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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组织示范基地推介指南:致诚农民工中心简介

 北京市社会组织示范基地推介指南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简介和工作特色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成立于2009,是中国第一家依托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开创了民办法律援助机构的先河。中心的宗旨是致力于中国农民工权益保护,推动律师参与农民工保护工作,构建覆盖全国的农民工保护协作网络,促进劳动法学研究和法律政策的完善。2010年被评为5A级社会组织;2011年7月25日,经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正式批准获得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获得“北京诚信自律先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主任佟丽华2010年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2012年当选十八大党代表。中心探索出由律师专职化、专业化开展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劳动法学研究、推动和参与立法、普法培训等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综合模式与品牌,实现了政府购买优质、超值服务的社会管理创新。

 

  提供服务类型:

  接待与咨询服务

  联系方式: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院

  于 慧 63813362

  helena194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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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农民工中心被评为北京市第一批社会组织示范基地

 

  2013年2月28日下午,致诚农民工中心财务主管张传玉、专职律师于慧一起参加了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举办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2年度检查动员会议暨2013年工作会议。

  会上,市社团民非管理处处长高卓同志介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2012年发展状况和民非管理处的管理工作情况,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部署了2013年的重点工作。市社团办党委书记李军同志宣读了北京市民政局关于2011年度评为5A、4A、3A级社会组织(共46家社会组织)的决定以及命名第一批社会组织示范基地(共100家社会组织)的通知,并当场授予了8家5A级社会组织和14家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牌匾。致诚农民工中心被授予北京市第一批社会组织示范基地,于慧律师代表中心上台领取了牌匾。

  最后,社团办主任温庆云同志做了重要讲话,指出,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建设的主体,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了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目标。温主任提出社会组织要向协同参与、知识型、社会企业及内生式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服务品质和质量,提高社会公信力。

  会后,社团办邀请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杨贵明主任对与会的各社会组织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了题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问题讲解》的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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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秀山等112名农民工被拖欠劳务费一案开庭审理

  2013年2月26日,曾秀山等112名农民工被拖欠劳务费一案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致诚农民工中心时福茂律师、张志友律师以及实习律师郝冠群作为原告代理人前往开庭。

  庭审持续两个半小时,原告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7个班组的相关证据,由于证据材料较多且被告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律师要求答辩期和举证期,申请延期审理,最后法庭决定休庭,定于2013年3月5日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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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梦想召开2013年第一届会长办公会

 

    2013年2月22日,青春梦想召开了新年第一个会长办公室,常务副会长李哲亚、秘书长于旭坤等9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总结了2012年青春梦想所取得的成绩,肯定了大家的工作,同时也指出了在诸多环节存在可以提升之处。在当前的新环境之下,如何面对新的发展机遇,怎样提高我们的能力,应对发展中的挑战是一个亟需破解的难题。会议就青春梦想的教学安排、班级管理、志愿者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网站建设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督促各部门及时按照会议安排妥善处理各项工作事务,争取在本年度获得更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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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娟律师赴韩参加亚洲公益法律服务研讨会

张文娟律师赴韩参加亚洲公益法律服务研讨会

 

 

2013年2月18日,受韩国律协和Gonggam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负责人邀请,张文娟律师参加了韩国律协2013年度公益法律服务律师表彰大会暨亚洲公益法律服务研讨会,并作“在最大人口发展中国家争取正义”的主题发言。张文娟律师首先提到,在中国这样一个弱势群体庞大的国家,如何让弱势群体能够获得免费法律服务,并且获得高质量的免费法律服务,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命题,相信对任何政府都是极具挑战性的。张文娟律师介绍了中国的法律援助的历史发展,制度框架,政府法律援助已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体在弥补法律援助供需差距所作出的努力,最后她简单介绍了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作为中国最大的公益法律服务团队的服务模式、效果及思考。张文娟介绍,中国的法律援助基本上与中国律师的市场化改革同步开始,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2003年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现有的制度框架。全国律协在22个专业委员会中,有至少4个具有很强公益特点;还专门设立两个专门委员会推动法律援助和律师社会责任。全国律协针对无律师县,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探索了“1+1”项目,社会影响力很大;从2012年开始,启动探索公益法律服务与律师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开始在整个律师行业推动公益文化。除此之外,一些大的律师事务所也开始重视公益法律服务,如金杜所成立了公益法基金;中伦启动了青年公益律师培养项目等。很多科研院所也在推动公益法律服务,如武大、社科院等成立了专门的民非或公益所。最后,张文娟介绍了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发展情况,认为职业化发展模式已经被更多组织所认可,如义联、众泽等都在走这个模式。到目前为止,致诚是最大的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专职人员达到50多名,其模式是以专职公益律师为平台,整合更多社会志愿资源,以扩大对弱势群体的服务供给能力,并实现服务的专业性和可持续性。除北京之外,致诚还在20多个省推动建立了30家公益法律服务组织。

做主题发言的还有日本东京公益法律服务办公室外国人与国际服务部的主管律师Suzuki Masako女士,她介绍了日本的法律援助制度框架,政府法律援助的范围,日本律协在推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令人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日本律协为弥补律师资源分配不平衡,通过资金支持等方式在律师稀少地区建立律师办公室,扩大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到目前已建立112个这样的律师办公室;这种办公室还在城市建立,以为政府法律援助不大可能提供、商业律师事务所又不愿意承接业务的领域扩大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如为外国难民或非法移民的法律服务。日本律师协会还推动了一项制度,既嫌疑人被警察逮捕后,其亲属均可免费向律师协会申请获得一名律师为他们做首次会见。当然,Masako女士也提到,公益法律服务文化在日本律师事务所中还不是很发达,律师事务所对公益的资助还非常少,而律师协会的资金支持又不能支撑他们职业化运转,这也是导致他们的这些律师办公室还要办理部分收费业务的主要原因。

韩国最大的公益法律服务组织Gonggam的Pill Kyu Hwang律师,介绍了韩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情况,律师协会目前开展的工作及对职业化公益律师发展的期待。在韩国律师协会里面,有一个专门的副会长,主管人权与公益法律服务事务,现任副会长是Jongchul Kim,他也是本次论坛环节的主持人。据副会长Kim先生介绍,韩国律协已经开发了公益法律服务指标体系,正在逐步推动公益法律服务报告制度。另据韩国律协秘书长Hyeon Kang介绍,从今年开始,韩国律协设立了奖项表彰出色的公益律师、公益律师事务所。Kang先生还是韩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BKL的律师,据他介绍,他们已经成立一个公益法基金会,还配备了两名专职公益律师;另在事务所内建立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有60个律师是成员,他们每年发布自己的公益法律服务报告。像BKL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在韩国越来越多,大所带头做公益已经逐步成为主流文化。令人印象比较深刻的是,韩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

的个人捐赠已经成为一种文化,他们是现有韩国专职公益律师的主要资金来源。当然,Gonggam 的Hwang律师也介绍,目前韩国专职律师的职业化和组织化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主要在首尔地区,全部专职人数30人左右。

公益法在亚洲的发展时间较短,这次中日韩公益律师的小范围交流,使大家对彼此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及公益法律服务状况有了初步了解。通过互动交流,大家相互取长补短。对于中国的公益法律服务,韩国及日本同行也给与了很高评价。

