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会议开幕
2020年9月10日,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国际儿童法联盟(Child Law International Alliance)共同主办的“国际儿童保护热点问题系列研讨会”召开。本次会议聚焦“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少年司法”问题。来自南非、坦桑尼亚、印度、美国、中国、阿曼等国的专家、学者在会议上就会议主题进行了发言。来自泰国、菲律宾、肯尼亚、匈牙利、蒙古、印度尼西亚、马拉维、毛里求斯、美国、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布隆迪、柬埔寨等20个国家的116人报名注册了此次会议。
主持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牛帅帅
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少年司法是各国儿童保护核心问题之一,与儿童权益与福利直接相关。《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就本国的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规定,以保护因智力、心理等发育尚不成熟而不了解自己行为意义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各种现实原因,各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少年司法体系都存在极大差别。本次研讨会,旨在帮助参会者了解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24号一般性意见》中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及不同国家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处遇措施,并就该问题展开交流。
国际儿童法联盟理事 Catherine Mbengue
会议开始后,国际儿童法联盟理事Catherine Mbengue女士做了开幕致辞。她在致辞中说,本次会议的主题与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紧密相关,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这一文件的内容和精髓的机会。作为一名儿童保护从业者,我多次目睹了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所遭受的巨大苦难,看到他们被置于不人道的环境和成人设施中,极有可能遭受强奸、性侵犯、酷刑等暴力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这明显侵犯了儿童的权利。所以为了研究和改变这一现状,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多位与会嘉宾相聚一堂,共同探讨该问题,希望对各位参会者的工作能有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02
主题发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比勒陀利亚大学教授 Ann Skelton
本次会议邀请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比勒陀利亚大学教授Ann Skelton女士就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24号一般性意见》中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及背后的原因与理由与参会者进行分享。Skelton教授在发言中说,联合国第24号一般性意见取代了之前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儿童权利公约》中仅要求各缔约国必须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没有规定应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第10号一般性意见对未制定的国际标准作出了补充,其中委员会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该低于12岁。任何年龄低于12岁的缔约国都必须将最低年龄提高到12岁,并继续提高该年龄。随后,许多缔约国将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2岁。例如,南非的最低年龄只有极低的7岁,然后提高到10岁。现在,南非将最低年龄提高到12岁并会在五年内考虑再次提高年龄。
但是,有些国家对第10号一般性意见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认为意见允许他们将本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例如匈牙利和丹麦。这些国家受到了委员会很严厉的批评,随后他们又将本国的最低年龄提高了15岁,恢复到之前。
Skelton教授对一些国家正在讨论“可能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表示担心。她重申,各国不应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如果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低,则应考虑提高该年龄。如果已经提高了刑事责任年龄,则应根据第24号一般性意见着重于改善儿童的刑事司法制度。
在取代第10号一般性意见后,第24号一般性意见提出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升至14岁。在儿童发育和神经科学领域的书面证据表明,在12岁和13岁的儿童中,儿童的理解力和能力仍在发育,因此,他们不能理解其行为的影响或理解刑事诉讼程序。同时,青春期也会对儿童产生很大的影响。青春期是人类发展的独特阶段,其特征是大脑的快速发育,会影响儿童识别风险,承担风险和控制冲动的能力。往往儿童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应该注意的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孩子不能对其他事情做出决定。委员会要求各缔约国发布并考虑神经科学和发育心理学方面的发现,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应提高到至少14岁。
Skelton教授强调,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具有比公约要求标准更高的国家不应更改或降低该标准。此外,鉴于儿童犯罪,国家对处于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儿童的处理方式不妥当,有些国家直接将儿童送往收容所,委员会对这种做法表示不支持。
最后,Skelton教授指出了第24号一般性意见所涉及的一个新问题,即有些儿童的实际年龄可能超过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但是由于他们自身原因,患有自闭症或后天性脑损伤的儿童,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可能包含一切,各国应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来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03
专家讨论
