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与社会的交界地点亮星光:第一段实习中的思考与收获

通过chen

在法律与社会的交界地点亮星光:第一段实习中的思考与收获

作者:邓思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生

引言

寒假的时间转瞬即逝,我在致诚实习的时间也逐渐来到了最后一天。总觉得每天都有那么多细碎的思考随着工作展开,但在准备书写这份实习报告时,我却有些无从下手。该从哪里开始呢?我想引言作为实习报告的开端,应该讲讲我来到致诚的初衷。

和致诚结缘的经历之前曾经在年会上分享过,这是人生中偶然与必然的巧妙交汇。我从有独立的思考起,就对法律这个词很有好感。或许是伴随着罗老师在社交平台一炮而红,又或许是因为那时有关法治的宣传方兴未艾,我作为一个没有选政治的理科生,开始逐渐对社会中或明或暗的规则产生了兴趣。我在思考中探寻人生的意义,企图在交流和阅读中找到能让我安心的答案。直到有一天,我在西西弗的神话中看到了自己,我们都是在推着石头上坡的西西弗。没有结果是真正有意义的,因为意义是人赋予的,也或许根本没有结果,我们都是在重复爬坡的痛苦中以思考突破肉身局限的西西弗。从那时起,我便深刻地认同了思考和经历的必要性,因为我的思考、我的经历就是全部的意义。我想要追求更广阔的视野,见到更多的东西,在对于法律的浅显了解中,我产生了一个懵懂的认识,或许,这会是一条捷径。我认识到法律条文成文化的规范表达背后蕴含着社会交往模式、利益的博弈、各种冲突理念的平衡,如果我能理解它的产生、解释、适用和效果,我就能理解它背后的这一部分社会,我对这个世界的理解,便能增进一分。于是,我在高考结束的志愿选报中,拥抱了这个可谓“臭名昭著”的红牌专业。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逐渐发现,可能一些事情并不如我所想,法学作为一个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学科,法理学搭建起的学科框架可能早就使得其理论的面向具有了单独的意义,它不再是一个仅仅实践导向的学问了。我们在学校的所学所思,很可能是高坐象牙塔对众生的理想构思,但大概率不是社会的现状。在社会实践中理解法律才能向我的目标靠近。于是,我选择了模拟法庭和实习。模拟法庭让我深入了人权法的理念,开始上心公益,也让我在海洋法的途中认识了许多和致诚密切相关的好友。在种种因素的交织中,我选择在大三的寒假,在致诚,开始我的第一份实习。

在致诚的工作中,我收获了远远超出此前预设的收获。在这份实习报告中,我想将我的收获分为增进对于未成年法学的理解、激发跨学科思考的兴趣、意识到公益事业与社会关注的关联三个部分。

一、增进对未成年法学实践的理解

在来到致诚之前,我对可能要做的事情其实并没有概念,对于未成年法学这个法学分支没有什么了解。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我逐渐深入了对这个部分的理解,也意识到了它和其他主体为关键词的法学分支存在的差异。翻阅过去留下的工作记录,我的实习过程中大概做了撰写抖音宣传脚本、整理涉未成年人案例特征、完成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检索、尝试分析案例中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情节、汇总写作未成年怀孕损害赔偿的审判思路等工作。

首先,在和带教姐姐讨论的过程中,我首先意识到了在刑事案件中作为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义。此前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我并未意识到诉讼代理人的意义,毕竟在刑事诉讼三方结构的理论之中,控诉的职能已经由公诉人承担了,从专业角度与被告之辩护权相对抗的职能不必落在被害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身上。此前我的理解之中,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案件而言,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和带教姐姐的交流中,我才逐渐意识到,诉讼代理人存在的意义在于从被害人的视角出发,了解案情细节、确保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得到关注和保护。诉讼代理人并非只有服务于案件实体真实的意义,也更有呵护未成年被害人、切实保障其利益、聆听被压抑的哭声的生动作用。

其次,我逐渐意识到了未成年人受侵害或者犯罪案件的社会责任属性。不论是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会有司法社工对于未成年人的生长环境、受教育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如果存在未成年人生长过程中的社会缺陷,如家庭功能缺位、家庭教育不足、社会关照不到位等情形,对于未成年人的可谴责性也会随之降低,进而影响具体量刑。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不仅仅是衡量其法律上的定罪、量刑情节,也更是对于整个社会保障未成年人生长发育之环境的重新审视。每多一件这样的案件,这个社会需要反思的内容便越多。或许对于成年人的审判便不必考虑这么多,但是我大概永远不会忘记,每个成年人都是带着未成年时受到的创伤走向了社会。未成年的经历,未来便是社会的遭遇。

在检索、追踪未成年相关的新闻、事实时,我也逐渐留意到了社会正在逐渐构建起对于未成年人的全流程、全方位呵护。所得新闻处处可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各地的具体开展,各部门正逐渐、分批将该落实的制度内容一点点变为现实。在阅览中,我看到了许多自己成长过程中迫切需求的好制度,曾经许多个我感到无助的情形,如今都搭建起了较为公开透明的应对制度。在这样逐步改善的环境中,我想,我们大概可以期待新一代的儿童将不必再经历前一代人的童年苦楚,已经遭遇的不幸也会有更多人愿意倾听、安慰。未成年人犯罪和受侵害从来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家庭、社会、教育的问题。互联网和高速发展的社会更是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了太多新的不确定性,但我始终觉得,只要一直在前行,总不至于让黑夜变得更长。

还想提及实习之中我印象很深刻的一件事,我刚一入职就赶上了旁听中心和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专家意见讨论。在讨论中,我听到了相关从业者有理有据的思考和建议,他们的声音正通过这样的讨论被政府听到,并逐渐纳入到政府下一步工作计划的考量之中。这些事情对于我而言真的十分振奋,那些我所重视的理念,都在通过有秩序的方式逐步落实到尘世之中。我曾经失落于理念只是一句口号、一件艺术品,难以不能期待它的实用性。但正是在实践之中我才意识到,理念即便无法实现,也并非毫无意义,它如同灯塔一样,模糊而坚定地指导着我们向更光明处航行。

二、激发跨学科思考的兴趣

在认识到未成年人相关事务的复杂性后,我也逐渐开始对其他相关学科感兴趣,例如心理学中的精神分析。这种兴趣始于一个被害人所受的精神创伤。那个孩子受侵害前是学习成绩很优秀的小女孩,但侵害发生后,她不再开朗,甚至开始厌学,沉溺于阅览色情内容。是这次受到侵害的经历,扭曲了她对于性的认识和渐进了解的过程。我总在思考,虽然施暴人的侵害诚然是主要的导火索,但司法流程中必不可少的询问,纵然其中每一个问题都是以实体真实为追求,又何尝不是再次伤害了这个年幼的女孩呢?刑罚作为司法上的救济可能足以补偿表面上的报复欲,但潜藏的深远影响终究要由孩子自己来逐渐消解。如何识别自己和他人的创伤?如何才能引导他们走出这样的创伤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拥抱了拉康的理论。在实习之余展开了阅读。拉康的学说实在是博大精深,我的导师曾向我倾情推荐过他。自己接触下来的感受是它大概是我目前接触过最难懂的学问,它海纳百川,又以一套独创的表达自成体系。在学习了一个假期之后,我想就上述的问题给出一个初步的回答。在我的浅薄理解中,创伤并非仅仅是外在事件对个体的冲击,而是与主体的内在结构密切相关。创伤往往触发了个体在想象界、象征界和现实界的冲突。具体而言,这种异常事件是一次现实界对象征界的入侵,由于这类事件无法被符号化进入想象界,造成了一种认识真空,形成了闪回。被害人可能会因为这种闪回而陷入一种“创伤性重复”的循环,不断在想象界中重现创伤场景,从而导致行为和情绪的异常。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的创伤就这样深刻地影响了他们的自我认知和对世界的理解。作为临床上的对策,拉康十分强调语言的作用,认为其作为无意识的结构,对于重塑小他者的镜像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语言,个体能够表达和缓解创伤。在临床实践中,精神分析师可以通过倾听和解读患者的表达,帮助其揭示隐藏在症状背后的无意识内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语言表达可能更为困难,因此需要通过游戏、绘画等非语言方式来辅助表达。例如,受害者可以通过绘画来表达内心的恐惧和痛苦,分析师则通过解读这些符号来理解其无意识的诉求。就具体问题而言,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后出现的应激现象而言,可能是其象征界的正常发展进程被破坏了,这导致其对自我和他人的认同出现了混乱。分析师可以通过解释和引导帮助受害者理解创伤事件并非其自身的问题,而是施暴者的错误行为,逐渐将被害人无法语言表达的创伤结构化,引导入想象界,帮助被害人消化、理解这次经历,从而达成对他人、对社会的和解。

三、公益事业与社会关注的关联

在律所的实习生活中,我也参与了许多宣传相关的内容。在与周围的许多律师进行交流的过程中,我也开始关注到公益事业和社会关注之间的紧密相连。公益事业绝非个体努力就能成就的事业,它需要、更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在工作之中,我发现社会上仍然有许多人在面对未成年保护的问题时,因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而不知所措。通过我们的宣传,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知道如何寻找帮助、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我因此深刻感受到社会关注对公益事业的重要性。媒体的报道、公众的讨论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都能为公益法律援助提供更多的资源和力量。一些涉及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益等案件,如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便能够推动相关法律政策的配套完善和实施。

致谢

回首这段实习时光,每一份案卷的翻阅、每一次案件的讨论、每一次检索的开展,都因有各位前辈们的引导而充满温度。在此,我怀着由衷的感激,向这次实习中遇到的各位致以诚挚谢意。

我想要首先感谢我的带教老师静雯姐,以严谨的专业精神和无比温暖和煦的态度,教会我如何从纷繁的案情中把握总体逻辑、在冰冷精致的法条里触摸人性。每一次案例研讨时的悉心回答,都让我深刻体会到法援人办案的认真细致。静雯姐不仅在专业问题上让我受益颇多,更让我看到了更多未成年人案件“实体真实”背后的“社会真实”。其次,我想要感谢强哥,在面试时就让我知道自己会有很温暖的一段实习体验。他在每一次批改我不成熟的小文章时提出的建议都让我豁然开朗、受益匪浅。强哥做的饭也真的很好吃。另外,我还想感谢仪涵姐,在茶余饭后和我闲聊、在我对一些问题一头雾水时和我讨论,让我的整个实习过程不会陷入破冰困境,也让看到了公益人的坚定追求和专业精神。我还想提起一件让我记忆深刻的事,那是一次和静雯姐聊起实习体验。我深感在这里产生了许多思考,完全不像我的许多同学,在重复性工作中筋疲力尽。静雯姐说许多派给我的工作都是筛选过的,希望我能有所收获。致诚最让我感动的,就是这种充满爱心的工作氛围。我们在这里做对社会有益的工作,也以热情友好的真心对待周围的同事们。

谨以此致谢,献给这段旅途中遇到的所有为人权默默付出的前行者。

通过chen

未成年人怀孕案件的司法裁判逻辑与赔偿标准

作者:邓思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生

我中心的相关咨询数据显示,近年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案件呈现多发态势。在部分案件中,尽管男方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女方因终止妊娠手术存在损害事实。加之一些女方监护人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方往往希望男方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未成年女性自愿发生性行为怀孕后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如何认定一方过错、确定赔偿范围,成为了审理的关键问题。本文旨在结合裁判文书网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怀孕的15个案例,对这一问题的裁判现状尝试进行归纳分析。

一、大致审理思路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类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案由为人格权纠纷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故女方及其监护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男方承担相应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考察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过错,最终认定赔偿范围。

二、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这类案件中的主要损害是由怀孕后的流产导致的。流产会对女方造成许多损害,可以大致分为身体精神健康和财产损失两类。在身体健康上,怀孕流产会对女方身体机能造成严重损害,多次流产甚至可能导致女方失去生育功能。此外,未成年怀孕可能会极大扭曲女方正常的身心生长发育进程、阻碍学业,带来过度精神负担,因此法院普遍认可未成年怀孕对于对女方精神上造成的损害事实。在财产损失上,女方需要对流产手术支付医疗费用,花费时间与金钱进行术后恢复,这些都构成了女方在财产上的损失。与此相对,男方与未成年的女方发生不采取保障措施的性行为即属于侵害行为,这一观点得到了本文参考的所有案例认可。

三、是否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对于是否是男方行为导致女方怀孕进而流产,在男方未直接承认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聊天记录、确定恋爱关系时间、女方妊娠期间以及共友证言等证据对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少数案件则进行了DNA鉴定

四、男方是否存在过错    男方是否存在过错是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因素。根据案例显示,影响过错认定的情节主要分为以下五类情形:

0双方均为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行为,均无过错,可以援引公平原则

当男方和女方都为未成年人且自愿发生性行为时,法院会认定双方均无过错。一些特殊情况中,法院还会援引以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卢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法院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是怀孕流产的事实仍然给女方的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经济负担,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法院要求男方承担50%赔偿责任。

0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男方监护人知情不作为,具有过错

当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男方监护人知悉两人关系而不对其正当引导,法院会倾向于让监护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或者放纵侵权行为发生会导致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毛某1、严某、周香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原被告均为未成年人。被告的监护人在被告未成年时未尽到监护和教育义务,默认性行为的发生,需与男方共同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杨璐与王浩宇、王书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男方的监护人明知双方作为未成年人建立恋爱关系,还放纵两人一同过夜,并开车接送,法院裁判监护人需与男方一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

0男方为成年人,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男方具有过错

当男方为成年人,与女方因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时,法院倾向于让男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石明娟与李立虎身体权纠纷中,法院认为男方作为未成年人,对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对女方怀孕并流产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些法院也认为,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不仅是因为女方自愿发生性行为,也是因为未成年人性行为也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在重庆五中院发布的2023年度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张某某与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男方明知女方为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在其怀孕后未能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导致女方在孕期八个月时进行了晚期人工流产手术,对身心造成了一定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女方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的情形,法院酌情认定由男方就女方产生的医疗相关费用承担70%的赔偿责任。

0男方为成年人,性行为造成可预见的严重损害后果,男方具有过错

当男方为成年人,与未成年的女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但造成了可以预见的严重损害后果时,法院可能倾向于让男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主要赔偿责任。在胡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了女方未成年时,成年男性则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具体体现为负有采取避孕措施、防止可预见的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案中男方在女方两次流产后仍然不注意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女方最终因异位妊娠切除右侧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法院认为男方应当因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0女方监护人不当行为影响男方判断,男方不具有过错,可以适用公平原则

当女方监护人如对性行为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时,法院可能会认为男方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如在李某与李栋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女方监护人明知女方尚未成年、智力低下,仍将其送往宾馆工作,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女方在宾馆工作这一事实足以影响他人对其年龄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判断,故男方不承担过错责任。虽然男方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是鉴于女方年龄尚小,怀孕流产给其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也给女方的家庭增加了经济负担,本着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法院判决男方应当给予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女方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在确定了男方对于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后,需要讨论的问题还有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女方可以请求的民事损害赔偿可以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0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赔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法定范围和意定范围。

(1) 法定赔偿范围

法定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所述,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男方需按照法院确定的损害责任比例承担以上范围确定的损失。此外,造成残疾和造成死亡的情形在这类案件中多见为异位妊娠导致的输卵管切除或者因抑郁情绪引起的自杀。对前者而言,由于双方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发生性行为时,男方一般无法预见到发生性关系会导致女方出现异位妊娠情形,在刘某与姚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法院因此认定男方行为与女方伤残后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男方亦无需对伤残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认定男女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而女方损失又十分严重的情形中,法院会以公平责任划分双方责任,使男方需承担50%的残疾赔偿金。胡某与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给出了一个例外情形,该案中女方已经因为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性行为两次流产,第二次流产时因为异位妊娠导致右侧输卵管切除,丧失生育能力,法院判决男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意定赔偿范围

意定范围即为双方就赔偿损失达成的补偿协议。如邓某与莫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邓某应莫某的要求进行人工流产,造成身体损害,莫某承诺支付邓某包含手术费、术后误工费和术后修复费在内的补偿款合计10000元,法院认为,这一承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达成了有效合意,双方形成债务关系。意定赔偿范围优先于法定赔偿范围,如果案例中不存在补偿协议,法院会根据女方提出的请求进行判断,决定是否支持。

0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确定男方具有过错后,会通过对比女方怀孕前后的心理健康状况,推定精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一比对并不意味着需要女方证明自己处于某类心理疾病状态或者达到一定精神伤残等级。在本文参考的案例中共有九个案例原告都因怀孕流产提起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其中八个案例中法院都认可了未成年怀孕这一事实本身给女方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严重损害,考虑到流产给女方身体带来的严重伤害和因异位妊娠手术失去输卵管和生育功能给女方带来的精神损害等事实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另外一个案例则因无过错不予支持。

就具体金额而言,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考虑男方过错程度、男方行为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男方行为造成的后果、男方的经济能力、法院所在地经济水平等因素。下方列表中的案例可见各法院裁判结果不具有统一性。在女方出现心理疾病、自杀倾向、鉴定为伤残、多年不当性关系的维持等情节时,法院可能会支持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但如果女方自己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高,法院会以女方具体请求为准,予以支持。女方可在考虑上述因素后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序号案卷号案件名称特殊情节精神损害赔偿金
1(2020)川1011民初3537号 周某1与赖录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无,仅为怀孕流产原告请求15000元,法院支持3000元
2(2020)陕0303民初2083号石明娟与李立虎身体权纠纷怀孕流产,女方患上严重抑郁症原告请求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3(2020)鲁0685民初2099号杨璐与王浩宇、王书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女方因怀孕流产承受了极大心理压力,产生了自杀倾向原告请求80767.14元,法院支持40000元 
4(2019)浙0881民初1505号毛某1、严某、周香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女方因异位妊娠切除左侧输卵管,造成九级残疾原告请求1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5(2018)皖0181民初538号胡某与张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女方因异位妊娠切除输卵管丧失生育能力原告请求108000元,法院支持54000元
6(2016)粤0106民初18140号朱丽敏与韦华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除怀孕流产以外,男方与女方父亲为多年好友,利用双方认识能力不对等,与女方多次发生性关系,持续多年原告请求500000元,法院支持50000元
7(2018)粤0507民初1806号陈某1与王振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除怀孕流产以外,女方鉴定为精神伤残8级原告请求30000元,法院支持15000元
8(2014)温江民初字第3655号明某某诉曹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除怀孕流产以外,原告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缓和癫痫病,不良刺激易致疾病复发原告请求100000元,法院支持20000元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15例未成年人怀孕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梳理与分析,尝试总结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过错认定、责任划分及赔偿范围的裁判逻辑。首先是,过错认定方面的考虑因素多元性,法院在认定男方过错时,会综合考虑年龄差异、监护人行为、严重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等因素,尤其对成年男性苛以更高注意义务。其次是赔偿比例的灵活性,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灵活适用“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进行裁判。其中公平责任的适用出现在损害结果与男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男方不具有过错,但是客观而言给女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依据公平的理念损失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的情形。最后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广泛性,法院普遍认可未成年怀孕对于女方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参考案例】:

(2014)温江民初字第3655号

(2018)粤0507民初1806号

(2020)陕0303民初2083号

(2018)皖0181民初538号

(2020)川1011民初3537号

(2016)粤0106民初18140号

(2020)鲁0685民初2099号

(2018)新28民终146号

(2019)浙0881民初1505号

(2018)川15民终2213号

(2018)云0326民初1027号

(2018)皖1721民初619号

(2017)鲁1402民初1282号

(2016)云0923民初175号

(2018)鲁0481民初5726号

通过

实习小结 | 赵泾巍:在法律与人文的交汇中追求正义


01.



在法律专业学习的进程中,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结合至关重要。为了将课堂上所学的法学理论更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同时完成学习的毕业要求,我来到了依托于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展实习计划。实习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亲身体验、近距离观察律所的日常工作,以提升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并增进对法律职业的理解。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公益机构,中心于2011年获得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青少年中心的宗旨是致力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构建覆盖全国的律师协作网络,促进未成年人法学研究和法律政策的完善。

致诚律师办公院落


02.



在实习一开始,我就观察到致诚的实习生群体与大多数的律所都大不相同。致诚的实习生群体非常的多元化。这一方面体现在实习生群体的不同成长背景,一方面体现在实习生群体的学习经历。致诚的实习生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的来自欧美国家,同时也有本土教育资源培养的高校毕业生,还有不少海外留学的同学,金融、政治、心理学的不同专业。这样的成长背景与教育经历使得平日里我们之间交流常常能够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在相处中互相学习、共促发展。


作为一名律所实习生,我有幸亲身体验并深刻感受到致诚的律师团队的专业性和卓越品质。


首先,他们的专业性令人钦佩。每一位律师都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无论是处理复杂的案件还是解答咨询,他们总能迅速而准确地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和对案例的深入分析,让我对法律职业的严谨性和专业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致诚的每一位律师从不藏私,非常愿意向实习生传授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逐渐积累的宝贵工作经验。面对我们这些初出茅庐的实习生,他们总是不厌其烦地解答我们的疑问,耐心地指导我们如何进行法律研究和文书撰写。


在实习过程中,我的带教李律师相当认真负责一步步指导我完成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欺凌课题的研究,在这里诚恳地表示对她的感谢!还有律所每周进行的研讨会,都是一线的律师们抽出宝贵的工作时间,专门以亲身经办的案例为主题,通过精心准备、分享工作经验,锻炼了大家的法律思维。


我不仅收获了知识与技能,更感受到了法律职业的温暖与力量。感谢每一位给予我指导和帮助的律师,是你们的专业精神、耐心教导和无私分享,让我对法律职业有了更深的理解和热爱。


最后,律师团队的亲和力同样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对待工作认真严谨,但同时也非常注重团队氛围的营造。在紧张的工作之余,他们乐于与我们分享法律职业的趣闻轶事,让我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和成长。这种亲和力不仅拉近了我们与律师团队的距离,也让我们更加热爱这个职业,更加渴望成为像他们一样优秀的法律人。

实习生正在进行分享活动


由以上两个最关键的群体,二者相互影响、作用而组成的律所,实习氛围与环境非常好。我有幸见证了并亲身体验了这里独特而充满活力的工作氛围。律所的环境是开放和包容的,每一位成员,无论是资深的律师还是像我这样的实习生,都被鼓励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想法。这种氛围不仅促进了知识的交流,也激发了创新的火花。


律师们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们这些新手提供了宝贵的指导。他们总是乐于分享自己的见解,耐心地解答我们的问题,让我们在实践中学习和成长。他们的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职业的严谨和崇高。


同时,实习生们也展现出了极高的热情和积极性。我们积极参与到各种法律研究和案件讨论中,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在律所组织的每周研讨会上,我们有机会听到一线律师分享他们经手的案例,这些真实的案例分析不仅让我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锻炼了我们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此外,律所还非常注重团队建设,经常组织各种团队活动,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周五下午,一向静谧的小院就会热闹起来,主任会招呼大家走出办公室,紧接着各式小吃、水果、欢声笑语就会将小院填的满满当当。实习结束也依旧难忘律所的电影时间。这些活动不仅让我们有机会放松身心,也加深了我们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律所的工作氛围是积极向上、充满活力的。


在这里,每个人都被尊重和重视,每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都被鼓励和支持。

中心组织的观影活动



03.


在具体的实习工作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引人深思的现实问题。


例如,在一个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案子中,若仅从证据来看,案子确实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了解到当事人父母对于相关案件事实一味逃避的态度,以及受到侵害的孩子对于施害者微妙的态度和她后续出现的心理问题,那么被害人对于施害者的的感情究竟是怎样的其实非常值得商榷,这也就引出了我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的思考。


程序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性,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接受审判。而实体正义则更关注案件的实质结果,即最终的判决是否公正合理,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我们仅仅关注程序正义,可能会忽略被害人的真实感受和需求,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们需要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实体正义,努力寻求一个既能体现法律公正,又能照顾到被害人情感和利益的解决方案。而在具体工作中受到影响的因素有非常多,都会影响到对于最基础的公平正义的追求。


此外,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还应该关注被害人的心理健康和权益保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可以与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合作,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她们走出心理阴影,重建自信和尊严。

青少年中心律师给实习生进行主题分享


另外,在撰写相关的普法内容的文本时,我搜寻许多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资料,相关数据能清晰体现出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扩大化和低龄化趋势,而且借助新型的网络技术工具又大幅降低了他们作案的难度和成本。


刑事责任年龄在实务中一直都是热门的研究话题,随着相关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严重的刑事犯罪的发生,我国法律开始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倾向。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了重要调整,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具体而言,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我认为一味考虑应该怎样严防死守去考虑如何画一条年龄线来对此进行规制既不科学也难有效,而且若随着相关社会事件的发生不断的降低这条年龄线,那么划线的意义也将不复存在。


堵不如疏,与其在前端进行规制,不如做好后端的规制与教育工作,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管教工作。专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


目前我国有开设矫正学校,但大多数时候难以发挥作用,首先就是行为的严重性必须要达到一定程度,其次就是尽管相关的矫正学校作为处分机构,但却缺乏足够的强制力,需要家长、学籍所在学校、教育局三方签字同意才可入学。还有招生对象的范围模糊、资源配备不齐、教学标准缺乏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功能的发挥。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专门学校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决定程序和执行主体,同时加强师资培训、教材研发和经费投入,确保专门学校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矫治服务。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还需要构建一个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在内的全方位保护体系。


通过综合治理,消除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这一过程中,普法教育的作用不容忽视。通过普法活动,我们能够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使他们了解法律的底线,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普法教育也能够帮助家长、教师和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未成年人的法律需求,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法治环境。


总之,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扩大化和低龄化趋势,我们不能简单地依赖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来解决问题。更应着眼于通过教育、矫治和社会保护等综合措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

致诚律师办公场所


04.



在这段宝贵的实习期间,我不仅深化了对法律实务的理解,更在专业与人文的交汇处获得了成长。通过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深入观察和参与,我体会到了法律对于个体命运的深远影响,以及作为法律人肩负的责任与使命。


我的实习经历是一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情感共融的成长之旅。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我见证了法律人的专业精神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执着追求。我学习到了如何在尊重程序正义的同时,关注和实现实体正义,努力为每一位当事人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我也认识到了,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不能单一依赖法律的惩罚和规制,而应更多地通过教育、矫治和社会的全方位保护,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此外,实习也让我意识到了普法教育的重要性。普法教育不仅能够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更能在社会中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通过普法,我们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也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未成年人的法律需求。



05.


最后,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工作不仅是对案件的处理,更是一种对社会正义和秩序的维护。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我将继续秉承这份实习给予我的启示和教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用法律知识和人文关怀去服务社会,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段实习经历将成为我职业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激励我不断前进,追求卓越,并期待将来能够像致诚的各位满怀理想的律师一样,成为一名专业、耐心且具有亲和力的法律工作者。

实习生合影



-END-

作者:赵泾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法学专业刑法学方向。


文字   |   赵泾巍

编辑   |   赵泾巍

图片   |   赵泾巍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儿童

通过

致诚实习生 | 中美慈善事业洞察:以国内某慈善机构和美国科技资助为例





活动信息


 活动主题


中美慈善事业洞察:

以国内某慈善机构和美国科技资助为例


活动语言

中文


活动时间

2024年7月29日14:00 – 16:00


活动地点

丰台区纪家庙花乡青旅科创园A17-A18


分享人

刘俊莹

李一佳

吕月


主持人

姜洋阳


         分享会内容介绍

分享人:刘俊莹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实习生


中华民族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关于慈善的思想源远流长,譬如,儒家讲“仁爱”,佛教讲“慈悲”,道教讲“积德”,墨家讲“兼爱”,再到如今的“慈善”,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变迁,都蕴含着救人济世、福利为民的道德准则。慈善事业正在不断的发展中,山长水阔不辞其远,赴汤蹈火不改其志,让我们共赴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之路。






分享人:李一佳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实习生


国内某慈善机构作为慈善行业的“明星机构”,曾经获奖无数,成为诸多公益机构的学习榜样。然而,2023年该机构却因一场风波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并最终遭到民政部的处罚。这一事件看似突然,实际上却早因其制度漏洞埋下了草蛇灰线。本次报告将细数该机构成立以来面临的主要争议事件,分析其中的暴露出的制度漏洞,阐述该事件对公益行业的影响,讲解如何正确看待该事件和公益行业。






分享人:吕月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实习生


美国的慈善生态系统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之一。在近几十年里,私人基金会、信托、501c3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在资助各种美国事业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塑造了文化和价值观,促进了社会发展。其中,科技领域的慈善资助急剧增长。本次报告将探讨美国当前的慈善资助和捐赠系统,重点关注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资助状况,并介绍相关管理非营利组织资助行为的法律法规。




报名方式

名额有限,请扫描二维码报名


致诚实习生:

致诚公益是依托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建立的综合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包含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2005年以来,已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国内外数十所知名高校的数百位优秀学生到致诚实习。致诚已经成为国内外有良好影响的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平台。

文字 | 刘俊莹、李一佳、吕月

编辑 | 刘俊莹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社会组织

通过

致诚实习生 · 活动回放 | 刑事责任年龄的国际比较探讨


活动信息


活动主题


Old Enough to Stand Trial, But Too Young to Drive

A Comparative Discussion on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刑事责任年龄的国际比较探讨


活动语言


English / 英文


活动时间


2024年7月4日

17:00 – 19:00


活动地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丰台区纪家庙花乡青旅科创园A17-A18

Beijing Children’s Legal Aid and Research Center

Huangxiang Qinglv Techonology Venture Park, A17-A18


主讲人


Sarah Cox

Lily Frautschi

Cameron Mercer


主持人


季杨子彦


主题介绍



In this discussion, these three law students will present a brief look into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a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broad. In this presentation, we will cover subjects concerning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generally discussing fundamental topics such as federalism and the concept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rights. We will also present an overview of juveniles and the criminal system which will cover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provide context of the curr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juveniles and the justice system. Eventually, this will culminate and cover the ongoing debates in the American legal world regarding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e will also briefly cover this topic as it stands in the larger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China.