韩国律协副会长Jongchul Kim在总结时提到,中国律协应对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的律师稀缺现象而探索的“1+1”项目对他很有启发。更令他欣喜的是,几年前到中国时,他发现公益律师似乎还是一个不被多提的概念,而今天中国的专职公益律师团队已经发展到200多人的规模,这值得韩国律师借鉴和学习。韩国律协秘书长Hyeon Kang先生对致诚模式和致诚工作高度评价,甚至认为致诚可能是亚洲最大的专职公益法律服务团队。日本Suzuki Masako女士也对张文娟律师的发言高度评价,说受益匪浅,将会努力在日本推动专职公益律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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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娟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2年度评审会

201321日下午,张文娟律师参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2年度评审会,会议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别主任白桦主持,民主治理项目的负责人谷青,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项目负责人Carsten Germer先生,南南合作项目负责人Steven Sabey先生等分别介绍了2012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来自商务部、民委、全国人大、环保部、中国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国经济交流中心等单位的代表也予以回应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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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娟参加由伊朗森举办的领导力座谈会

201321日上午,张文娟律师参加由伊朗森举办的领导力座谈会,座谈会上重点推荐了莉兹·怀斯曼等花三十年心血撰写的《成为乘法领导者:如何帮助员工成就卓越》一书的核心内容。该书将领导者分为两类:乘法领导者和除法领导者。乘法领导者是让员工越来越聪明,越来越有能力,他们能发现员工自身都不一定发掘的潜力,是天才的制造者。而除法领导者的特点是,他们引入了优秀的人才,却让这些人才感觉到自己越来越笨,无法挖掘这些人才的潜力。乘法领导者的管理目标是增效而非增员。对于民间组织而言,资源紧缺的特点尤为突出,所以,乘法领导者管理对我们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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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参加《法治与校园》刊物专家评审会

    2013年2月1日,赵辉律师参加北京市教委主办的《法治与校园》刊物专家评审会,就刊物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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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梦想”与市志愿者联合会就志愿服务项目开展研讨

  2013年1月31日,北京青春梦想同龄同行志愿者协会会长佟丽华、常务副会长李哲亚等一行6人前往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就“青春梦想同龄同行”志愿服务项目与市联合会领导开展座谈。团市委机关党委书记、市志愿服务指导中心主任郭新保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交流。

  会上,双方就“青春梦想同龄同行”志愿服务项目的发展前景、工作计划、活动安排等进行了研讨。对于“青春梦想”的前期工作成效和今后的工作部署等问题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佟会长在会上指出:“青春梦想”将根据学员市场需求,不断开发精品课程,选择更具实用性的课程提供给学员;继续加强新生代首都建设者的文化风采展示,在原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基础上,多拍摄对社会具有正面影响的影片;希望继续加强“青春梦想”相关配套建设,争取获得更多社会支持。相信在多方支持和配合下,“青春梦想”在加强志愿服务、促进城市融入方面将会起到更多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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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荣获“2012年度中国正义人物”

  摘要:“作为一名律师,他是忙碌的,他忙于给未成年人维权,忙于给农民工讨薪。他的忙不为名,不为利,而是将法律作为维权的利器,将救贫扶弱作为自己的终身事业。他像冬日里的阳光,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送去阵阵温暖。”

  2013年1月27日下午,由检察日报社正义网发起、新华网等多家主流媒体和中央新闻网站参与评选出的“2012年度中国正义人物”在京正式揭晓,用正义照亮无助者心灵的公益律师佟丽华当选“2012年度中国正义人物”。

 


 

      1998年年初,律师佟丽华创办了免费的“佟律师法律咨询热线”后,便与公益法律服务结下不解之缘。此后,他先后创立了国内首个面向全国的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国内首家专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佟丽华认为,在一个法治时代,法治要给弱势群体以希望、信心和保障,让百姓看到,正义是可以依靠法治实现的。

  正义人物评选组委会如是评价他:“作为一名律师,他是忙碌的,他忙于给未成年人维权,忙于给农民工讨薪。他的忙不为名,不为利,而是将法律作为维权的利器,将救贫扶弱作为自己的终身事业。他像冬日里的阳光,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送去阵阵温暖。”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彰显公平正义,网聚正义力量,检察日报社正义网于2012年11月15日启动“2012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评选。此次评选中,组委会邀请了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社会组织等提名27位候选人,在正义网等网络媒体上刊登候选人事迹简介,同时开通网络投票通道。当年12月,网友们投票初评出了15位正义人物候选人。之后,又经过投票复评,最终确定10位“2012年度正义人物”和一个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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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欠薪遇难题 律师速调帮维权

 

  【基本案情】范某等三人因欠薪前来中心救助,其中,范某是右眼残疾的残疾人。三人在丰体修地铁十四号线,之前和一个建筑公司的施工负责人约好,干一个月,按平米结算,本想年前能够赶下这个活,挣钱回家过年,不成想,三人从2013年1月1日入场,干80多平米的活,之后因客观施工原因其他平米干不了了,三人与负责人就工资支付未达成协议,后从工友处了解到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于2013年1月22日前来求助。

  【律师援助】律师了解情况后,考虑到民工着急回家过年,在工地多呆一天多损失一天,因此,当天下午中心的两名律师和范某三人一起亲自到工地做调解工作。在工地项目部办公室,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协商,初步达成调解意向,三人工资按日工结算,三人出工24个工,考虑到范某是残疾人,家里有五个孩子需要供养,家庭非常困难,故范某日工工资按300元结算,其他两人日工工资按200元结算,多支付范某的工资由项目部补贴。第二天下午,律师再次前往工地,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范某三人各自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合计17200元。农民工和工地负责人都很感谢律师从中做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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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公益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

  2013130日,致诚公益负责人、十八大代表佟丽华主任及专职律师于帆、徐玉领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张维的采访,律师们结合办案经验就农民工讨薪难的原因、讨薪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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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诚所党员律师参加丰台区司法局第三次党代表大会

 

  2013年1月24日,致诚所党员律师于旭坤、于慧、高军生一起参加了在阳光中途之家举办的中国共产党丰台区司法局第三次代表大会,大会主要听取和审议了中共丰台区司法局第二届机关委员会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丰台区司法局第三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于君、王进忠、王宝生、李华、李学军、宋锁妮、尚保华等七位中共丰台区司法局第三届机关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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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参加海淀区中小学冬令营开营活动

    2013124日,赵辉律师参加“北京市中小学数字德育平台海淀站冬令营”的开营活动,为参加活动的中小学生、教师和家长讲解寒假安全问题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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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娟接受财新网精英访谈:中国儿童福利体系漏洞太多

2012年1月24日,致诚公益律师张文娟接受财新网精英访谈,谈儿童福利制度问题。内容全文如下:

 

 

希望建立起可操作的跨部门儿童福利机制,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

财新记者 蓝方 实习记者 杨佳秋

  2012初的兰考大火,引起社会各界对儿童福利制度的广泛关注。民政部在回应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将推动出台儿童社会福利条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事实上,对于儿童权利保护,中国并不缺乏法律制度。从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颁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到主管部门针对流浪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留守儿童颁发的一系列文件,表面上已构成了一整套儿童福利制度体系。然而,无论是兰考大火、毕节五流浪儿殒命垃圾桶的悲剧,还是一系列家长或幼儿园老师的虐童事件,都揭示出这一套体系中的重重漏洞。

  出台儿童福利条例究竟可以解决什么问题?应该如何重构中国的儿童福利体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2012年接受民政部委托,起草了《儿童福利条例》专家建议稿。日前,中心副主任张文娟就以上问题接受了财新记者专访。

  财新记者:在去年的毕节事件、今年的兰考事件发生之后,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建立儿童福利制度,民政部门也表示将推动儿童福利条例出台。中国现行儿童权利法律保障体系,究竟存在哪些问题?

