是幼女。

  第三,关于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分问题,主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即被害幼女是否已经主动自愿从事卖淫活动,如果是就构成嫖宿幼女罪,否则就应该认定为强奸罪。

  第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仍然与其发生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第五,严厉惩处介绍帮助他人强奸幼女的行为。

  第六,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职务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应该从重处罚。

  第七,关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性侵害犯罪的认定问题,学校也是公共场所,不论他人是否实际看到,只要有可能看到,就认定为当众。

  第八,关于“更要依法从严惩处”问题,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儿童,还有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的要从重惩处。

  第九,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要从严惩治,只要其中有一个未成年人就从重处罚,不论组织了多少成年人。
 

  专题四:学生权益保护与律师普法进校园

  主讲人: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主任 王大泉

  律师关注教育,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这也给教育部门多了一个视角,希望将来进一步深化合作,让更多的法律声音进到校园里。目前针对学生的普法是碎片化的,没有形成体系,很少听到中小学校园里讲法律精神,希望从具体的制度环节改变学校的行为模式,改变学校的评价方式。目前学校管理不精细,出了一些问题,希望与律师合作建立一个教育公益性的法律援助体系。教育部正在计划给所有的中小学都聘法律顾问,希望更多的律师帮助学校提高法律意识,下一步希望律师进入校园,了解校园实践,给学校提供更加生动丰富的教育实践的案例。希望用普法的方式,让法制精神进入校园,不仅仅是讲犯罪预防的问题,而讲法制精神,真正理解什么是自由,平等,公正,法制。

  社会发展与校园安全问题的变化,很多学校担心安全问题取消了各种活动,教育部出台《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以后,经过大量的培训,所有的校长都知道哪些事学校有责任,要尽到自己的义务,此后每学校非正常死亡数量大幅度下降。但现在的问题是意外死亡事件,家长也把责任放在学校身上,校长就有巨大的压力。学校应当借助社会的专业力量预防和处理校园安全问题。随着《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对学校安全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有误解,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学生应该承担教育保护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人。

  随着社会经济,学校和家庭环境的变化,学生健康疾患和意外事故的类别出现多样化,复杂化,教育隐患明显增加。现在学生整体上脆弱度在提高,特别是精神压力的提高。随着突发性和社会性风险事故的增多,学校的处理机制和程序要求非常高,学校处理事故面临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希望安全事故处理,要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但现在这个公正性没有解决,要建立一种公正的处理机制,例如教育部门与专业律师形成调解机制,让专业人士来处理,教育部将进一步探索和成立学生伤害事故的调解机制和保险机制。希望建立一种法制的规则,借助于法律的力量,通过非诉讼的机制解决纠纷,把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分离开,这样才能使校长减轻压力,学校正常实施教学活动了,才能实现素质教育。

  希望律师研究学校安全管理风险,给学校提供专业的指引,让学校感觉到这是权利义务平衡的过程。希望教育部门与律师要共同努力,使法律渠道畅通起来,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这样才能使学校有一个法制化的环境,也能使学校更多开放地办学,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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