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广告法》修订暨禁止烟草广告研讨会

通过肖利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举办《广告法》修订暨禁止烟草广告研讨会

        3月21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二楼会议室举办了《广告法》修订暨禁止烟草广告研讨会。来自全国十七个省、市、自治区的30余位律师参加了此次研讨。与会律师多年服务于国家、省、市各级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拥有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经验。

        经过上午来自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以及新探研究中心的专家对《广告法》修订案草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中国履行公约情况等专题介绍,各位律师对《广告法》修订案草案以及控烟立法相关问题纷纷发表各自见解。律师对《广告法》修订案草案的讨论主要围绕烟草广告对未成年人可能产生的危害展开:

  • ·  律师建议香烟包装印警示性图片入《广告法》
国内现有烟盒包装大多精致优美,虽有警示性语言,但未见让人印象深刻的警示标识。湖北的杨彦萍律师说,“我本人讨厌烟,但喜欢收集烟标,因为它很漂亮。”许多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早已通过立法规定烟盒上要印有让人产生不舒适感的警示图案,然而我国大陆地区法律上并无此项规定。来自南京的李晓霞律师认为,推进控烟应从香烟标识入手。
  • ·  《广告法》应限制香烟广告范围,严禁出现在校园周围
出现在校园周围的香烟广告,很容易影响青少年。湖北的耿璟律师跟大家分享了一个真实的经历,“在我与一所中学合作做一次演讲比赛的过程中,演讲的题目是‘与梦想同在’,有一个学生当时说‘思想有多远,我们就能走多远’,其实这个是红金龙(香烟)的一个广告,而且这个广告就在离学校不足一百米的建筑物上。”杨艳萍律师也认为应明确学校、医院控制(烟草广告)地带范围,不要让孩子看到香烟及香烟广告。

 

  • ·  限制香烟广告的传播渠道
“我国目前香烟广告随处可见,”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万大强律师说,“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座椅背后就常印有香烟广告。”烟草销售配送车上、烟草企业的牙签盒、饮料杯等小赠品上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烟草广告,所以律师建议《广告法》中除了要对传统意义上的烟草广告限制以外也有必要对其他形式,如移动烟草广告进行严格限制。另外四川的杜伟律师也提到要警觉烟草广告及销售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进行传播,使青少年受害。
  • ·  对《广告法》修订案立法技术上的建议
来自云南的田玲律师建议,《广告法》修订案中应包括“违法行为”、“可罚性”、“违法行为可诉性”三方面要素。另外诉讼主体资格,即谁可以提起诉讼应当明确。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与香烟广告相关问题:

  • ·  律师对广告法了解不多。有律师表示周围有很多同行认为《广告法》平时很少用到且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多,所以很难对修订案提出自己的看法。
  • ·  已有涉及香烟广告案件惩处不严。安徽范珣律师称,曾经手两个当地涉及烟草广告的案子,一为在安徽日报上刊登的黄山品牌香烟变相广告,最后仅责令停止刊登,没有机构因此受到任何处罚;二为安徽交通广播中有烟草广告,举报后工商局有相应答复,但惩处力度不大。

律师也提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

  • ·  发动更广泛的律师对《广告法》修订案草案提供修改意见。其中山东的张行进律师认为此次研讨会收获很大,愿意将了解到的信息带回当地,让更多的律师关注、参与到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中。
  • ·  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地方控烟相关立法。李晓霞律师、兰子禄律师都认为可以发动律师在地方政协、人大当中的影响力,推进在地方的控制烟草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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