  张文娟:中国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就像一口破锅,到处都是洞,一次次触碰底线。法律体系存在的最大问题,还是缺乏顶层设计。对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散落在不同部门的不同的措施体系里。

  纵观这些年来有关儿童权利的案件,集中在三类:弃婴、流浪儿童,和受虐待儿童。三类案件的发生率非常高。这样的案件,在每个国家都会发生,但每次发生后,我们在制度上没有予以回应和反省,让人看不到这样一些悲剧减少的希望。

  例如弃婴。中国现在90%以上的弃婴都是病残儿童。他们之所以被抛弃,一个深层的原因就是医保政策的支持不足。中国的医保体系是从城镇职工起步,然后才有了新农合,以及城市对“一老一小”的保障。对儿童的支持明显滞后,其中对新生儿的保护不足,孕期筛查和畸形预防的家庭指导和培训也存在很多漏洞。

  这些孩子被遗弃、转移到福利院,还是要政府出钱给他们治病。而如果事前医保体系就能够对这些困境家庭有充足的支持,家人可能就不会遗弃孩子。

  再说流浪儿童。孩子为什么流浪?一般是三个原因。一个是亲子关系出了问题,孩子离家出走;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孩子;三是孩子为了逃避家庭暴力而流浪,事实上是家庭虐待问题的外在化。自“随手拍”解救流浪乞讨儿童的行动后,政府部门对流浪儿童加大了投入,这些钱到底用在了什么地方,又有多少用在了孩子身上,是值得追问的。用来在城市建机构、扩编制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儿童为什么会反复流浪?根源在于家庭。

  家庭虐待则是最难处理的一类案件。社会爱心人士非常难介入。看到有家长虐待孩子的,普通人能上去说“这孩子我带走”?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可以举报,但举报给谁?谁来处理?对严重不称职的父母,法律也说了可以撤销监护权。但是谁来申请,谁来起诉?撤消了监护权孩子又该谁来养?现在中国的收养制度里面,并没有包括被剥夺监护权的儿童收养问题。

  我研究过美国有关受虐儿童的保护。十九世纪的时候,美国也没有相应的机制,由私人介入干预虐童问题。例如发现儿童受虐,强行将孩子带走送医等。但随后,美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机制,发现虐童案件后,有专门的儿童保护局介入,有一套体系化的干预服务机制和儿童安置机制。而中国到了21世纪,对儿童受虐问题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财新记者:当前呼吁出台儿童福利条例,可能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吗?

  张文娟:单纯民政部出一个规章肯定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一直希望能够出台儿童福利法,每年都在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起相关的提案或议案。但推动立法难度较大,更为现实的策略是先推动国务院出台一个行政法规。

  我们希望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能够建立起具体、可操作的跨部门儿童福利机制,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

  财新记者:你们呼吁建立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制?

  张文娟:家庭是儿童的最佳养育场所。政府的责任是对家庭养育进行支持和监督。不出现无奈的父母,不出现嚣张的父母,让每个孩子都能在家庭中成长,成为积极而负责任的新一代。

  我们认为,一套儿童福利保护机制,应该包括这么几块内容:首先是对高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机制,其次是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发现举报机制,然后是举报后的回应机制,包括对侵权人的处理,对儿童的临时安置和长期安排。

  还是以三类案件为例。

  对于弃婴,第一发现人发现后,有强制报告义务,必须向公安报警。因为遗弃已是犯罪行为,公安在立案侦查、寻找孩子生父母的同时,要启动对孩子的临时安置机制。这包括首先要将孩子送到医院观察,民政、卫生、公安部门应协调建立起相应的定点安置医院,由财政埋单。

  观察期或相应的治疗结束后,孩子应该被送至福利院进行临时监护。与此同时,公安部门对生父母查找,也应该明确具体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未能找到生父母,公安机关出具侦查终结报告,把孩子的监护资格转移到国家。此后再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启动相关的收养程序,为孩子寻找收养家庭。

  对于流浪儿童,也是第一发现人报警,警方出面调查孩子的流浪原因。如果孩子是犯罪行为的受害人——例如被拐卖、被犯罪集团控制,警方则采取行动打击犯罪、解救孩子回家。如果是因为亲子关系、家庭暴力而流浪,则要启动来源地的干预机制。包括将孩子安置在庇护所,或由寄养家庭临时寄养,对父母、监护人做培训教育和评估等,而不是简单地把孩子送回家就完了。

  对于受虐儿童,对重点家庭的动态监测非常重要。例如酗酒、吸毒、有精神病史、孩子可能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家庭,政府部门应该掌握动态情况。孩子受到家庭虐待,老师、邻居、社区干部要有强制报告义务。警方要调查父母到底有无虐待行为,同时孩子被带离到庇护场所。对于严重失职的父母,民政部门要启动司法干预程序,对孩子长期生活做出安排。

  财新记者:建立这样一整套体系是否现实?例如要配置社工,建立庇护所和福利机构,整合行政资源,投入想必巨大。尤其是各个部门之间,具体的职权究竟应该如何划分?

  张文娟:现在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职责,散落在各个部门。要整合成立统一的儿童保护局比较困难。我们的建议是,至少应该将民政部的儿童福利处升格为儿童福利司或儿童福利局,这样在地方上建立相应的儿童福利处、科,对相关的事务做协调。

  在社区建立监测系统、儿童社工体系其实并不难。每个社区,现在有计生专干、社保就业的专干,为什么不能有儿童专干?与此同时,民政部门这些年也不断在加强专业社工的培养。以村委会、居委会为基础,培训专干人员,由他们搜集数据,监测高危家庭,是具有可行性的。

  数据上报后,各地已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这样一个多部门的协调机构,应该建立常设办公室,对相应信息进行汇总和备案。

  关于报告义务,我们也研究了国外立法。发现在发达国家,由于儿童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中不再强调,如果第一发现人发现了弃婴、流浪儿童,或者邻居、老师、社区社工发现虐童现象不报告会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而在中国,大多数人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概念。是不是可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设定相关责任,也是可以讨论的。

  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对公民报告的回应机制,这有利于调动公民举报的积极性。无论弃婴、虐童还是流浪儿童,都与违法犯罪有一定的关系,所以第一时间由警方回应,强化警察的调查职能是应该的。我们也建议,公安部的“打拐办”,应转型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警察专门化,以更专业、有效的回应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实现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专门化,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门化方面已经远远走在了公安机关的前面。

