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3日,丰台检察院对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刘某等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2009年,北京丰台某公司以诈骗为目的,招聘刘某等上百名业务员,使用虚假姓名,编造虚假身份,通过拨打电话与不特定客户取得联系,谎称只要交纳高额培训费用,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培训考试,或者只交费不参加考试,即可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证书。在被害人交纳费用后向其发放他人手中购买的伪造证书,骗取三百余名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后被查获。
2013年4月,此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受丰台检察院指派,为在该犯罪集团担任业务员的刘某等人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多次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并通过检察院举行的不起诉听证会,援助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刘某是从犯、悔罪态度较好、为初犯偶犯等不起诉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援助律师的不起诉意见,对刘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检察院还依照《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在载明了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并将援助律师的不起诉辩护意见写入不起诉决定书。这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作为刑事法律援助专门机构首次出现在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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