在专家讨论环节、来自中国、美国、印度、坦桑尼亚的5位儿童保护工作者、学者就“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少年司法的立法与实践—国家视角”的主题分别从自己国家的视角进行了分享与讨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佟丽华主任在发言中提到,近年来有些国家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降低了国内法中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中国也有许多人主张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近年来出现的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接下来,佟主任就少年司法体系进行分享。佟主任以美国与中国举例,美国设有专门的少年司法体系,而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例如在美国的体系下,被纳入少年司法体系的儿童数量众多,不可忽视。在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适用相同的刑事司法体系(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中国与许多西方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显著区别。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严重的危害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对此类未成年人,我们尚无法提供足够的矫正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来具体落实“收容教养”制度。大多数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触法的未成年人仅由监护人或父母管教,孩子的错误行为得不到纠正。例如,2019年,一名13岁男童杀死了一名10岁的女童,由于男童未满 14 岁, 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类事件引起公众反响,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佟主任表示不支持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对公众的担忧表示理解。他提出,如何在安抚公众与保护儿童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所有儿童保护非政府组织和专业人员必须面对的必然挑战。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最关键法律的修订工作已接近完成。社会各界期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可以完善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违法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办法。
坦桑尼亚C-Sam执行人Kiiya KJ
Kiiya在儿童保护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他率先在坦桑尼亚成立了国家儿童求助热线,坦桑尼亚儿童在线保护工作组和坦桑尼亚失踪儿童。Kiiya在发言中首先介绍了在坦桑尼亚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坦桑尼亚大陆的最低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是10岁,而桑给巴尔岛的规定是12岁。但是在坦桑利亚存在一种例外就是:12岁(桑给巴尔14岁)以下的男孩是被认为没有从事性活动的能力,因此10到12岁的男孩会被免于追究与性犯罪有关的刑事责任。此外,Kiiya介绍了本国的少年司法体系尤其是法庭。在坦桑尼亚,如果儿童触犯法律,那么在庭审中应当由其父母或律师对其进行代理。而且法律要求,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应当在单独的房间中进行。少年法庭是由首席大法官负责的。2017年,全国范围内只有一个少年法庭。在2017-2020年期间,少年法庭数量增长至了130个。坦桑尼亚人口约为五千到六千多万,其中一半是18岁及以下的儿童。而在全国178个地区中,几乎有130个法院。所以,基本上有30或48个地区仍然缺少儿童法院,因而有时孩子和成年罪犯一起关押。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带至法院,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做到。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实施犯罪后,在定罪前会被带往“关押所”,这类的关押所专门为儿童设立的,不会关押成年人。全国范围内,有5所这样的关押所,从数量上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那么,未成年人被定罪后会怎样呢?理论上,未成年人被定罪后,应该被安置在特殊学校中,而不是投入监狱。但是,遗憾的是,在坦桑尼亚只有一所被批准的学校。在专门学校中,这些未成年人回到正常的课堂中,并且学习做一名好的公民,将来回归社会。所以判刑的目的不是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而是给他们提供专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中社会福利官员可以对他们进行管理,学校老师可以向其提供教育等。这才是我们的理想。
印度DC Chamber创始人 Deepika Murali
Deepika是一名印度的执业律师,曾经为许多犯罪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还参与了一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Deepika在其发言中提到,印度有两部法律中提到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一个是印度《刑法典》(Indian Penal Code of 1860)、另一个是2015年的《少年司法法案》(Juvenile Justice Act, 2015)。根据印度刑法典第82、83条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年龄在7岁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7岁以上不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她又提到由于16、17岁暴力犯罪事件频发,尤其是性犯罪,引发了很多公众的不满。所以印度2015年《少年司法法案》特别规定,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儿童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则少年司法委员会将先就其情节进行初步评估,再决定是否应将这种儿童案件作为成年人案件来审判。这一点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中的立场不符。这一改变实际上是屈服于公众压力。在此方面,他们做出了一项重大改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以评估在16至18岁年龄段内与法律有冲突的未成年人能否对其适用成年司法程序。如果评估结果认为他们具有进行这种犯罪的能力,那么可以在常规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将其视为成年人。现在,众所周知,这在许多层面上都是错误的,因为不能将孩子安置在成人的监狱中,不能使儿童与成年人适用相同的刑事司法制度。
最后,Deepika结合本地极具影响的几个重大案件如Shilpa Mittal诉州(NCT)案,为大家介绍了印度在应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空白处的自省和立法尝试,以及这些政策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果和不足之处。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高级研究员Jeremy Daum
Jeremy在发言中提出,根据目前的研究结论,并不应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神经和认知科学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和认知程度都比较低,不能向他们施加和成年人同样严厉的刑事处罚。此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家庭暴力、教育环境、失业率、过快的城镇化等社会因素都有关联,未成人不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科以刑事处罚,不仅不会降低未成年人的再犯率,还会导致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犯。在他的发言中,Jeremy多次强调,如果要改变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的话,主张改变的一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提出科学的数据来论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他说:“每当我提出上述观点,总会有人反问我:‘你对受害者的同情在哪里?如果是你的家人受到犯罪侵害,你会怎么办?’如果我是受害者家属的话,我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因为我会想复仇,但是复仇或报复并不是制定政策的立足点。”