  公安出警后,对于孩子们的临时安置,我们并不建议先着急建很多庇护所。需求量究竟有多大,现在还不好预测。关键是建立机制,让民间的力量也有参与平台。福利设施不足的地方,政府完全可以购买民间组织服务,也可以发展寄养家庭。由专门的儿童福利处协调,对爱心家庭、民间组织开展相应的评估、筛选工作,派出社工,为儿童提供临时寄养等服务。

  这一整套系统,其实并不需要花太多的钱去建机构、建编制。关键是我们要先建立机制,为孩子们编织起完善的保护网络。

  记者点评:长期以来,中国的儿童福利保护缺乏一套可操作的制度体系。而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早已形成了一整套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福利保护机制,为中国提供了充足的经验。这一套体系在中国能否落地,关键还在于行政资源的衔接、整合,更在于从政府部门到社会,对儿童权益的真正重视。


原文链接:http://special.caixin.com/2013-01-24/100485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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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领袖板块刊登张文娟观点:儿童保护机制如何建立?

2012年1月18日,财新网意见领袖板块刊登张文娟律师观点:儿童保护机制如何建立?原文如下:

 

张文娟:儿童保​护机制如何建立?

 

【背景】由兰考火灾引发的儿童福利保护话题持续升温。如何重构中国的儿童福利体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事实上,中国并不缺乏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中国早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法律层面亦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近年来,各部门还就孤儿、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残疾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如今年年初,五部门下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16周岁以下学龄留守儿童登记制度;2011年针对社会各界对流浪乞讨儿童的关注,国务院亦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2010年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将儿童福利的保障对象从福利机构内的儿童扩展到部分社会散居孤儿,并确立最低养育标准。

  但这些制度体系存在明显漏洞。兰考火灾后,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中国儿童救助保护体系还不尽完善:有些法规需要修订,如公民收养条件过高;相关法规宣传普及不够;孤儿、弃婴的发现、报案、移送的网络体系不够健全;多数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等。

  民政部门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出台儿童社会福利条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

  作为长期研究和关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民间机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2012年接受民政部委托,完成了《儿童福利条例》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

  儿童福利条例究竟能解决哪些制度问题?能否为儿童编织起严密的保护网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下称中心)副主任张文娟表示,仅靠一个民政部的一个规章肯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困境儿童保护问题。她希望中国能出台《儿童福利法》,以实现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顶层设计。但目前看来,推动立法难度较大,更为现实的策略是先推动国务院出台一个行政法规。通过这样一个条例,先建立起对儿童保护的机制平台,实现各个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

  张文娟表示,发达国家在儿童保护机制上已有充足经验,值得中国借鉴。具体而言,一套儿童福利保护机制,应该包括对高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机制,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发现举报机制,举报后的回应机制,即对侵权人的处理,对儿童的临时安置和长期安排。

  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职责,散落在各个部门,要落实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制度,有必要整合资源,成立统一的儿童福利部门。张文娟认为,要实现如此大规模的机构整合,目前看来还比较困难。她的建议是,至少应该将民政部的儿童福利处升格为儿童福利司或儿童福利局,这样在地方上建立相应的儿童福利处、科,对相关的事务进行协调。

  对于在社区建立监测系统、儿童社工体系,张文娟认为其实并不困难。每个社区,现在有计生专干、社保就业的专干,“为什么不能有儿童专干?”与此同时,民政部门这些年也不断在加强专业社工的培养。她认为,以村委会、居委会为基础,培训专干人员,由他们搜集数据,监测高危家庭,是具有可行性的。

  社区数据上报后,由于各地已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这样一个多部门的协调机构,张文娟建议上述两协调机构整合成一个协调机构,并建立常设办公室,对相应的信息进行汇总和备案。

  一方面建立基本数据信息,另一方面一旦发现有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如发现家长虐待孩子,在街头发现弃婴或者流浪儿童等,张文娟认为要建立起公民的强制报告义务。不过,通过研究国际立法,张文娟发现,在发达国家,由于儿童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中并不强调,如果第一发现人发现了弃婴、流浪儿童,或者邻居、老师、社区社工发现虐童现象不报告会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而在中国,大多数人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概念。张文娟认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设定一定的责任,也是可以讨论的。

  但她认为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对公民报告的回应机制,以鼓励公民参与举报。无论弃婴、虐童还是流浪儿童,都与违法犯罪有一定的关系,所以第一时间应由警方回应,强化警察的调查职能。她介绍,中心也在建议,公安部的“打拐办”应转型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办公室”,实现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专门化,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和检察院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门化方面已经远远走在了公安机关的前面。

  公安出警后,对于孩子们的临时安置,张文娟并不建议先着急建庇护所。庇护所的需求量究竟有多大,现在还不好预测。她认为关键是建立机制,让民间的力量也有参与的平台。福利设施不足的地方,政府完全可以购买民间组织的服务,也可以发展寄养家庭。由专门的儿童福利处协调,对爱心家庭、民间组织开展相应的评估、筛选工作,派出社工,为儿童提供临时寄养等服务。

  在张文娟看来,这一整套系统,其实并不需要花太多的钱去建机构、建编制。“关键是我们要先建立机制,为孩子们编织起完善的保护网络。”■

  (财新记者 蓝方 采写)

原文链接:http://opinion.caixin.com/2013-01-18/100484099.html

通过肖利娜

张文娟就儿童收养问题接受北京晚报采访

2013年1月14日,致诚公益律师张文娟接受北京晚报采访,就儿童收养问题发表的观点,原文如下:

如何堵住收养的“害人”漏洞?
专家:降低收养门槛 鼓励家庭寄养 政府出资购买收养服务
本报记者 王蔷

  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公安大学教授 王太元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

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文娟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

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高华俊

一场发生在兰考的火灾,夺去了7名孤残儿童的生命,不仅暴露出收养法规存在的缺漏,也使社会舆论再次聚焦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是否健全的问题上。

昨天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现有孤儿61.5万名,但由政府收养的仅有10.9万名,其余50多万名由亲属养育、其他监护人抚养和一些个人、民间机构抚养。从这些数字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袁厉害这样的民间收养行为,为数众多的孤儿将何去何从?如何避免这样的惨剧再发生,为此,记者连日奔波,采访了几位专家学者,请他们谈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追责袁厉害是懒政

“追究袁厉害的责任,是一种恶政、懒政。”王太元认为,如果袁厉害不是故意导致儿童死亡,也没有通过收养牟利,追究她的责任就没有道理。如果要追责,首先应该追究遗弃者和政府相关人员的责任。“目前很多被送养的孩子并不是孤儿,都是被遗弃的残疾儿童。首先这些家长就是违法的。”

王太元说,中国有数量众多的孤残儿童,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也缺乏社会保障。“袁厉害在条件艰难的情况下救助孤残儿童,我们应该支持保护她。用非法收养一味指责她,是不公正的,是一种歪曲。”

王太元认为,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允许社会民间力量收养,但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如果因为法律缺失,就认定民间收养力量非法,这可能会导致大量孤残儿童生活无着。

为何不领孤儿补助?