在本次讨论中,三名致诚实习生简要介绍了美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并结合国外立法进行全面梳理。第一部分讨论聚焦美国法律制度,涵盖联邦制、积极权利、消极权利等基本主题。第二部分将介绍青少年与刑事体系的概况、历史背景,并讨论青少年与司法系统当前的关系。最后,引出当下美国法律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持续辩论,并简要讨论这一主题在更广泛的国际社会和中国的现状。



活动流程


主题分享



This topic was presented by three American law students: Sarah Cox, Lily Frautschi, and Cameron Mercer. To better shed light on how the United States has different approaches toward juvenile justice in different states, they began with a general overview of key American legal concepts such as Federalism and negative and positive rights.


Federalism describ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state governments. According to the U.S. Constitution, both the federal govern- ment and the states have powers either enumerated in that Constitution or established through case law. This split of powers shows that while there can be regulation at the federal level, each state has the potential to set their own rules regarding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MACR). 


They also discussed the idea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rights. Positive rights assert the government’s affirmative duty to protect, provide for, or serve their citizens; negative rights assert a citizen’s right to be shielded from actions the government could take.


本次活动的三位主讲人分别是Sarah Cox、Lily Frautschi和Cameron Mercer,他们均是美国JD在读。为了更好地阐述美国各州对于青少年司法所采取的不同方式,他们首先概述了联邦制、积极权利、消极权利等重要的美国法概念。联邦制指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关系。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拥有一定的权力,这些权力或在宪法中列举,或是通过判例法所确立。由于这种权力的分配,联邦政府虽有规制的权力,但各州仍可自行制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MACR)。他们还讨论了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概念。积极权利是指政府有责任保护和服务于其公民;消极权利是指公民有权免受政府可能采取的行动的影响。


After this, they gave a brief history of juvenile criminal and statutory offenses in the U.S. Since its creation, the U.S. legal system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less punitive toward juveniles’ actions due to an developing understanding of minors’ lessened moral culpability. There was an abandonment of milder punishments when the crime rates skyrocketed in the 1990s, but since then, a more rehabilitative approach and a goal of less or no incarceration has been retaken. Additionally, the death penalty was abolished in 1988 for crimes committed under the age of 18, and most states now have moved away, or are moving away, from life sentences without parole for crimes committed under the age of 18.


在此之后,他们简要回顾了美国青少年刑事和法定犯罪的历史。美国法律体系自构建以来,越发承认未成年人应有较低的道德责任,因此对青少年不良行为的惩罚措施愈发宽容。1990年代美国犯罪率飙升时,司法系统废除了较轻的惩罚措施,此后又采取了一些做法,以再教育和减少或避免监禁为目标。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死刑于1988年被废除,且现在大多数州已经或正放弃对未成年犯罪者可能采取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的判决。


In overviewing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t was reiterated that while there are similarities to the adult criminal court system, the goal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s different. Like in China, the focus is on the rehabilitation of the children and their reintroduction into society following a delinquent act. However, just like in China, that is not always what takes place. For example, racial discrimination often leads to disparit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processes in juvenile and criminal court.


在概述青少年司法系统时,主讲人重申,尽管青少年司法系统与成人刑事法院系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目的并不相同。与中国的相关政策相同,美国青少年司法系统的重点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再教育,以及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然而,也正如中国的情况,这一目标有时难以实现。例如,种族歧视常常会导致在青少年和刑事法庭法律程序应用上的差异化对待。



In the United States, some states have age limits for both prosecuting children in juvenile court as well as transferring them to adult criminal court that are very low—if they have a limit at all. Twenty-four states have no age limit for prosecuting children in juvenile courts (others set it from 7 to 13, with the most common age being 10) and eleven states have no minimum age in place for trying children as adults. In fact, every year, dozens of children under 14 are judicially transferred to adult courts.


在美国,一些州对在少年法庭起诉儿童以及将他们转移到成人刑事法庭的年龄限制都非常低——如果这些州设置了限制。24个州没有在青少年法庭起诉儿童的年龄限制(其他州将年龄限制在7岁到13岁之间,最常见的是10岁),11个州没有将儿童作为成年人审判的最低年龄限制。事实上,每年都有数十名14岁以下的儿童被司法转移到成人法庭。


There are three ways to transfer a minor from juvenile court to criminal court: judicial transfer, statutory exclusion, and direct file.


未成年人从青少年法庭移送至刑事法庭的方式有三种:司法转移、法定排除和直接起诉。


In judicial transfers, there are 3 types of waiver: discretionary waiver, presumptive waiver, and mandatory waiver. Discretionary waiver is when a judge uses her own discretion in deciding whether a case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criminal court. A judge will look at the seriousness of the offense; the level of involvement the juvenile had in the offense; the prior history of the juvenile; the juvenile’s mental and emotional condition; and the likelihood of rehabilitation through court services. A presumptive waiver is when a juvenile must show that he or she should not be transferred. If argued successfully, the juvenile will stay in juvenile court. In a mandatory judicial waiver, a juvenile’s case is auto-matically transferred according to state statute.


在司法转移中,有三种豁免类型:自由裁量豁免、推定豁免和强制豁免。自由裁量豁免是指法官自行决定是否将案件转移到刑事法庭。法官会考虑犯罪的严重性、青少年在犯罪中的参与程度、青少年的过往经历、青少年的心理和情绪状况以及通过法院进行再教育的可能性。推定豁免是指青少年必须证明他或她不应该被转移。如果辩护成功,青少年将留在青少年法庭。在强制司法豁免中,根据州法律,青少年的案件会自动移送到成人法庭。


Statutory exclusion is when state law mandates a youth be processed as an adult. For example, under Minnesota law, juveniles who drive while intoxicated will automatically be prosecuted as an adult.


法定排除是指州法律规定青少年必须被当作成年人对待。例如,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律,未成年人醉酒驾驶将自动被当作成年人起诉。


For direct files, the prosecutor directly files criminal charges against a juvenile. In some states, if a juvenile has committed a crime in the past, they will automatically be tried as an adult.


在直接起诉中,检察官直接对未成年人提起刑事指控。在一些州,如果一个青少年过去有犯罪历史,他们将自动被视为成年人审判。


A real example of judicial transfer is the case In Re X.S. The Texas Juvenile Court transferred the defendant’s case to criminal court after considering four important factors: the crime resulted in the victim’s death; the offender belonged to a gang; the defendant had “Murda [murder] doctor” in his social media bio; and the defendant continued to engage in delinquent behavior despite prior referrals to juvenile services.


司法转移的一个真实案例是In Re X.S.案。德克萨斯州青少年法庭在考虑了四个重要因素后,将被告的案件转移到刑事法庭:犯罪导致受害者死亡;犯罪者属于一个帮派;被告在社交媒体简介中写有“谋杀博士”;同时,被告曾被转至青少年管教部门,此后仍继续从事不良行为。


The presenters then discussed the current arguments both for and against raising the MACR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re are multiple reasons why scholars both support and oppose raising the minimum age. One reason against raising the criminal age is to protect youth from the stigma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Having a public record of having been incarcerated could impact their employment prospects. Research has also shown that exposure to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t a younger age poses many risks for the child: they are less likely to graduate high school; they are more likely to reoffend; and the child has a higher chance of being exposed to physical and sexual abuse while incarcerated from adults in charge.


主讲人随后讨论了目前支持和反对在美国提高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学者们支持和反对提高最低年龄的原因很多。反对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原因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刑事司法系统的污名化。公开的入狱记录可能会影响他们就业。研究还表明,在较小年纪接触刑事司法系统会给未成年人带来许多风险:他们不太可能高中毕业;很有可能再次犯罪;在被监禁期间,儿童更有可能受到成年看守人的身体虐待和性虐待。


Opponents aim to hold children responsible for serious crimes, prevent gangs from exploiting children, and safeguard public security. Additionally, as of 2024, parents have been held accountable for their children’s actions. In this recent and radical case, two parents were sentenced to 10-15 years each after they failed to prevent their son from shooting and wounding students at his high school, while the juvenile received life without parole. Many are concerned that if the age is raised, many more cases like this will be brought and result in parents being held accountable for their children’s actions instead of only the child being punished.


反对者的观点则是让儿童为重罪负责,防止帮派利用儿童,保障公共安全。此外,自2024年起,父母必须为子女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最近发生的一起激进的案件中,两位家长因未能阻止其儿子在其高中开枪打伤学生,各被判处10至15年徒刑,而该青少年被判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许多人担心如果提高刑事责任年龄,更多类似案件会被提起,导致父母被追究其子女行为的责任,而不仅仅是儿童受到惩罚。


The presentation also covered ways of reducing recidivism. Neither lightly-supervised probation nor transfer and harsh, military-style boot camps are effective in reforming juvenile offenders. Some solutions include cognitive behavioral therapy targeting antisocial behavior; some punitive consequences in conjunction with promoting youth development (job skill building, academic performance, self-control); and a focus on home-life continuity and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主讲人还讨论了减少再犯的方法。监管不严格的缓刑、转移和严格的军事训练营都无法有效改造少年犯。一些解决方案包括针对反社会行为的认知行为疗法;与促进青少年发展(工作技能培养、学业表现、自我控制)结合的一些惩罚措施;以及关注家庭生活的连续性和人际关系。



Through two short video clips, the group covered a fictitious depiction of a seven year old standing trial in an adult criminal court for accidentally shooting a classmate. In this clip, a psychologist addresses the capacity of a child that young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consequences of his actions; ultimately, they decide he cannot. The second video clip came from a newsreel regarding a recently passed Florida legislation that raised the MACR officially to seven following six-year-old Kaia Rolle’s outburst in school which resulted in her being handcuffed with zip ties and taken to a juvenile detention facility. Kaia’s grandmother gives a tearful interview about the inhumane treatment her child received at the hands of officers and how no child should go through something like that again.


通过两段短片,主讲人展示了一个七岁儿童因意外射击同学在成人刑事法庭受审的情节。在视频中,一位心理学家探讨了如此年幼的孩子是否完全理解其行为的后果;专家最终认定孩子不具有该认识能力。第二段视频是一条关于佛罗里达州最近通过的将刑事责任年龄正式提高到七岁的新闻片段。原因是一位六岁的小女孩Kaia Rolle在学校的突发行为导致她被铐押送往青少年拘留所。Kaia的祖母在采访中泪流满面,谈到她的孩子在警察手中所受的非人待遇,并表示不应再有孩子经历这样的事情。



自由交流



Finishing up the presentation, the group discussed both broader international and Chinese perspectives on the MACR.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United Nations has published several comments regarding how they believe Member States should implement both scientific and legal research into creating their MACR. At this time, the UN recommends an MACR of 14 years old but commends those who have theirs as high as 15 or 16 years old. This is based on scientific research that suggests children possess neither the mental capacity to fully comprehend their actions nor the consequences that may follow these actions. The UN also doesn’t recommend that there be two minimum ages – for instance, one for general offenses and a younger one for more serious offenses. Among the African Union States, the average MACR is 13 years old; while among the EU states, it is 14 years old. The presenters also discussed how countries like Australia are handling conversations about the MACR. In those countries, many opponents of raising the MACR discuss that research shows a lower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ctually leads to a greater chance of reoffending.


展示环节结束后,主讲人讨论了国际和中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对于国际社会,联合国发布了几条建议——会员国应将科学和法律研究纳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定中。目前,联合国建议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但对那些将其设定为15岁或16岁的国家表示肯定。因为科学研究表明,儿童既没有完全理解其行为的心理能力,也无法理解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联合国不建议设定两种最低年龄——例如,一种适用于一般犯罪,另一种适用于更严重的犯罪。在非洲联盟国家,平均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3岁;在欧盟国家,平均为14岁。主讲人还讨论了澳大利亚等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情况。在这些国家,许多反对提高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认为,研究表明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会导致再犯率更高。


In China, this is a “hot topic” because in 2021, the country lowered its MACR from 14 to 12 for two offenses: intentional homicide using especially cruel means and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bodily harm resulting in death or serious disability using especially cruel means. In the years before 2021, there had been a slew of cases publicized in which 13-year-olds committed violent murders and suffered few, if any, consequences. One boy, after murdering his mother, returned to school after a mere ten days of detention; another murdered a 10-year-old girl and wrote online to his friend he knew it would turn out fine because he was under 14. Such cases coming to light sparked outrage, and so an amendment was proposed and adopted. Some Chinese are advocating for an even lower MACR.


在中国,这是一个热点话题,因为在2021年,中国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低到12岁,这适用于两种罪行: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2021年前的几年中,有一系列案件被广泛报道,比如13岁的青少年犯下暴力谋杀罪但几乎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一名男孩在杀害母亲后,仅被拘留十天后就回到学校;另一名男孩杀害了一名10岁女孩,并在网上写信给他的朋友说他知道自己不会有事,因为他未满14岁。这些案件的曝光引发了公众的愤怒,因此一项修正案得以被提出并通过。一些中国人依然主张进一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Q&A



After the presentation, the presenters took a brief break, networking with audience guests before then taking questions from the general audience. Here are some of the questions asked as well as a shortened version of the responses:


演讲结束后,主讲人与观众进行短暂交流并回答了一些问题。以下是简短记录:


Q: What does an intern at Zhicheng do?

A: The foreign interns at Zhicheng do comparative legal research, case analysis, and participate in activities hel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 example, we completed research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s data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media and juvenile offenses. We also participated in a meeting where scholars, re-searchers, and professionals discussed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on the internet. Jiang, who is fluent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assists in responding to the organization’s online consultations. Jiang also translates for the employees and foreign interns.


问:致诚实习生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致诚的外国实习生进行比较法研究、案件分析,并参与组织举办的活动。例如,我们完成了与儿童数据保护和社交媒体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相关的研究。我们还参加了一次会议,学者、研究员和专家在会上讨论了儿童网络保护的问题。中国实习生还会接触线上法律咨询的辅助工作。


Q: What are some good cases to read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or the changing viewpoints surrounding children’s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 Since every state has a different set of laws, it can be helpful to look at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as they apply to all states and generally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the law discussed. Revolutionary cases I would recommend looking at include Thompson v. Oklahoma (1988) and Roper v. Simmons (2005). You can see the Court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shift in state laws to more modern juvenile justice approaches.  


问:为更好地了解美国的青少年司法系统或儿童权利观点的变化,有哪些值得阅读的案例?


答:由于各州法律不同,查看适用于所有州的最高法院裁决可能会有所帮助,因为它们通常提供了所讨论法律的历史概述。我建议阅读的具有突破性的案件包括Thompson v. Oklahoma(1988年)和Roper v. Simmons(2005年)。你可以看到最高法院将州法律关于青少年司法方式的现代化转变纳入考虑。


Q: In China, penetration is required to reach an offense of sexual assault of a female adult but it is not required for a female minor. Is this similar in the United States?

A: In the United States, statutory rape crimes are based on the idea that until a child reaches a certain age, they are incapable of consent. This specific age in which a child is determined capable of consenting to sexual relationships with adults varies with state. Some states will determine the severity of the punishment based on the age of the offender – reserving their most serious punishments for those over 21 who have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someone under the age of consent and particularly under the age of 14 or 13. However, every state requires there to be sexual intercourse or sexual penetration in order to qualify for this offense. There is a separate offense for sexual misconduct with a minor, but that is not the same as sexual assaul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re are exceptions in several states that will permit prosecution for sexual assault without penetration (if a penis has any contact with a vulva), but this is not universal among the states.


问:在中国,强奸罪的犯罪既遂为“插入说”,但对于强奸幼女,则以“性器官接触说”为既遂标准。美国是否有相似规定?


答:在美国,法定强奸罪的规定基于“儿童在达到一定年龄之前没有能力表示同意”的观点。性同意年龄因州而异。有些州会根据犯罪者的年龄来决定惩罚的严重程度——对21岁以上且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者的惩罚最为严厉,尤其是另一方年龄为14岁或13岁以下时。但是,每个州都要求必须有性交或性插入行为才能构成此罪行。对未成年人的不当性行为有单独的罪行,但这与美国的性侵犯不同。有几个州有例外:如果双方性器官存在接触,则允许对不具有插入行为的性侵犯进行起诉,但这在各州并不普遍。



致诚实习生


致诚公益是依托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建立的综合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包含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2005年以来,已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国内外数十所知名高校的数百位优秀学生到致诚实习。致诚已经成为国内外有良好影响的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平台。



文字 | 季杨子彦

编辑 | 季杨子彦

图片 | 陈思妤

 审核 | 陈强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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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实习生 | 刑事责任年龄的国际比较探讨


活动信息


活动主题


Old Enough to Stand Trial, But Too Young to Drive

A Comparative Discussion on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刑事责任年龄的国际比较探讨


活动语言


English / 英文


活动时间


2024年7月4日

17:00 – 19:00


活动地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丰台区纪家庙花乡青旅科创园A17-A18

Beijing Children’s Legal Aid and Research Center

Huangxiang Qinglv Techonology Venture Park, A17-A18


主讲人


Sarah Cox

Lily Frautschi

Cameron Mercer


主持人


季杨子彦




主讲人简介


Sarah Cox



Sarah Cox, originally from St. Louis, Missouri, is a rising 2L at William & Mary Law School. For her undergrad, she majored in Political Science and Classics and minored in Religious Studies. After undergrad, Sarah worked as a personal injury paralegal for three years before returning to law school to obtain her Juris Doctorate. While at William & Mary, she participated in and competed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Team and was selected to join the Journal of Race, Gender, and Social Justice.



Lily Frautschi



Lily Frautschi is a rising second-year law student at William & Mary Law School in Williamsburg, Virginia. She grew up in Houston, Texas, attending a French International school until college, where she studied Russian and History at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Before coming to law school, Lily was a foster parent at Casa de Esperanza in Houston, Texas, where she cared for 19 children overall. She is currently focusing on children’s rights and juvenile defense in her studies.



Cameron Mercer



Cameron Mercer is a rising 2L at Wake Forest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Cameron graduated from UNC Charlotte and majored in History. While an undergraduate, he wrote two legal research papers, “Chinese-American Legal Challenges Prior to the Exclusion Ac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ort Law in the 19th Century.” He has interests in U.S. tax law, U.S. regulatory law, and laws impacting refugees, migrants, and minors.



主题介绍


In this discussion, these three law students will present a brief look into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a comprehensive discus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abroad. In this presentation, we will cover subjects concerning the American legal system generally discussing fundamental topics such as federalism and the concept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rights. We will also present an overview of juveniles and the criminal system which will cover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provide context of the curr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juveniles and the justice system. Eventually, this will culminate and cover the ongoing debates in the American legal world regarding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e will also briefly cover this topic as it stands in the larger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China. Join these three American students as they present this contentious topic and open the floor for questions and conversation on Thursday, July 4th at 5 pm.


在本次讨论中,三名致诚实习生将简要介绍美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并结合国外立法进行全面梳理。第一部分讨论聚焦美国法律制度,涵盖联邦制、积极权利、消极权利等基本主题。第二部分将介绍青少年与刑事体系的概况、历史背景,并提供青少年与司法系统当前关系的背景。最后,引出当下美国法律界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持续辩论,并简要讨论这一主题在更广泛的国际社会和中国的现状。讨论将于7月4日17点举行,并欢迎提问和对话。


报名方式


名额有限,请扫描二维码报名。



致诚实习生


致诚公益是依托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建立的综合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包含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2005年以来,已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等国内外数十所知名高校的数百位优秀学生到致诚实习。致诚已经成为国内外有良好影响的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平台。



文字 | 季杨子彦

编辑 | 季杨子彦

 校对 | 陈强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儿童

通过

致诚青年说 | 汪姝文:正义可以如何实现?

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汪姝文同学完成自己在致诚两个半月的实习工作,让我们来听听她在致诚的独家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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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来致诚

刚开始读研究生的时候,我有志于从事法哲学与政治哲学领域的学术,我觉得它能帮我认识世界、理清不同观念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某些人呼喊着口号鼓动人们去做什么时,我也能通过有条理的论证揭示出口号背后的价值预设,同时,从理想上来说,它也是一种求“真”的事业。但是,随着呆在学校图书馆、自习室的时间越来越多,研究的问题越来越深入与抽象,我感到我反而离现实世界越来越远了。我担心我会失去对社会现状与问题的感知。


2023年上半年,我借着学校出国交换的机会去了欧洲,在那里,我认识了一位格鲁吉亚的人权律师、一位不认同俄乌战争流亡海外的国际调查记者,还有一位在挪威做着白领工作、关注移民女性权益的媒体人。她们和我同样关心社会问题,关心弱势群体,希望让世界变得更好,她们的经历让我意识到,要做到这一目标有许多不同的方式,重要的是找到适合自己,又能使自己可持续的。


从欧洲回来后,我开始找实习,我想,什么样的工作能让我近距离地感知到社会问题的面貌以及弱势群体的生活境况呢?我想到了2021年曾读过的一篇致诚公益律师的访谈,受访者说,她在致诚能够找到与她价值观、人生观相连并共鸣的那种归属感。于是,致诚成了我那时申请实习的第一选择。

                                姝文下班后在致诚公益的随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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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与感受

在致诚,我作为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青少年中心”)的一员进行实习,由“天使”静雯姐带教。我接触的第一项工作也是在整个实习期间一直在做的工作是普法视频脚本的写作。我会搜寻近期与未成年权益相关的法律新闻,从中找到可以进行法律分析的要点,然后将新闻与法律分析写成一个抖音短视频脚本。这项工作让我有机会了解一个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如教师体罚的责任承担、贩卖出生证明的责任承担、旅馆在接待未成年入住时应负的义务等等。

姝文(右一)与两位指导律师

                             

青少年中心抖音号的后台经常会有人咨询法律问题,来咨询的人大多数是权益受侵犯的未成年人本人、他们的兄姐或父母。我在实习一个月后开始在静雯姐的指导下回复咨询,面对后台的提问,我一开始手足无措。我此前并没有直接和当事人对话的经验,我知道在当事人眼中,青少年中心账号后台的我是一个他们信任的知识“权威”。发来的咨询信息常常充斥着焦急不安的情绪,想求助的问题往往表述不清,涉及校园欺凌的咨询会描写很多孩子如何被欺凌的细节,我可以感受到在聊天框中敲下文字的人有多么无助。和静雯姐表达了我的担忧与不自信之后,她告诉我,要学会在当事人的咨询中找到涉及法律的问题,清晰地分点回复,能想到的法律维权途径都可以写,比如报警、民事起诉等等,一个一个问题慢慢来,不要着急,语言不能绝对化,避免给当事人不合理的期望。静雯姐会认真阅读我写的每一条咨询回复,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在她的指导下,我慢慢学会该如何冷静清晰地回复咨询,为求助者提供切实的帮助。


除了脚本写作与咨询,静雯姐还会带着我阅卷、写作法律意见以及旁听与当事人的沟通。这部分工作经验对我来说非常宝贵,也让我有了很大成长。第一次阅读案卷的时候,除了了解真实刑事诉讼过程的新鲜感之外,我更多的感受是惊愕与悲伤。我此前并没有想到在北京还有这样一个世界,未成年受害者被侵犯的地点可能就是平常人们路过也不会注意的某栋大楼、某个商场或某个路口拐角。未成年受害者会陈述其被侵害的细节,在读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后再读到会极受冲击,因为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受害者“欲拒还迎”,是“自愿的”,摸胸、下体或插入式性行为均没有发生,而只有“摸手”或“亲吻”,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说,他和受害者是“两情相悦”的。但是这一切都会在被害人陈述中被推翻,非自愿、暴力、性行为都出现了。静雯姐在代理的时候会很关注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她积极地与各方沟通,在尊重受害人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希望尽可能地为受害人的未来争取更多经济上的保障,因为性侵所带来伤害是持久的,可能在受侵害之后较短的一段时间内并未显现,“未来做心理咨询之类的可能都需要钱”,她和我说。


写作法律意见是让我收获最大,也是我觉得最有趣的工作之一。我从认真学习静雯姐写过的法律意见开始,到自己独立写作追究性侵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在这一过程中,我学到了法律意见写作的结构,如何援引案卷中呈现的证据与法律规定来论证犯罪构成要件与量刑情节,这一过程虽然会有些繁琐,但组织证据,并结合法律依据有条理地表达出来让我获得了很强的成就感与幸福感,尤其是感受到自己写作有进步并获得肯定的时候。很幸运的一点是,我还通过静雯姐与王羽姐的法律意见书学到了对同一犯罪的不同论证思路,以及为了稳妥起见在论证思路之间的取舍方式。

实习指导律师静雯姐送给姝文的多肉盆栽


与阅读案卷有关的另一感受是,“机器版运转的法律程序似乎让受害者与嫌疑人失语了,询问、讯问,举证、质证,她们说过的话经过概述被笔录保留下来,她们的语气、表情、口癖在笔录形成的那一刻就消失了,我们无法认识到她们的真正样貌。而只有这些事实消失,法律事实保留,法律程序才能运转得高效,可是如果不认识她们的真正样貌,我们又如何教会她们如何爱自己、爱他人呢?”这是我在一篇关于受原生家庭影响而涉入性侵案的未成年人的文章中写下的,阅读案卷时我有了模糊的感受,和静雯姐交流之后这一感受变得清晰可成文字。静雯姐在来致诚之前是司法社工,理解、共情真实的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将他们说的话、他们的经历尽可能以原貌书写下来是她的工作,她体会到司法社工与法律援助律师视角的不同,后者更关注如何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这两项工作在现实中往往是互相结合的,对同一个未成年人,有法律援助律师帮助维权,也有司法社工一对一帮扶,但我又会想,原生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如此之大,家庭成员与小孩朝夕相处,法援律师与司法社工就算付出再多时间,或许也抵不上家庭环境向好的转变。


在更与实务相关的工作之外,我还在佟主任的指导下对欧盟《数字服务法案》与《预防与打击儿童性虐待的条例》进行了研究并写作了相关文章。主任常常会与实习生们分享他最近的研究兴趣,比如对大型网络平台的监管、对网络世界儿童性虐待的预防与打击以及幼女“自愿”卖淫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此前几乎没有了解,但在主任提起之后我也同样感到这些问题有趣又棘手。对欧盟《数字服务法案》的研究让我了解到欧盟如何监管大型网络平台的权力,也进一步体会到了大型网络平台与网络平台用户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对《预防与打击儿童性虐待的条例》的研究与相关科普文章写作让我深入了解关于用户隐私与儿童保护之间的冲突,让我看到往常抽象的价值冲突是如何在具体的问题中发生的。在写作过程中,我从致诚前辈们那儿学到该如何将文章写得更清晰、准确与更具可读性,从实习生伙伴和同办公室的爱桐姐那儿获得了日常的情感支持与写作帮助。研究与写作的过程虽然困难,但收获良多,我也因对欧盟问题的研究而感到自己与世界是联系着的,“我也活在地球上”。

姝文(中间)与其他两位实习生午休吃柚子


在致诚这段时间最舍不得的是致诚的伙伴们,实习生子慕、妙然、徐源、睿晨,志愿者爱桐姐,以及我的导师静雯姐,接受我来实习的陈强律师,青少年中心的甘露姐,前青少年中心后在社会组织工作的王羽姐,还有其他和善、每次碰面都会打招呼的致诚伙伴、前辈。青少年中心主要负责与实习生交接工作的几位前辈都非常照顾实习生的感受,尽管指导实习生会让他们的工作量变多,但他们还是耐心负责地与实习生沟通并进行指导。社会组织与基金会的工作我还没有时间了解并参与,这是我感到遗憾的一点。


我觉得致诚的伙伴们都是极其有公共关怀的人,他们善良、工作能力强,还有社会责任感,我觉得这在当前社会是特别缺乏的东西。我和子慕与几位律师特地约了时间聊他们走上法律援助律师之路的经历,他们的经历各有不同,但他们对公益的关心是一致的。记得有位律师在2023年致诚年终总结大会的时候说,“从事公益律师的这十几年来,我相信我一直在做对的事。”多有分量的一句话。

姝文(左四)与实习指导律师们以及同期实习生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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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结尾

致诚的实习经历对我来说特别宝贵,我发现了自己能做与擅长做什么,认识并体验到了在中国做公益的一种方式,也看到了自己所关心的正义价值在现实中的实现方式。这段时间我感到自己重新又回到现实中,回到人群中,回到土地上。未来,我会继续探索,我希望能找到对我来说可持续的、能够做有意义的事的方式。

姝文在致诚实习生管理系统中提交工作交接内容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致诚儿童

通过肖利娜

白庆坤应邀为全国心理咨询师开展线上普法讲座

2023年8月13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心理咨询师白庆坤,在安境心理暨杭州沙盘游戏发展中心主办的“女性保护”公益论坛上,为来自全国各地的50余名专业心理咨询师在线上开展了一次《性创伤心理咨询的伦理决策与法律规则》的讲座。

白庆坤律师同时作为一名儿童心理咨询师,以心理咨询工作伦理守则中的隐私权与保密以及保密例外的具体实施为切入点,延伸讲解了我国目前关于儿童性侵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心理咨询师在实务中有效处理伦理困境提供了法律支持。

通过肖利娜

专业支持,资金补贴!欢迎爱心律师参与守护受暴儿童项目

儿童,像一朵花蕾

暴力,如同疾风骤雨
每一天都有儿童在遭受暴力!
每一个受暴儿童都在渴望被保护!
律师,掌握了孩子们最需要的法律武器!


欢迎爱心律师参与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一起守护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性侵害、虐待、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介绍,全球每天有16000名儿童死亡,其中每5分钟就有1名儿童死于暴力;1/4的成年人在儿童时期遭受过身体虐待;大约1/3的13岁到15岁的儿童在学校里经常遭受欺凌;精神暴力尤其是互联网上的语言暴力日益突出。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始终关心关怀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新的制度。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以保护这些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共同发起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本项目将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个案指导、经验交流、小额爱心资助、办案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志愿律师的专业能力,为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受暴儿童的合法权益,助力他们健康成长。欢迎有意愿参与受暴儿童保护工作的爱心律师加入!

