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致诚公益律师张文娟接受北京晚报采访,就儿童收养问题发表的观点,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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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发生在兰考的火灾,夺去了7名孤残儿童的生命,不仅暴露出收养法规存在的缺漏,也使社会舆论再次聚焦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是否健全的问题上。 昨天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现有孤儿61.5万名,但由政府收养的仅有10.9万名,其余50多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从这些数字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袁厉害这样的民间收养行为,为数众多的孤儿将何去何从?如何避免这样的惨剧再发生,为此,记者连日奔波,采访了几位专家学者,请他们谈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追责袁厉害是懒政 “追究袁厉害的责任,是一种恶政、懒政。”王太元认为,如果袁厉害不是故意导致儿童死亡,也没有通过收养牟利,追究她的责任就没有道理。如果要追责,首先应该追究遗弃者和政府相关人员的责任。“目前很多被送养的孩子并不是孤儿,都是被遗弃的残疾儿童。首先这些家长就是违法的。” 王太元说,中国有数量众多的孤残儿童,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也缺乏社会保障。“袁厉害在条件艰难的情况下救助孤残儿童,我们应该支持保护她。用非法收养一味指责她,是不公正的,是一种歪曲。” 王太元认为,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允许社会民间力量收养,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如果因为法律缺失,就认定民间收养力量非法,这可能会导致大量孤残儿童生活无着。 为何不领孤儿补助? 目前我国有98%的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但按规定,每个孤儿都可以领到政府补助。张文娟告诉记者,社会机构抚养的孩子,每个孩子每月可得到1000元,散居孤儿每个孩子每月600元,不分城市和农村。 但袁厉害收养的孤残儿童,未领过“孤儿补助”。因为按规定她的收养未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私自收养,其收养的孩子不属“孤儿”之列。 “如果县政府未上报孤儿的数量,中央就不会拨款。如果连弃婴都没有上报的话,民政部门是有问题的。”张文娟说。 张文娟认为,要就悲剧发生时孩子的状态问几个问题。比如,被烧死的孩子中,有多少属于应当送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孩子?如果有,为什么没送?有多少是民政局说的“临时安置点”的孩子?如果民政局将袁厉害家作为“临时安置点”,尽了什么样的监管义务?是否对袁厉害的抚养行为给予经费支持?有多少是没有进入“临时安置点”而单纯由袁厉害抚养的孩子?这些孩子民政部门为什么不管? 收养门槛不能太高 针对社会提出的收养门槛过高的问题,1月10日民政部表示要促进修改《收养法》,进一步鼓励公民收养,并把民间收养纳入监管。 张文娟认为,《收养法》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更多地从保护孩子的权益角度出发。比如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属于非法收养,那么这些未经登记的孩子的权益怎么保障?《收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收养的范围过窄,只包括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孩子,不包括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孩子,很多孩子失去父母监护后,不能进入收养范围。按照国际公约规定,14至18周岁的孩子均可以纳入收养范围。但我国的《收养法》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孩子才可以被收养,14岁以上的孩子,包括一些被撤销监护的孩子,因为年龄过大,就不能进入收养家庭。 有观点认为应该对收养人的能力、教育程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张文娟则认为,关于收养人的条件不宜规定过细,特别是对那些无子女的家庭,即使教育程度、收入不高,也不应被排除在收养人范围之外。相反可以适当降低合法收养的门槛,让更多的家庭收养孩子,但收养人不能有虐待伤害孩子的经历。 类似袁厉害的民间收养行为已经存在了20多年,但时至今日,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种爱心收养的行为进行明确规范。一些孤儿没有户籍,缺少父母死亡证明,再加上相关部门懒于作为,使得孤儿认定困难重重,这也需要《收养法》修改简化相关手续。 张文娟指出,现有的弃婴发现、举报、受理、安置等流程没有实现无缝衔接。监护这种法律身份的确认或变更应该是政府责任,并遵从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袁厉害的民间收养有历史贡献,她延续了这些孩子的生命。但她毕竟是一个类似机构的养育方式,并不能给予孩子一对一的爱。从儿童最大利益保护角度,未来还是应该鼓励孤残儿童回归到正常的家庭。 出事就要反思制度缺陷 专家认为,完善《收养法》只是完善儿童福利保障的一部分,而推动出台《儿童福利法》和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机制更为重要。兰考火灾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儿童保障体系不完善。 “出了事就要反思制度是否有缺陷,否则就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高华俊认为,目前最欠缺的就是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来保护儿童的权利。如前段时间发生的贵州毕节流浪儿童闷死垃圾箱事件,这些都非常典型和集中地反映出我国在儿童福利和保护政策、机制等各方面存在的缺陷。 高华俊说,从政策上来讲,现在缺少一部有操作性的《儿童福利法》,从福利的角度保护儿童各方面权利。除了《儿童福利法》,还应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目前国内的儿童福利管理分散于民政、教育、妇联及司法等众多部门中,未成立专门的全国统管儿童福利机构。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的社会福利署,如发生虐童事件,社会福利署就会介入,有社工参与调查,承担临时监护,使孩子各方面生活不受影响。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韩晶晶律师介绍,没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孤儿等特殊儿童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比如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弃婴身份的确认、如何进入国家监护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一方面造成了弃婴被私自收养,上户口、受教育等权利无法受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对弃婴身份认定的程序,群众拾捡到弃婴后,往往会遭遇各个部门的互相推诿,弃婴很难和孤儿一样顺利进入国家监护程序。” 韩律师指出,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健全,也是有残疾的弃婴增多的原因。“目前儿童福利院中的多数孩子都是身体有残疾的儿童,是被父母抛弃的。而他们被遗弃的原因主要是父母没有能力救治。如果有残疾儿童的家庭能够得到社会救助,包括对残疾儿童的医疗保障、经济资助以及能够得到有针对性的政府服务,大部分家庭不会抛弃残疾儿童。” 政府不能出力就要出钱 “除了要有好的政策,政府还要给予大力的资金扶助。”高华俊副院长说,政府可以和收养者签订收养协议,以“购买收养服务”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目前,北京、广东等地都有政府购买服务的示范基地,比如一些养老机构,可以扩大到孤残儿童的收养服务,由政府出资委托民间机构或个人收养,这样实际上是降低政府负担的,也能帮助袁厉害这样的爱心人士和民间机构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 王太元教授认为,不能总指望个人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我们总是鼓励民众献爱心,但全国有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每个人捐多少钱才够?社会的同情心为什么越来越不够用?很多爱心都被滥用了。”他认为,国家应该投入一定比例的财政支出,还应鼓励企业投入民间慈善。目前政府的协同制度还不健全,很多企业不愿出力做慈善,主要是不能减免赋税,所以企业就不愿投入。救助孤残儿童,应以政府支出为主体,还应鼓励企业加入,共同投入到儿童福利保障事业上。 “除了收养外,政府还应该大力推行鼓励家庭寄养,这是符合世界趋势的。”韩晶晶律师说,与收养不同,寄养家庭没有监护权,监护责任和大病医疗费用仍由民政或福利院承担。 韩律师介绍,目前我国的寄养制度并不完善。政府应建立起家庭寄养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给予足够的补贴,对于寄养的孩子,民政部门还应负责监护和后续跟踪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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