目前我国有98%的县(市、区)没有专门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但按规定,每个孤儿都可以领到政府补助。张文娟告诉记者,社会机构抚养的孩子,每个孩子每月可得到1000元,散居孤儿每个孩子每月600元,不分城市和农村。

但袁厉害收养的孤残儿童,未领过“孤儿补助”。因为按规定她的收养未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私自收养,其收养的孩子不属“孤儿”之列。

“如果县政府未上报孤儿的数量,中央就不会拨款。如果连弃婴都没有上报的话,民政部门是有问题的。”张文娟说。

张文娟认为,要就悲剧发生时孩子的状态问几个问题。比如,被烧死的孩子中,有多少属于应当送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孩子?如果有,为什么没送?有多少是民政局说的“临时安置点”的孩子?如果民政局将袁厉害家作为“临时安置点”,尽了什么样的监管义务?是否对袁厉害的抚养行为给予经费支持?有多少是没有进入“临时安置点”而单纯由袁厉害抚养的孩子?这些孩子民政部门为什么不管?

收养门槛不能太高

针对社会提出的收养门槛过高的问题,1月10日民政部表示要促进修改《收养法》,进一步鼓励公民收养,并把民间收养纳入监管。

张文娟认为,《收养法》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更多地从保护孩子的权益角度出发。比如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属于非法收养,那么这些未经登记的孩子的权益怎么保障?《收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收养的范围过窄,只包括孤儿、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孩子,不包括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孩子,很多孩子失去父母监护后,不能进入收养范围。按照国际公约规定,14至18周岁的孩子均可以纳入收养范围。但我国的《收养法》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孩子才可以被收养,14岁以上的孩子,包括一些被撤销监护的孩子,因为年龄过大,就不能进入收养家庭。

有观点认为应该对收养人的能力、教育程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张文娟则认为,关于收养人的条件不宜规定过细,特别是对那些无子女的家庭,即使教育程度、收入不高,也不应被排除在收养人范围之外。相反可以适当降低合法收养的门槛,让更多的家庭收养孩子,但收养人不能有虐待伤害孩子的经历。

类似袁厉害的民间收养行为已经存在了20多年,但时至今日,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这种爱心收养的行为进行明确规范。一些孤儿没有户籍,缺少父母死亡证明,再加上相关部门懒于作为,使得孤儿认定困难重重,这也需要《收养法》修改简化相关手续。

张文娟指出,现有的弃婴发现、举报、受理、安置等流程没有实现无缝衔接。监护这种法律身份的确认或变更应该是政府责任,并遵从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袁厉害的民间收养有历史贡献,她延续了这些孩子的生命。但她毕竟是一个类似机构的养育方式,并不能给予孩子一对一的爱。从儿童最大利益保护角度,未来还是应该鼓励孤残儿童回归到正常的家庭。

出事就要反思制度缺陷

专家认为,完善《收养法》只是完善儿童福利保障的一部分,而推动出台《儿童福利法》和健全儿童福利保障机制更为重要。兰考火灾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儿童保障体系不完善。

“出了事就要反思制度是否有缺陷,否则就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高华俊认为,目前最欠缺的就是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来保护儿童的权利。如前段时间发生的贵州毕节流浪儿童闷死垃圾箱事件,这些都非常典型和集中地反映出我国在儿童福利和保护政策、机制等各方面存在的缺陷。

高华俊说,从政策上来讲,现在缺少一部有操作性的《儿童福利法》,从福利的角度保护儿童各方面权利。除了《儿童福利法》,还应建立完善的儿童保护机制。目前国内的儿童福利管理分散于民政、教育、妇联及司法等众多部门中,未成立专门的全国统管儿童福利机构。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的社会福利署,如发生虐童事件,社会福利署就会介入,有社工参与调查,承担临时监护,使孩子各方面生活不受影响。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韩晶晶律师介绍,没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孤儿等特殊儿童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比如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弃婴身份的确认、如何进入国家监护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这一方面造成了弃婴被私自收养,上户口、受教育等权利无法受到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对弃婴身份认定的程序,群众拾捡到弃婴后,往往会遭遇各个部门的互相推诿,弃婴很难和孤儿一样顺利进入国家监护程序。”

韩律师指出,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健全,也是有残疾的弃婴增多的原因。“目前儿童福利院中的多数孩子都是身体有残疾的儿童,是被父母抛弃的。而他们被遗弃的原因主要是父母没有能力救治。如果有残疾儿童的家庭能够得到社会救助,包括对残疾儿童的医疗保障、经济资助以及能够得到有针对性的政府服务,大部分家庭不会抛弃残疾儿童。”

政府不能出力就要出钱

“除了要有好的政策,政府还要给予大力的资金扶助。”高华俊副院长说,政府可以和收养者签订收养协议,以“购买收养服务”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目前,北京、广东等地都有政府购买服务的示范基地,比如一些养老机构,可以扩大到孤残儿童的收养服务,由政府出资委托民间机构或个人收养,这样实际上是降低政府负担的,也能帮助袁厉害这样的爱心人士和民间机构解决困难,提高养育条件。

王太元教授认为,不能总指望个人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我们总是鼓励民众献爱心,但全国有数量庞大的弱势群体,每个人捐多少钱才够?社会的同情心为什么越来越不够用?很多爱心都被滥用了。”他认为,国家应该投入一定比例的财政支出,还应鼓励企业投入民间慈善。目前政府的协同制度还不健全,很多企业不愿出力做慈善,主要是不能减免赋税,所以企业就不愿投入。救助孤残儿童,应以政府支出为主体,还应鼓励企业加入,共同投入到儿童福利保障事业上。

“除了收养外,政府还应该大力推行鼓励家庭寄养,这是符合世界趋势的。”韩晶晶律师说,与收养不同,寄养家庭没有监护权,监护责任和大病医疗费用仍由民政或福利院承担。

韩律师介绍,目前我国的寄养制度并不完善。政府应建立起家庭寄养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给予足够的补贴,对于寄养的孩子,民政部门还应负责监护和后续跟踪监督。

 

 原文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3-01/14/content_40341.htm#

通过肖利娜

张文娟参加“中国非营利组织立法与官办非营利组织改革”研讨会

2013年1月19日,张文娟律师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非营利组织立法与官办非营利组织改革”研讨会,会议主办方邀请了近 40名来自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30名非营利组织业界代表及三位外国专家,会上发布了主办方撰写的《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新书,同时,大家就官办 非营利组织的改革进行了深入讨论。大家在讨论中,甚至认为“官办非营利组织”这个表述也值得探讨,有人建议用“有官方背景的非营利组织”或“自上而下的非 营利组织”、“公法人性质的非营利组织”等。大家认为这种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是中国特点,但来自美国耶鲁中国法中心的Jamie Horsley女士却介绍,美国虽然没有计划经济,但也存在一类“准政府组织”,即具有政府机关和私人部门混合法律特征的一类组织,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 会、兰德公司等,她还介绍了他们的发展特点及面临的问题。就中国语境下“官办非营利组织”如何改革,来自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王行最介绍了扶贫基金会“去 行政化”的改革历程,如把编制还给编办,与地方从父子关系改兄弟关系,从依靠大人物筹资变为通过专业化设计从小人物筹资等。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秘 书长黄浩明也着重从治理结构方面介绍了民促会的改革历程。郭美美事件后,中国红十字会面临着各种质疑,大家也对红会王汝鹏秘书长的介绍很感兴趣。王秘书长 认为红会与普通的基金会和民间组织普通,其定位应该是官办基金会,因为它承担着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救援任务,红会改革的方向不是去行政化,而是要更加透 明,更加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来自美国红十字会的Jennifer Hawkins女士也介绍了2007年之后,美国红会进行的治理结构、透明度等一系列改革,这为美国红会带来了非常积极的效果,如实现了领导的连贯性、预 算平衡、职责清晰、服务水平和流程统一、后端职能集中化等。