因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不应该以公众舆论意见为基础,而应该更多地搜集数据,为理性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未成年人适用的司法程序,应该和适用于成年人的刑事程序相区分,前者应该强调矫正,而非惩罚,并且运用非正式的民事程序,以及不同的处罚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朱光星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朱光星首先介绍了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框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八种严重罪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他们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2011年修订刑法时,对未成年人累犯、缓刑适用和前科报告等作了特殊规定。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不适用刑法第65条有关累犯加重处罚的规定。朱光星老师认为,这些条款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而言很有意义。
近年来,一些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利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犯下严重罪行,逃避刑事责任。这使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很高,也给中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带来了更多挑战。目前,对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中国目前的收容教养制度还过于粗糙,对于适用对象和具体措施等,都没有实施细则。
最后,朱光星老师指出,公众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和做出严重罪行的态度存在差异。一方面,公众认为未成年人不够成熟,没有能力同意进行性行为;另一方面,公众又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已经足够成熟,应该受到跟成年人一样的刑事处罚。然而,在性同意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两个不同的问题上,对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应该有一致的判断。朱光星老师认为,调和两个问题之间的张力,需要更多的研究来提供支持。
04
问答环节
主持人:国际儿童法联盟研究员 赵越
菲律宾近年来先后将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降低到12岁,现在又降低至9岁(2019年众议院已通过该法案)。这一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受到了国内许多儿童保护机构的反对。
本次会议中,来自菲律宾最大的儿童权利组织联盟Child Right Network的Richard Dy在问答环节首先回应了参会者对于菲律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案的疑问。目前菲律宾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5岁,12岁到15岁的儿童若进行严重犯罪或多次犯罪则会接受未成年犯罪改造,但是,2016年开始的一项法案拟将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降低到9或12岁,Child Right Network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通过发起题为“儿童并非罪犯(Children are not criminals)”的社会运动呼吁民众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通过游说立法者和相关机构阻止法案通过。
Richard认为,菲律宾儿童犯罪的问题核心并非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儿童司法体系流于形式,迟迟得不到落实,他希望主题为“儿童并非罪犯”的一系列倡议和活动可以改变菲律宾民众对于儿童犯罪的看法,让大家意识到目前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合理的,这一年龄限制不可以降低。经过努力,目前大多数民众反对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且降低形式责任年龄的法案目前也没有任何推进。Richard与Child Right Network将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倡议上升到国家层面,通过识别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协调相关组织的联盟以及倾听来自民众的声音进一步推动菲律宾刑事责任年龄和儿童司法制度的完善。
此外,来自肯尼亚、中国、马拉维的参会者也就相关问题与发言人进行了交流。
05
结束语
当前国际环境下,尽管不同国家在政治、经济各个领域都容易出现分歧,但是在儿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这一项涉及人类未来发展的事业上,大家应该有着最广泛的共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与国际儿童法联盟希望通过儿童保护领域热点问题国际研讨会的举办可以更多地凝聚儿童保护领域的共识,加强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06
主办方介绍
国际儿童法联盟是一家在瑞士日内瓦州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国际性社会组织,是日内瓦欢迎中心(International Geneva Welcome Center)非政府组织服务处(NGO Service)的正式会员。国际儿童法联盟由中国儿童保护律师佟丽华先生,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官员、儿童保护专家Catherine Mbengue女士等人共同发起,其使命是通过联合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儿童保护法律专业人士,共同促进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以及各国儿童法的完善和落实,以此推动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国际儿童法联盟强调儿童保护类组织在各自国家发挥的重要作用,致力于推动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国际儿童法联盟重视法律行业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促进法律领域专家团队的壮大。国际儿童法联盟在全球范围推广“儿童法倡导者计划”,并积极参与儿童法的研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适当平台普及、传播儿童保护领域的信息和资源,努力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儿童权利立法、促进在国家层面建立和执行强有力的儿童权利法律框架,并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Beijing Children’s Legal Aid and Research Center)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并于2011年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全国各地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已经搭建了一个千名公益律师参与的儿童保护网络。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从事儿童保护的实证研究,并以实证为基础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儿童保护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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