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闫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闫某剖宫产失血多子宫被切除,要求赔偿。律师封存病历,作出了法院史上第一个保全医院后台电子程序的措施,确认医院修改病历事实。专家鉴定人却认为这不属于“篡改病历”,医院无责任。二次听证会,十余次取证,律师全面审视医院从闫某怀孕到分娩的诊疗过程的医疗责任,主张医院有对孕妇进行孕产期指导、避免损害后果发生之义务。鉴定中心采纳律师意见,作出“医疗过错为50%”鉴定结论。法院判决医院按60%比例赔偿27万元。(主办律师:刘会丽)
二、漫长讨薪维权路,律师援助终获偿
援助律师历时两年,将案件由政府部门定性的“恶意讨薪”变为法院判决的“恶意欠薪”,最终帮助112名农民工拿回了413万血汗钱。该案不仅展现了援助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同时体现了援助律师善于调动媒体资源、与法官形成良性互动的综合能力。该案的成功之处不仅体现在成功为农民工讨回巨额劳务费,更为主要的整个办案过程充分体现了援助律师无私奉献的公益精神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高超艺术。(主办律师:时福茂)
三、不仅仅为了一个人的权利
本案是职业病群体维权的一个缩影,也开创了职业病群体维权的一个新思路。通过对个案的援助,借助政府、工会、媒体等各方资源成功维护尘肺病患者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的意义在于开创性的将司法救济和工会帮助维权相结合,在法制轨道内依法维权。通过个案的胜诉为后续维权起到了示范性效果,也为后续职业病患者维权铺平了道路。这为职业病多发的四川、宁夏、江西等省市工会维护群体职业病职工权益提供了全新的维权模式参考。不仅为受援人成功追讨近70万工伤赔偿,也为工会帮助职工维权填了重重的一笔。(主办律师:王胜利)
四、童工因工致残,两审索赔被驳
非法用工申诉,中院高院支持
对于非法用工伤残一次性赔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有相应的判例,但实际诉讼中却总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进行折价赔偿的现象在全国也是较为严重,通过坚定的申诉,终于发还重审,为在北京市确立童工伤残的赔偿确立了方向。(主办律师:陈星)
五、李某房屋买卖案
李某双目失明,肾衰每周透析二次。因知青返城住房困难,于1997年以2.7万元买下农村房屋。2013年村子拆迁。同年卖房人两次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50万元。诉讼中律师通过提起反诉、申请延期审理、追加第三人、要求法院调查取证、建议法院让原告就拆迁协议是否有效另案起诉,并向公证机关调查、向当地政府反映寻求支持、从对方证据中寻找缺口等多种方式最终一审、二审均大获全胜。使本案划上圆满句号。(主办律师:于帆)
六、八年工资未支付公司无理,律师出手来帮助讨回公道
2003年到公司从事国有资产流失调查专案工作。无劳动合同书。公司因工作需要不公开其身份承诺待案件公开后将工资在内的福利一次补齐。2010年薛某退休时公司不仅不给工资甚至连他的人也不承认了。本案涉及多家公司,关系复杂。而他手中只有两封有单位领导批复的信函。律师将繁变简,调查取证完善证据,抓住为谁工作的关键各个击破。虽然从仲裁到一审到二审公司一直不认帐,但在律师努力下最终获得支持。法院判决总计234,000元。(主办律师:于帆)
七、一朝受伤无人管,历经四载获支持
2009年5月王某到单位工作,岗位为面点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6月在工作时被压面机把左手碾伤。9月单位通知离开且分文不赔。在其仅一份急诊病历情况下,律师伸出援手多方取证找工友并找到单位承租房屋的房主收租金人员出庭。在维权屡屡受阻,工伤认定无法进行情况下,始终坚持不放弃。历经近四年时间经过四次申请劳动仲裁,一次法院诉讼。二次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达到玖级标准。最终获得法律支持100,387.6元。(主办律师:于帆)
八、年近六十工伤单位不认,一波三折获得支持
张某离退休年龄只有一个多月时在下班路上被车撞伤,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伤残八级。单位不赔偿,仲裁委裁决只给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审法院咨询社保的结果与仲裁相同。律师紧紧抓住《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办法》已失效,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规定。律师据理力争与法官反复沟通,提出若不支持必须拿出法律规定,最终获赔118,433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主办律师:于帆)
九、原审判决同命不同价,再审判决同命要同价——任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发回重审案
任某2009年在工地上班第一天即受伤,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受理后,先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一审、二审败诉,法院认为属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律师再以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又遇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赔偿标准之争,一审中律师充分阐述任某虽为农村户口,但任某已在北京务工多年,应按城镇标准赔偿,然而一审败诉,按照农村标准判令公司赔偿10万元,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申,通州法院再次审理,按照城镇标准判决赔偿20万元,并以执行到位,案件圆满解决。(主办律师:张志友)
十、王某与北京某家具店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六年三次仲裁四次诉讼,双倍工资差额获得支持
2001年,王某进入家具店打工,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王某在申请援助前,已经进行过两次仲裁和两次诉讼,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均未获得支持。2012年5月,在律师的帮助下,王某第三次就双倍工资差额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家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王某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600元。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一审结果与仲裁结果相同,单位仍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至此,一场持续了近六年,经历七次仲裁和诉讼,终于在律师的逻辑分析和精准判断下,以大获全胜而告终。(主办律师:高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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