通过肖利娜

张文娟儿童保护观点被环球时报英文版报道

2013年1月17日,致诚公益律师张文娟的儿童保护有关观点被环球时报英文版刊登报道。全文如下:

Guardians aid youth offenders

Global Times | 2013-1-17 23:38:01 

By Zhang Zihan

Juvenile offenders in Beijing whose parents cannot attend their trial will be assigned a guardian as a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Similar systems have been adopted in other areas of the country, like Tianjin and Yunnan Province.



The anti-juvenile crime unit of the Capital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on Committee (CCAC) said Tuesday it would assign an "appropriate adult" to these youth offenders. 



According to the Beijing government’s website, a guardian can be a lawyer, teacher, social worker and other people who are willing to protect juveniles. 



"In situations when juvenile offenders’ parents or other older relatives cannot be informed, or when they are unable to get to the juvenile, guardians will be present as juvenile offenders’ legal representative," the website said. So far, there are  360 guardians in Beijing.



Zhang Wenjuan, deputy director of Beijing Children’s Legal Aid and Research Center, said she believes this is an improvement in child protection within China’s legal system. 



"These guardians will be present in the interrogation and trial; they are supposed to defend the juvenile’s rights like their family," Zhang said. 



However, Zhang said she was still uncertain about the rights of guardians, and she does not know whether the guardians can protest when police try to trap or force juveniles into a confession.



Zhang cited the example of a case in 2005 in Chaohu, Anhui Province, in which four juveniles were mistakenly arrested by police and tortured to make fake confessions. 



"Their parents were not by their side, nor did they have guardians. They wouldn’t have suffered if there were people by their side to argue for them and protect them," said Zhang.



Wang Jie, from the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Study and Service Center of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which has been participating with CCAC on this project, said their social workers have attended many cases as a guardian.  



"Many parents can’t attend trials as they are either too poor or are the victims, sometimes even accomplices of the crimes. So guardians speak for juveniles’ rights and would also participate in the background research of juvenile offenders to help judges understand their situation better and make a more just verdict," said Wang.



Li Na, a judge at the juvenile court in Changping district, said that although guardians can help juveniles, they can never replace parents. 



"What they can do is really limited, for example, they cannot talk about compensation, or apologize on behalf of the juvenile. I believe bringing parents to the court is still the best choice," said Li.

 

原文链接:http://www.globaltimes.cn/content/756650.shtml

通过肖利娜

张文娟在长沙主讲“儿童养育与国家责任”专题培训

  2013年1月9日,张文娟律师在湖南长沙为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85名院长开展了主题为“儿童养育与国家责任”的专题培训。此次培训正好处在兰考火灾悲剧的背景下,张文娟律师首先从兰考火灾入手,剖析个案中暴露出的国家责任在儿童养育中的落实不到位问题。张文娟律师还分析了在这次公共危机事件中,从民政部到兰考民政局,在应对中出现的被动是因为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张文娟的讲座进行了近一个半小时,她从各个角度讲解,儿童福利的格局应该是什么样的,现在的格局是什么样的,民政系统及儿童福利机构应该注意什么及改革探索的空间在哪里。张文娟律师还留出半个小时与院长们互动,院长们提出了很多法律问题,非常渴望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如院里职工虐待儿童能否追究责任,如何追究?孩子被收养后,收养人自己又生了孩子,就不再对这个被收养的孩子尽责任,福利院作为送养人可以怎么办?公安机关给的捡拾弃婴证明中一方面说找不到生父母,但又把系统里查到的其父母的户籍信息放在捡拾弃婴证明里,福利院这种情况下能送养孩子吗?……院长们还问到了很多与院里职工的劳动纠纷问题。张文娟律师都一一作了解答,后因为赶火车,只好中断院长们的问题。张文娟律师提醒院长们,法律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希望他们将来自己或通过民政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配备专业法律顾问。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应约与北京高院翟晶敏副院长就递进式矛盾化解等工作交换意见

         2013年1月16日,佟丽华应约到北京市高院,就递进式矛盾化解等问题与翟晶敏副院长交流。

通过肖利娜

“公益律师 薪火相传”中伦公益律师培养计划正式启动

2013年1月,由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公益基金携手致诚公益律师团队共同发起的“‘公益律师 薪火相传’中伦公益律师培养计划”正式启动。中伦将向社会公开招募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组织)、集中招募选拔志愿律师至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提供服务,中伦公益基金为志愿律师提供培训、为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中伦将以实际行动推动公益法和公益律师在中国的长远发展,期待您的参与! 



本次公益行动的第一阶段工作为公开招募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组织),详情请查阅《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组织)邀请函》(附件1),请参与机构(组织)于1月27日前提交《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申请书》(附件2)。 



附件1:《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组织)邀请函》 

附件2:《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组织)申请书》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参加北京市司法局会议就公益法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2013年1月14日下午,佟丽华参加北京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于鸿源局长参加并做讲话。佟丽华发言时就公益法律服务的战略问题提出建议,背景当前已经有2.2万多律师,至少应该培养起上千名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公益律师,推动建立一批公益法律服务机构。该建议受到与会领导和代表的肯定。

通过肖利娜

张文娟接受南方都市报专访:错位的中国困境儿童福利机制

摄影师眼中的兰考孤儿收养所

  近段时间,从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垃圾箱生火取暖中毒身亡到兰考私人收养所火灾七孩童死亡事件,悲剧一再发生,让我们不得不沉痛地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儿童保护与福利机制,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

  很多孩子处于监护真空状态

  南方都市报(以下简称南都):悲剧的发生,原因可以从三方面分析,一个是家庭,一个是社会,还有一个是政府。那先从家庭说。有观点认为,家庭监护的责任,在中国似乎远没有制度化,家庭遗弃、暴力一再发生,几无外界干预?问题在哪里?

