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座谈会在京召开

通过肖利娜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座谈会在京召开

   “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座谈会在京召开

  

 

  2012年7月26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在京组织召开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座谈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著名刑辩律师陈有西先生、张燕生女士、张青松先生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吴宏耀副教授、罗海敏博士、人民大学的魏晓娜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的雷小政博士、国家法官学院的郑未媚博士以及致诚公益律师团队等专家学者出席了座谈会,并就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必要性、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死刑复核程序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也是保证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陈光中先生认为,死刑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最高标准的程序保障,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明确要求,也是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权扩展到了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因此作为死刑案件特有的审判阶段——死刑复核阶段,在符合法定援助条件时,被告人也理所当然应当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若非如此,新刑诉法第240条所新增的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沦为一纸空谈。而且,随着我国辩护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保证死刑复核案件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也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无论是从立法的角度、国际公约及现行规则的角度还是从现实可行性角度看,都有极大的必要吸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从而保证公正可靠的死刑判决。与会律师则以典型案例,生动形象地说明了以下观点:职业律师的参与,将直接影响到部分死刑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即某个人的生死问题。因此,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有效克服书面审查的弊端,提高死刑案件的复核质量。

  

 

  就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问题,与会代表认为,这一问题亟待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从而为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提供必要的制度平台。从理论上讲,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是辩护人,理应享有辩护人的一般辩护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而且,只有通过会见、阅卷或调查证据,才可以更有效地发现、验证案卷中疑点,从而提出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但是,结合过去的办案经验,陈有西律师、张燕生律师和张青松律师等均担心,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因此,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律师是否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可能会存在意见分歧。为了避免出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的现象,急需最高法院在正在拟定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防微杜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副教授则从近代法治进程的角度阐明,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就是一个逐步“去行政化,以实现诉讼化”的过程。如果诉讼化不能实现,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就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其享有的权利也就没有任何依托。因此,死刑复核中律师是否有辩护人的独立地位,是否享有刑诉法总则中所规定的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怎样履行这些权利,都亟需在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问题,与会人员则一直认为,作为审判程序的一部分,死刑复核程序应当为符合法定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死刑案件,尤其是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层面具体规则的缺失,被告人在这一阶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也缺少相应的程序性救济。另一方面,即使被告人获得了法律援助,目前的制度缺陷和补贴资金不足也使得援助质量大打折扣。因此要完善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不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赋予被告人这一权利,更要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从法律援助律师的指派、培训、补贴制度及事后评估等多方面来提高援助质量。

  

张青松律师介绍死刑复核案件律师遭遇的困境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阶段有没有律师参与、律师能够怎样参与、贫穷被告人能否得到法律援助,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一个案件事实的查明和程序的公正性,更可能左右着一个人的生命,考验着整个社会的公平。现下正值两高酝酿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时,本次座谈会上与会者们结合各自的经验与理论研究所做的发言与讨论体现了来自学界与律师界对新刑诉法将如何解释、如何运作的极大的关注。吴宏耀副教授希望,这些热切的声音可以引起最高法院重新审视其对待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态度,可以推动正在拟定的司法解释从更积极的角度来细化、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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