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于2009年5月12日招聘进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做销售工作,2010年6月与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马某本人手中并没有劳动合同。马某负责朝阳区大洋路市场、朝阳弘善市场、苹乐园市场和东郊市场中有公司货架的客户的库存、具体销量、维护商品、打扫清理货架、摆货等工作,每天骑公司发的电动车到各市场工作。每天早晨8:30上班,下午6:00至7:00下班,每周工作6天。2011年6月7日查出怀孕1个月,为了不影响工作,马某仍旧坚持工作。但是,2011年10月中旬,因孕期突然出血,经医院检查,被告知与骑电动车有关系,让卧床休息两周,后又被查出子宫肌瘤,孩子偏小,马某2011年怀孕时已经32岁,结婚十年后要的第一个孩子,医生建议马某一直休息,注意调养。马某拿医院开的休假条请了三次假,都得到了北京办事处经理的书面批准。
当马某第四次请假时,北京办事处经理也批准了,然而,就当马某通过快递邮寄第五次假条时,却被告知总公司不同意第四次请假,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了与马某的劳动合同。马某很不理解,为什么马某刚交完病假条就把马某辞退了,这也太不讲天理和公道了。2012年3月10日马某顺利产下一子。
目前,通过北京致诚农民工中心专职律师于慧与马某多次电话沟通和快递案件材料,2012年7月13日已经将仲裁申请递交给了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我们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病假工资等合计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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