  张文娟:家庭是儿童的最佳养育场所,家庭出问题的孩子,将会是最困境的孩子。或者用专业术语说,监护出问题的孩子,将是最困境的孩子,因为他们往往是隐性困境,也即不容易被政府和大众广泛关注到。像这些年出现的很多悲剧性案件,如最近的兰考火灾悲剧暴露出的弃婴问题,前段时间发生的毕节五男孩闷死垃圾桶悲剧暴露出的流浪儿童问题,还有总在上演的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都是监护困境问题的典型类型。也充分暴露了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不足。

  关于造成困境儿童保护障碍的问题,很多已经非常明显,如监护制度的设计。1986年的《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烙印,在父母之后和政府之前为太多人设定了义务。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然后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亲属,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最后才是民政代表承担国家监护。这些人又不可能真正承担义务,如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这就导致很多孩子处于监护真空状态,出现了很多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孩子,在可怜地求生存。

  政府刻意回避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这既有立法质量问题,也有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问题。现在不能说无法可依,但的确很粗糙。现在监护监督尴尬在具体实践中的体现是,我们没有发现困境儿童的机制,没有举报后的回应机制。现在公民的儿童保护意识也在逐步提高,也有很多热心人发现困境后,想跟政府沟通,但是不知道谁应该举报,向谁举报,举报了谁来调查,调查了能否给他反馈等。再下一步,如果调查属实,比如孩子被确定为遗弃,或者孩子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流浪,或者孩子还将面临更严重的家庭暴力,谁为这些孩子提供紧急庇护等安置?还包括:对那些严重不称职的父母启动司法干预程序?如果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谁来做监护人?具体到兰考事件,如果存在这样一个无缝衔接机制,不至于有那么多孩子在被遗弃时政府不知道,不至于孩子的身世不清楚,不至于不了解孩子被遗弃的原因,不至于被发现了无法送到政府的福利机构,不至于使这些孩子长期处于监护待定状态,不至于使这些孩子的养育长期失范。

  我认为困境儿童的保障,目前最应该强化的是政府责任。社会的角色很重要,但是,其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政府责任的到位。尤其是对于监护困境的孩子,如果政府角色缺位,社会爱心的作用是有限的,可持续性也弱。比如,袁厉害虽然对这些奉献了多年的爱心,但是,从法律上看,她与绝大多数孩子的身份关系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而且,她也无法通过送养方式让孩子回归家庭,得到长久安置。

  南都:我们首先从弃婴谈起,兰考事件暴露出弃婴的福利保障有哪些问题?

  张文娟: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如果一个孩子实在没有人能够担任监护人,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成为监护人;2010年国办《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更是明确,“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这就说明,弃婴应该由国家监护,而且中央由专项经费保障。

  这次兰考火灾后,当地民政部门解释,这些弃婴没有进入国家监护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当地没有儿童福利机构;二是民政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我们就针对这两点解释,分析现在弃婴福利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即使当地有儿童福利机构,弃婴就都能进入国家监护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这就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谁家什么时候遗弃孩子,国家得知道。我们现在显然做不到。首先,我们没有高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机制,这导致,谁家可能扔孩子,我们不知道。其次,孩子被扔后,我们的发现机制也不健全。我们没有一个强制举报制度,即规定谁应该举报,举报给谁,谁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查找生父母,谁应该对孩子进行临时监护。没有这个机制,一方面可能造成很多弃婴不能及时进入到政府的视野;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福利机构接受孩子后对孩子的后续安置面临法律风险。我培训过700多名儿童福利院院长,每次培训时,儿童福利院院长都会提弃婴的问题,也暴露机制不健全给他们工作带来的被动。

  关于强制执行权,不是什么职能都赋予民政,而是要理顺机制,各尽职责的同时实现无缝衔接。比如说,弃婴父母的查找,遗弃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立案侦查的义务。另外,法律依据的缺乏也可能因为立法不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都指出,现在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特点,这意味着真正的利害群体缺乏话语权,从而影响了立法质量。具体到《收养法》只规定,收养不登记,不成立,至于孩子的权益怎么保障,没说,这可能就是民政局说自己没有强制执法权的原因。但是,《收养法》的初稿是主要是谁起草的?民政部。

  对于弃婴问题,从源头上看,也暴露出基础福利制度的缺乏,尤其是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水平过低。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言之凿凿地规定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但是,在具体制度落实上体现的并不好。比如,我们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远迟于成人医疗保障制度,直到今天,医疗保障水平都是低的,这导致一些家庭陷入抚养困境,这也是很多遗弃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局限

  南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又暴露什么问题呢?

  张文娟:在对困境儿童的帮助上,我们喜欢用“救助”而不是“福利”一词,因为救助往往是可做可不做,可快可慢的,而福利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即政府的责任。现在儿童福利保障对象,主要限于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部分社会散居孤儿。对流浪未成年人,没有纳入儿童福利的保障对象,而只是作为救助的对象。

  南都:为什么未成年人反复流浪?如何评价现有的政策?

  张文娟: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与教育矫治并重”、“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四个基本原则,在具体政策措施层面也有了很多较之以前更为科学的举措,尤其在源头预防方面,更加强调家庭的作用。

  显然,此次国办《意见》的出台,意味着问题仍然非常严重。未得到根本解决,不是因为决策者的决心不够大,也不是因为投入的资源不够多,而是因为在相关制度设计上还没有彻底理顺。

  长期以来,有两大传统认识局限制约了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一是侧重从城市管理的角度看未成年人流浪问题,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看做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的一部分;二是没有在未成年人福利制度框架下应对未成年人流浪问题。其实,这两个局限是一体两面,一旦从城市管理角度看待未成年人流浪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就容易将其纳入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制度中,从而挤压了在未成年人福利制度框架下解决这一问题的机会。

  从牵头部门民政部现有的机构设置中,也可很明显地看到这一点。民政部有三个机构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司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处,以及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具体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是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处。

  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依托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制度解决,而不是放在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下解决,使得制度运行中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对未成年人主动救助还是与对成年人一样遵从自愿原则?如果未成年人不愿意接受救助或要求离开怎么办?监护人带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时如何处理?若无法查明身份怎么办?能够查明身份,但没有监护人怎么办?等等一些列问题。

  归纳起来,流浪未成年人问题的解决主要涉及到六项工作:发现,临时监护,送回,流浪原因查明,监护指导、帮助或干预,未成年人长久安置。发现、临时监护和送回,主要由流入地政府承担,其他工作主要依赖流出地政府。从根源上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流浪的主要工作,显然责在流出地。但从城市管理入手解决未成年人流浪问题,导致工作重心和资源投入主要放在流入地,资源投入主要用于建救助保护机构和将流浪未成年人送回或反复送回。在预防层面,流出地往往不够积极,流入地则鞭长莫及。这就是反复流浪的原因。

  政府的责任是支持和监督

  南都:你认为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如何构建才更科学?