每天都有儿童遭受暴力伤害!

每天都有儿童遭受暴力伤害。有的是来自他人实施的强奸、猥亵等性暴力;有的是来自父母的家庭暴力;有的是来自不当体罚、学生欺凌的校园暴力;有的是来自网上不良信息、人身辱骂等网络暴力。

1. 性暴力,主要包括对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对儿童实施的性暴力还包括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行为,这些都对儿童的身体或者心理造成侵扰、压迫和创伤。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不法分子以“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实施淫秽行为等,这些隔空猥亵行为,也是性暴力新的表现形式之一。


2.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针对儿童的精神暴力主要是指对儿童实施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骂、情感凌辱等;对儿童的人身暴力指对儿童实施身体虐待,从肉体上对儿童进行摧残、折磨和伤害的行为,如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参加超体力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待儿童。尽管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将忽视或忽略对待儿童纳入到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中,但根据国际社会的统一认识,忽视或忽略对待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


3. 校园暴力,包括对儿童实施的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及学生间实施的学生欺凌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明确禁止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学生欺凌的定义,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列举了学生欺凌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欺凌、语言欺凌、财物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等。


4. 网络暴力,通常是指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行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比较弱,可能会受到网络欺凌、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侵犯等网络暴力伤害。


5. 社会其他暴力,指除上述暴力外,可能对儿童产生伤害的其他暴力行为。包括对儿童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成年人利用儿童实施犯罪的行为,如我国《刑法》中提及的“组织儿童乞讨”、“拐骗儿童”、“拐卖儿童”、“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另外,还有一些成年人利用儿童实施的涉黑行为;社会上以儿童为对象的报复社会行为;还有部分儿童的自杀、自伤等自我暴力行为以及我国某些地区仍存在的早婚早育风俗等。

受暴儿童迫切需要专业法律帮助

暴力伤害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受暴儿童迫切需要专业支持和关爱帮扶。
实践中,受到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很多,他们有些因为并不了解伤害的性质,不知向谁寻求帮助;有些因为恐惧、懵懂、感觉羞耻而不知是否应该报案;有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各种指责、嘲讽、冷眼而感受屈辱甚至绝望;有些受到严重伤害而难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有些因为治疗欠下外债导致家庭再次陷入贫困;有些特别需要帮助但苦于找不到求助的途径,难以获得专业律师的支持……
这些孩子所遭受的不仅仅是暴力的伤害,更有来自缺乏有效关爱帮扶而承受的“二次伤害”。很多时候暴力伤害是短暂的,但“二次伤害”是持续的。这些孩子遭受暴力伤害是不幸的,犯罪分子是可恶的。但他们遭受暴力伤害后出现的无助、忍受的屈辱、内心的绝望等“二次伤害”是对我们整个社会的拷问:我们是否该为他们做些什么?我们能够为他们做些什么?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已经为此奋斗了二十多年,小额爱心项目自启动以来帮助了2000多个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但相比社会巨大的需求,我们的力量是很有限的。
帮助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和力量,是全社会的事业,是体现我们每个法律人责任担当的标尺,需要更多愿意承担责任的爱心律师站出来。
哪怕只是对这些孩子的特别关注,哪怕只是一次对身边人的善意传播,哪怕只是认真处理一个涉及受暴儿童的案(事)件,都是向那些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传达一种阳光和力量,都是在传播我们社会的文明。
关爱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不是哪个人的事业,而应该是更多愿意承担责任的所有人的事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中致关爱儿童基金会整合专业力量,希望为遭受暴力伤害或者可能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们搭建一个有力的生态,我们为“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已经准备好了:

  • 组建了项目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都是在儿童保护领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影响,为推动儿童保护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并愿意继续积极参与未保事业的优秀律师。
  • 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经验交流会议。为全国各地律师搭建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受暴儿童的合法权益。

  • 为爱心律师提供办案经费支持。

  • 支持爱心律师需要紧急救助或处于困境中的受暴儿童申请爱心资助金

项目虚位以待,希望全国的爱心律师申请和加入项目!为遭受暴力伤害的儿童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让更多遭受暴力伤害的孩子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力量,体会到世界的美好和善良。



欢迎爱心律师的加入!


希望申请项目的爱心律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关注受暴儿童保护工作,志愿向未成

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二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一年以上



第三

办理或者参与过有关未成年人保护

案(事)件的处理



第四

积极参与项目相关活动,认真完成

项目办的有关儿童受暴案 / 事件


志愿律师可以获得的支持

志愿律师将获得专业能力成长道路上的全方位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 参加专题培训。项目组将不定期邀请法官、检察官和项目专家组中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等,围绕国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政策以及具体实践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题培训。本项目的志愿律师可以在培训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以更好地保护受暴儿童。

2. 获得专业支持和日常业务指导。如果志愿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随时联系项目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律师和专家组律师将一起深入研讨,对志愿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个案支持,积极推动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

3. 参加项目组织的经验交流分享。项目组将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律师、志愿律师等开展经验交流与分享,鼓励大家结合自身办理的案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共同学习与成长。

4. 申请小额爱心资助。如果志愿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受暴儿童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可以代孩子向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申请小额爱心资助,经过审核,每个孩子可以获得2000元-5000元不等的小额爱心资助。

5. 获得办案资金支持。如果志愿律师承接的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家庭贫困,而志愿律师又无法获得相应办案补贴时,可以向项目组申请办案资金支持。经审核通过后,志愿律师将获得项目组提供的办案专项资金支持。

导师阵容

    (具体介绍导师团队的具体成员)

导师阵容

    (具体介绍导师团队的具体成员)


志愿律师可以开展的工作

志愿律师需要为受暴儿童提供以下专业支持和关爱帮扶服务

  • 法律帮助。如果志愿律师所在地区有需要法律帮助的受暴儿童,志愿律师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赔偿。
  • 加强专业协作,提供综合服务。对于受暴儿童而言,他们不仅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需要来自社工的陪伴、情绪疏导与社会适应性能力的培育,还需要来自心理咨询师的心理咨询与干预。因此,鼓励志愿律师与当地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加强联系和协作,为受暴儿童提供跨学科、多专业、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帮助他们回归生活,勇敢成长。
  • 进行公众倡导。预防是最好的保护,志愿律师可以深入到学校、社区等场所以及利用新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普法培训,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教师和全社会宣讲抵制暴力,守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技巧,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营造温暖、安全的环境。


“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专家组成员名单

1.     佟丽华   北京
佟丽华,男,十八大党代表,北京市十三和十四届人大代表,任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监事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务,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智库儿童与法律组召集人,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顾问,中宣部、全国普法办全国“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2.     张雪梅   北京
张雪梅,女,北京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专家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研究基地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专家。

3.     王毅伟   北京
王毅伟,女,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已坚持为教师开展法治培训二十多年。她长期为权利受到伤害却不能真正得到救济的未成年人筹集资助款,全国已有2000多个孩子受益。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第二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荣誉称号。

4.     于旭坤   北京
于旭坤,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担任十一届青联委员、共青团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等,曾荣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个人、首都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好青年等荣誉称号。

5.     赵辉   北京
赵辉,女,第十届、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主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专职从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工作,曾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     赵媛媛   天津
赵媛媛,女,曾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第三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天津市三八红旗手、天津市法律援助先进律师等荣誉称号。

7.     齐秀敏   河北
齐秀敏,女,全国人大代表,长期关注从事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多次提交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建议,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河北省十佳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律师等荣誉称号。

8.     胡丽妹   内蒙古
胡丽妹,女,第十届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年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与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多年承办公益案件、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等,曾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9.     张志毅   辽宁
张志毅,男,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和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公益和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长期致力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推动更多律师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0. 孙 琳   辽宁
孙琳,女,大连市第十六届、十七届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大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等荣誉称号。

11. 刘沫含  吉林
刘沫含,女,第十届吉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吉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吉林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副主任。近年来响应司法部的号召在西藏、新疆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曾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2022法治日报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2. 计时俊   上海
计时俊,男,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黄浦区政协一届、二届、三届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上海青春在线青少年公共服务中心理事。曾获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13. 李晓霞   江苏
李晓霞,女,第十三、十四、十五届连续三届南京市政协常委,第八、九、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承办案件曾获全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曾获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4.  冯震远   浙江
冯震远,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第十届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嘉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理事,嘉兴市法学会副会长,浙江工业大学客座教授。曾获司法部创先争优律师标兵、全国优秀律师、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5. 孔维钊   安徽
孔维钊,男,曾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代理了多起在国内有影响的未成年人保护案件,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立法,曾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首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6. 姚炜耀   安徽
姚炜耀,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肥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协会会长,全程参加《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高质量完成立法草案起草任务。曾获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安徽省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7. 王惠   江西
王惠,女,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省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办理了多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曾获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第一届新时代江西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8. 张行进  山东
张行进,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省法学会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19. 李春生   湖北
李春生,男,武汉市第十二、十三届政协委员,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发起“湖北火凤计划—湖北省未成年犯社会融入”和“军娃法律保护”公益项目,分别荣获法治日报首届和第二届中国律师公益“律师创新公益方式典型案例奖”。曾获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20. 万薇   湖南
万薇,女,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一直致力于反家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曾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1. 郑子殷   广东
郑子殷,男,第十四届广州市政协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常年致力慈善公益,深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领域,多渠道发声助推公益前行。曾获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全国七五普法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2. 李严   广东
李严,女,深圳市律师协会教育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库成员,深圳市福田区未成年人保护服务中心执行主任。其主导设计和实施了“新雨计划”青少年普法创新项目,该项目衍生的“一起爱法”项目荣获2018年团中央全国青年社会组织“伙伴计划”五星项目。

23. 秦建龙   广西
秦建龙,男,第九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青少年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桂林市法律志愿者协会会长。长期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代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的公益案件,曾获团中央第八届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民政部首届全国五星级优秀志愿者、广西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24. 杨彦萍  海南
杨彦萍,女,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项目部副主任,曾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0年开始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办理了多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曾获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十大法律援助优秀法律援助志愿者、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第三届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等荣誉称号。

25. 杜伟   四
杜伟,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26. 胡小敏   四川
胡小敏,女,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七届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获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

27. 陈会琪   贵州
陈会琪,男,贵州省第十二届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曾任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致力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事业。曾获全国优秀律师、第二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28. 李国胜  贵州
李国胜,男,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论证专家,推动建立了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律师服务团,联合省检察院、团省委等部门持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曾获贵阳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29. 王江涛   陕西
王江涛,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承办案件曾获全国首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件”,曾获第四届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特殊贡献律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个人等荣誉称号。

30. 海瑞   新疆
海瑞,男,第十届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新疆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年开展青少年法治宣传等工作。曾获2016—2020年度全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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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守护受暴儿童志愿律师能力建设项目”


 截止日期2023.8.20

联系人:赵辉、王羽

咨询电话:010-63835845 / 010-6381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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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庆坤应邀为中央芭蕾舞团少年班同学开展线下普法讲座

2023年7月6日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白庆坤律师、北京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副理事长王毅伟律师应邀为中央芭蕾舞团少年班的60位同学开展普法讲座。

在此次讲座中,王毅伟律师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为同学们讲解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防校园欺凌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白庆坤律师从法律和心理的角度,提示同学们生活中应当注意的风险点,通过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件的法律解读,引导同学们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通过肖利娜

湖北律协未保专委会联合军地检察院开“宪法走进军队幼儿园”宪法宣传周活动

2022年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施行40周年。12月2日下午,湖北律协未保专委会、武汉军事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联合主办的“宪法走进军队幼儿园”宪法宣传周和军娃校园安全合规培训活动以线上视频会议方式举行。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与湖北省军区幼儿园、联勤保障部队机关幼儿园、中部战区总医院幼儿园、某部队幼儿园等签约挂牌设立军娃法律保护维权工作站的代表及教职员工近200人参加了学习培训。

会议由武汉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谭宏锋主持并介绍参会人员,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和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参加线上会议。

 湖北律协未保专委会主任李春生作为活动组织者发言说,本次“宪法走进军队幼儿园”和军娃校园安全合规培训,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要举措;通过学习宪法和保护军娃校园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军地检律合力构建涉军人军属军娃维权专项保护机制,构筑“军娃”保护立体网络,为军人家庭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李春生用“过去”“现在”“未来”报告了湖北省律协未保专委会开展军娃法律保护的工作情况。“过去”,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军事检察院、湖北省司法厅组织下召开了军人未成年子女座谈会;四家律所与结对的军队幼儿园挂牌设立了“军娃”保护维权工作站;律所到军队幼儿园做了调研座谈,了解军队幼儿园的法律需求等工作。“现在”,今天开始的“宪法宣传周”活动,检察官和律师讲授宪法和军娃校园安全合规法律法规知识;同时,未保专委会编辑了《“军娃”法律保护专刊》第一期,选择七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例提供给幼儿园教职员工学习。“未来”,一是利用部队“开放日”,开展送法到部队,送法到幼儿园等宣传活动;二是对军队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活动。三是继续编辑《“军娃”法律保护专刊》,对军队幼儿园开展“模拟法庭”、“法治宣讲”等多种形式普法活动。会上李春生提出了活动口号—“军娃”法律保护、湖北律师在行动。

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刘朝欣检察官进行“法治进校园、宪法伴我行”的法制授课,她以播放动画加讲解的方式,普及了我国宪法的起草、颁布、修改及“宪法日”由来等知识,讲述了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主要内容、法律效力,并通过具体案例对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婚姻家庭”等相关条款进行详细解读。李春生所在的北京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王曦律师讲授了《军娃校园安全保障合规培训》课程。王曦首先对我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相关内容进行讲解,强调了该法对“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优待”的规定。回顾近些年出现的幼儿园和学校校园发生的幼儿被虐待、欺凌、性侵、意外事故等事件,她讲述“校园安全合规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从“风险识别”“风险诊断”“合规培训”“公证承诺”等四个方面构建校园安全合规体系。针对我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身心发展、人格尊严、安全保护、救护措施、预防性侵等方面,对相关法条做了梳理式讲解。

通过肖利娜

张雪梅荣膺“2022北京榜样”荣誉称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雪梅荣膺“2022北京榜样”荣誉称号,日前,荣登 “2022北京榜样”十月第二周榜单。

通过肖利娜

中国社会组织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举办儿童保护会议



佟丽华介绍了中国推进儿童网络保护的思路、对策,并对全球治理发出呼吁


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以及中国、奥地利、瑞士等国的多位儿童保护专家学者发言


会议受到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等媒体对本次边会进行了报道


“加强数字时代的国家立法 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主题边会
在万国宫举行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召开期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携手其他社会组织于9月15日在瑞士日内瓦万国宫举办了一场主题为“加强数字时代的国家立法 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的主题边会。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官员和中国、奥地利、瑞士等多国儿童保护法律专业人士参加了会议。

新华社、中国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对边会进行了报道


数字时代,网络对于儿童的成长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儿童创造学习和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给儿童带来遭受各种伤害的风险。目前网络中针对儿童的伤害主要包括网络欺凌、网络沉迷、网络性剥削、网络经济剥削和网络儿童买卖等方面。本次会议旨在为致力于儿童网络保护事业的政府官员、法律人士、专家和学者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分享各自在该领域的实践经验并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设立专门机构等途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侵害。本次边会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际儿童法联盟、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共同主办。


组图为联合国会议现场图片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治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实践经验,特别介绍了中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网络保护专章的情况。他表达了对全球儿童保护三个问题的特别关注,提出了全球应对儿童网络保护的三个具体建议:建立多方共治的全球儿童网络保护治理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儿童网络保护治理;为发展中国家培养更多专业人才。


他呼吁,“数字时代儿童保护对国际合作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这不仅需要加强国际组织与跨国网络企业的合作,也需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务实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更多法律专业人才,为构建数字时代全球儿童保护新机制奠定基础。”
佟丽华主任正在发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主任朵拉(Dora Giusti)在世界各国拥有丰富的儿童保护经验。她表示,数字环境为儿童提供了很多学习、获取信息、与外界保持联系的机会,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监督,数字环境也可能使儿童受到伤害,比如隐私泄露、上网时间过长、接触暴力内容、受到网络欺凌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21年关于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方面的调查显示,在世界许多地方,保护儿童免受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立法框架仍然相当薄弱。


朵拉在发言中重点讨论了保护儿童免受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的立法框架,介绍了保护儿童免受网上虐待和剥削的国际标准,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关于改善立法框架以保护儿童免受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全球指南中加强国家立法的最低限度清单。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前主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法官雷娜特·温特(Renate Winter)表示,正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述,儿童应当受到两方面的保护,首先是来自国家及相关机构的保护,其次是来自父母或抚养人的保护。国家必须确保法律保护儿童并允许父母履行其职责。父母或抚养人必须在日常工作中尽可能地支持他们的孩子。在数字时代,这意味着国家必须在保护儿童不成为网络犯罪者或网络受害者,同时与通过数字手段确保他们获得信息和教育之间找到一个折中点。此外,立法还必须确保他们的父母、抚养人或者有持续的可能性来帮助和指导他们的孩子。对于父母或抚养人来说,做到这一点似乎相当困难,特别是儿童通常比他们的父母更了解网络,而且有的父母根本不知道网络犯罪的危险,或者有的父母就是网络领域的性犯罪者。在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方面,法律除了具备惩罚作用之外,还应当起到预防作用。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前派驻国家代表、国际终止童妓组织前高级顾问凯瑟琳·芒格(Mbengue Catherine)认为,信息技术的爆炸既带来了好消息,也引起了对儿童权利的关注,所有这些都需要强有力的立法。的确,网络扩大了儿童行使其沟通、联系、学习、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表达他们对有关事项的意见的机会。但是,网络也给儿童的安全和福祉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暴露隐私、接触暴力和不适当的内容、在线引诱、性虐待和性剥削、网络欺凌等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在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方面,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从基础立法到执法、司法机制的完备机制,形成了具有特色亮点的中国方案。特别是在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动中取得明显成效,例如防范儿童性侵作为近年来重点治理领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


她介绍,在内容治理、网络社交、网络暴力治理等重点领域,中国通过多层次的立法确立了长效规则和机制,行政监管部门通过“清朗”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治理,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检察院、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也积极通过公益诉讼、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服务的未成年人模式作为重要的保护制度,从立法、执法、企业自律、学术研究和第三方评估等角度,也日臻完善,积极发挥保护功能。


在边会上,还有其他来自多个国家的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如何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展开讨论,分享了不同国家的成功经验。




通过肖利娜

六省(市)联动, 开启社会组织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新模式

 

编者按

 

近些年来,一些未成年人因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学生欺凌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恶性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去向谁寻求直接帮助?这是一个简单但也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多案件都涉及到父母监护职责、学校保护、政府救助以及向司法机关投诉控告、提起诉讼等复杂法律问题以及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具体服务工作,谁来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孩子们提供上述直接帮助呢?

 

在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的资助下,2022年4月18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启动了“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项目致力于打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的最后一公里,支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及来自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共六家社会组织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案(事)件处理、普法宣传等在内的综合服务。自启动2个月以来,项目进展良好,数百未成年人获得直接帮助,通过线上线下开展的普法活动惠及10余万人。

 

6月22日下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邀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组织召开了“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专题研讨会,首次向全社会介绍项目的成效及进展,相关工作受到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高度评价。

 

 

在“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专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王幼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高级检察官宋丹,全国妇联权益部一级巡视员兰青,团中央权益部二级巡视员张蔚红,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艳,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社工部主任王翠萍,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对外交流部主任、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未保专委会秘书长丁秀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高级官员陈雪梅以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和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正奎进行了交流研讨,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的乔栋、杨化冰和抖音安全部门的刘欢应邀参加会议。

贵州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四级调研员罗兰、贵州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宋晓琼,石家庄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处长严晓林、石家庄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康亚明、共青团石家庄市委权益部部长李辉以及贵州、河北、四川、江苏、江西五省示范性社会组织的机构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参加了线上会议。

“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专题研讨会

 

会议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主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向与会人员介绍了项目背景以及开展情况,五省示范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在线介绍了各自的项目开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抖音安全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抖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开展的工作以及未来设想。

各省中心及嘉宾线上会场

 

一、六省(市)社会组织联合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心理、社工等综合专业服务

 

六省(市)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一些未成年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道如何处理,也不敢跟身边大人说;有的监护人、亲属、邻居、教师等本身就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未成年人也不知道向谁求助,而一个畅通的咨询渠道和专业的咨询服务则可以为未成年人送去雪中送炭式的帮助。在项目启动的前两个月,各社会组织提供咨询的时间和方式都是分散的。现在项目办与各示范性社会组织协商,确定从现在开始,六省(市)联动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其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可以解答涉及全国的未成年人法律咨询,其他省份主要为本省内的未成年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专业咨询。

六省(市)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具体信息附文后

 

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张海忠说,自从入选了首批示范性社会组织后,石家庄中心倍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中心通过精心挑选,组建了年轻有朝气、经验丰富、工作认真有激情、热爱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项目团队。接下来,项目团队将在项目办的统筹下,积极提供涉及未成年人的专业咨询、案(事)件办理等。如果有项目办转介的案(事)件,中心也会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主任张海忠

 

推出每周七天“热线电话”咨询服务。项目办统筹北京和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六省(市)的六家社会组织,继续发挥传统热线电话咨询服务。各示范性社会组织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会有律师等专业人员值守热线电话。考虑到一些涉未成年人案件可能发生在周末,六家社会组织也在休息日安排了值班,保证一周七天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教师、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爱心人士等提供专业电话咨询服务。

一位高三女生因在学校练习舞蹈而严重受伤,无助的母亲在周末拨打了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咨询电话。值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认真解答了咨询,并提出了一些法律意见,使其明确了下一步的调解方案。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王惠说,中心律师认真对待每一个咨询,及时为咨询人提供专业指导意见,积极为未成年人赋能,希望让孩子们切实感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江山情怀、人民情怀和法治情怀。在以后工作中,中心的项目团队会一如既往地穷尽所有智慧与力量,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王惠

 

积极打造未成年人保护线上咨询平台。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学习密切相关,很多未成年人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会通过互联网寻求帮助。在项目办统筹协调下,六家社会组织以电话咨询为基础,开通了抖音平台、电子邮件等多个网络服务平台,在接到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线上咨询以后,六家社会组织均力争在12个小时、最迟24小时内给予回复。

会上,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介绍了一个通过抖音账号进行咨询的案件。咨询人因童年受到侵害的经历而饱受折磨,亟需获得法律、心理等方面的支持。中心律师连续8天跟咨询人进行沟通,查阅了大量资料,双方往返信息有110多条,累积服务时长超过12个小时,后又协调其所在省份的社会组织提供后续专业支持,期望能给无助的咨询人提供一些帮助和慰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

 

构建以法律为主,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专业人员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新模式。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案(事)件不全是单纯法律或者心理、社工等问题,很多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要代理未成年人整理证据、要求赔偿、组织调解、参与诉讼以及开展其他法律服务工作,有一些案(事)件还需要心理咨询师、社工共同参与到对未成年人的服务中。首批示范性社会组织可以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心理、社工等综合服务,必要时还会将案件转介至有关单位。

如: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办理的继父猥亵15周岁未成年人小红案件中,在律师代理小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心理咨询师和社工也为小红提供了服务:心理咨询师对小红的行为进行了评估、引导其到医院接受抑郁症治疗并提出了环境改造的方案,社工也持续对小红及其母亲开展支持性服务,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等。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共同发力,为小红及其母亲提供了及时帮助。

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理事长孙哲表示,自项目启动以来,中心积极完成项目工作,而且随着项目的推进,团队在案件办理、心理和社工服务、普法宣传和培训以及部门联动等方面有了重要收获和成长。在案(事)件处理方面,在项目办的指导下,中心构建了以法律为主、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专业人员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新模式,未来将会取得更大成绩。

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理事长孙哲

 

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资助了“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希望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抖音安全部门刘欢介绍了期望着力打造安全可信赖的抖音青少年守护体系的情况,他用“安全”“健康”“责任”三个关键词介绍了相关工作:一是通过加强内容治理、推荐优化、帐号管理、隐私保护、财产保护等,努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二是通过设置青少年模式、亲子模式、时间锁以及开展家长评议等工作,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三是通过开展创作者扶持、网络安全教育和社会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此外,抖音还开设了青少年守护客服热线(400-9922-556),及时处理涉抖音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问题。

抖音安全部门刘欢

 

 

二、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群团组织等高度重视未保工作,对项目开展及相关成果给予充分肯定

 

社会组织可以成为专业社会支持力量。当前,很多单位也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共青团、妇联等都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处理未成年人案(事)件的专业社会支持力量。

社会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案(事)件。2个月来,六家社会组织处理的很多案(事)件都是由民政部门、检察院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转介,如:民政部门会将未成年人监护、上户口等问题转介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会协调社会组织为一些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专业服务,有时也会支持社会组织起诉;共青团、妇联将涉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家暴等案件转介至社会组织办理;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认为,“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非常具有特色,对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这个项目将有效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贯彻落实。项目中有关专业社会组织的建设可以为这个领域积累丰富经验、提供实践样本、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而且,这个项目能够促进我国专业社会组织往多元化发展,让社工、心理专业的人员也加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弥补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专业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短板。宋老师希望在未来的探索中进一步积累经验,形成社会组织服务未成年人的指引和规范,使其可持续发展并能够推广到更多地区。他同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和基金会等继续支持相关探索,为专业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正奎发言指出,项目推出了第一批有工作基础、有社会公信力的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起到非常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六省(市)联动模式有利于在未成人保护类社会组织中建立资源共享体系,包括一些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等,还可以提高服务资源利用率。项目也实现了多部门和多专业合作,有利于推进公益事业的社会服务进程,未来非常愿意在心理专业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刘老师还提出了两个建议: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可以就一些问题形成政策性建议;二是利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方式等实现各地热线的联合,加强资源整体调配力度。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正奎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王幼丽认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普法培训等工作,直接受益人数达数十万。像这样的机构永远不嫌多,这种模式应该在全国推广,让全国各地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获得专业的帮助。现在,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且慧眼识珠,找对了合作伙伴。4月18日,中心启动了“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的五家社会组织参与这个项目,这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有效落实,具有非常好的推动作用。培育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希望中心和各方持续发力,培育更多优秀社会组织,用心守护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王幼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认为,项目各方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都有很高热情,虽然项目仅开展了2个月,但是成效显著,效率也很高。那厅长认为项目具有一些特点:一是项目起步规范,制定了遴选机制、项目管理办法、考核评估指南、风险防控办法,还开发了“未保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做到了制度先行和规范化发展;二是项目效率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五家示范性社会组织开展了很多工作,接待了很多咨询,也处理了很多案(事)件;三是项目专业性强,不仅仅是法律服务,而且建立了包含律师、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多领域的综合服务体系。那厅长指出,未检部门的很多工作都需要社会组织的协助和参与,希望项目能够推动未保类社会组织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等方面更加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

 

全国妇联权益部一级巡视员兰青认为,“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具有三重意义:一是回应了社会需求。项目将律师、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凝聚起来,积极开展对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工作,回应了社会需求。二是凝聚了社会力量。项目搭建了一个很好平台,把各方凝聚起来共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是有利于推动社会建设。社会组织和企业一起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可以更好形成人人互助的社会氛围,让社会更文明、更和谐、更有活力。最后,兰青提出了三点希望:希望扎扎实实做项目,做出样板;希望吸引更多社会组织力量参与进来,不断扩大专业队伍,培养更多的专业力量;希望注重宣传和倡导,引导社会发出理性的声音,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

全国妇联权益部一级巡视员兰青

 

团中央权益部二级巡视员张蔚红提出,“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既是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后一公里的创新举措,也是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创新,同时还是社会组织与公益基金在具体领域里面进行深化合作探索的创新。他对项目未来发展提出几点希望:一是坚定正确方向,进一步增强做下去的信心,让社会组织成为服务社会治理大局的有益帮手。二是以核心社会组织、核心专业人才为抓手,巩固好现有成绩,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是加强经验总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道路上,有很多同行者、同路人,希望能够总结经验并凝聚更多力量。

团中央权益部二级巡视员张蔚红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艳认为,项目响应了国家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号召,抓住了国家注重培育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的契机,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了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五个省份的社会组织作为首批示范性社会组织进行培育,这项工作值得肯定。项目特别注重在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媒体融合发展,扩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渠道,可以帮助更多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未来地方关工委可以加强与首批五家示范性社会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和专业社会组织的优势,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受益。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艳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社工部主任王翠萍认为,虽然项目时间短,但是成效高,对其他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一是在整合相关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和尝试,努力将律师、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的专业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合力。二是积极发挥了社会组织、基金会等多方力量,有利于推动国家顶层设计在基层落地、落实。她最后提出,应当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力度,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另一方面还要鼓励像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这样的社会资金投入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要孵化、培育更多优秀的未保类社会组织,持续加强未保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运行的制度保障;探索对社会组织的赋权,使其更好发挥作用。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社工部主任王翠萍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高级官员陈雪梅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有很多交流、合作,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中心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热爱,而且中心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强,在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援助、进行实证研究等方面开展了很多工作。希望本项目能够发挥出中心的工作优势,带领各省示范性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积极为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等伤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当然,社会组织也不会在短时间内就具备服务未成年人的专业能力,需要持续开展机构培育和人才培养工作,而且还要强化制度和标准等建设。未来希望能够继续加强与中心的合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高级官员陈雪梅

“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和社会组织的工作受到了当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比如:

 

贵州省民政厅和贵州省检察院多次组织召开未成年人保护项目推进会,为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协调、链接相关资源,积极探讨社会组织支持系统建设和工作模式。

5月28日,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普法宣传活动月启动仪式在贵阳市筑城广场举行,聚爱公益作为唯一的社会组织协办单位参与活动。

 

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参加了由石家庄市民政局、教育局、法院、检察院等10家单位组织召开的市未保工作小组联席会,该中心在会上做了未保工作专题汇报,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了更好联系。

护航社工中心参与石家庄市未保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并做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建设项目专题汇报

 

2022年6月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一行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向阳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调研,李晓霞汇报了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长期参与检察院的帮教工作和特色,以及取得的成效。

2022年6月8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一行到“向阳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调研,李晓霞汇报帮教工作

 

三、积极培育专业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不断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项目成果显著。作为项目的主要执行方,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但继续直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还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管理办公室,从社会组织遴选、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和协调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为执行该项目的北京、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六省(市)的六家社会组织积极提供专业咨询、案(事)件处理、专题培训和社会倡导等多项指导工作。截至2022年6月18日,六家社会组织在2个月内共解答专业咨询258件,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事)件65件,开展专题培训和普法宣传37场,发布抖音短视频125条,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董曼曼提到,两个月以来,中心按照项目要求组建了专业团队,不断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绩。本项目特别重视建立部门协作关系,中心也非常愿意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等处理未成年人案(事)件的专业社会支持力量。其中,中心处理的7岁女童落户难、入学难问题效果较好,其相关工作得到了玄武区民政局和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项目办的指导。今后,中心将继续保持初心、秉承热心,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贡献更多力量。

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董曼曼

 

制度先行,短期内制定多项关键制度。项目办依托多年项目经验,十分注重项目制度建设,先后制定并发布了《遴选方案》《项目管理办法》《考核评估指南》《风险防控办法》,开发了《专业咨询服务指导手册》,将来还要围绕监护人侵害、学生欺凌等开发业务手册,努力为首批五家示范性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支持。项目办还开发了“未保社会组织工作平台”,并强化了对典型案(事)件的指导、协调、会商,这些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有效保障了项目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组织更好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会上,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王恩慧发言指出,自未保项目开展以来,中心在免费咨询、案件办理、普法宣传、抖音短视频、实证调研、参与立法和外联推广等方面实现了积极有效运转。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关键原因之一是中心组织项目团队专职人员认真学习了项目办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得服务质量得以提高,项目开展更加规范有序。

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理事长王恩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从三个方面对会议做了总结: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第一,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解决问题,尤其是处理疑难复杂案(事)件。佟丽华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践中,专业咨询、专题培训、环境优化等工作固然非常重要,但能否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解决实际问题更为重要。为此,项目从四个角度开展工作:一是六省(市)社会组织继续发挥传统热线电话功能,每周七天为未成年人提供电话咨询服务;二是六省(市)联动推出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打造兼具普法和服务功能的抖音网络平台;三是积极打造以法律为主、心理咨询师和社工等专业人员参与的多专业相配合的未保服务新模式;四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孩子们过上快乐幸福的生活。

第二,建立跨部门协作关系,社会组织要成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群团组织等处理未成年人案(事)件的专业社会支持力量。佟丽华认为,只有建立跨部门合作,各方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人权益。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共青团、妇联等都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在遇到某些案例时也缺乏专业力量的支持和协助。社会组织作为专业的社会支持力量,一方面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服务,另一方面也是相关部门可以借助的推动未成年保护工作的专业服务力量。

第三,强调项目制度建设,积极保障项目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佟丽华认为,想要让项目切实落地并实现项目目标,规范的起步非常重要,而与项目管理、执行相关的建章立制工作将直接关系到后续的项目开展。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致诚公益团队具有业务开展和项目管理的丰富经验,在短时间内制定了多项制度,这为保障项目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后期项目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

 

结语

“全国首批未成年人保护类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项目”项目是在北京字节跳动公益基金会的支持下应运而生,这是网络平台企业积极参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的良好尝试。网络平台企业不仅关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也能积极参与、推动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是我国互联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专题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这也激励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五家示范性社会组织继续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开展更多有意义的工作。未来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培育更多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培养更多专业、稳定的未成年人保护人才,在孩子们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都能及时获得专业的综合服务,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在这项工作中受益!

