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怀孕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与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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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怀孕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与赔偿标准

作者:邓思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生

我中心的相关咨询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案件呈现多发态势。在部分案件中,尽管男方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女方因终止妊娠手术存在损害事实。加之一些女方监护人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方往往希望男方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行为怀孕后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一方过错、确定赔偿范围,成为了审理的关键问题。本文旨在结合裁判文书网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怀孕的15个案例,对这一问题的裁判现状尝试进行归纳分析。

一、大致审理思路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案由为人格权纠纷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故女方及其监护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男方承担相应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考察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过错,最终认定赔偿范围。

二、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这类案件中的主要损害是由怀孕后的流产导致的。流产会对女方造成许多损害,可以大致分为身体精神健康和财产损失两类。在身体健康上,怀孕流产会对女方身体机能造成严重损害,多次流产甚至可能导致女方失去生育功能。此外,未成年怀孕可能会极大扭曲女方正常的身心生长发育进程、阻碍学业,带来过度精神负担,因此法院普遍认可未成年怀孕对于对女方精神上造成的损害事实。在财产损失上,女方需要对流产手术支付医疗费用,花费时间与金钱进行术后恢复,这些都构成了女方在财产上的损失。与此相对,男方与未成年的女方发生不采取保障措施的性行为即属于侵害行为,这一观点得到了本文参考的所有案例认可。

三、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对于是否是男方行为导致女方怀孕进而流产,在男方未直接承认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聊天记录、确定恋爱关系时间、女方妊娠期间以及共友证言等证据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少数案件则进行了DNA鉴定

四、男方是否存在过错    男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因素。根据案例显示,影响过错认定的情节主要分为以下五类情形:

0双方均为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均无过错,可以援引公平原则

当男方和女方都为未成年人且自愿发生性行为时,法院会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一些特殊情况中,法院还会援引以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卢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是怀孕流产的事实仍然给女方的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要求男方承担50%赔偿责任。

0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男方监护人知情不作为,具有过错

当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男方监护人知悉两人关系而不对其正当引导,法院会倾向于让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或者放纵侵权行为发生会导致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毛某1、严某、周香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被告的监护人在被告未成年时未尽到监护和教育义务,默认性行为的发生,需与男方共同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杨璐与王浩宇、王书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男方的监护人明知双方作为未成年人建立恋爱关系,还放纵两人一同过夜,并开车接送,法院裁判监护人需与男方一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

0男方为成年人,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男方具有过错

当男方为成年人,与女方因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时,法院倾向于让男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石明娟与李立虎身体权纠纷中,法院认为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对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女方怀孕并流产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些法院也认为,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仅是因为女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也是因为未成年人性行为也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在重庆五中院发布的2023年度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张某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男方明知女方为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在其怀孕后未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导致女方在孕期八个月时进行了晚期人工流产手术,对身心造成了一定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女方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的情形,法院酌情认定由男方就女方产生的医疗相关费用承担70%的赔偿责任。

0男方为成年人,性行为造成可预见的严重损害后果,男方具有过错

当男方为成年人,与未成年的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但造成了可以预见的严重损害后果时,法院可能倾向于让男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主要赔偿责任。在胡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了女方未成年时,成年男性则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具体体现为负有采取避孕措施、防止可预见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案中男方在女方两次流产后仍然不注意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女方最终因异位妊娠切除右侧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法院认为男方应当因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女方监护人不当行为影响男方判断,男方不具有过错,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当女方监护人如对性行为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时,法院可能会认为男方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如在李某与李栋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女方监护人明知女方尚未成年、智力低下,仍将其送往宾馆工作,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女方在宾馆工作这一事实足以影响他人对其年龄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判断,故男方不承担过错责任。虽然男方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是鉴于女方年龄尚小,怀孕流产给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也给女方的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本着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法院判决男方应当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女方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在确定了男方对于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后,需要讨论的问题还有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女方可以请求的民事损害赔偿可以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0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赔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法定范围和意定范围。