 

 

附:

 

北京、贵州、四川、江西、河北、江苏六省(市)的融媒体“未成年人法律帮助热线”

 

(1)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热线电话: 010-63813995,010-63835845;

抖音账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官方邮箱: iiccp@126.com;

官方网站: chinachild.org。

 

(2)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

热线电话:0851-83667890;

抖音账号:贵阳市聚爱助学公益中心;

官方邮箱:33950954@qq.com。

 

(3)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028-87794148;

抖音账号:四川伟旭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官方邮箱:2117512506@qq.com。

 

(4)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热线电话:0791-86472256;

抖音账号:江西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官方邮箱: jxzc202206@163.com;

官方网站: tingsong.chci.cn。 

 

(5)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0311-67793080;

抖音账号:石家庄护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官方邮箱:sjzhhsg@163.com。

 

(6)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热线电话:025-83276543;

抖音账号:南京乐行公益法律服务中心;

官方邮箱:jsgy2010@sina.cn。

 

 

通过肖利娜

儿童安全“小”座椅 & 制度探索“大”创新

文/佟丽华

在我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20多年中,经常听到很多人抱怨法律不健全,是因为法律不健全,自己以及单位才不能做事。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确实不健全。但近些年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为标志,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健全。但还是有些部门的人以法律不健全为借口,敷衍塞责。其实,只要积极、善意执行法律,现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本都能找到法律依据。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从儿童安全座椅这样一件看似小事,在法律制度看似并不健全的时候,勇于探索创新,走出了一条充满人性关怀但又带有法律力度的监督执法道路。

1
安全座椅对儿童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年报》(2017年度)数据显示,我国当年共有2954名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13,938名儿童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记得在一次专家研讨会议上,一位疾控系统的专家说,这个数字还很保守,准确的数据可能比这高得多。要看到的是,我国汽车发展非常快,公安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0亿辆,其中汽车2.97亿辆,相较20年前增加了15.2倍。随着汽车的发展,如果不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会有更多的孩子因为交通事故失去生命、受到伤害,更多家庭会因此陷入长期的痛苦中。

问题在于,交通事故对于孩子们的伤害不是不可预防的,只要采取有效措施,我们就能大幅度减少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孩子死亡率,降低伤害后果。国内外很多研究表明,正确使用包括儿童安全座椅在内的儿童约束系统是保护儿童乘车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的数据均表明,在汽车发生意外碰撞时,儿童安全座椅可使婴儿的死亡率降低约70%,使幼儿的死亡率降低约54%。根据《中国儿童道路交通安全蓝皮书2018》数据显示,发生车祸时,汽车内未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情况下儿童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是安装了儿童安全座椅的8倍,受伤率是后者的3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世界上有近百个国家已经制定了关于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在制定儿童约束系统立法的国家中,英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的使用率甚至已经超过了95%,这些国家在立法后儿童乘车事故伤亡也大幅下降。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根据儿童的身高、体重、年龄等标准规定了应当使用的儿童安全座椅的标准和类型,以便使得安全座椅的使用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例如,英国的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不满135厘米的儿童乘车时,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2
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立法的最新发展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这是在我国国家立法层面第一次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为儿童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具有重大“破冰”意义,但不足之处是没有规定对多大年龄或身高多少以下的孩子要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也没有规定违反者如何处罚。

一个积极的现象是,2021年5月27日,福建人大专门通过了《福建省儿童乘坐机动车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携带不满四周岁儿童驾驶或者乘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当在车辆后排规范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因疾病或者其他身体原因无法使用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内容,加强宣传和检查。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对学员进行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知识的培训。幼儿园应当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纳入道路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儿童乘车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父母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友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福建就此专门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并规定了罚则,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个巨大促进,但不足之处是只规定了“携带不满四周岁儿童”,对象范围太窄。

2021年3月,公安部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第五十九条规定:“身高不足一百四十厘米的乘车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或者增高垫等约束系统。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并在第一百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现在问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要配备儿童安全座椅,但规定的并不具体,也没有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在修订过程中。在实际中是否能够推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安全风险是每天都存在的,平均每天都有儿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如果不想做,完全可以以法律规定得并不具体、没有罚则为理由听之任之,但如果想做,也完全可以找到推动落实法律规定、推动解决问题的路径。如果想做,那么如何破解这种局面呢?

3
河北秦皇岛山海关检察院的探索

2021年8月,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就儿童安全座椅使用情况开展了一次调查问卷,共收到3382份有效答卷。调查问卷统计数据显示,对于法律强制规定儿童乘车使用安全座椅,家长们都表示支持,能够认识到儿童安全座椅的重要性。81.96%的受访家长表示愿意主动为孩子购买儿童安全座椅,然而,实际上为孩子安装儿童安全座椅的家长比例却不容乐观,有60%的答题者表示认识的家长中仅有少数人使用,甚至没有人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仍有很大一部分家长在开车出行时并没有将孩子放至在安全座椅上,而是选择放在后座上、副驾驶上或者让同乘者抱着孩子,甚至还有抱在自己手中的。此外,还有部分家长觉得孩子系安全带就可以,没有必要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根据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当地交警到幼儿园、小学周边实地探访得到的消息,有的家长表示自己家里有儿童安全座椅,但是小朋友不愿意被绑着就不使用了;有的家长则认为路途不远所以没有关系;还有的家长认为家用轿车的空间不足,频繁的安装、拆卸儿童安全座椅太麻烦。(“未”爱起航|问卷调查有结果了!
针对了解到的这种情况,检察官们和公安交警开展了宣传倡导活动,向大家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呼吁学校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出行”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提高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希望实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宣传效果。同时督促家长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正确安装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公开印制、发布了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五个要点。(“未”爱起航|检警共筑校园安全“屏障”

如果检察官和公安交警们只是做到了调查访谈、摸清情况、开展宣传倡导工作,虽然也很有意义,但从落实法律、司法探索的角度来看,显然是远远不够的。2022年6月1日,山海关检察院和公安交警在制度层面做了探索创新。当天检察官联合公安交警,在主要路口对没有为未成年乘车人配备安全座椅的监护人进行普法教育,当场送达《督促整改告诫书》,并要求签署《承诺书》,发放《儿童安全座椅安装倡议书》107份,送达《督促整改告诫书》16份,同时收回《承诺书》16份。在《督促整改告诫书》中明确,对拒不整改者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特别的爱献给节日的你)这样的探索至少具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
1.《督促整改告诫书》借鉴《反家庭暴力法》中“告诫书”制度,使现场的批评教育更庄重,更有权威性。《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告诫书”制度就是对施暴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不仅是要将相关情况通知居(村)委会,更是要宣示法律的严肃。对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为未成年子女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当场送达《督促整改告诫书》,并要求签署《承诺书》,这就是一个严肃庄重的法律宣示过程,能够达到比口头批评教育更好的普法效果。

2.《督促整改告诫书》以严肃的法律文书的形式对父母开展了充满人性关怀的教育指导。《督促整改告诫书》不仅指出其违反法律的情况,更是强调了严重危害,其中指出,“交通意外是我国儿童意外死亡的第二大原因,安全保护措施的缺失是儿童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有关儿童道路交通安全的统计数据显示,汽车内未安装安全座椅的情况下,儿童死亡率是安装了安全座椅的8倍。相关实验室模拟实验发现,当车辆在每小时50公里的车速下发生碰撞,乘坐安全座椅的儿童会被有效保护,而没有安全座椅则会瞬间飞出。”通过法律文书以简洁的语言指明危害就达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本来开始检察官和公安交警心理也没有底,认为既然没有罚则,家长会不会不认可。没想到效果出乎意料的好。检察官和交警联合,没有处罚,还都是为孩子好,所以家长们纷纷表示:“之前也知道儿童安全座椅重要,没想到这么重要”、“回去一定尽快安装安全座椅”。

3. 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更好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如果家长就是拒不改正怎么办?是否检察官和交警就真的没有了执法手段?其实完全不是这样。《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什么是“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目前最主要的依据除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外,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一章的规定。未保法明确规定了父母应该履行的监护职责、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在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代为照护的特殊要求等,这些都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作出的特殊规定,父母实施家庭教育首先就要积极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职责。没有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显然违反了“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的法律要求,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没有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完全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山海关检察院正是在全面理解相关法律的背景下,依法能动履职,积极探索创新,明确对拒不整改者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从而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有效促进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

最后想提出的三点是: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尽快修改,以在国家层面完善关于儿童安全座椅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其次,各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中,应该重视这一问题,力争对此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最后,鼓励各地司法机关学习山海关检察院的做法,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步步深入,积极探索,监督、推动有关执法机关,把国家法律相对原则的规定落到实处。

微信号|致诚儿童

通过肖利娜

湖北律协未保专委会主任李春生签约提供保护“军娃”法律服务

2022年5月31日,“军娃”保护法律服务签约授牌仪式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专委会主任李春生与联勤保障部队机关幼儿园签订“军娃”法律保护服务协议,以落实湖北省司法厅和武汉军事检察院关于推进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司法保护工作的要求。

李春生在会上表示:“部队有需求,司法部有要求,律师有意愿,大家密切协作,可以为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

会上,武汉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王峰、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副处长王鹏向军队幼儿园和律师事务所颁发“军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站标牌。此次活动旨在通过协作,积极联动相关职能部门,整合运用多方资源,为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

军地携手,检护军娃。在湖北省司法厅的指导下,武汉军事检察院着力提升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司法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此次通过4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与4所军队幼儿园负责人结对提供法律服务,扎实推进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司法保护,打造军地共建的新模式。

通过肖利娜

湖北省律协未保专委会举办书“法”童源-2022年“六一”少儿硬笔书法公益比赛!

2022年5月28日上午,由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主办,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书“法”童源-湖北省2022年“六一”少儿硬笔书法公益决赛,在山河大厦40层举办。

本次硬笔书法公益普法比赛分为线上投稿、网络投票、现场决赛三个环节,近300名湖北省少年儿童参与活动,评审遴选30位选手入围网络投票环节,访问量达127万次,总投票量达55万+。来自北京的10岁王晰然和来自武汉某幼儿园6岁小朋友胡宸豪也提交作品参赛。通过线上投票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最终按年级优选少儿1组、少儿2组各6名共12名少年儿童进入决赛。来自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30位未成年服刑学员通过火凤计划专场参赛。

李春生主任的开赛致辞庄重热情。他指出:“书”中有“法”,“法”中有“书”,本次公益普法比赛,采用简便易行的硬笔方式,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律条文,让孩子们静下心来学习法律知识,由此种下法律的种子,让法律入心入脑,提高孩子们尊法学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来。我们律师作为法律人有学习宣传法律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自2009年开展湖北火凤计划公益项目,聘请全国道德模范吴天祥同志担任项目顾问,帮助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未成年学习职业技能,持续开展13年,开展了10期电脑、化妆、形象设计、礼仪等职业技能活动;395名未成年犯接受了技能培训,141人获得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湖北火凤计划”荣获2012年湖北“微善行动”年度奖和2014年中央综治办、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奖。2022年成功入选法治日报首届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今天的决赛设立了火凤计划专场,30位未成年服刑学员参赛书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条文,他们表示将把刑期当学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出狱以后做自食其力的好公民。

我们京师武汉律所以“做公益,做专业,做一所好律师”为理念,以赤诚之心和法律人的使命推进公益事业发展。近几年,纵然疫情反复,我们依旧持续开展律师公益活动。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举办“思辩法治,筑梦未来”新未保两法法治辩论赛,同步网络直播有1.79万人次观看。我们开展的儿童模拟法庭、律二代法治辩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选编》首发仪式等系列法治宣传活动,被省司法厅公众号、楚天都市报和“极目新闻”、京师律师、京师律见等公众号选用刊登,获得了良好社会效果。我们愿意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和法治环境。

决赛开始,主持人介绍决赛规则,按格式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备选法条中自行选取、决赛时间20分钟、用硬笔书写,保持卷面整洁。

本次决赛分为少儿1组和少儿2组,书写《未成年人保护法》法条。火凤计划专场,30位未成年服刑学员书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条文。

活动现场,小选手们沉稳镇定,用笔流畅,颇具大家风范。他们的作品结构合理、重心平稳、大小一致,笔画舒展,年纪虽小,已有扎实基本功,实在令人称赞。

周业珍主任与孩子们进行了学法用法互动,通过学生常见的现象,提出既生动又有趣,贴近孩子生活的问题,如:在学校遇到欺凌怎么办、自救方法、爸爸妈妈随意用小朋友压岁钱等,激发孩子们的兴趣,小朋友们纷纷举手,家长们也积极参加进来互动,主动交流这次活动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感想,现场气氛热烈。

柳主席充分肯定了举办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表示本次活动对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中小学生书法教育发展、提升素质教育成果有一定推动作用。他以“五福临门”祝福大家幸福与快乐常相伴,以“儒家五伦”勉励大家做人要有德行、仁爱。

柳主席对参赛选手的作品进行现场评比,从单字结构和章法布局两方面进行点评,并按照组别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火凤计划专场的获奖者。

在轻松愉快的音乐声中进入颁奖环节,李春生、柳长忠、曹治元、周业珍、万萍、毛凯等领导为12位获奖小朋友颁发获奖证书和纪念品。

对入围前20名没有进入决赛的小朋友,颁发入围奖证书;对参加网络投票没有进入前20名的小朋友,颁发参与奖证书。

每位均获得由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编选李春生主编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选编》一本。

汉字是世界上最为奇妙的表意文字之一。书法作为我国特有的传统艺术,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文明传承最重要的载体

公益是一种信念,它承载着前行的动力。本次公益普法活动,是一次创新型实践,值此“六一”儿童节之际,以书“法”为载体,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传承传统文化,增强学生对书法艺术的热爱,对于让孩子成为知法、守法的新时代少年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肖利娜

青少年中心推出“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律师24小时答疑

编者按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孩子们准备了一份特别的礼物——24小时法律帮助热线。我们希望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帮助“最后一公里”,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


如果你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寻求帮助。对电话咨询,我们承诺一周七天(包括周六、周日),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热线电话保持畅通,随时解答咨询。对通过网络、邮件、私信留言咨询,我们力争在十二个小时内,最迟二十四小时内给予回复。


1.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10-63813995、010-63835845;

2.向我们的抖音账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私信留言;

3.通过我们的官方邮箱iiccp@126.com进行咨询;

4.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chinachild.org中“在线咨询”页面提问。


新京报将与中心合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宣传和推广。这是新京报推出的首篇专题文章,全文转载如下:



今年六一儿童节之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将推出24小时法律帮助热线,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新京报将与该中心合作,及时跟进求助的案例,予以关注追踪报道。


新京报讯(记者汪畅)今年六一儿童节之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将推出24小时法律帮助热线,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帮助“最后一公里”,及时为权益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帮助。新京报将与该中心合作,及时跟进求助的案例,予以关注追踪报道,为未成年人筑好安全防护墙。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了更好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京报社与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达成合作意向,将由该中心推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帮助热线,通过以下方式接受求助:1.热线电话010-63813995、010-63835845;2.抖音“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账号私信留言;3.求助邮箱iiccp@126.com。所有提出的问题,该中心承诺律师都将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新京报社将发挥媒体的职责,根据未成年人相关求助问题予以跟进报道,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普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呼吁社会更多人付出行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负责人表示,除了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该中心还将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对那些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短期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提供小额爱心资金帮助。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创始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


专 访

佟丽华:让法律落地,做好公益“护苗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我国第一家法律专业背景的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其创始人是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二十余年来,他始终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

今年6月1日,也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在原先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础上,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确立了“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佟丽华是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顾问、专家建议稿起草人。他见证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改革发展的过程,“这些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正在趋于完善。”

“不能有法而不知法、不用法”,当了二十余年的公益“护苗人”,佟丽华认为,在当下,让每一个孩子都真正被法律法规保护到位,是全社会应该努力的方向。

保护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


新京报:现在网络是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孩子们越来越多地接触互联网,他们被称为网络时代的原住民。网络时代下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有什么新的特点?

佟丽华:未成年人要在虚拟空间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网络不可避免地对未成年人产生一些影响,他们会面临各种诱惑,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也可能面临各种各样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过去我们常提到沉迷游戏的问题,现在还有更复杂的情况,比如有的孩子在线上被引诱,导致线上发生的猥亵案件,又或者通过线上联系到线下进行侵害的案件,还有孩子玩网络游戏花了几万元无法退款的事情,巨额打赏主播等等。

网络是利弊共存的,未成年人有权利使用并享受网络,只是现在在网络空间里,要保护好他们的权益,都是一件难事。

新京报:保护网络时代的未成年人,有哪些难点?

佟丽华:网络活动具有一定的隐匿性,隔着屏幕,我们都不知道对面那个人是谁,越来越多的陌生人有可能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而未成年人未必知道这样的行为是否有问题,他们可能当时只是产生了一些屈辱感,也不知道去问谁,去哪里寻求帮助,网络空间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不容易被发现,一些隐匿的犯罪角落由此诞生。

新京报:应该怎样面对这些新问题?

佟丽华:今年3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网络素养培育”一章。其实在互联网时代,不仅要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成年人也应该具备相当的网络素养,比如在家庭里,父母首先要规范自己使用网络的行为,父母可以把孩子从虚拟空间带到现实空间来,多进行线下的沟通交流。

互联网企业也要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监督和规范平台用户的行为,积极参与保护未成年人,让互联网更好地服务未成年人。

而像我们这样的社会组织,就可以利用好互联网平台,给未成年人开通一道窗口,提供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我们可以帮忙辨别事件性质,提供相应的帮助。有效的窗口越来越多,隐匿的角落可能就越来越少。

“法律在不断完善”


新京报:在投身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二十多年里,你觉得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发展如何?

佟丽华: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确立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管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

可以说,这二十多年来,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正在趋于完善,在未成年人身上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在跟进。

新京报:法律的完善,体现在哪些方面?

佟丽华:对于孩子的侵害,有时候出现在熟人之间,甚至是家庭、学校里。孩子不懂法,又对家长存在依赖,有些这样的案件,很难进入司法程序。过去在如何处理监护人侵权的问题上,法律政策依据存在不充分的情况。但是后续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如果父母侵害孩子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法律干预。

比如发放“督促监护令”,5月25日,最高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提到,在家庭保护方面,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督促监护令”。2021年制发“督促监护令”19328份,有效监督“甩手家长”履职管教、依法带娃。如果是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提到,公安机关可以出示告诫书,情节严重的,有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这样的情况下,以往难以处理的熟人作案,现在都可以处理了。

“让法律落地”


新京报:下一步该怎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佟丽华:现在问题的难点重点,就是如何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有的责任主体,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

法律虽然给家长规定了很多责任,但是很多家长根本没有看过这部法律。包括教育部还颁布了近9000字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但是有些校长,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人员,也没有读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相关的责任主体对自己所需要承担的职责并不清楚,我们也不能指望未成年人自己在这一领域变得多么专业,那么就可能存在即便有法律,但是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的情况。目前需要努力的方向是让法律落地,真正让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好未成年人。

新京报:如何让孩子知道应该合理保护自己?

佟丽华:一方面是法治教育,教育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将法治副校长纳入中小学治理体系。法治副校长这样一个制度开始规范起来,现在全国四级检察院检察长都亲自去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法治副校长会亲自到学校去讲课,这确实有一定作用,能提高孩子们的法治意识,告诉孩子们什么是底线,告诉他们首先自己不能违法犯罪,然后告诉他们自己有哪些权利,当自身权利受到伤害的时候,该如何依法维权。

另一方面,社会层面应该给孩子们开通一道随时可以咨询、求助的窗口。我们团队马上要推出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帮助”融媒体平台,就是希望可以给孩子们这样一个专业、便捷的服务,如果未成年人遇到事情之后,不愿意和父母、老师或者朋友说,可以通过热线、网络的方式咨询专业人士,我们承诺最迟二十四小时内给出答复,保证一周七天的上班时间,每天上午八点半到下午五点半,热线电话都保持畅通,随时给未成年人解答咨询。如果是网络私信留言咨询,也力争在十二个小时内给出回复。

除了提供上述法律咨询帮助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还将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未成年人依法维权;对那些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短期生活面临严重困难的,提供小额爱心资金帮助。

截止到2021年底,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已经为5万余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办理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件,为1700多名权益受到侵害、家庭贫困却无法得到赔偿的未成年人提供“小额爱心”资助260余万元。

这里面有些案例是很悲痛的,有的涉及未成年人互相伤害,有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后选择自杀,我总在想,如果他们早期就能够获得有效的帮助,可能不至于发生类似的悲剧。在这些数字背后,还可能隐匿着更多不为人知的角落,有很多不知所措的未成年人,要保护好他们,全社会都需要付出努力。

新京报记者 汪畅 编辑 胡杰 校对 贾宁


通过肖利娜

未保法不是“儿戏” 呼吁有关部门落实“控烟”条款

文/佟丽华
编者按
在调整未成年人控烟方面,我国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内容、相关主体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机关的保护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设置了全方位的保护制度。然而,在实证调查中,仍能够发现许多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这其中的因素较为复杂。在本文中,佟丽华主任将结合新修未保法及相关社会组织的调研报告,阐释当今对于青少年控烟执行的实施现状,同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2022年2月28日,一家专门致力于控烟工作的社会组织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召开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控烟相关规定实施情况信息交流会”。会上该中心介绍了去年9月至12月结合未保法在全国开展的“控烟”调研情况,其中我最关注的未成年人购烟情况是:在8个城市共86家售烟点中,有83家店未成年人购烟成功,占比为96.5%,其中成都、上海、西安、石家庄、北京、青岛、昆明的购买成功率为100%。在7个城市70家电子烟店中,有50家店未成人购电子烟成功,占比为71.4%。尽管调研范围有限,数据只能作为参考,但上述调研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还是令人震惊的。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考虑到公众及相关部门对新规定的熟悉、接受及落实等过程,经过七个多月的宣传后,该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在未成年人控烟方面,本次修订强化了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伤害的内容,包括本法所规定的控烟也包括电子烟、禁止在学校和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销售网点、学校和幼儿园全面禁烟,并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应该说,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处罚是严厉的。但遗憾的是,尽管新法通过已经一年多,该社会组织调研时新法正式实施也已经有几个月,但为什么执行情况还如此差劲呢?烟草销售网点为什么视法律如“儿戏”,依然敢卖烟给未成年人呢?如此广泛的售烟给未成年人的情况,为什么很少见到被处罚的案例呢?相关执法部门为什么没有去认真执法呢?下面我将结合修订后的未保法等相关规定以及该社会组织调研发现的情况,与大家共同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未保法实施后未成年人控烟实施情况

(一)未保法明确规定“烟”包括电子烟,国家烟草专卖局出台新规,强力管控电子烟
1. 烟包括电子烟。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规定,“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但也要看到的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未明确电子烟就是“烟”,就要受到传统烟草制品一样的控制,世界各国对此也有各种不同的认识。新修订的未保法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层面把电子烟纳入了控烟的范围,在第十七条第四项中规定,“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基于上述规定,在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条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也包含了对电子烟的管制。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或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对于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2. 电子烟容易被青少年吸食。根据世卫组织报告,目前电子烟口味有超过1.6万种,在中国市场销售的电子烟口味主要包括烟草味、薄荷味、水果味以及一些孩子喜欢的食物的味道,很难让人将其与烟草相提并论。同时,通过调研报告了解到,广告对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起到了重要作用。尤其是电子烟,未成年人一致表示见到的电子烟广告和推销远远多于传统卷烟。复旦大学健康传播研究所控烟研究中心2021年6月调查发现,初中生听说过电子烟比例为92.3%,使用电子烟比例为1.8%。过去30天使用过电子烟的学生用过最多的口味是水果味。另外,大约20%受访者表示在电子烟成份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传统卷烟比较公开透明,而电子烟保持神秘。令未成年人印象深刻的电子烟宣传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不影响健康”或“危害更小”;第二是口味诱人且选择多;第三是包装新颖美观符合时代潮流。受访者都关注到了线下广告都标注有未成年人不能购买或者需要身份证的信息,而线上推广往往没有标注。这些都为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打开了方便之门。

3. 《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实施强监管。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电子烟管理办法》除了将电子烟纳入烟草范围内进行一体管理、销售需有烟草专卖许可等规定之外,其对于电子烟具有重大影响的是第26条:“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最大吸引力就是形状新潮、口味独特,《办法》限定电子烟只能是烟草味,相信将有效减少对未成年人群体的吸引力,这对防止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未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但实践中在校园周边销售烟草的情况还普遍存在
1. 未保法禁止在校园周边销售烟草。为了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校园“周边”禁止销售烟草做出明确规定。比如越南《烟草危害预防和控制法》第25.2条,禁止在儿童日托中心、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中边界以外10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智利法律禁止在距离小学和中学教育机构不到100米的地方销售烟草制品。修订后未保法也增加了专门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该规定的落实能够进一步减少未成年人接触到烟草等不利于身心健康的产品的可能性,对于控制未成年人吸烟具有积极作用。

2. 校园周边售烟的行为还普遍存在。调研报告显示,在所调查的160所中小学周围,200米之内、100米之内和50米之内分别有60%、30%和4.4%的学校有卷烟销售点,其中宜昌市达到80%、60%和15%。具体来说,在所调查的160个中小学50米、100米和200米周边有11个、80个和434个卷烟销售点,也就是说平均每100所学校50米、100米和200米周边有7个、50个和271个烟草销售点。在调查的160所学校中,有5所学校周边200米之内有电子烟售卖点,其中4所在宜昌,1所在青岛。从调研来看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卷烟销售点比例仍然较高。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接触到烟草制品还是比较容易的事情,未成年人控烟执法工作还面临挑战。

(三)未保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1. 未保法已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早在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中就已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本次修订的未保法保留了相关规定,即:“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2条也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是烟草销售商必须履行的职责。