(1) 法定赔偿范围

法定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所述,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男方需按照法院确定的损害责任比例承担以上范围确定的损失。此外,造成残疾和造成死亡的情形在这类案件中多见为异位妊娠导致的输卵管切除或者因抑郁情绪引起的自杀。对前者而言,由于双方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生性行为时,男方一般无法预见到发生性关系会导致女方出现异位妊娠情形,在刘某与姚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法院因此认定男方行为与女方伤残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男方亦无需对伤残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认定男女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而女方损失又十分严重的情形中,法院会以公平责任划分双方责任,使男方需承担50%的残疾赔偿金。胡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给出了一个例外情形,该案中女方已经因为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性行为两次流产,第二次流产时因为异位妊娠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丧失生育能力,法院判决男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意定赔偿范围

意定范围即为双方就赔偿损失达成的补偿协议。如邓某与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邓某应莫某的要求进行人工流产,造成身体损害,莫某承诺支付邓某包含手术费、术后误工费和术后修复费在内的补偿款合计10000元,法院认为,这一承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达成了有效合意,双方形成债务关系。意定赔偿范围优先于法定赔偿范围,如果案例中不存在补偿协议,法院会根据女方提出的请求进行判断,决定是否支持。

0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确定男方具有过错后,会通过对比女方怀孕前后的心理健康状况,推定精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一比对并不意味着需要女方证明自己处于某类心理疾病状态或者达到一定精神伤残等级。在本文参考的案例中共有九个案例原告都因怀孕流产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其中八个案例中法院都认可了未成年怀孕这一事实本身给女方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严重损害,考虑到流产给女方身体带来的严重伤害和因异位妊娠手术失去输卵管和生育功能给女方带来的精神损害等事实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另外一个案例则因无过错不予支持。

就具体金额而言,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考虑男方过错程度、男方行为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男方行为造成的后果、男方的经济能力、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下方列表中的案例可见各法院裁判结果不具有统一性。在女方出现心理疾病、自杀倾向、鉴定为伤残、多年不当性关系的维持等情节时,法院可能会支持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但如果女方自己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高,法院会以女方具体请求为准,予以支持。女方可在考虑上述因素后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序号案卷号案件名称特殊情节精神损害赔偿金
1(2020)川1011民初3537号 周某1与赖录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无,仅为怀孕流产原告请求15000元,法院支持3000元
2(2020)陕0303民初2083号石明娟与李立虎身体权纠纷怀孕流产,女方患上严重抑郁症原告请求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3(2020)鲁0685民初2099号杨璐与王浩宇、王书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女方因怀孕流产承受了极大心理压力,产生了自杀倾向原告请求80767.14元,法院支持40000元 
4(2019)浙0881民初1505号毛某1、严某、周香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女方因异位妊娠切除左侧输卵管,造成九级残疾原告请求1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5(2018)皖0181民初538号胡某与张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女方因异位妊娠切除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原告请求108000元,法院支持54000元
6(2016)粤0106民初18140号朱丽敏与韦华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除怀孕流产以外,男方与女方父亲为多年好友,利用双方认识能力不对等,与女方多次发生性关系,持续多年原告请求500000元,法院支持50000元
7(2018)粤0507民初1806号陈某1与王振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除怀孕流产以外,女方鉴定为精神伤残8级原告请求30000元,法院支持15000元
8(2014)温江民初字第3655号明某某诉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除怀孕流产以外,原告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缓和癫痫病,不良刺激易致疾病复发原告请求100000元,法院支持20000元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15例未成年人怀孕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梳理与分析,尝试总结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过错认定、责任划分及赔偿范围的裁判逻辑。首先是,过错认定方面的考虑因素多元性,法院在认定男方过错时,会综合考虑年龄差异、监护人行为、严重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等因素,尤其对成年男性苛以更高注意义务。其次是赔偿比例的灵活性,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灵活适用“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进行裁判。其中公平责任的适用出现在损害结果与男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男方不具有过错,但是客观而言给女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依据公平的理念损失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的情形。最后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广泛性,法院普遍认可未成年怀孕对于女方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2014)温江民初字第3655号

(2018)粤0507民初1806号

(2020)陕0303民初2083号

(2018)皖0181民初538号

(2020)川1011民初3537号

(2016)粤0106民初18140号

(2020)鲁0685民初2099号

(2018)新28民终146号

(2019)浙0881民初1505号

(2018)川15民终2213号

(2018)云0326民初1027号

(2018)皖1721民初619号

(2017)鲁1402民初1282号

(2016)云0923民初175号

(2018)鲁0481民初5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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