2. 向未成年人售烟并未被严格禁止。调研报告显示,在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方面,434家烟草销售点中有225家摆放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占比为51.84%。在向未成年人售烟方面,调研结果显示,未成年人尝试购买卷烟时,86个烟草销售点中83个购买成功,96.5%的成功率,其中成都、上海、西安、石家庄、北京、青岛、昆明的购买成功率为100.00%;未成年人尝试购买电子烟时,70个电子烟销售点中50个购买成功,71.4%的成功率。可见,未成年人可以轻而易举地购买到烟草制品,销售商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执行。

(四)未保法完善了执法机关和处罚措施,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1. 未保法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执法部门和具体措施。对于处罚措施,2006年修订的未保法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至于谁是主管部门、给予怎样的行政处罚均未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但这次未保法修订,在“法律责任”一章第一百二十三、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和罚则,“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与原未保法相比,修订后的内容明确了执法部门,法律责任更加清晰,为法律的落地执行提供了依据。

2. 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控烟执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强调,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的规定,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分宣贯动员、集中整治、总结提升三个阶段, 探索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长效机制。此外,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进行强力管控,要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并且电子烟的口味只能限定为烟草味。《办法》在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们会密切关注其对电子烟生产销售的影响,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此外,未保法还做出了其他突破性规定,比如扩大了禁止吸烟的范围,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修改为“学校、幼儿园”,这就意味着在各类学校、幼儿园内的所有场所都不能吸烟、饮酒,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另外,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比如青少年宫、游乐场等也要全面禁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新探发布的调研报告为我们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伤害提出了一个重要警醒。首先,我们要看到由于受到调研样本数量相关因素的影响,相关数据更多是一种参考,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我国未成年人控烟工作的全貌。另外,由于上述数据是第一手资料,也对我们开展相关工作做出了一定启示,我们要看到当前贯彻未保法尤其是禁止未成年人吸烟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从这一角度来说,其调研报告具有重大意义。

二.关于未成年人控烟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共有二十多个市制定了控制吸烟的条例或规定,主要规定了控制吸烟的场所以及禁止烟草促销广告等行为,部分地方对未成年人控烟做出了特殊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上述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深化对未成年人控烟重要性的认识
1. 吸烟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烟草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无形杀手。2017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癌症协会发布《烟草与烟草控制经济学》研究报告指出,全球范围内每年有约600多万人因吸烟死亡,因吸烟导致的健康方面的花费每年高达1万亿美元。据世卫组织估计,到2030年,每年烟草导致的死亡人数将达800多万人,其中五分之四的死亡发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烟草是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慢性呼吸道疾病等非传染性疾病的一项主要风险因素。

2.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吸烟问题。2005年,我国就加入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近年来,控烟问题也日益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比如《“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都对禁止吸烟的场所、开展禁烟宣传、降低烟民比例等提出了要求。2019年健康中国行动委员会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明确提出控烟行动的目标为,“到2022年和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分别低于24.5%和20%;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把各级党政机关建设成无烟机关,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商家、发布烟草广告的企业和商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202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中也提到,“加快无烟机关、无烟家庭、无烟医院、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

3. 未成年人对烟草的抵抗能力较差。烟草制品有极强的成瘾性,很难戒除,未成年人一旦接触烟草,很容易成为烟民。全球数据显示近九成的吸烟者是在18岁之前开始吸烟的,其中,学校和家庭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未成年人吸烟的重要因素,根据《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报告》显示,69.8%现在吸烟的学生报告自己的父母至少有一方是吸烟者。《2008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无烟青少年》也曾指出,“烟草制品轻易可得为青少年吸烟大开方便之门”“学校和家庭中的有烟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吸烟的两大重要因素。

4. 电子烟影响不容小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带来了严重危害。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2019年中国中学生烟草调查结果显示,2019年初中学生听说过电子烟的比例为69.9%,电子烟使用率为2.7%,与2014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4.9个和1.5个百分点,我国电子烟使用率在未成年人群中呈明显上升趋势。调查还发现,很多未成年人认为电子烟不是烟或者危害小。然而事实上,电子烟同样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大多数电子烟含有成瘾性物质尼古丁,其存在与传统卷烟同样的伤害。即使号称不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也含有重金属以及挥发性物质等,有研究表明,即使电子烟不含有尼古丁,其依旧会导致有潜在生命威胁的肺功能损伤,增加后代哮喘的风险。另外还要看到的是,电子烟还可能会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风气,培养未成年人吸烟的习惯。有研究显示,从未吸烟的未成年人如果使用电子烟,未来去吸传统卷烟的可能性会增加一倍。提升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控烟问题尤其是电子烟危害的重视程度也非常重要。

(二)发挥国家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制的作用
1. 各级政府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重视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为了改变一直以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不清、力量分散等问题,修订后的未保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2021年4月,国家层面成立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接着,全国多个省市先后成立了民政部门牵头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为贯彻落实未保法提供了制度保障。2021年发布的《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治理,提出:“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周边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建议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将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作为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内容,协调卫健、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卫保法的相关规定,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成长。

2. 将未成年人控烟作为政府控烟机构的专项工作之一。2009年5月,我国成立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其主要职能在于推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的履行;为相关部门制定烟草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咨询;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国家烟草控制工作计划,参与评估实施效果等等。2019年7月,国务院成立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统筹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组织实施、监测和考核相关工作。未成年人控烟是控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未成年人身心更为脆弱,更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在控烟措施上应采取特殊措施,因此,建议在现有的控烟机制中安排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3. 发挥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控烟工作中的作用。2019年5月,海淀区检察院向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书包括两个方面: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禁售烟保护问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建议书的发出有效地推动了辖区内未成年人控烟的执法工作,检察院和执法部门形成了很好的协作机制。海淀区检察院的做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大家纷纷给予高度评价。2021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其中特别强调,推动解决“烟、酒、彩票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等问题。”建议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总结海淀检察院等地方检察机关在控烟工作中的经验,有效推动、监督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建设一个良好的无烟成长环境。

(三)完善地方未成年人控烟立法
虽然未保法对未成年人控烟问题做出了突破性规定,但在具体细节方面还有待完善,未来在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控烟条例的立法过程中还应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
1. 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销售网点的范围。
2015年实施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2020年通过的《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地对于“周边”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使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的表述;有的使用“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出入口路程距离”的表述;有的规定周边100米;有的规定50米,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校园周边禁止售烟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各地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视角出发,借鉴《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明确禁止在校园或其他未成年人密集活动的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设烟草销售网点。

2. 明确禁止吸烟的范围。修订后的未保法扩大了禁烟范围,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对此,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和地方立法中也曾做出过规定。2014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进入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将禁烟范围做出进一步扩大且具体的规定,除室内场所外还包括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前述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等等。各地立法应在未保法的基础上对禁烟场所的规定尽量细化,涵盖所有学校、幼儿园以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让烟草远离未成年人,减少二手烟带给孩子们的伤害。

(四)明确执法权限,加大执法力度
1. 明确部门职责。未保法明确提出对违反烟草销售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执法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部门查处;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的和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管理和监督学校周边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等职能,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销售网点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罚;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所有售烟网点烟草销售主体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和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违反吸烟场所规定的行为,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2020年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强化监督执法。”卫生健康部门在该项工作中应担负主要职责,如《北京控制吸烟条例》就明确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教育行政部门在建设无烟校园工作中应发挥主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规定,“学校要加强管理,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学校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校园内的吸烟行为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具有经营性质的公共场所有执法监督的职责,应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校园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管理者不及时制止吸烟的行为进行处理。

2.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尤其是对违规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如果违法设置烟草销售网点、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志或售烟给未成年人,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最高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处以警告,对个人最高可并处五百元罚款,对未及时制止的场所管理者最高可并处一万元罚款。

(五)加大未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
虽然未保法已经生效,但要其发挥实质作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仍需要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才能保证其落地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刚刚颁布,目前尚未实施,也需要时间观察其未来实施效果。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可组织行业培训,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确定培训内容,如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尤其是针对执法部门的培训可重点分享和讨论执法过程中的难点、疑点、经验和案例,并邀请有经验的城市分享经验及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公众的普法宣传,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让公众知晓未保法关于未成年人控烟的规定,让每一个人都知晓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是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结语

从2005年8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算起,中国开展控烟行动已经接近17年,然而实际执行中还面临着很多挑战。未保法已对未成年人控烟问题做出突破性规定,但还需要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学校、家庭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动相关条款的落实。只有整个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加充分认识到烟草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更加充分地认识到未保法修订的重要意义,整个社会才能行动起来,为孩子们建设一个免受烟草伤害的世界,保障中国下一代健康快乐地成长。

通过肖利娜

中国儿童保护组织举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平行边会

  • 佟丽华律师致欢迎词并介绍数字时代中国在儿童网络保护领域面临的挑战和立法进展

  • 来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WeProtect全球联盟等组织及菲律宾、肯尼亚、津巴布韦等国的多位常年致力于儿童保护领域的国际专家学者发言

  • 会议受到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等媒体对本次边会进行了报道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各国经验”平行边会进行中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9届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期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携手国际儿童法联盟于3月21日举办了一场主题为“数字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各国经验”的平行边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主任朵拉,WeProtect全球联盟执行主任伊恩·德雷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津巴布韦儿童司法项目官员兼法律援助部门负责人帕梅拉·缪斯瓦,儿童保护律师、菲律宾儿童法律办公室副执行主任诺埃米·阿巴恩托斯和肯尼亚非政府组织 Our Choice的儿童保护律师布伦达·凯莉及国际国内法律专业人士、高校学者和国际儿童保护关注者等百人参加了会议。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对边会进行了报道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在发言中介绍了中国完善儿童网络保护立法的情况和中国治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完善立法以明确规定政府、企业以及相关方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强调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司法保障等。



佟丽华介绍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国内以及国际上正在推动的五个方面的工作,包括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儿童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开展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实证研究、积极开展社会倡导工作、推动中国整体律师行业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及推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政策改革。


佟丽华强调,由于互联网是跨国界的,各国儿童网络保护普遍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因此在这个议题上就更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愿意与各方加强合作,推动网络儿童保护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致力于为儿童建设一个更加友好的网络时代。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儿童保护主任朵拉(Dora Giusti)曾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工作。她表示,在不同国家,政策执行遇到的挑战是相似的。 例如,很多国家都会面临立法框架的相对空白和普遍有限的执法能力。 此外,在很多国家,社会的整体儿童保护系统十分薄弱。


朵拉说:“一个紧迫的问题是,关于这一问题的数据和研究非常有限。” 她强调说,继续向前发展,我们必须采取综合和全面的方法,从项目主导的方法转向更加系统的方法。大规模的提升公众的相关意识也至关重要。


世界WeProtect全球联盟的执行主任伊恩·德雷南(Iain Drennan介绍了他们机构的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如今儿童们面临着儿童性剥削和在线虐待的持续威胁。 他说,报告有着很大的滞后性 随着被发现的虐待事件的增加,实际发生的虐待案件数量更多。


如伊恩所指出的那样,少数群体总体上面临的风险更大,这需要大量的额外研究。 这些儿童更需要依赖互联网进行社交和互动。 好的方面在于,在互联网监管、在线安全技术和自愿合作等方面,还有着很大改进的空间。 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的公司、政府和慈善机构现在都应该采取行动,完善网络儿童性虐待的应对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在会议上发言说,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多层次的儿童保护立法和执法体系,这方面的行政监管和司法执法也受到了中央和地方部门的重视。儿童主要面临的网络风险包括互联网上的非法和不良信息侵害、网络成瘾、网络欺凌、侵犯个人信息和网络犯罪。


近期,中国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研究和规制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未成年人模式的改进,儿童算法推荐的规范,儿童身份的识别,游戏和直播的在线收费和打赏以及网络素养的培养。



津巴布韦儿童司法项目官员兼法律援助部门负责人帕梅拉·缪斯瓦(Pamellah Musimwa谈到,在津巴布韦,信息通信技术的全面渗透,一方面弥合了儿童的数字鸿沟,为其学习和了解信息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但另一方面,儿童也因此遭受更加严重的网络攻击。


目前津巴布韦虽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立法规定,但现行法律保护在面对儿童网络保护时还存在严重缺陷,在实践中缺乏提供指导的框架和针对儿童的网络攻击的标准化解决方法。对此,津巴布韦应尽快借鉴国际上的最佳做法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儿童免受这种侵犯儿童权利的“新流行病”的影响。



儿童保护律师、菲律宾儿童法律办公室副执行主任诺埃米·阿巴恩托斯(Noemi Truya Abarientose指出,菲律宾是在线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的重灾区。


诺埃米认为,需要制定单独的法律来解决相关儿童的社会经济问题,因为贫困仍然是网络色情和剥削儿童受害者的主要动机。尽管许多儿童,甚至是他们的父母认为这是一种快速和简单的赚钱方式,我们仍不愿把他们称作是自愿的受害者。我们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如家庭经济地位的提高和教育改革。



肯尼亚非政府组织Our Choice的儿童保护律师布伦达·凯莉(Brenda Kiarie)在介绍肯尼亚在数字时代儿童保护的情况时指出,肯尼亚儿童面临的主要互联网危险是网络欺凌、身份盗窃和引诱未成年人、儿童色情和网络成瘾。


“反对在线儿童剥削的战争只能通过多方努力才能持久。肯尼亚政府已经邀请了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以及社会名流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布伦达说。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以确保儿童拥有一个更安全、更干净的在线平台。政府必须始终如一地宣传在线儿童保护,这一点非常重要。


关于我们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法律机构。2011年,该中心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并一直致力于在国内外倡导儿童权利保护。该中心直接向数以千计的中国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法律援助,同时开展大量实证研究,推动中国儿童保护的立法和政策改革。该中心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修订草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两次大修唯一两次负责起草最初专家建议稿以及全程深度参与的社会组织,是近年来中国儿童保护立法政策的主要参与者。2018年开始,该中心积极推进“全球儿童伙伴计划”,致力于搭建一个以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为主的国际儿童保护交流平台。目前,该中心正积极推动“国际儿童法人才培养项目”,在儿童保护领域的工作经验受到很多国家的高度关注。




通过肖利娜

用高质的制度供给 保障法治副校长工作实效

文/佟丽华

编者按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长期关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发展情况,2019年接受教育部委托对此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2022年2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应教育部邀请,佟丽华主任撰写了《用高质的制度供给 保障法治副校长工作实效》的解读文章。该文章在教育部官网发布,欢迎大家关注。

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些地方探索由司法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做法。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治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国家层面确认了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制度。过去二十多年来,作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副校长制度,为加强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工作特别是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要看到的是,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学校没有法治副校长,有些法治副校长工作流于形式。教育部牵头,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面促进我国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完善了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制度体系

2021年以来,我国进一步改革完善了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中心的中小学校依法治理制度体系。2021年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2021年3月和9月,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两部重要规章实施,上述“两法”“两规章”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提出了大量具体要求。但如何有效落实上述法律制度?当前中小学校普遍缺乏的是专业法律人才。人是最关键的因素,由于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上述法律制度在执行中普遍面临很多挑战。教育部牵头发布《办法》,将有效强化中小学校专业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为学校依法治理特别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依法治校的法律制度体系。

2
强化了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统筹

过去多年来,全国各地对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的部门并不统一,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带来供需脱节的问题,有的地方供方很主动,司法机关积极推荐了法治副校长,但学校不积极;有的地方学校迫切需要法治副校长的支持,但缺乏强有力的供给方。这种局面影响了法治副校长作用的发挥。本办法最鲜明的特点是教育部牵头发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主责单位,这样就有效实现了供需双方的统一,更能实现对法治副校长的选任、分配、培训、支持、考评及奖励等。可以说,《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全国统一的法治副校长制度的确立,将有效推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更好地发挥作用。

3
对法治副校长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由于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所以法治副校长在具体工作中也面临很多具体问题。比如,人员专业素养难以保障,有的法治副校长虽然是法律专业人员,但并不了解与学校及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事务;有的人员更换频繁;有的很少参与学校相关活动等等。《办法》确立了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基本内容,至少在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工作内容,强调了法治副校长要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工作内容。

二是明确了法治副校长的任职条件,特别强调了要有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经验、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特点。

三是明确了选聘的程序,提出了公检法司等部门推荐、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建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学校聘任等具体程序。

四是强调了对法治副校长的培训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培训方案和规划、组织开展培训,特别提出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培训的要求。

五是明确了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支持制度,派出机关应当保障法治副校长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便利,要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六是对学校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学校高度重视法治副校长工作,要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要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协调等工作。

七是要建立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考评制度,学校要按年度对其工作作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考评。

八是对优秀法治副校长的表彰、奖励制度,明确提出派出机关应当将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等。

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对全面推进中小学校法治建设特别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期待以落实《办法》为契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协作,为所有中小学校配齐、配好法治副校长,为依法治校、加强中小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夯实基础。(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通过肖利娜

张雪梅:生父性侵未成年女儿获刑受严惩,生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获支持

文/张雪梅

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母亲申请撤销父亲对孩子监护权的案子,这是该区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未成年人母亲提出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该案获得检察院支持起诉并委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此案中,受害女童六年来受到亲生父亲猥亵、强奸,告知母亲后,母亲报警,最终父亲被判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此案判决量刑之重在全国范围来看比较少见,充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精神和司法机关对性侵害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值得宣传推广。亲生父亲对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性侵害,是对孩子的严重犯罪,更是社会不能容忍的犯罪,社会应当严厉谴责亲生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性侵害,法律也更应当严惩这种违背人伦和儿童权利、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两个明显的特点是受害人数多或持续时间长。从司法实践的数据看,与小花有类似经历的未成年人还不在少数,她们通常因慑于父亲的威胁和特定身份与职权而不敢声张,或者是即使告诉了母亲,母亲也可能基于“家丑不可外扬”这一旧的落后思想禁锢或担心失去家庭经济支柱、迫于生计而不想声张导致不了了之。这种情况下,受害未成年人很有可能继续面临被侵害风险,从而造成极其严重的心理伤害,不利于及时获得保护和身心健康成长。

因此,有必要告知孩子、让孩子了解,当性侵发生后要勇敢面对、及时求助,及时勇敢告诉母亲等身边信任的人,同时注意不洗澡、保留衣物等证据。如果母亲隐忍或不及时报警保护自己,孩子也要坚强面对,不绝望放弃,及时向外界信任的人或学校、社区及儿童福利主任和妇联等组织求助。

作为母亲是孩子最亲密、信任的监护人,平时一定要保护好孩子,得知孩子受到侵害后要立即报警,否则将可能造成无法逆转的伤害和后果。本案中,小花的母亲得知小花被侵害后,不仅立即报警,还在检察院、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支持和法律援助等组织的帮助下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父亲的监护人资格,积极担负起保护和抚养小花的责任,既是身为母亲的天职更是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民政牵头建立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社区和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也负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任何人都可向村(居)委、妇联、社工等机构寻求帮助以及咨询指导、心理辅导、康复救助、评估帮扶、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村(居)委、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通过肖利娜

“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正式启动


2021年9月  项目启动

        “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近日在布隆迪、肯尼亚、利比里亚、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印度、菲律宾八个国家正式启动。该项目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国际儿童法联盟共同发起,来自发展中国家的12名儿童保护公益律师与中国和瑞士的项目顾问就各个国家共同面临的儿童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分享了各自在儿童保护领域的实践经验。


        在该项目的首次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的儿童保护公益律师以及儿童法领域的国际知名专家学者表示将长期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的儿童保护法律公益事业,携手逐步建立起一个遍布各大洲的儿童公益律师网络,从而在全球范围内为儿童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国际儿童法联盟主席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国际儿童法联盟主席佟丽华阐述了“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的目标与使命,提出了儿童保护公益律师工作的新理念和新挑战。他说,在发展中国家有相当多数量的儿童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如何培养更多的公益律师,让他们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立法和政策倡导、在更广的范围内使更多数量的儿童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是该项目开展的重要目标。“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重视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培养长期致力于儿童保护事业的儿童法专家;要想成为儿童法方面的专家,不仅要办理案件,积累经验,也要开展实证研究,参与儿童保护的立法政策改革工作。其次,希望参与项目的儿童保护公益律师能够在各自国家开展儿童保护工作并进行经验分享。第三,建立儿童保护公益律师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平台,互相交流、激励和提供支持。第四,促进更多有法律背景的人士,比如律师和学生加入儿童保护事业,让儿童律师成为一个更受欢迎、更受尊重、更有成就感的职业。第五,希望我们的声音能够影响这个世界,让更多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儿童保护类组织在国际会议上有更多的声音。


        佟丽华主任说,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受到资源等因素的制约,缺乏优秀的儿童保护法律专业人才。因此,“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的目标是要在儿童保护领域解决法律专业人才的不足,推动儿童保护领域立法不断完善,通过一个项目为更多儿童带去福祉。


张文娟

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印中研究中心主任,“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顾问

        印度金德尔全球大学印中研究中心主任张文娟教授认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发挥律师在权利倡导和保护方面的推动者的经验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将有所参考。她说,“这种基于同伴分享理念的线上研讨方式,对于那些已经有比较好的工作经验并期待有创新想法的从事儿童保护的律师推动者将非常有助益。”张文娟是“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的顾问,她在此次会议中担任作为主持人,邀请了每一位参会者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工作背景,并就律师在儿童权利领域如何发挥领导力与来自非洲和亚洲的实务专家展开了讨论。

Catherine Mbengue

国际儿童法联盟理事,“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顾问

        Catherine Mbengue女士是国际儿童法联盟理事、前联合国官员,曾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担任了30多年的领导职务,担任过布隆迪、马拉维等国家代表,对于在不同背景下儿童和妇女权利的实现都有丰富经验。她表示很高兴见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国际儿童法联盟发起的“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的启动,该项目旨在培养一批在儿童权利保护和司法救助方面的法律专家。她说,“项目将联结来自不同国家的儿童权利保护律师,分享各自的优秀做法,我很自豪能够作为顾问为此做出贡献。”

Deepika Murali

印度律所DM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印度执业律师

        Deepika Murali是印度律所DM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印度儿童保护律师。她在儿童保护领域有超过十年的办案经验,曾作为顾问律师向政府提供《保护儿童免受性侵犯条例(2020年)》的立法建议。她表示,“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是独一无二的、旨在帮助儿童权利这一特殊领域的律师的计划。它不仅向儿童保护律师提供经济上的资助,还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成为儿童权利领域的领导者,这确实是一个独特而令人佩服的项目。

Vivian Nyaata

肯尼亚东非天主教大学法学院讲师,肯尼亚执业律师

        Vivian Nyaata是肯尼亚东非天主教大学法学院讲师,也是该校儿童保护硕士课程最年轻的教员,曾发表过多篇儿童保护相关的专业报告。她申请“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接受指导,了解如何以不同身份更好地服务于儿童;2)与志同道合、以儿童利益为重的人建立联系;3)学习其他人的经验,并分享她在服务儿童方面的收获和挑战。

Pamellah Musimwa(右)

“儿童正义”法律援助部门的负责人,津巴布韦执业律师

        Pamellah Musimwa是津巴布韦的儿童保护组织“儿童正义”(Justice for Children)的项目官员、法律援助部门的负责人,累计办理过300多起涉及儿童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作为一个在津巴布韦从事法律教育、法律援助、研究和宣传工作累计五年的富有激情的儿童权利倡导者,她意识到,在津巴布韦充分实现每名儿童享有应有的儿童权利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她希望通过“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加强和提高她作为儿童权利倡导者的技能,成为津巴布韦这一领域有影响力的专家,以解决有关儿童权利的现有困惑,同时介绍和倡导实施在项目的网络会议中所分享的有效的最佳实践。

Brenda Kiarie

肯尼亚社会组织“我们的选择”的法律干事,肯尼亚执业律师

        Brenda Kiarie是肯尼亚儿童保护组织 “我们的选择”(PENDEKEZO LETU)的法律干事,在帮助肯尼亚内罗毕和基安布县城市贫民区的流浪儿童、家庭和社区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她希望通过“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与国际专家建立联系,向他们学习如何处理儿童保护有关的问题。她表示,通过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组织的研讨会和会议,她将学到很多东西,提高她的相关技能,改善她所工作的儿童的状况。由于肯尼亚正在制定儿童法案,这个平台也将帮助她对儿童法的立法做出有影响的贡献。

Jean-Claude Barakamf

“布隆迪正义桥梁”国别主任,布隆迪执业律师

        Jean-Claude Barakamf是帮扶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组织“布隆迪正义桥梁”(Burundi Bridges to Justice)的国别主任,在儿童保护领域有10年的法律服务工作经验。他表示,从1998年起,他一直坚持自己的理想——成为儿童的真正朋友。他意识到这是一条需要激情、不懈的动力、不断地学习和有战略地建立网络的道路。“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是一个非常独特的机会,是帮助他实现愿景的垫脚石。在他看来,国际儿童法联盟是一座杰出的桥梁,帮助全世界的儿童得到充分的尊重。


Ndindi Ng’ang’a

LEGAL-EASE AFRICA创始人和CEO,肯尼亚执业律师


        Ndindi Ng’ang’a是法律援助网络平台LEGAL-EASE AFRICA的创始人和CEO,该平台旨在使得偏远地区的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可以通过打电话、发消息等来获得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援助。她表示,申请“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是在儿童法律保护领域成长和发展的需要。她认识到为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司法部门有很大的需求,并一直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她相信这是一个黄金般的机会——可以与导师建立联系、与同行建立网络、参加研讨会并就如何对儿童进行适当的法律干预进行讨论,她为自己被选中参加这个项目而感到荣幸。她期待着这个项目所提供的一切,并同样期待着所有的儿童因为她能够利用她在项目中的所学而将有一个更富希望的生活。

Godfrey Gimeno

C-Sema法律顾问,坦桑尼亚执业律师

        Godfrey Gimeno是坦桑尼亚儿童保护组织C-Sema的法律顾问,此前参与了立法机关、相关政府部门就出台儿童保护有关政策对社会组织的咨询。他表示,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提供了一个使他可以与全球儿童权利专家的互动来获得经验的黄金机会。这个平台将提高他宣传儿童权利的热情并可持续地成长为一名儿童法的专家。全球经验和热情将极大地推动他参与改善坦桑尼亚的儿童法立法和保障儿童权利的工作中去。

Irene Wambui Ndegwa

肯尼亚蒙特大学法学院讲师,肯尼亚执业律师

        Irene Wambui Ndegwa是肯尼亚蒙特大学法律系的一名讲师,同时也是 W. Ndegwa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她曾经作为首席律师打赢了有关收集和公开青少年犯罪记录的公益诉讼。她表示希望通过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与其他儿童权利倡导者联系、分享和学习。她是一名为儿童服务的公益倡导者,她热爱她的工作,但她也坚信打铁还需自身硬,她们必须与其他了解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复杂性和挑战的倡导者共建社区和友谊。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将提供指导和一个安全的空间来批判性地分享他们的挑战并相互学习。这将鼓励他们探索新的领域,以成为推动儿童司法变革的倡导者。能够了解到她如何在政策和立法方面为肯尼亚的儿童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有机会撰写和发表关于儿童司法的学术文章使她非常兴奋。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对她来说是一个梦想成真的机会。

Noemi Bambilla Truya-Abarientos

“儿童法律署”执行主任,菲律宾执业律师

        Noemi Bambilla Truya-Abarientos是菲律宾儿童保护组织“儿童法律署”(Children’s Legal Bureau)的执行主任,有十年以上的儿童法律服务经验,曾参加参议院和国会儿童保护相关法律草案听证会,主张对《反贩卖人口法》及《反儿童色情制品法》等法律进行修订。她表示希望通过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了解志同道合的同行的想法并学习他们的经验,以提高她对儿童权利的倡导工作。该项目可以为像她这样的儿童权益倡导者提供一个场所,尤其是在像她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让他们为改善儿童保护相关的制度汇聚在一起。她希望将她所学到的东西转化为对社会的宝贵贡献,在研究金项目的帮助下,为儿童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

Sithembiso Sweswe

Pamuhacha艾滋预防项目法律干事,津巴布韦执业律师

        Sithembiso Sweswe是津巴布韦的儿童保护组织“Pamuhacha艾滋预防项目”(Pamuhacha HIV prevention Project)的法律干事,办理过百余件涉及儿童保护的案件,是倡导和起草津巴布韦儿童司法法案的律师之一,为多个涉及儿童权利的法律修订做出了贡献。她表示希望通过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在诉讼和法律技能等方面得到成长,为偏远地区(如农村地区、矿区和农业地区)的弱势儿童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她表示,在项目中与其他专业人员交流最佳实践将帮助她为儿童提供最好的法律援助和赋权。

Bwalya Chisenga

“赞比亚儿童生命线”法律干事


        Bwalya Chisenga是赞比亚专业的儿童保护组织“赞比亚儿童生命线”(LIFELINE CHILDLINE ZAMBIA)的法律干事,组织和参与了大量儿童保护有关的社区普法活动。她表示,申请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的主要原因是赞比亚保护儿童的法律还很薄弱。自政府开始全面审查与儿童有关的立法以来已经过去了12年,而儿童法法案至今仍是一个草案。她相信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专业人士建立联系并集思广益,探讨如何更好地制定与儿童相关的立法。

Foday M. Kawah

“保护儿童-利比里亚”创始人、执行主任,利比里亚执业律师

        Foday M. Kawah是利比里亚儿童保护组织“保护儿童-利比里亚”(Defence for Children-Liberia)的创始人和执行主任,在儿童保护领域有十八年左右的工作经验。他表示很荣幸有机会被选为国际儿童保护公益律师项目的一员。他将利用这个机会提高他在儿童权利最佳实践方面的技能和专业知识,帮助解决他和他的同事有关与法律接触和冲突的儿童司法标准的疑惑,以更好地实践《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非洲儿童权利宪章》和利比里亚儿童法所载的原则和标准。


        在会议的讨论环节,大家讨论律师做儿童保护的优势。Irene Wambui Ndegwa表示儿童保护律师的独特之处在于其需要跟该领域许多法律之外的沟通并发挥影响力。她在工作中常常要和处理儿童事务的官员、在押囚犯、社工乃至相关立法部门打交道。她认为这种跨部门工作的性质有助于儿童保护律师发挥更大的领导力。


       谈及各国儿童保护工作的现状,肯尼亚东非天主教大学法学院讲师Vivian Nyaata认为目前肯尼亚儿童保护工作最大的困难包括肯尼亚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童婚、儿童无法接受教育的情况仍旧比较普遍。坦桑尼亚儿童保护组织C-Sema的法律顾问Godfrey Gimeno表示,在坦桑尼亚的儿童保护工作最大的困难是缺乏资金和各方面的支持,很多儿童权利侵害问题是与旧的文化、传统相关,改变起来阻力比较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法律机构。该中心直接向数以千计的中国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法律援助,推动中国儿童保护的立法和政策改革,目前是在中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


       该中心自2018年以来积极推进“全球儿童伙伴计划”,致力于搭建一个以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为主的国际儿童保护交流平台。2018年3月,该中心召开了以“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为主题的国际会议,来自亚洲、非洲、欧洲20个国家的社会组织参加了会议,搭建起一个以中国为主的国际儿童保护交流平台;2018年6月,该中心加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发起的消除针对儿童暴力的全球伙伴计划,成为中国唯一成为其合作伙伴的社会组织;2019年7月,该中心主办的“全球儿童保护青年领导力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以“构建全球儿童保护的动态合作平台”为主题,着重搭建一个以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为主的合作和交流平台,号召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到儿童保护工作之中,推动《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各国儿童法的落实,来自全球16个国家的18家儿童保护组织的负责人或专家参加了该研讨会。


       国际儿童法联盟是一家在瑞士日内瓦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其使命是通过联合全球的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和儿童保护法律专业人士,共同促进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以及各国儿童法的完善和落实,以此推动各国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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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望星空 | 段梓琪:致诚实习小记


段梓琪

中国政法大学2019级本科生;

准律师协会会友联络处分管。

犹记得教学楼里第一层悬顶的星空油画,是我高三时期每天放学后一定会仰头看的景象。在那一次次的注视中,我分明是越来越靠近着我的梦想。学法的想法实在是太早了,早到顺理成章,但真的去到了法大,一切才变得迷惘。繁杂的专业课、行色匆匆的同学,在一次次的期末突击中,我无数次质疑过:我真的适合学习法学吗?法学学习又究竟该是什么样子?


去到致诚,或许我得到了一些解答。


右图为高中内景。













01

会饮·发现

无论是柏拉图的会饮篇,还是李白的“会须一饮三百杯”,都是一种极为自然的学习方式的流露,谈话、交流本就是人们最早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方式。

两次外出开会的确是给了我很深的感悟。会议的议题是慈善相关,作为中致一方的与会者之一,我负责会议记录。此前,我几乎完全没有接触过慈善法领域,因此可以说我是通过这次会议了解了慈善法的雏形。建筑在慈善领域之上的法律,有着很强的实操性,也涉及了很多领域的知识;不同社会组织主体,基金会、民非、专项基金等,之间的差异性使得同一个诉求可以走向完全不同的解决方式;尽调等的加入,使得法规的应用更加全面具体。当合法性成为衡量慈善项目众多标准中的一种,我似乎更加具体地认识到法的兜底性以及设计的巧思。












02

思齐·探寻 


“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是《论语·里仁》中的一句话。见到好的分享,必然会引起对个人所做研究的反思,这也是思维碰撞的电光火石。



如何做一项真正的法学的实证研究?这是我大二的一年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从欣怡姐和徐淼姐的专题报告中,我得到了一些思路。很难表述我直面这份报告分享时的欣喜,所以我简单列一些我当时的感触。


这是一份关于外卖员的研究,在灵活用工的大潮下,我国外卖员规模已经达到770万,而且有相当大的比例是专职外卖员。无论是哪个国家,此前从未出现过如此庞大的数字。从致诚一个法律援助的案子开始,她们开始抽丝剥茧这背后隐藏的法律漏洞。为此,她们研究法律文书,采访多位外卖员、甚至直接联系站点的老板,亲自去站点应聘,向专业律师了解外包的漏洞。这些都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极强的专业素养支撑。


得益于她们的努力,我看到几千篇文书以迭代的标准分类、真实的采访案例呈线状溯源、还有相关的新闻报道分门别类等等,这些都是她们基础数据库的内容。正是这个数据库,让我直观感受到了何为实证调研。













03

湍流·追索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摆渡在知识长河中,总会有几处险滩,需要你谨慎思考,大胆决定。






仔细想想,我在每周的实习报告中都在强调获得感。不能否认,从一开始,我对我的实习就抱有极高的期待。因此,在致诚的每一天,我都在不断的尝试,去跟一个仲裁庭,去做法律援助的接线,去和律师们聊一些令他们印象深刻的案子,去订案卷,去做基金会的“小额爱心”项目等等。我的工作在我的安排之下很是碎片化,到真的结束实习的现在,还是有一些遗憾,没能去全身心地感受一个致诚的长线项目。


但是从每一个小小的任务中,我看到了自己更多的可能性,我也看到了法学学习的多面性。一直从小听到大的“知识不只是存在于课堂”终于有了现实的投影。在致诚的大家庭里,每一个指导过我的老师、律师,我能感受到每一个人希望我学有所获,这不仅仅是在致诚,更是在我之后的学习生涯里。


     1. 个人报告:个人信息权利属性的研究


这是我在致诚的第一次个人展示。也让我体会到致诚与其他律所迥乎不同的地方,它很鼓励青年人去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领域,也乐意聆听他们可能并不成熟的研究成果。


分享过后,我知道这个领域其实对从事实务的大家不太友好,我过多地阐述了理论,没有辅之足够的案例供大家理解。但是我也有幸得到了陈强、顾锡琪、谢泽光等律师的指导,并与他们进一步讨论了议题。特别是从谢律那里了解了徐某案,让我对实务中的隐私权、名誉权有了更深的理解。


每周的专题分享,我的确是收获很多。除了自己的,还有心颐姐分享的90年代福建人偷渡到美国的历史学研究、上面提过的外卖员研究等等,所涉领域灵活多变,是我在学校很难接触到的话题。


2. 法律援助工作


我是每周四进行值班工作,期间与多位律师配合,自己也从一无所知变得可以接一些电话、解决一些简单的问题。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位父亲打来的求助电话,他的女儿在网友的诱导下有发送裸照、自残等行为,我听到这些讯息起初是非常震惊,但是很快我开始从自己的专业知识中寻找可以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意见的地方。我也意识到,除了法律咨询,对这样的青少年来说,心理辅导也十分重要,特别是针对这样的恶性事件。于是,我从多个方面给这位父亲提供了意见,也警示他问题的严重性。


3. 小额爱心项目

我帮助欣姐整理了今年上半年小额爱心资助的孩子名单,并且制作了公示的推送。在深入了解我们的援助对象后,我认识到这个项目的意义。首先,它援助的是经诉讼后的孩子,“诉讼——救济”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很多孩子在打完官司后,无法得到施暴者的赔偿,正义固然可贵,但是好好活下去也是每个孩子心中的祈愿,因此我们针对这样的孩子提供救助,帮助他们重返校园或是重新生活。其次,我们守护每个孩子的隐私,也正因为此,我们没有过多的宣传项目,而是选择更加私密性的捐助方式,即使是公示也要采用孩子姓名的音近字或形近字。此外,我们还会定期回访,关心孩子们的成长状态。


4. 慈善圆桌叙项目


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下,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这也是慈善的雏形。


2000年,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在盖茨的办公室成立,捐赠誓言(Giving Pledge)一经公布,吸引了媒体对于高净值人群参与慈善的关注。“all lives have equal value”这一盖茨最初的构想也在不断地实现。


那么,在中国,高净值人群又该如何参与慈善?


我们邀请到来自私募领域的多位嘉宾分享他们的慈善理念。同时也邀请到盖茨基金会负责人、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专家,进行慈善项目和相关政策的解读。


在这样的交流中,我对高净值人群参与慈善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5. 法谈公益项目


在这个项目的组织中,我得以与何国科老师、何流老师进行了公益慈善中管理费、公益成本问题的交流。在前期查找资料的阶段,欣怡姐很注重我的想法,鼓励我进行自己的发问,这让我很有主动性去探寻这个方面的相关报道,进行知识储备。在采访环节,欣怡姐的思路清醒、问题的目的性明确,也让我学习了很多的采访技巧。在最后进行文稿梳理的阶段,重温两位老师的看法,让我认识到管理费问题的复杂性,也明白其对我国公益慈善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性。


6. 案例研讨


案例研讨是我每周需要提交的文档。我一共讨论了三个我感兴趣的议题:个人信息保护、照顾义务、隐私权。有基于我之前的学习所写,也添加了在致诚的新感悟。



04

韶华·结语


“追逐梦想,不负韶华。”是我在进行大学第一次演讲选拔时准备的题目。在即将升入大三的关键时期,我也希望自己能够铭记这句话,有做摘星人的勇气,也有俯首奋斗的勤勉。


昌村是很好的,它是我法学之路的起始站。但就如我坐了25天的六号线一样,你不知道那一站是朝阳门,也不知道那一站是东大桥,换乘的时候人潮汹涌,他们走走停停,你的视线总会不可避免的慌乱,但是一旦自己要选择怎样的路,就应该带着对终点的期待,一路勇敢地向前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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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青年说 | 戴允中:公益律所和红圈所他都体验过


时隔一年,两位曾在夏日共事的致诚实习生——戴允中和冯予乔回到了他们熟悉的走廊,来拜访曾经的同事和前辈们。一位是在校园内早有法律援助经验的政法大学本科生,另一位是想转行法律的国际关系硕士生。趁此机会,致诚对他们进行了采访,回首那段实习给他们带来的感受和影响。本期请大家倾听戴允中的故事。


致诚实习生

戴允中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

实习时间:2020. 07 – 2020.10

去向:康奈尔大学LLM(法学硕士)


不想当HR的法学生不是好会长


一见到戴允中,你就无法不注意到他出众的领袖气质。他是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欢迎的社团之一“准律师协会”的第25届会长。仅仅要成为协会的法律援助中心的成员就要经历三轮考核,与600多报名者竞争成为三十分之一。


因此,戴允中可以说是致诚公益主任佟丽华的“嫡系”学弟。如今火爆的“准律师协会”正是佟丽华1994年在政法大学读书时创立的。但是,在戴允中来到致诚实习前,佟丽华还有点担心他会“眼高手低”——学校里能管理上百人的组织,到这边做基础一点的工作会不会不适应。


然而,在3个月的时间里,戴允中不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任务,还在许多小事上展现了令人印象深刻的积极性和行动力。例如,参与致诚的中致儿童基金会的评估工作时,他发现基金会没有线上审批系统,流程繁琐且不易操作。在没有任何人要求的情况下,他主动联系了自己的朋友,找到相关企业,请他们将系统免费给基金会使用。


戴允中(两张图分别左一)在致诚公益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热衷法律援助的戴允中的高考第一志愿是工商管理。高情商的他喜爱与人沟通,所以之前想做一名HR。事实证明,优秀的沟通和组织能力放在哪里都有巨大价值。不论是法律援助中接待当事人,线上给农民工解答,还是管理100多余名青少年中心的志愿者。值得一提的是,戴允中主导的志愿者项目不仅获得了大量好评,临近结束还有许多人报名,询问下一期的开始时间。


作为学生社团的会长,他最怕的就是老人在时如火如荼,后期却人走茶凉。对此,他在实习时设立《工作手册》等各项章程,资料和经验成文化,让项目有随时重启的机会。(见相关阅读) 即使在实习结束后,他还经常联系致诚的同事,为新项目的搭建出谋划策。他还希望未来致诚能够有一个活跃的老友会,让拥有相同经历和愿景的大家加强交流和互助。


红圈所 vs. 公益律所


回到致诚短暂拜访时,戴允中正在国内一家红圈所实习。除了令人心力交瘁的工作时长,在大所,身为一个小螺丝钉的感觉更加强烈,而越大的律所就越明显。戴允中说,虽然周围的人都很好,也交给你任务,但始终无法接触到案子的核心。自己能有机会也是因为一次文件做得特别小心,努力争取来的。


在致诚实习期间,戴允中在各个部门间穿梭。从青少年中心的志愿者管理、农民工线下法律援助,到基金会评估、法谈公益采访栏目,他游刃有余地参与各种工作,不停学习和成长。何国科律师对他的评价是“一个很有责任感,靠得住的伙伴”。戴允中一直觉得,在致诚,你有想法就能去做,如果投入就会有回报。


下午5点是致诚的下班时间,但戴允中说,自愿加班起来也没觉得累,为了自己的事业加班的时候就没感觉在加班。“离开的时候,只有我和欣怡两个人了,旁边骨科医院的灯牌照得黑漆漆,血红一片,你知道那场面多吓人吗?”,说着又笑了起来。他把致诚项目的发展看作了自己的发展,因此在致诚得到了不一样的体验和收获。


戴允中(昵称“东东”)实习结束前在白板上留下的小字


戴允中理解众多法律年轻人依然选择大所的这条路径的理由,毕竟“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但他也鼓励自己的学弟学妹们来支持致诚各个平台的项目,获得不一样的眼界和经历。就跟他当时的实习小结中的那样,“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


经济价值 vs. 社会价值


再回首致诚的那段实习,戴允中觉得,它最珍贵的地方在于让他有了自由设想的空间,并且同时能实现社会价值。跟很多来到致诚的年轻人一样,虽然羽翼未丰,他们依然想尽自己所能去帮助他人。在没有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戴允中上个月还向中致儿童基金会捐了500块钱,直到基金会整理帐目时才发现。


另外,实习中广泛接触各个部门也对他后来的律所工作有了意想不到的帮助。在后来研究“药企能不能给人免费药”这一问题时,他突然感觉在做自己的老本行——这个问题涉及慈善法的法规,是在致诚社会组织部门工作时研究过的。于是,他还请教了何国科,研究一下子得心应手起来。他说,如果没有这样的经历,一般的法学生对慈善法也没有那么细致的了解。


戴允中(右二)实习期间采访何国科(左一)


今年秋天,戴允中即将前往美国康奈尔大学读LLM(法学硕士)。虽然现在还没有确定方向,但他觉得自己可能会对公司法或社会组织法进行研究。在未来工作上,如果有律所成立的基金会或类似的慈善组织需要法务或负责人,他也会去尝试。可以看出,戴允中一直在寻找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中的平衡点。


回到致诚和其他人交流时,他很乐于去倾听并解决年轻人当下的迷茫。“但人不可能一下子就什么都想清楚了,我只能把我之前迷茫的成果和你分享,然后继续下一阶段,一起迷茫。”迷茫对当代青年来说可能是常态,学会如何积极地与之共处,并把其看作探索的过程,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文 | 张漫

更多戴允中的实习感悟和总结,

请看其本人发布于“中致儿童基金会”公众号的推送:

你向往的高空这里其实也有 ——致诚实习小记


想成为致诚公益的实习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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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青年说 | 吴越:我第一次看到自己10年后想成为的样子


公益还是金融?政治还是法律?这位今年9月即将前往哈佛法学院的女孩,在间隔年 (Gap Year) 期间来到致诚公益实习了两个多月。像所有青年人一样,家庭与个人、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伴随着吴越现阶段的成长。


致诚实习生

吴越

杜克大学政治学与经济学本科

实习时间:2021.03 – 2021.05

去向:哈佛大学法律博士

兴趣:女性、性少数权益


做公益实习不到一年,

父母就担心我走上了“歪门邪道”

吴越第一次接触公益是在大二的暑期,在国内的一个乡镇教育组织当志愿者。本科毕业后,因为疫情,她选择推迟一年再回到美国入学。来到致诚实习之前,她还参与了一个聚焦性别教育与性少数权益的公益组织。


公益对吴越来说是更有意义感的工作,组织中的氛围也让她享受,有一种“社群感”。在上一份实习中,机构的伙伴们互相关心彼此的成长和联结;同时,像创业团队一样的氛围让人更为迅速地自我提升。


吴越在公益机构做性别教育师资培训


对于一个很少接触过性别议题的老师,“怎么在两三天的时间内跟她建立一个深度的关系,让她去相信一套新的知识和方法,愿意与我们成为同行者”,就是一个巨大挑战。面对这种挑战,她学习着如何将项目影响力最大化,如何感召更多人一起加入行动。

 

然而,吴越的父母一直对她做公益的想法存有疑虑,甚至担心她在浪费时间。在从事金融行业的他们看来,公益组织并不能有效率地解决问题。或许在他们眼中,当下的中国社会,政府和企业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第三部门发展受限。总而言之,在中国做公益是件不靠谱的事。

 

但事情一定如此吗?吴越想通过自己的行动和探索证明更多的可能性。

 

她的成长路径也是和家长对抗和妥协的结果——毕业以后没有全职做公益,且读了法学院之后很可能会去律所工作。但仅仅是Gap的一年做了几个公益实习,父母就已经很担心自己“走上了歪门邪道”。他们认为,真正想改变社会,就应当先赚一大笔钱,“像比尔盖茨那样搞个基金会”。

 

但吴越不这么认为。虽然作为政治专业的本科生,她对政策和资本的力量有天然的关注,但在公益组织工作的经验让吴越看到,即使再有钱、再有资源,也不会让改变从天上掉下来。要真正发生改变,尤其是人们观念的转变,还是要靠深耕社群的一线工作者,通过公益机构这样的公民社会力量。“公益机构做的事无法被替代,因为所有的资源要想发挥作用,最终要落到人对人的连接。”

 

她也在试着一点点改变父母的想法。去年,她成功带动了母亲参与到性别公益组织的九九公益日捐款中,并提醒她一定要记得申请领取一份给捐款者的新年礼物。因为,除了小礼品外,礼物中还包含一份机构的年报。“我觉得这样可以让她看到我们在做什么吧。”


在致诚,

我第一次看到自己10年后想成为的样子

对政治充满热情的吴越曾做过各种相关的实习:国际关系、智库、美国竞选团队等等,但她很难在其中看到自己未来的位置。要想在美国参与政治,阻力会比她的美国同学大很多;要想回国,美本的自己又能走怎样的路呢?


她从杜克学姐身上找到了一些想法。2015级的隋心舒是杜克第一个去哈佛法学院的中国本科生。相比于继续在公共政策领域读研,吴越觉得读法律能帮她获得落到实处的专业能力,为她将来能做的事打开新的突破口。


同时,吴越从学姐的访谈中知道了致诚。“在公益法律的机构生存都很困难的情况下,致诚能够找到一条自己的路,并且立得如此之稳,又在不断扩展,对很多人来说都非常具有吸引力。” 在吴越之前,也有一位从杜克到哈佛的学姐周玥跟随隋心舒的脚步来到了致诚。(见文末链接)就这样,吴越在3月开始了她的实习。


吴越在致诚社会组织工作


在此之前,吴越没有想到致诚会在立法政策上有如此深远的影响。她惊喜于致诚从下至上的影响模式——投身大量的一线法律援助案件,又能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视角,去进行积极有效的立法和政策倡导。“我之前不知道可以这样做,现在我在致诚看到了一些希望”。


和所有大学毕业生一样,吴越正处于青年人的转折期。在致诚期间,她不断思考未来的规划,更新想法。现在,她想成为何国科那样的专家,凭借自己专业知识与能力得到各行各业的敬重,从而对政策与实务界的更多人产生影响。


比吴越大11岁的何国科是致诚的青年律师之一,在公益圈已有“法律小王子”的称号,从事面向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吴越就在何国科的带领下做实习工作,跟着听了很多会议和讲课。“跟何国科老师去开会的时候,是我第一次从别人身上看到一个自己10年后很想成为的样子。”


吴越(前排左一)和何国科(后排左一)

在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曾经在其他公益组织工作的经验也让吴越对自己在致诚社会组织的工作更加享受。因为她会想到:“哇,这个也是我们机构会面临的法律问题”,于是更有兴趣了解,更想弄明白这些问题。

 

同时,她感动于致诚不忘初心的公益态度。一次集体午饭时,同桌的律师提到拓展案源的途径之一是“抱大腿”,即寻找优质、有钱、影响力大的客户。这时,何国科说,致诚虽然能为很多大型基金会提供法律服务,但面对较小的、资源匮乏的社会组织,“该帮还是要帮”。这一句简单的话让吴越非常感动。她在平日里看得到,平时忙得不可开交的何国科,依然愿意以毫不含糊的态度去为资源较缺乏的组织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未来想做对社会有影响的事

在经历过几段公益组织的实习后,吴越现在发现,从政并非唯一影响政策、推动社会改变的途径。“还是有很多社会上的事情需要去做,同样可以实现我想要的目标,产生影响力。”


谈到未来可能从事的领域,吴越说,她一直很关切女性和性少数的权益问题,但同时也保持开放的态度。“毕竟将要学习的法律很多都是我从来没有接触过的,也许会发现现在还预见不到的兴趣和机遇。”


虽然对自己JD毕业后的规划还没有清晰的想法,但吴越知道,自己最想做的还是像公益这样能够改变社会的事,并且她想要回中国做。


在追求理想的同时,吴越也考虑现实因素——怎样更好发挥自己的优势、寻找适合自己的角色和路径?是否需要积蓄一定的商业资本,以更好地推动公益发展?但是,吴越表示,找到最佳途径之前,即使是在商业律所工作,她也会秉持自己对政治和公益的关注,在工作内外想方设法地参与社会正义的推行。



文 | 张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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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心舒:从学院到法院,总选择少有人走的路

周玥:我在致诚的120天,重新认识法律与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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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业珍为武汉市汉阳区小学生宣讲《民法典》

  2020年12月19日下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青教办组织30多名小学生在“武汉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开展主题为“学习《民法典》,做守法好公民”专项学法活动。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李春生安排志愿律师服务团成员、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周业珍律师为小朋友们主讲《民法典》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周业珍律师从事初中教育11年,现在做专职律师11年,教师与法律工作的丰富经验,周律师了解孩子、了解孩子的思想和行为,通过案例把民法典相关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讲得通俗易懂,生动有趣且切入小学生生活。

  一个小时的时间,周律师通过讲述法律事件和情绪调动,小朋友们全程积极思考,发现问题,回答问题,总结法律观点,评判当事人行为。 课后周律师总结:现在普法路径多、力度大,小学生也要有守法、维权、处理同学间纠纷的法律理念和能力。有的孩子提问创新,有的孩子对犯错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有的孩子保护隐私的方法巧妙……通过普法课,让新时代小朋友培养法治观念和学以致用的能力。

  湖北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李春生说,对未成年人大力宣贯《民法典》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委员会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在所内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通过模拟法庭团、法治宣讲团、未成年人法律服务团和其他不同形式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宣传民法典和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活动,让学生公民了解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从而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些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湖北律协未保专委会将对全省500多名未保志愿律师发出倡议,在本地区开展送法活动,每位志愿律师按司法部要求,每年开展不少于50小时的未保公益服务和办理2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以履行律师社会责任,为湖北省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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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旭坤为贵州省收养暨信息化业务培训班授课

  2020年11月25日至27日,贵州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中心在贵阳市举办一期贵州省收养暨信息化业务培训班,各市(州)民政相关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及未保中心工作人员共180余人参加培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应邀参加会议,并以《<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及工作中的应用》为题为参训人员授课。

  在讲课中,于旭坤老师从基本概念谈起,帮助大家明晰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的概念和理念;接着,她又结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大量实务案例,围绕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强制报告制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等进行讲解,为大家梳理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些主要变化;最后,于旭坤老师又对具体工作提出了一些问题以及她的思考和建议,期待能更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受益。

  会后,一些参训人员就怎么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怎么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何种情况下进行国家监护等内容,向于旭坤老师请教了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她逐一进行了解答。通过老师的详细讲解和问题解答,全体参训人员进一步加深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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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受邀参加肯尼亚“第12届儿童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宣传工作坊”

  2020年11月18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际交流部主任牛帅帅受Kenya Alliance for Advancement of Children(肯尼亚儿童权利促进联合会)邀请,参加了肯尼亚“第12届儿童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宣传工作坊”,并做了线上主题发言。

  肯尼亚“第12届儿童部门民间社会组织宣传工作坊”一直由肯尼亚儿童权利促进联合会主办。该会议将当地儿童保护领域的参与者召集到一起,交流与分享有关儿童保护的经验,促进儿童保护政策的制定,并努力为该地区的儿童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此外,该会议是当地儿童保护的重要平台,也是展示当地儿童保护的重要窗口。

  本期的主题是“伤害下一代的童工现象”,牛帅帅就我国应对童工问题的立法、行政等手段与参会者进行了分享。

  Kenya Alliance for Advancement of Children(肯尼亚儿童权利促进联合会)成立于1988年,是由15个青少年及女性关爱组织发起并组成的联盟组织。KAACR自成立始一直致力于在肯尼亚推广《儿童权利公约》,并积极监督、评估《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落实情况。目前,KAACR旗下有250个加盟成员。KAACR先后获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员地位、《非洲儿童人权和福利宪章》(ACRWC)观察员地位等。

  牛帅帅在发言中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发展现状,展示了中心对外开展的合作以及交流,并对A20会议的成功举办及后续支持计划作了分享。除此之外,还就本中心在童工保护领域所做的工作进行了经验交流。发言内容接着对中国童工的现状做了阐述,将目前中国使用童工的现象及中国政府应对童工制定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做了分享。最后对2019年10月份与肯尼亚儿童权利促进联合会之间进行的交流与合作进行了回顾,并对合作取得的成果进行了展示。

  牛帅帅的发言为此次会议提供了新的国际视角,得到了会议主办方的充分肯定与极大赞赏。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受邀为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等单位开展未保法讲座

  2020年11月17日下午,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爱之桥服务社等单位联合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讲座。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主任刘涛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儿童福利司副司长倪春霞出席会议,民政部儿童福利司、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爱之桥服务社等单位职工参加会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主任受邀出席会议,就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专题讲座。

  佟丽华主任全面阐释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重大变动以及对民政工作的重要影响,结合民政工作详细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完善代为照护制度、服务监督家庭监护、健全国家监护制度、建立救助热线和救助体系、加强网络保护等六个重要问题,并为民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了中肯而切实的意见和建议。

  刘涛司长表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意义重大而深远,为民政部门创新服务和管理指明了工作重点和方向,为开展儿童福利事业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此次讲座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后要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要求为指引,深入学习实践《未成年人保护法》,谱写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新篇章。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为北京市委宣传部培训班开展未保法律讲座

  2020年10月30日上午,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北京市委宣传部在朝阳区北苑大酒店举办一期“扫黄打非”工作业务培训班,北京市网信办、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文化旅游局、城管局、广播电视局等扫黄打非副主任成员单位、各区扫黄打非办公室、区文化执法队90余人参加。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主任佟丽华应邀出席培训班,并围绕“未保法修订的重大变化及对互联网行业的特殊要求”主题做了讲座。

  佟丽华主任结合实例,在讲座中从扫黄打非的国际人权背景、社交网络中的线上儿童性剥削、我国社交网络中的线上性剥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变化、扫黄打非护苗行动的使命等方面,以推进扫黄打非护苗行动工作为出发点,着重介绍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大背景下,强化互联网企业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在互联网上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的新规定新方法新措施。

  与会人员表示,佟丽华主任的讲座生动幽默,慷慨激昂,深入浅出,说服力强,与扫黄打非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作用。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领导也表示,今后将继续与佟丽华主任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展深入合作,为积极推进护苗行动加强培训和研究。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受聘为北京市“护苗”行动爱心大使

  2020年9月22日上午,在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北京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的“护苗2020”专项行动推进会在北京天桥艺术中心隆重召开。

  会上,北京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演员吴京、“凯叔讲故事”创始人王凯等6位同志为北京市“护苗”行动爱心大使。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军胜同志为他们颁发了聘书。接受采访时,佟丽华表示,将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继续努力,当好爱心大使,践行“护苗”行动,不辱光荣使命!

  在随后召开的护苗工作调研座谈会上,佟丽华作为专家代表首先发言。他表示,随着网络社交的快速发展,淫秽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日益加剧,突出表现在六个方面:由于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性,传统的淫秽色情制品更容易影响到孩子;伴随政府及司法机关对显性色情制品的打击,软色情的问题日益突出,隐晦地描述色情活动以及性暗示等文章、广告频繁出现;以儿童或者儿童形象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突破人类道德底线,在网络上一些隐蔽的空间传播;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引诱活动,导致更多孩子处于危险之中,在很多家长中间引发关注;出现了在不见面情况下的猥亵儿童犯罪,比传统的线下猥亵案件更难发现、侦破;出现了以网络为媒介发生在线下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猥亵等刑事案件。他还表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每年部署开展“护苗”专项行动对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意义重大,他将积极配合“扫黄打非”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他呼吁,更多父母积极参与到“扫黄打非”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更多互联网企业从战略上重视未成年人保护这项事业,制定平台自身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在优化平台网络内容的基础上,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佟丽华律师受聘为北京市“护苗”行动爱心大使

  主持会议的中宣部反非法反违禁局局长、全国“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中宣部新闻局副局长张强同志在会议最后的讲话中强调,“护苗”工作意义重大。“护苗”专项行动开展至今,“扫黄打非”部门在推动建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查办涉未成年人“黄”“非”案件、督促压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绿书签”正面宣传方面取得积极成果,但也要清醒认识到,“护苗”工作距离群众期待还有差距。此次活动目的是通过周密部署、广泛发动,采取更加坚实有力的举措,聚力攻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推动“护苗”工作取得突破、开拓新局。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联播、新华社等中央媒体和栏目对上述活动进行了专题报道。

通过肖利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受邀参加“社会组织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业务培训”

  2020年9月19日下午,第八届中国慈展会期间,中国慈善联合会举办了“社会组织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业务培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受邀参加并做主题发言。来自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近120位社会组织的代表参加了现场培训以及线上直播。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1年取得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多年来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尤其是人权理事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培训会上,中心国际交流部主任牛帅帅以“社会组织参与联合国机制”做了主题发言。牛帅帅在发言中首先就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及联合国系统构成进行了简要介绍。接着,牛帅帅结合中心多年来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活动的相关经验,就社会组织如何参与联合国活动、参与联合国活动中的技术性问题、社会组织参与联合国活动的目的和目标等与参会人员进行了分享并与在场人员进行了交流。

通过肖利娜

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少年司法国际研讨会召开

  01

  会议开幕

  2020年9月10日,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国际儿童法联盟(Child Law International Alliance)共同主办的“国际儿童保护热点问题系列研讨会”召开。本次会议聚焦“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少年司法”问题。来自南非、坦桑尼亚、印度、美国、中国、阿曼等国的专家、学者在会议上就会议主题进行了发言。来自泰国、菲律宾、肯尼亚、匈牙利、蒙古、印度尼西亚、马拉维、毛里求斯、美国、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布隆迪、柬埔寨等20个国家的116人报名注册了此次会议。

  主持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牛帅帅

  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少年司法是各国儿童保护核心问题之一,与儿童权益与福利直接相关。《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就本国的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规定,以保护因智力、心理等发育尚不成熟而不了解自己行为意义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各种现实原因,各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及少年司法体系都存在极大差别。本次研讨会,旨在帮助参会者了解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24号一般性意见》中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及不同国家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处遇措施,并就该问题展开交流。

  国际儿童法联盟理事 Catherine Mbengue

  会议开始后,国际儿童法联盟理事Catherine Mbengue女士做了开幕致辞。她在致辞中说,本次会议的主题与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紧密相关,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这一文件的内容和精髓的机会。作为一名儿童保护从业者,我多次目睹了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所遭受的巨大苦难,看到他们被置于不人道的环境和成人设施中,极有可能遭受强奸、性侵犯、酷刑等暴力及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这明显侵犯了儿童的权利。所以为了研究和改变这一现状,本次研讨会邀请了多位与会嘉宾相聚一堂,共同探讨该问题,希望对各位参会者的工作能有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02

  主题发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比勒陀利亚大学教授 Ann Skelton

  本次会议邀请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比勒陀利亚大学教授Ann Skelton女士就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24号一般性意见》中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基本立场以及背后的原因与理由与参会者进行分享。Skelton教授在发言中说,联合国第24号一般性意见取代了之前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儿童权利公约》中仅要求各缔约国必须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没有规定应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第10号一般性意见对未制定的国际标准作出了补充,其中委员会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该低于12岁。任何年龄低于12岁的缔约国都必须将最低年龄提高到12岁,并继续提高该年龄。随后,许多缔约国将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2岁。例如,南非的最低年龄只有极低的7岁,然后提高到10岁。现在,南非将最低年龄提高到12岁并会在五年内考虑再次提高年龄。

  但是,有些国家对第10号一般性意见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认为意见允许他们将本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例如匈牙利和丹麦。这些国家受到了委员会很严厉的批评,随后他们又将本国的最低年龄提高了15岁,恢复到之前。

  Skelton教授对一些国家正在讨论“可能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表示担心。她重申,各国不应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如果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过低,则应考虑提高该年龄。如果已经提高了刑事责任年龄,则应根据第24号一般性意见着重于改善儿童的刑事司法制度。

  在取代第10号一般性意见后,第24号一般性意见提出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升至14岁。在儿童发育和神经科学领域的书面证据表明,在12岁和13岁的儿童中,儿童的理解力和能力仍在发育,因此,他们不能理解其行为的影响或理解刑事诉讼程序。同时,青春期也会对儿童产生很大的影响。青春期是人类发展的独特阶段,其特征是大脑的快速发育,会影响儿童识别风险,承担风险和控制冲动的能力。往往儿童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应该注意的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孩子不能对其他事情做出决定。委员会要求各缔约国发布并考虑神经科学和发育心理学方面的发现,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应提高到至少14岁。

  Skelton教授强调,根据《公约》第41条的规定,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经具有比公约要求标准更高的国家不应更改或降低该标准。此外,鉴于儿童犯罪,国家对处于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儿童的处理方式不妥当,有些国家直接将儿童送往收容所,委员会对这种做法表示不支持。

  最后,Skelton教授指出了第24号一般性意见所涉及的一个新问题,即有些儿童的实际年龄可能超过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但是由于他们自身原因,患有自闭症或后天性脑损伤的儿童,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可能包含一切,各国应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来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03

  专家讨论

  在专家讨论环节、来自中国、美国、印度、坦桑尼亚的5位儿童保护工作者、学者就“各国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少年司法的立法与实践—国家视角”的主题分别从自己国家的视角进行了分享与讨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佟丽华主任在发言中提到,近年来有些国家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降低了国内法中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中国也有许多人主张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近年来出现的由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接下来,佟主任就少年司法体系进行分享。佟主任以美国与中国举例,美国设有专门的少年司法体系,而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例如在美国的体系下,被纳入少年司法体系的儿童数量众多,不可忽视。在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适用相同的刑事司法体系(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这是中国与许多西方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显著区别。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严重的危害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对此类未成年人,我们尚无法提供足够的矫正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来具体落实“收容教养”制度。大多数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触法的未成年人仅由监护人或父母管教,孩子的错误行为得不到纠正。例如,2019年,一名13岁男童杀死了一名10岁的女童,由于男童未满 14 岁, 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类事件引起公众反响,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佟主任表示不支持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对公众的担忧表示理解。他提出,如何在安抚公众与保护儿童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所有儿童保护非政府组织和专业人员必须面对的必然挑战。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最关键法律的修订工作已接近完成。社会各界期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可以完善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违法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办法。

  坦桑尼亚C-Sam执行人Kiiya KJ

  Kiiya在儿童保护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经验。他率先在坦桑尼亚成立了国家儿童求助热线,坦桑尼亚儿童在线保护工作组和坦桑尼亚失踪儿童。Kiiya在发言中首先介绍了在坦桑尼亚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坦桑尼亚大陆的最低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是10岁,而桑给巴尔岛的规定是12岁。但是在坦桑利亚存在一种例外就是:12岁(桑给巴尔14岁)以下的男孩是被认为没有从事性活动的能力,因此10到12岁的男孩会被免于追究与性犯罪有关的刑事责任。此外,Kiiya介绍了本国的少年司法体系尤其是法庭。在坦桑尼亚,如果儿童触犯法律,那么在庭审中应当由其父母或律师对其进行代理。而且法律要求,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应当在单独的房间中进行。少年法庭是由首席大法官负责的。2017年,全国范围内只有一个少年法庭。在2017-2020年期间,少年法庭数量增长至了130个。坦桑尼亚人口约为五千到六千多万,其中一半是18岁及以下的儿童。而在全国178个地区中,几乎有130个法院。所以,基本上有30或48个地区仍然缺少儿童法院,因而有时孩子和成年罪犯一起关押。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带至法院,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做到。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实施犯罪后,在定罪前会被带往“关押所”,这类的关押所专门为儿童设立的,不会关押成年人。全国范围内,有5所这样的关押所,从数量上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那么,未成年人被定罪后会怎样呢?理论上,未成年人被定罪后,应该被安置在特殊学校中,而不是投入监狱。但是,遗憾的是,在坦桑尼亚只有一所被批准的学校。在专门学校中,这些未成年人回到正常的课堂中,并且学习做一名好的公民,将来回归社会。所以判刑的目的不是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而是给他们提供专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中社会福利官员可以对他们进行管理,学校老师可以向其提供教育等。这才是我们的理想。

  印度DC Chamber创始人 Deepika Murali

  Deepika是一名印度的执业律师,曾经为许多犯罪受害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还参与了一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Deepika在其发言中提到,印度有两部法律中提到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一个是印度《刑法典》(Indian Penal Code of 1860)、另一个是2015年的《少年司法法案》(Juvenile Justice Act, 2015)。根据印度刑法典第82、83条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年龄在7岁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7岁以上不满12岁的儿童,在不具有判断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她又提到由于16、17岁暴力犯罪事件频发,尤其是性犯罪,引发了很多公众的不满。所以印度2015年《少年司法法案》特别规定,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的儿童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则少年司法委员会将先就其情节进行初步评估,再决定是否应将这种儿童案件作为成年人案件来审判。这一点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中的立场不符。这一改变实际上是屈服于公众压力。在此方面,他们做出了一项重大改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以评估在16至18岁年龄段内与法律有冲突的未成年人能否对其适用成年司法程序。如果评估结果认为他们具有进行这种犯罪的能力,那么可以在常规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将其视为成年人。现在,众所周知,这在许多层面上都是错误的,因为不能将孩子安置在成人的监狱中,不能使儿童与成年人适用相同的刑事司法制度。

  最后,Deepika结合本地极具影响的几个重大案件如Shilpa Mittal诉州(NCT)案,为大家介绍了印度在应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空白处的自省和立法尝试,以及这些政策在实践中取得的成果和不足之处。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蔡中曾中国中心高级研究员Jeremy Daum

  Jeremy在发言中提出,根据目前的研究结论,并不应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神经和认知科学的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力和认知程度都比较低,不能向他们施加和成年人同样严厉的刑事处罚。此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家庭暴力、教育环境、失业率、过快的城镇化等社会因素都有关联,未成人不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科以刑事处罚,不仅不会降低未成年人的再犯率,还会导致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侵犯。在他的发言中,Jeremy多次强调,如果要改变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的话,主张改变的一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提出科学的数据来论证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他说:“每当我提出上述观点,总会有人反问我:‘你对受害者的同情在哪里?如果是你的家人受到犯罪侵害,你会怎么办?’如果我是受害者家属的话,我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因为我会想复仇,但是复仇或报复并不是制定政策的立足点。”因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不应该以公众舆论意见为基础,而应该更多地搜集数据,为理性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未成年人适用的司法程序,应该和适用于成年人的刑事程序相区分,前者应该强调矫正,而非惩罚,并且运用非正式的民事程序,以及不同的处罚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朱光星

  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朱光星首先介绍了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框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八种严重罪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如果他们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2011年修订刑法时,对未成年人累犯、缓刑适用和前科报告等作了特殊规定。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不适用刑法第65条有关累犯加重处罚的规定。朱光星老师认为,这些条款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而言很有意义。

  近年来,一些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利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犯下严重罪行,逃避刑事责任。这使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很高,也给中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带来了更多挑战。目前,对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中国目前的收容教养制度还过于粗糙,对于适用对象和具体措施等,都没有实施细则。

  最后,朱光星老师指出,公众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和做出严重罪行的态度存在差异。一方面,公众认为未成年人不够成熟,没有能力同意进行性行为;另一方面,公众又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已经足够成熟,应该受到跟成年人一样的刑事处罚。然而,在性同意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这两个不同的问题上,对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应该有一致的判断。朱光星老师认为,调和两个问题之间的张力,需要更多的研究来提供支持。

  04

  问答环节

  主持人:国际儿童法联盟研究员 赵越

  菲律宾近年来先后将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降低到12岁,现在又降低至9岁(2019年众议院已通过该法案)。这一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受到了国内许多儿童保护机构的反对。

  本次会议中,来自菲律宾最大的儿童权利组织联盟Child Right Network的Richard Dy在问答环节首先回应了参会者对于菲律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案的疑问。目前菲律宾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5岁,12岁到15岁的儿童若进行严重犯罪或多次犯罪则会接受未成年犯罪改造,但是,2016年开始的一项法案拟将刑事责任年龄进一步降低到9或12岁,Child Right Network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通过发起题为“儿童并非罪犯(Children are not criminals)”的社会运动呼吁民众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通过游说立法者和相关机构阻止法案通过。

  Richard认为,菲律宾儿童犯罪的问题核心并非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儿童司法体系流于形式,迟迟得不到落实,他希望主题为“儿童并非罪犯”的一系列倡议和活动可以改变菲律宾民众对于儿童犯罪的看法,让大家意识到目前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合理的,这一年龄限制不可以降低。经过努力,目前大多数民众反对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且降低形式责任年龄的法案目前也没有任何推进。Richard与Child Right Network将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倡议上升到国家层面,通过识别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协调相关组织的联盟以及倾听来自民众的声音进一步推动菲律宾刑事责任年龄和儿童司法制度的完善。

  此外,来自肯尼亚、中国、马拉维的参会者也就相关问题与发言人进行了交流。

  05

  结束语

  当前国际环境下,尽管不同国家在政治、经济各个领域都容易出现分歧,但是在儿童保护、儿童健康成长这一项涉及人类未来发展的事业上,大家应该有着最广泛的共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与国际儿童法联盟希望通过儿童保护领域热点问题国际研讨会的举办可以更多地凝聚儿童保护领域的共识,加强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06

  主办方介绍

  国际儿童法联盟是一家在瑞士日内瓦州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国际性社会组织,是日内瓦欢迎中心(International Geneva Welcome Center)非政府组织服务处(NGO Service)的正式会员。国际儿童法联盟由中国儿童保护律师佟丽华先生,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官员、儿童保护专家Catherine Mbengue女士等人共同发起,其使命是通过联合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儿童保护法律专业人士,共同促进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以及各国儿童法的完善和落实,以此推动儿童保护事业的发展。国际儿童法联盟强调儿童保护类组织在各自国家发挥的重要作用,致力于推动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国际儿童法联盟重视法律行业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促进法律领域专家团队的壮大。国际儿童法联盟在全球范围推广“儿童法倡导者计划”,并积极参与儿童法的研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适当平台普及、传播儿童保护领域的信息和资源,努力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儿童权利立法、促进在国家层面建立和执行强有力的儿童权利法律框架,并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Beijing Children’s Legal Aid and Research Center)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社会组织,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并于2011年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为全国各地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已经搭建了一个千名公益律师参与的儿童保护网络。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从事儿童保护的实证研究,并以实证为基础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儿童保护建议和方案。

通过肖利娜

黄石律协未保委荣获“黄石市巾帼文明岗”称号

  2020年4月21日,湖北省黄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简称“黄石律协未保委”)荣获黄石市城乡妇女岗位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授予的“黄石市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给复工复产的黄石律师行业带来了喜讯。

  黄石律协未保委由五十余名热心公益的律师组成,是黄石市律师协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被黄石市妇女联合会授予“二〇一八年度黄石市三八红旗集体”称号。委员中女律师居多,是律师行业的“半边天。自成立以来,这支女律师队伍充分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发挥爱心、耐心、热心等优势,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宗旨,坚定贯彻黄石市司法局和黄石市律师协会关于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指示精神,加强与公检法、妇联、团市委的协作,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大力开展普法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增强学法用法、遵法守法意识,注重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近年来,硕果累累。

  一是建立系列保障机制,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市律协未保委已与市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形成密切衔接,如:公检法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须为其指派未保委的律师法援援助,应邀参与检察院的公众开放日活动;积极开展律师服务进社区,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知识;参加最高法少年家事审判工作调研会。张志强代表未保委参会,会上将未保委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开展及成果进行汇报,得到最高法领导的肯定。

  市律协未保委承办全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注重未成年犯的跟踪帮教,成功帮教200多名未成年犯回归社会,曾帮助多名抢劫犯、盗窃犯等重归学校考上大学,引导他们走上正常人生路。未保委鲁彩萍律师办理的援助案例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百优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徐娟、谢福香等多名律师的案例获“黄石市十大法律援助精品案例”。

  二是积极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市律协未保委在市司法局、市律协的领导下,长期坚持开展法治教育活动,宣讲100多场,普及人数达3万余人。近年来,鲁彩萍、罗洁、刘明霞、谢福香、陈炳、李建华、张志强、徐娟等律师分别进入民主街小学、湖北理工学院、黄石市特殊教育学校、黄石市十七中学、大冶中专、大冶有色、黄石市第九中学等学校举办法治宣传讲座、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系列法治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法制观念,远离犯罪。2018年,市妇联在西塞山区举办了9月份第一场“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巾帼宣讲报告会,鲁彩萍律师分享了个人和市律协未保委团队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及妇女的经典案例,号召广大女性要牢记“初心”,尽己所能帮助未成年人和妇女,服务社会,得到大家好评。

  三是全力推进“七五普法”之法治安全进校园活动。在市司法局、普法办和教育局的部署下,黄石律协未保委承担了2017-2018年全市的“法治安全进校园”的宣讲活动。在市司法局指导下,未保委成立了由鲁彩萍、罗洁、李建华、刘明霞、谢福香等八名律师组成的宣讲团。宣讲团律师不畏难,不退缩,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备课,精心做课件,每名律师都宣讲几场,到黄石实验中学、三中、十六中、沿湖路小学、民主街小学等学校宣讲,全程视频录播。全市所有中小学生能同时、反复观看法治宣传课录播视频。2018年11月22日至30日,宣讲团成员顺利完成全部任务,为黄石律师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四是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市律协未保委鲁彩萍、陈炳、罗洁、刘明霞等8名律师被选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教育,主动协助学校加强德育工作,积极参与校园及周边环境和治安整治,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和正常教学秩序,形成律师与学校联动互动工作格局,有力推进了平安校园、依法治校工作。

  市律协未保委还充分发挥微信、新媒体优势,定期发布该委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会议、开展法制宣传、送法进校园等工作动态,传播正能量,向未成年人多方位普法,形成良好的法治教育氛围。另外,未保委还积极开展送温暖、学雷锋等公益活动,每年坚持到市儿童福利院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多次组织女律师到社区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

  今后,黄市律协未保委将在市司法局、市律协的领导下,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以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继续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通过肖利娜

如果年轻人问我,我想加入公益机构工作,我该怎么回答?



“我想加入公益机构工作。”


如果年轻人这样问我建议,

我该怎么回答?


作者

Cindy 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秘书长



身边有年轻人问我:“Cindy姐,我就快毕业了,一直对公益感兴趣,想进入公益机构工作,您能给我一点建议吗?”

 

当被这样问道,我感到荣幸又忐忑。我该怎么回答他?作为一个专职公益人,我很乐意给他一点具体而中肯的建议。

 

我们知道:“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by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树叶况且如此,何况复杂多样的人类呢?每个人的实际情况、能力、理想都不同,判断一个人是否适合进入公益机构工作,能否做的久、实现自我价值、创造社会价值,注定没有标准答案。

 

我思考了很久,打算先给他三条建议,请他在决定前认真考虑:


  1. 了解你的真实想法。

    了解你希望进入的公益机构、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

  2.  观察你自己的能力。

    看是否与公益机构、工作岗位需要的能力相互匹配;

  3. 听听小伙伴怎么说。

    听听十几位曾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的小伙伴怎么说。


考虑清楚以上,你依然坚持初心,我建议你立即向心仪的公益机构发送简历。


那么,我为什么要写这篇文章呢?

 

在我加入公益机构以前,我有5年多时间在公司做HR,主要负责招聘、培训及内部制度的建立。进入公益机构工作,也有8年多的时间了,期间我曾经和近百名中、外实习生共事过。我也见过很多带着理想而来,经过一段时间离开的人。根据我的这些观察,我想写下一些建议提供给年轻人参考。

 

如果问我“公益机构需要什么样的年轻人?”我的回答就一句话:公益机构不仅需要年轻人有公益心(情怀),还需要年轻人有才华(能力),并能持之以恒(坚持)。如果你看完这句话就懂了,后文大可不看。




全文大约7800字,读完大约需要10分钟


01/

真实地面对自己

——“Hi,guys,你为什么想加入公益机构?”


真实地面对自己的内心想法


这里的“年轻人”,不是指容貌和年龄上的年轻人,而是指大学(本科、研究生、博士)即将毕业,正面临择业的人;或已有一些其他行业的从业经历,但对公益行业还是新人的人。

 

年轻人面临择业时,经常会迷茫:是往左还是往右?是北上广深还是回到家乡?是先赚钱还是先公益?是去商界追求人生的巅峰?还是成为草根去实现梦想?…… 但越是这个时候,越要沉住气,别让一腔热血替你做主,先让心静下来,和心聊一聊:“Hello,my heart,你究竟想要什么?”

 

大伙儿还记得《庆余年》里的范思辙吗?他很有特点,就是爱钱,爱好是赚钱,理想是赚钱。同时,他也有理财天分,善于把握商机。他与范闲合作开“澹泊书局”卖书,开业后他心心念念的还是赚钱。范思辙的优点是清楚自己要什么,有清晰的目标,有具体的行动,并一直在努力。


图片为影视剧《庆余年》截图


当然,这是戏,让我们穿越回现实,先来听两个小故事。


NO.1 第一个年轻人的故事


有一个学法律的年轻人,梦想是成为优秀的商业律师,用过硬的能力征服各种客户大佬,搞定各种商业谈判、合作,设计各种合同帮客户防范风险,起草各种制度参与企业内部治理,最终成为智慧爆棚的企业外脑——高级顾问。


于是,他申请去商业律所实习,作为助手跟随律师办案,在办案过程中详细了解了律师的工作,也见证了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权益又要坚守法律底限的两难,他喜欢这种挑战。很快,他向实习的律所投递了简历,希望成为律师助理。后来,他如愿以偿进入律所,在实际业务中学习和积累经验,逐渐从律师助理成长为职业的商业律师。


图片为影视剧《精英律师》截图


NO.2 第二个年轻人的故事


第二个学法律的年轻人,他当初学法律是受到武侠小说中大侠们仗剑天下,扶危济困的影响,他的理想就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大学快毕业时,他在网上查到了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团队,申请去实习。


在法律援助接待大厅,他见到了很多来咨询的当事人,通过与他们零距离的接触,他了解到生活中有很多课堂上没讲过的困境和难题。在协助律师办案过程中,他看到了做公益律师的辛苦,没有商业律师光鲜和高收入,但他也收到过当事人发自肺腑的感谢,他更加确定了初心——做一名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入职后,他跟随前辈律师办案子,从不怕苦,很快成为团队中的骨干律师。


图片为电影《辩护人》截图


我们说,这两个年轻人和范思辙一样,都很清楚自己想要什么。他们通过一次深度的实习,对向往的工作岗位及公益机构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再次确认自己的选择,而后再行动。当然,最初的职业选择不代表永远不变。听见内心的声音会带给我们一份平静和笃定,当我们在工作中遭遇逆境,或当我们受到外界的诱惑,我们会因为“我在做我想做的事”而更有勇气和力量去应对。


图片源自网络


真实地面对自己的现实生活


OK,年轻人,假设你已经清楚自己想要做什么了,还是先别急,再多问自己一个问题:你为现实生活做好准备了吗?


目前,公益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偏低,这是事实。其实我想说,公益机构和其他机构一样,都需要专业化的工作人员,比如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宣传推广和技术支持等。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去持续科学地开展公益项目,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才能得到更精准的帮助,公益事业才能更健康的发展。所以,公益机构同样需要吸引专业人才,不仅如此,公益机构需要更优秀的专业人才。因为在专业性之外,我们还需要人才有公益心。但是,公益机构与人才之间总是隔着一片现实的江湖,大概是因为:


第一,公益机构对人才要求更高,但能提供的报酬却偏低。


我们刚说过,公益机构需要既有公益心,又有才华,还能坚持的人才。实际上,这样的用人要求已经远超商业雇主(商业雇主要求任职资格+职业技能都符合即可),但公益机构却无法提供与商业雇主相若的报酬(薪资+福利)。这边,年轻人一边面对公益理想,一边面对现实生存,陷入选择的两难。公益机构对人才要求高但报酬低,这就是那片直接把公益机构与人才隔开的江湖。


图片为电影《大话西游》截图

片尾曲为《一生所爱》


当然,公益机构还有人才培养机制不够成熟、年轻人职业发展路径不清晰等等问题。不过,公益机构也有自己的优势,比如有施展才华的舞台,人际关系友善等。我们不在这篇文章中讨论公益机构除薪酬外的优势劣势。


第二,社会上有一种认知,做公益就不该拿工资,更不该拿高工资。


这种深深的误解,不知从何时起深入人心。要说清楚原因,我们要分清楚两种人。


第一种人是志愿者,根据《志愿者服务条例》,“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服务是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慈善行为,志愿者不在公益机构领取报酬,但可以获得补贴(补贴是因参与慈善活动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志愿者通常另有一份全职工作,那份工作的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


第二种人是公益机构工作人员,他们是在公益机构全职工作,负责执行公益项目、开展慈善活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这是他们的本职工作,他们因此在公益机构领取报酬,这份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他们在公益机构领取工资就像在其他企业领取工资一样合理。如果他们工作能力强,按照“绩效考核”(企业通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结果,他们理当获得与绩效考核结果相匹配的报酬,这是企业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做法。


可能有人会说,你看那么多公益项目执行不力,物资和善款去向不透明,还希望我们捐款人同意在捐款中留出几个百分点用于公益机构的项目执行成本?我们理解大家的质疑,因为部分公益机构暴露出来了一些问题,我们不应也不能回避。但我们也想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机构都项目执行不力或物资、善款去向不透明。大家要给公益机构自我纠错、改进发展的机会。如果没有这几个百分点善款的公益项目执行成本,机构房租、人员工资、执行项目的必要费用从哪来呢?公益机构如何吸引专业人才呢?


图片源自网络


结合以上两点,建议你考虑:未来的几个月,如果公益机构提供的报酬偏低(会根据资格和经验而定,而且是暂时的),你能否支撑租房、吃饭、交通等基本生活费?最好做3-6个月的准备,同时和家人充分沟通,争取获得家人的理解与支持,比如诚恳地告诉家人:做公益是我的理想之一,我希望用半年时间尝试,看看公益行业是否适合自己,然后再决定未来要走的路。


当你去公益机构面试时,可以在提问环节或面试结束前,礼貌地询问面试官工作岗位的报酬(如工资、保险及有无其他福利),再衡量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看能否承担。建议你选择一份有基本保障的工作,做公益不等于燃烧和掏空自己,不等于“凄凄惨惨戚戚”地过日子,做公益也要每天有安全感、尊严感和幸福感。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图片源自网络


看到这,你也许会一边长叹,一边作势拂衣而去。请等一下,我给你讲第三个年轻人故事。


NO.3 第三个年轻人的故事


大约7年前,一个年轻人来我们单位面试,他是学法律的(顺便说一下,因为我们单位是公益法律援助机构,所以大部分同事是学法律的)。那时的他大学刚毕业,只身从南方小城来到北京。面试时,他说起做志愿者的经历,他一直在参与一个培养年轻法律人的公益社团,在其中负责具体工作,比如组织线上分享和线下论坛,这些活动让很多年轻法律人聚在一起,成为志气相投的朋友,他自己也收获了成长和友谊,他虽然投入很大的精力,也不拿钱,但特别快乐,感觉自己做的事很有价值。而他的理想就是用法律知识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所以来应聘专职公益律师。

 

刚入职,单位给予他本科生的待遇,那份薪资刚够他负担北京的基本生活。开始的2年,他快速学习和积累经验,从律师助理成为一名能独立办案的援助律师。到了第3年单位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为草根型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主任鼓励他积极参与。他全身心地投入,一边做大量的社会组织法律、政策和案例的研究,一边为几百家社会组织开展了公益培训。他在这样的历练中成长,收入虽然没有太多变化,能力却有巨大提升。

 

他逐渐被业内人士认可,不断有社会组织聘请他做法律顾问。从第一家到几十家,业务领域也不断拓展,涉及建筑、环保、科技、自然、文化等方面,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复杂多样,他和团队成员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提升专业性。现在,他是单位的专家型人才,薪资也得到了与能力相匹配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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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年轻的你进入公益机构后,要确定一条自己想走的路,然后心无旁骛地坚持走下去,在这个过程中,你的能力和薪资会成正比增长,你脚下的路会越来越宽,最终你会收获一方事业的舞台,并不断在这个舞台上创造价值。


年轻人,你准备好了吗?



02 & 03/

观察你的能力 & 听听伙伴的建议

——公益机构需要员工具备哪些能力?

——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过的小伙伴有什么感受?


说完第一个建议——follow your heart/了解你的真实想法,我们进入实操板块——了解公益机构需要员工具备的能力。简单归纳了6点,并不全面,是给大家的1.0版建议,相信你会在此基础上有所体会和顿悟,发展出更高级的版本。

 

这6点是:沟通、规划、合作、学习、好心态和靠谱。前4种可以叫做工作能力,后面2种更像工作态度。具体了解之后,先观察自己,看看是否现在就俱备这些能力?如果只能做到一部分,可以从现在开始,把这6面小旗子立上,然后在每天朝着它们前进。

 

我们会引用几位曾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的小伙伴的想法,他们平均年龄24岁,目前本科刚毕业、正在读研或读博或是加入公益机构不久,他们的思考可能对你有所启发。


No.1 沟通


讲好公益故事;沟通达成合作。做公益常常要讲公益故事,别误会,不是添油加醋地讲,是把我们做的公益项目介绍给大家;把项目执行过程中捐赠人、受益人和志愿者的故事讲给大家;也把抽象的公益理念用生动的语言传播出去,让成年人和儿童都能理解并愿意参与公益。我们不仅要在国内讲好公益故事,将来,也要在国际上讲好中国公益故事。


  • 口头表达能力:介绍公益项目,讲解公益故事,传播公益理念;

  • 书面表达能力:起草项目建议书、活动方案、宣传文案、新闻报道;

  • 外部沟通合作:与受益人、捐款人、合作伙伴、上级主管单位、企业、媒体等多方沟通合作;

  • 内部沟通协调:与同事、主管主动沟通;跨部门合作,积极沟通协调;能提出好问题和建议。


佟丽华律师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路易斯先生


在读研究生的雨欣说:“从硬件实力来讲,需要不俗的文笔、有见地的想法、足够的专业知识,并掌握基本的活动宣传能力。”

 

在读法律博士的恩博说:“需要人际沟通能力;与不同人合作的包容度;勇于创新和尝试的意识及勇气;对社会正义问题始终不变的热情和终极关怀。”

 

即将读法律博士的小玥玥说:“良好的表达能力:会讲故事,能做elevator pitch也能具体讲项目的起源和历史等。”


法律援助律师正在与当事人沟通


No.2 规划


规划能力让公益工作更有序和高效,避免杂乱和拖延。


  • 时间管理能力。将工作任务区分“重要又紧急、紧急、重要不紧急、不重要也不紧急”,再合理分配时间,保证“重要又紧急”和“紧急”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推荐:《时间管理》

作者:【美】吉姆·兰德尔


  • 制定工作计划。每天都做工作计划(做工作笔记),将工作任务、目前进展和截止时间都记录清楚。每天下班前检查一次,没做完的工作提醒自己隔日继续跟进;

  • 工作自律能力。有了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对自己工作完成质量也有标准,每天自觉推进工作,无需他人监督。当然,也要不断学习好的工作方法。


PDCA 工作方法,图片源自网络


即将读法律博士的小玥玥说:“高效工作,关注细节:主要体现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向商业项目执行看齐。”

 

本科毕业,即将成为实习律师的正正说:“我觉得公益机构需要的年轻人首先能踏踏实实把工作做完,其次是能够借助自己的年龄优势提出公益执行新方法的人。”


实习生小玥玥在基金会理事会议上认真做会议记录


No.3 合作


做公益不是单打独斗,要学会与他人和机构合作,优势互补,整合资源,为受益人提供更综合的帮助。


  • 突破专业局限。每个人、每个项目、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比如我们基金会的“小额爱心资助”项目,专业领域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项目特色是与法官、检察官和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共同合作,为在案件中受到伤害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孩子提供小额的爱心资助款。现实中,在案件中受伤的孩子往往也需要心理疏导和医疗救助,所以,我们经常和心理援助及大病救助等公益机构合作,为项目中的孩子提供综合性帮助;

  • 更宽广的视野。在国内做儿童保护项目时,我们也关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孩子,如非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也有很多孩子需要保护和关爱,我们希望将公益经验分享给那里的儿童保护工作者。2018年,我们搭建了一个供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公益机构交流分享的网络平台,和阿里巴巴集团一起邀请了20家机构的负责人来到北京,共同交流儿童保护的经验和挑战。合作,不仅是与国内的人和机构合作,也是与其他国家的人和机构合作,把大家的力量团结起来共同推动儿童保护事业。前不久,在马云基金会的理事会上,李连杰先生说:“中国情怀不只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真正的‘胸怀天下’是帮助人类。”


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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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去支教的小雨说:“我想毕业后先进入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投行这样治理世界贫困问题的国际组织,或联合国的分支机构,拓宽自己的视野,以一个广阔的世界视角去重构自己的认知。”

 

在读法律博士的恩博说:“真正关注与自身不一样的群体,打破习惯和偏见的束缚,在自我反省的同时推动社会变革。”


那些和我们一起工作的会发光的实习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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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学习


公益组织也需要科技的力量,需要持续创新需要学习能力强的人。学习是内在的自我驱动,发自内在的想学习的意愿来自好奇心,来自对自身成长的要求。学习能让人突破舒适区,掌握新技能和新知识,关键时刻能承担大任。


  • 虚心好问。遇到问题或希望得到建议时,虚心向同事或前辈请教;

  • 学习创新。面对新技术、新知识,主动上网学习解锁新能力。比如:音、视频编辑、使用抖音等新媒体等,用新技术、新知识推动公益;

  • 深度思考。思考问题不停留在表面,能看到问题背后的原因,全面、深入地思考再提出建议;

  • 主动反馈。在平时的工作中,主动向主管反馈工作进展;每周或每月,主动请主管对你的工作给予反馈。


实习律师、公益新人陈强说:“公益机构不同于商业机构,在人员、岗位对应方面无法面面俱到,因此不论加入哪种公益机构,都建议学习一些基本的计算机知识、音视频编辑知识,另外最好是有一些宣传方面的能力。”

 

即将读法律博士的小玥玥说:“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包括追随当下热点,学习多样的新媒体技术,用以呈现自己的项目,以及面对行业内的新技术如区块链慈善信托等,都要有学习的意识。”


一起拍抖音普法剧,<< 滑动查看全部图片 >>

致诚律师,抖音号:2153466614
基金会,抖音号:1890967802


No.5 好心态


做公益的人需要有好心态,情绪稳定、内外一致和抗压力强。这些态度能让公益人更平和地看待一切,面对和解决问题时会更客观和理性。


  • 情绪稳定。当公益人面对大众的质疑或当事人的悲惨境遇,要避免自己陷入情绪的漩涡,先让情绪平复下来,有助于发现问题及背后的原因、理性地解决问题;

  • 抗压能力。公益机构的员工常常一人身兼数职,有时一人要同时执行多个项目,与内外部、多方沟通,合理规划工作时间,掌握好方法和新技术,有助于我们在压力下高效、高质地完成任务;

  • 内外一致。人的内在和外在是一个整体,语言和行动也是如此。内在或外在,“时时勤拂拭,勿使染尘埃”,保持觉察,保持内、外部环境的整洁(外部环境也包括生活和工作的场所)。语言或行动,说过的话就记住,既然答应了就做到。做到表里如一,内外一致。

即将出国读研究生的安妮说:“抗压能力。任何一种工作都是辛苦的,公益领域的服务内容在当前十分艰巨,更牵涉到从业人员每日的情绪投入。不像营利组织以生产利润为目标,只要履行规范的生产程序即可,无需投入过多的感情,公益领域的工作者在给他人带去力量的同时也应重视自身的心理建设,要具备长线作战的准备,更要比公益服务对象更坚强。”

 

正在读研究生的雨欣说:“从心态方面来讲,需要足够的热情和面对失望的现状继续坚持的韧性。”


中外实习生们

点击阅读原文,可报名 https://zcpi.org/intern2/


No.6 靠谱


公益机构特别需要靠谱的年轻人。借用罗振宇的一句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凡事有交代。”靠谱,是一种高度的责任感。举个例子,有一个新人,你交给他工作,他用心听也认真记。如果哪里没听懂,他一定会问。如果全听懂了,他会主动去做。在做的过程中,他会主动向你汇报进展,遇到问题或有建议时,他也会主动与你讨论。工作中截止时间到来前,你一定会收到他回复的工作成果。这么靠谱的年轻人,我想不仅公益机构需要,任何机构都需要吧!


  • 记得截止时间。工作任务的截止时间是条红线,定下来就一定要按时完成,不需要主管提醒,有变化时要及时主动地与主管沟通,以便调整工作计划;

  • 经过多次确认。不随便回复别人,经过确认后再给出结果。自己的文章,请同事帮助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再发表;

  • 做事有始有终。项目开了头,就要有交代。哪怕人被调离项目了,每件事都要交接清楚,记载明白,做到有始有终;

  • 不找任何借口。出现问题,第一反应不是找理由,更不是推卸责任,先找自己的原因,有问题马上改,这是责任感。

 

以上,是6种工作能力和态度,一共20个小细节 ,期间穿插了几位在公益机构深度实习过的小伙伴的思考。年轻的你们不用有压力,这些习惯我也不能百分百做到,我也在朝着这6面小旗子的方向不断努力。


最后的小故事


最后,我再讲一个小故事。这个小故事在我初入职场时曾激励过我,当别人告诉我“什么人到那个环境久了都会变成那样”时也曾提醒过我。


《做一粒咖啡豆》


把胡萝卜、鸡蛋和咖啡豆分别放入三个锅中去煮,开始坚硬的胡萝卜煮完以后变软了,原来柔软的鸡蛋煮完变硬了;而咖啡豆却与水融为一体,让水变成咖啡。一颗平凡渺小的咖啡豆,面对一锅滚烫的沸水并没有变软或只是自己变硬,而是让这一锅水变得香气浓郁,无比美味。


年轻人,你愿意成为这样一粒咖啡豆吗?


阅读Cindy和实习生的相关文章


01 面对疫情,我们应当寻找解决办法,还应当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
02 看见公益圈的问题,我更爱我的工作了——我的年终总结
03 我在致诚的120天,重新认识法律与公益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楼

电话:010-83802213

邮箱:zzertongguanai@163.com

网站:zhongzhiertongguanai.org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中致儿童关爱基金会

通过肖利娜

张行进被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2020年1月,全国律协未保专委会委员、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行进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

通过肖利娜

不忘初心获表彰 牢记使命结硕果 湖北省律协未保委岁末享受高光时刻 主任上台发言 委员获奖连连

鲁 彩 萍

2019年12月29日,湖北省律师协会在法学家之乡仙桃市隆重召开第三届湖北律师论坛暨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纪念大会,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迎来高光时刻,未保委主任李春生在论坛上交流论文,5名未保委委员荣膺全省律师行业突出贡献奖。

在第三届湖北律师论坛上,省未保委主任李春生上台交流了论文《卅载深耕,向法而行,坚守法治的力量——我的律师执业之路》。李春生主任以时代发展为经,以自己执业经历、政协委员履职尽责、公益服务内容为纬,饱含深情,娓娓道来,通过30多年律师执业、20年政协委员人生经历、15年未成年人公益活动,让每一位听众都深切体会到了他的“见证、践行、传承、奉献”八字感受的含义,也让大家了解了他带领省律协未保委持续10年开展“湖北火凤计划”帮助未成年犯学习技能融入社会的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李春生主任的分享演讲赢得了全场热烈的掌声和好评,让大家领略了未保委律师的风采,熟悉他的多位律师对他表示祝贺和赞扬。

在随后进行的律师制度恢复40周年纪念大会上,省律协为树立行业典型,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广大律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对全省律师行业10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100名律师进行了表彰。省律协未保委委员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杨彦萍律师、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的鲁彩萍律师、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的万珏律师、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的郑进东律师荣获律师法律援助突出贡献奖;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的耿璟律师荣获女律师突出贡献奖。

除李春生主任的论文《卅载深耕,向法而行,坚守法治的力量——我的律师执业之路》之外,未保委委员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胡斌律师的《坚持三个“引领”,做好三个“注重”,助推律师事务所党建与所建融合发展》,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杨艳律师的《专业精细化与业务团队化的运行机制与执业优势》,瑞通天元(十堰)律师事务所曹贞律师的《我的律师执业之路》都入选了第三届湖北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李春生主任作《我的律师执业之路》分享演讲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粒和前任副会长柳平律师祝贺未保会取得的成绩,与未保会委员合影

 

获奖的省律协未保委委员表示,未保委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成绩属于过去,将不忘初心,甘为未成年人和法治的孺子牛,继续贯彻落实省律协未保委的部署安排,扎实工作,履行律师社会责任,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主任李春生、副主任骆修锋、委员鲁彩萍、耿璟、万珏合影

省律协副会长汪秋怀祝贺鲁彩萍律师获奖

通过肖利娜

张志强参加最高法少年家事审判工作调研会

  2019年12年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工作调研会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召开。黄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志强律师作为黄石律协代表参加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黄石中院刘少军院长主持,最高院研究室江继海主任、北航最高院少年司法研究基地孙子尧、梁勀、湖北省高院法官杨志斌、罗明正、武成凤出席本次调研会,黄石下辖各区法院、检察院均派员参加。

  会上,张志强律师将律协未保委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进行汇报,并受到最高院领导的肯定。

  江继海主任高度肯定了黄石市作为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中的重点城市在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对后期工作开展方向、开展模式提出了要求,重点表示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加强与律师协会、共青团、妇联等机构的密切合作以落实审判的有序开展。

  最高法调研室江继海主任对黄石未保工作予以肯定。

通过肖利娜

李红伟到东北师范大学大连保税区实验学校开展普法讲座

  近期频繁出现因学生引发的暴力性事件,“校园暴力”再次成为热点话题,为构建和谐安全的校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司法局的部署下,应东北师范大学大连保税区实验学校的邀请,2019年11月14日下午,全国律协未保专委会委员、辽宁律协未保专委会委员、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红伟律师作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治讲师团的成员,与杨静丽、杨继辉、张光宇、王广才、伊爽等律师成员一起到东北师范大学大连保税区实验学校以“拒绝校园欺凌,共建蓝天校园”为主题为全校中小学生及老师进行公益普法讲座。

通过肖利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参加“2019北京公益慈善汇展”

  为期 3 天的“2019 北京公益慈善汇展”于2019年 11 月 7 日在全国农业展览馆拉开序幕,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参加展览。

  本次“汇展”由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共同主办,是在原“北京社会公益汇” 与“北京慈善周”基础上整合并更名而成。北京市工商联、北京市妇联、北京市残联等相关单位领导出席开幕式。北京市委社会工委书记、北京市民政局局长李万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自2011年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以来,一直活跃在国际舞台上,作为中国社会组织声音的代表,中心的诸多工作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次展览青少年中心从政要来访、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参与国际会议、搭建国际合作新平台、国际实习生六个方面对中心涉外工作进行了展示。中心的工作模式以及取得的众多成果引发参会者浓厚的兴趣,包括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文化参赞苏裕在内的众多参会者来到中心展位了解工作。

  中心项目负责人石纯毓向印尼驻华文化参赞苏裕先生介绍中心工作

  8号上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参加了关于商业、公益、学术界人士谈公益的思考与探索主题演讲活动,与阿拉善SEE华北项目中心主席朱仝、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康晓光共同作为嘉宾进行演讲,恩派公益创始人、主任吕朝主持活动。佟律师介绍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际化道路的探索和现状,并提出三点给年轻公益人的建议:第一,了解国情去参与全球治理才会更有底气;第二、时代变了,视野必须改变,现阶段我们需要以国际视角看世界;第三,无论文化还是工作,我们该有信心参与全球治理。

中心主任佟丽华受邀参加主题演讲活动

  9号下午闭幕式期间,主办方为汇展志愿服务机构颁发了纪念章,征集了2020北京公益慈善汇展主题、招募参展单位,并邀请市民政局副局长卢建、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副主任庞庆涛、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心副主任高学东等领导做了发言。至此,本次公益展圆满结束。

通过肖利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参加巴黎和平论坛

  2019年11月11-13日,第二届巴黎和平论坛在法国巴黎召开。巴黎和平论坛由法国总统马克龙在去年纪念一战停战百年之际发起,旨在推动多边合作,应对全球挑战。

  第二届巴黎和平论坛的宗旨是创新全球治理的手段,鼓励与会各方就全球治理领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论坛通过探讨国家、城市、地区、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公司等之间的合作,促进多边主义的发展。此次论坛汇集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地方及国家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机构、大型公司、大学、媒体等代表6000余人参加,包括30多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近百个官方代表团出席。与会者围绕完善全球治理、维护多边主义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议题展开讨论,推动创新解决方案以应对全球挑战。

  论坛议题涉及和平与安全、环境、发展、包容性经济、新科技、文化与教育六大跨领域主题,除了各种形式和主题的圆桌会、辩论会、对话会、头脑风暴、大师课等之外,论坛现场还有114个有关上述6大主题的精选项目以展台和展板的形式呈现,参与者可以获得丰富全面的信息,并与项目的发起者进行互动交流。据悉,本届巴黎和平论坛开幕前收到了来自全球115个国家和地区的700多份项目展示的申请,最终选出了114个项目在会场进行展出。论坛将从中遴选出最具潜力的10个项目,并负责孵化一年,通过项目落实为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解决方案。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作为国内一家专门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受邀参加了此次巴黎和平论坛。近年来,青少年中心一直在致力于推动搭建以发展中国家儿童保护类社会组织为主体的交流与合作平台,推动儿童保护领域内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并且先后举办了A20全球关爱儿童社会领导力峰会、全球儿童保护青年领导力研讨会等国际会议。参加此次论坛,为中心提供了与不同领域的机构和人员相互学习、借鉴和交流的机会。

通过肖利娜

致诚律师参加市法援中心召开的2019年工作总结表彰暨业务培训会并接受表彰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精神,全面总结市法援中心2019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律师值班和12348热线相关工作,表彰优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服务团队、优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及工作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人民满意度,北京市法援中心在2019年11月11日至12日举办了2019年度总结表彰暨业务培训会。

  会上,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被评为优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赵辉律师被评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案件被评为优秀案例,肖利娜被评为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时福茂律师作为优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代表作典型发言。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一行赴黄冈调研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情况

  应黄冈市民政局邀请,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副主任于旭坤等一行四人于2019年11月3日至6日就黄冈市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

  佟丽华主任一行访问当地村委会

  佟丽华主任一行与当地社会组织和律师进行座谈

  11月3日下午,调研组与当地从事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工作的社会组织和律师进行座谈,对黄冈本地专业人员为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了了解。

  佟丽华主任一行与儿童主任、县级分管领导沟通当地儿童保护工作

  11月4日、5日,调研组前往黄冈市下辖的浠水县和黄州区内的村镇进行实地调研,并分别与村镇分管领导及儿童主任、区县民政及司法机关等部门进行了座谈,了解了当地关于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工作的具体情况。

  佟丽华主任一行与法、检部门进行会谈

  调研期间,项目组还专门与当地法院、检察院未检部门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沟通。

  余友斌副市长和佟丽华主任参与会谈

  11月6日,调研组与市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检察院、政法委、扶贫办、司法、法院、财政、残联、卫健、人社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就黄冈市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进行了座谈,市领导余友斌副市长参会。

  下一步,青少年中心将为黄冈市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体系的建立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通过肖利娜

陈亮前往武汉市新洲区挖沟中学、刘镇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讲座

  金秋送爽,丹桂飘香。为弘扬法治文化,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使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2019年10月2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司法局和该区教育委员会的组织下,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陈亮律师先后前往新洲区挖沟中学、刘镇中学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讲座,为2019年秋季校园法治讲座拉开帷幕,两校共约800名师生聆听了讲座。

  讲座中,陈亮律师先后从“未成年人的定义”、“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表现”、“未成年人权益的救济和保障”三个方面,结合生动的案例和趣味问答,深入浅出的讲解了有关未成年人的基础法律知识,阐述了应该如何防止校园意外伤害、抵制不良风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告诫同学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从身边每件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教育,学习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共同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挖沟中学一名七年级学生说:“陈律师的讲解令人特别感兴趣,也能让我们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后果,我们要和不良行为做斗争,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学生。”

通过肖利娜

“全国未成年人法学论坛(第三期)暨未成年人相关立法完善研讨会”在京成功召开

  2019年10月12日,“全国未成年人法学论坛(第三期)暨未成年人相关立法完善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全国未成年人法学论坛”是四大国字号专委会联合打造的未成年人法学方面的国家新型智库平台。本次研讨会具体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承办。

  来自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以及北京市法院系统、北京市检察系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相关同志,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国律协、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教育学协会工读教育分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救助儿童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四十余人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婚姻家庭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福利体系与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发展与改革”、“收容教养制度的走向与改革”四个主题。

  开幕式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主任主持。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宋英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夏吟兰教授分别介绍了未成年人相关立法的研究情况。宋英辉教授从学术的角度介绍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研究情况,认为要从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高度进行体系化设计,增强两部法律的科学性、时代性、刚性以及可操作性。夏吟兰教授介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情况,她建议优先保障儿童利益,增加规定对婚姻家庭的国家保护条款,并对亲子关系的确认、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收养等提出了看法。

  第一单元

  婚姻家庭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

  这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代秋影主任主持,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王平庭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马绍辉庭长、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陈敏主任进行主题发言。

  在本单元,发言人围绕监护制度、收养制度、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未成年人的居住权,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制度,抚养费的具体规定,近亲属的界定范围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法律规制等做了阐述,结合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

  第二单元

  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未成年人福利体系与未成年人保护”,由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张雪梅主任主持。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倪春霞副司长、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儿童处曾国强副处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高级官员陈雪梅女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苑宁宁副教授、中华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郑子殷副主任分别做主题发言。

  各位发言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强制报告制度、收养人权利义务、儿童福利具体服务内容、未成年人工作的领导统筹机构设置等提出了具体建议。大家认为应当针对一些重难点问题,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体系的建立,让更多的儿童弱势群体得到关爱保护。此外,大家还围绕监护制度是否要建立监护中止、恢复制度以及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来自法院、检察院、政府、高校以及研究机构等专家学者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单元

  专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发展与改革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专门教育与专门学校的发展与改革,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旭坤副主任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牛凯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岳慧青主任、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刘燕秘书长、救助儿童会少年司法项目高级官员姜敏女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高级官员苏文颖女士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副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

  在本单元,发言人站在理论研究、实务工作开展以及国际经验等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围绕专门学校的工作属性、职责定位、转入程序、发展困境、具体管理、救济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第四单元

  收容教养制度的走向与改革

  本单元的主题是收容教养制度的走向与改革,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苑宁宁副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史卫忠厅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蒋明副巡视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林维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黄京平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何挺教授分别做了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顺安教授提交了书面发言。

  在本单元,发言人对激活收容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制度设计理念、与分级处遇制度的结合,以及收容教养的适用主体、启动程序、执行场所、救济手段等进行了交流探讨。普遍认为,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应当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激活收容教养,并赋予其矫正、处分、教育等职能,以达到更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研讨会综述环节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岳慧青主任主持会议综述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史卫忠厅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宋英辉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牛凯副秘书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主任分别进行综述,认为此次研讨会集结了关注未成年人工作的多位专家,规格高,成果丰硕,在婚姻继承、未成年人福利体系、专门教育和收容教养的改革方面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推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通过肖利娜

贵州律协未保委开展“蓓蕾绽放、法律护航”爱心捐助活动

  金秋十月,秋风送爽,经过近两个月的筹备与募捐,2019年10月9日上午,由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发起的“蓓蕾绽放、法律护航”爱心捐助活动如约在惠水县王佑镇打引民族学校举行。

  参加此次活动的人员有:省律师协会领导、成员、捐助嘉宾,以及申请本次活动项目的场坝村第一书记王友庆同志、教育局分管领导谢建明同志、王佑镇分管教育副镇长梁周同志、打引社区主任任达超同志、受捐赠学校校长王小圣同志,以及打引民族学校全体师生。

  会议伊始,由打引民族学校王小圣校长致欢迎词。王校长对此次爱心捐助表达了由衷的感激与感谢,并表示学校会好好珍惜这份浓浓的爱心,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将这份爱心传递下去。

  在现场捐助活动中,协会领导和捐助者向学生发放床上用品四件套、篮球等捐赠物资,并向学生们送去了祝福。

  随后,贵州省律师协会朱浩兴副会长、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李国胜主任分别致词。

  此次贵州律师协会进行的爱心捐赠活动,切实解决了学生们的就餐、学习和生活中的难题,共为打引民族学校捐资修建了占地230平方米的学生就餐厅,修建食堂右侧的钢架挡雨棚;捐助留守儿童之家可视化电脑5台,住校生床上用品四件套100套,购买住校生寝室储物柜24个(6个箱位),更换已腐朽篮球架两个。

  这样的捐赠活动,对于打引民族学校来说,意义非常重大。贵州省律师协会给学校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物质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鼓舞。“少年强,则国强”,年轻一代的祖国花朵沐浴着爱的阳光健康成长。此次现场捐助活动在合影留念中结束。

  在现场捐助活动结束后,作为此次活动的重要环节,临行的律师大咖们分别在打引民族学校、惠水县第四中学、惠水县濛江实验小学以及惠水县教育局为学生、老师、校长们做了别开生面、内容丰富的法治培训讲座。

  参加此次活动的律师17人,接受培训的师生共计600余人。接受培训的师生纷纷表示,这样的培训非常有必要,对于自身安全和校园安全,我们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防患于未然,我们才能安心地投入学习和工作之中。我们也希望通过开展这样的培训讲座,帮助广大师生和学校更好地维护自身安全,真正做到“懂法、学法、守法、用法”,为打造平安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肖利娜

耿璟为龙盘湖国际学校做普法讲座

  2019年9月20日,为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进一步促进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受宜昌市龙盘湖国际小学的邀请,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副主任、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耿璟律师为全校师生带来了一堂生动有趣的《我的爸爸“很厉害”》的校园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耿璟律师从“我爸是李刚”的视频开题,结合“中国留美学生虐待同学案”、“上饶市校园持刀伤人事件”、“李天一事件”到“飞机头等舱旅客辱骂殴打司乘人员并叫嚣我爸是市长”等案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告诫同学们有“很厉害”的老爸撑腰甚至补锅的孩子,最典型的性格缺陷就是目中无人,骄横跋扈。所以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家长的溺爱、放纵都是害。她说:校园之外没有温室,长大之后没有儿戏。外面的世界,不会轻易原谅那些无法无天的孩子!厉害的爸爸庇护着孩子,社会会帮他教育,甚至会付出更惨痛的代价!与其等待孩子将来被社会敲打得头破血流,不如从小让他们懂得有所敬畏,敬畏生命,敬畏尊长,敬畏规则”。接着耿璟律师又从董明珠、李嘉诚等作为很厉害家长的典范分析他们是如何培养出很厉害的孩子,以此进行正面引导,提出了拥有善良,自律,谦虚,努力,勤俭,责任心强,智慧等品质才是真厉害。由此提醒同学们要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保持自律,和优秀的同学一起成长,让自己的青少年时光充满正能量。

  此次法制教育专题讲座,气氛活跃,同学们发言积极,加深了同学们对社会的了解,增强了同学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同学们更好的认识到“拼爹”绝不是社会的主流。最后耿璟律师播放了【少年说】中《我的妈妈是外卖配送员》这段视频作为此次活动的结尾,视频播放期间几次掌声不断,很多同学感动的眼眶湿润。宜昌市龙盘湖国际小学鲍殊佳校长表示:“ 因此本次讲座很有意义,从很多案例中他们有所感悟,让孩子们懂得尊重,学会珍惜,让他们明白在这世界上唯有靠自己的实力才能越走越远才是亘古不变的道理。

通过肖利娜

开学季,湖北省律协未保专委会模拟法庭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火热进行中

  2019年8月20日,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召开现场工作会,会议由李春生主任主持,针对2019年下半学期开学季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部署。

  适逢开学季,为更好地进行法制宣传,京师武汉未保专委会开展了多场实地活动,包括模拟法庭进社区、法制宣讲团进校园等。

  2019年8月24日,京师武汉举办了“模拟法庭”活动,参与者是来自武汉市中华路小学、水果湖中学、一初慧泉中学等学校的15个孩子。这一天,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模拟法庭”活动迎来15位可爱的小朋友,他们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辩护律师、被告等不同的法庭角色,与京师武汉的律师们共同完成了一堂深入人心的法治教育课。

  2019年8月26日,京师武汉以李家桥社区成为第一块社区级模拟法庭“试验田”,首次开启了让小朋友自己选择担任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书记员等角色,参与庭审活动,现场热烈的气氛感染了在场的每一个人。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活动,让小朋友身临其境,每个小朋友从现场活动中学到很多。

  另外,京师武汉未保专委会带着特殊使命进驻洪山区李家桥社区,以“校园欺凌”为主题向李家桥社区家长及小朋友们进行普法宣传,一对一带动小朋友们实战体验,让小朋友在实战中学习。

  京师武汉“模拟法庭”活动、社区法律宣讲活动都取得了可观的成绩,受到家长和小朋友的一致好评。京师武汉有着这么一群愿意为公益做贡献的律师,志愿加入未保专委会、参与公益事业发展、承担社会责任。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提出,必须加强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为推动法制宣传,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及京师武汉未保专委会将会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广“模拟法庭”进社区活动、社区、校园宣讲活动等,让更多的未成年在实践中学习。

通过肖利娜

湖北省律协未保专委会召开2019年开学季校园法治宣传工作部署会

  2019年8月20日下午,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召开现场会,就2019年开学季开展校园法治宣传工作作出部署。主任李春生主持会议,京师武汉律所十余名志愿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组织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博安国苗助学基金负责人熊善清、调解网代亚菲律师应邀参会。

  会议召开前,李春生律师代表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接收到一份千里之外远道而来的感谢,这份感谢来自法律受援当事人——张女士带着14岁的女儿小涵专程从四川成都送来锦旗,“义正辞严、锄强扶弱、剑胆琴心、济困扶危”是对省未保专委会2年以来持续为孩子抚养费提供法律援助的感谢和肯定,同时也是对湖北未保志愿律师的激励。针对该案后续执行和孩子读书迁移户口问题,李春生律师提出了“针对个案、依法维权、多方联系、妥善化解”的建议,由京师武汉律所李影律师接力提供帮助,对因户口影响在当地读书的问题,希望孩子和母亲共同与孩子父亲和爷爷奶奶协商解决。

  现场会上,李春生主任介绍了省律协未保专委会通过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发展的情况。2017年12月4日与调解网、2018年6月8日与民建武汉市社法委,博安国苗助学基金共同签订《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合作协议》,旨在整合各自资源优势,多方面多角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会上博安国苗助学基金负责人熊善清、调解网代亚菲律师分别介绍了开展助学公益活动、与检察院、派出所合作开展“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活动情况。李春生主任现场安排京师武汉律所韩冰冰律师与调解网对接,建立深度合作,将17名京师志愿律师加入到“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公益活动群,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提供切实帮助。

  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通过前期发动,有59人加入志愿律师队伍。现场会上,就2019年9月开学季开展校园法治宣传工作,李春生主任作出部署,确定在三个方面开展并落地实施:

  一、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公益活动。目前已联系武汉枫叶国际学校于8月24日先行开展。前期已选取贴近校园的典型案例,撰写了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两个剧本先由志愿律师演练,再指导学生按不同角色模拟庭审过程,了解刑事诉讼程序,从中受到教益。

  二、组建京师武汉十人法治宣讲团。联系团委、教育部门,开展律师宣讲团进校园活动,向中小学生进行普法宣传。

  三、组织京师武汉志愿律师参加调解网“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公益活动,常态化持续开展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社会事件受到越来越多民众的关注,在当前法律体制下需要更多的法律人和社会组织加入到未成年人保护的行列中,现如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我们要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