  张文娟:其实还有一类困境儿童群体也是这些年悲剧发生率很高的,那就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被父母打死、打残的案件。这类群体与上面的弃婴群体、流浪未成年人群体都面临的相同的困境,家庭出了问题,监护出了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问题,而且悲剧总在以相同的形式重复,核心问题在于,现在没有就未成年人的养育在政府与家庭间进行合理的分工。细追问进一步的原因,恐怕还是政府不重视儿童养育的国家责任。孩子不仅仅是家庭的,还是国家、是民族的财富,甚至是人类的财富。所以,不能任由父母逾越法律,随意侵害。

  具体而言,现有的儿童福利制度,保障的困境儿童范围过窄,而且存在部门分割、条块切割的现象,导致具体的操作机制漏洞百出,有限的资源不能形成合力。如何完善呢?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8到20条,儿童福利制度的构建的基础是就儿童养育在家庭和政府之间确立责任界限,即父母要对儿童养育承担首要责任,但政府要在立法、行政、服务等方面支持父母更好养育儿童;在父母不称职或严重侵害儿童合法权益时,政府应该及时提供干预服务,并将儿童妥善安置。

  简单说,对儿童养育,政府的责任有两点:支持和监督。

  支持是为了不出现无奈的父母。我们要完善基础福利保障范围,如医疗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残疾家庭的特殊保障,托幼服务支持,贫困家庭的儿童养育补贴等,支持家庭更好地养育孩子。支持是监督的前提,政府该尽的责任都不尽,就很难去监督父母。比如,某个父母砸锅卖铁也凑不齐孩子的医疗费,如果把孩子遗弃在医院,国家如何有底气去追究这个父母的遗弃罪,这就是为什么实践中出现大量遗弃罪不被追究责任,或者警察一方面处罚父母,又同时给孩子捐款的无奈现象的原因。

  监督是为了不出现嚣张的父母。要监督家庭是否合法尽职养育子女,对于因为不懂方法而侵害孩子权益的,要责令他们接受培训;对于那些严重不称职,如对孩子实施性侵害或者将孩子打成重伤、重残,要追究刑事责任,撤销监护资格。要设计一套机制,从举报、受理、调查、孩子的紧急安置,到司法干预程序的启动和孩子的长久安置,并且要实现无缝衔接。这套机制将会有助于我们第一时间发现弃婴,第一时间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第一时间发现被家庭虐待的孩子,从而政府可以提早干预,悲剧发生率也将会大大降低。

 
通过肖利娜

张文娟两次接受CCTV-News频道采访

 2013年1月6日和10日,致诚公益律师张文娟两次接受CCTV-News频道采访,就近期发生的民间孤儿收养机构失火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参加市人大丰台团活动

          2013年1月11日上午,佟丽华参加市人大丰台团活动并就市政府工作报告和法院报告提出意见,他结合2009年就提出的要在白纸坊护城河上修桥问题的建议落实情况,建议政府工作报告要加强转变作风方面的内容,要让老百姓和企业办事更方便、快捷;结合法院报告,他提出要优化法治环境、减轻一线法官办案压力,在报告中要介绍法院工作面临的挑战、困惑、困难和下一步改进思路和建议等;就议程,他提出要让所有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以体现对代表的尊重。

通过肖利娜

张雪梅被授予优秀信息个人称号

    201317-9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参加丰台区政协九届二次会议,被授予优秀信息个人称号。会议期间,提交了加强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教育与矫治的建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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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参加丰台人大会议

       2013年1月8日到10日,佟丽华作为卢沟桥街道选区的人大代表,参加了丰台区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并在审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做了重点发言,指出,两院报告也要改进作风,不仅要介绍面上的工作,还要介绍存在的困难、问题以及希望,尤其在十八大后中央要求改进作风的背景下,报告应该更加务实;希望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严格把关,以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严把公诉关,避免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争议;法院要重视一线法官面临的压力,要解决好法官判决案件前面临的复杂社会环境问题;要实事求是地与人大代表沟通,以让更多人大代表了解两院工作,并给予关注。在本届会议上,佟丽华共提交了三份代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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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张文娟接受凤凰卫视专访:儿童福利制度亟需顶层设计

 

 

主持人:在河南兰考8号晚间公布了导致7名被遗弃儿童死亡的火灾调查结果,认定起火的原因是住宅内的儿童玩火。而多名相关部门的责任人也被停职检查。但是事件还不能够画上句号,一系列儿童伤亡的重大事故应该如何检讨儿童的福利制度,来看中国透视。

 

旁白:2010年民政部的数据显示,中国内地孤儿数量已经达到70万,而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称,中国每年大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最近发生的一些列儿童重大伤亡事件,凸显了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缺陷。有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律师认为,现在到了需要顶层设计的时候。

 

张文娟:我经常形容它像一口破锅,到处是洞。可能你只是堵了那个洞本身都不一定堵得好,然后导致其他同类型案件不能被预防,再次发生。然后对其他类的案件也不能够有效的预防。所以我说的顶层设计就是现在,政府需要考虑。

 

旁白:张文娟认为,顶层设计的起点就是政府不应再回避对儿童的养育责任。政府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为那些愿意抚养,但确实存在养育困难的家庭提供监护支持。张文娟说在国家监护的儿童中,有80%以上由于身体患有残疾或者是重大疾病,没能得到有效的康复和治疗而被亲人遗弃的。

 

张文娟:监护支持里面除了医疗保障也包括其他,包括对残疾家庭的补助、扶助。比如说广东的韩群凤将自己双胞胎的儿子溺死,因为他们是脑瘫。她长期十几年的照顾,费尽了心力,费尽了财力,最后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记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首先要做的应该对现有的高风险儿童进行一个摸底。建立常态的风险儿童监测机制并且对现有的资源和服务进行整合,从而才能实现有效的干预。凤凰卫视张凌云、侯奕旭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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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佟丽华接受凤凰卫视采访:内地儿童重大事故应追究政府责任

 

 

内地儿童重大事故应追究政府责任

播音:另外我们再来关注到其他消息:从毕节流浪儿童困死垃圾箱,到兰考弃婴火灾当中惨死。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都很让人担忧,到底谁应该对事件负责,而发生重大儿童伤亡事故是否应该追究职能部门的刑事责任,我们来看一下中国透视:

 

记者:袁厉害是河南兰考县的一名村妇,从1987年收养第一名兔唇男婴开始,20多年来收养的弃婴已经超过百名。一场大火吞噬了七个幼小的生命,也把她推到了风口浪尖,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她的行为是“非法收养”,而她也有可能还要面对刑事的处罚,到底谁应该为事件负责,引发社会的讨论。在北京市丰台区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研究的民间机构就设在这里。负责人佟丽华从事了14年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他认为在兰考事件中,绝不能把责任推卸给袁厉害个人。

 

佟丽华:实际上她用她一个微薄的个人力量扛起了一个本来应该由当地的政府来担负的重大的社会责任,我们要正确的看待袁厉害她的能力、她的贡献、她的爱心,这是第一句话。第二句话,到底谁应该为这样一个事件来承担责任,我认为这个责任一定要由当地的政府的职能部门来承担。

 

记者:过去一段时间在中国内地有关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即使是严重的伤亡个案,最多也就是追究一下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调离岗位或者撤职,佟丽华认为必须追究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才能够让这些地方官员认识到保护儿童的责任重大。

 

佟丽华:政府对这些弃婴有抚养、救助的这样一个法定的职责,这是政府应该去做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显然政府没有履行好这个职责,那么导致造成了这样一个严重后果,只要死亡一个就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的犯罪,现在造成了这么多孩子死亡,那么当地的政府官员这么多年去干什么了,所以我们说对这种麻木不仁的、没有基于履行职责的、导致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样一些情况要追究相关的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的刑事责任。

 

记者:在兰考事件发生之后,民政部已经决定从一月上旬开始,对全国所有的个人以及民办机构收养孤儿的情况进行一次大排查。这虽然是一个积极的讯号,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遵从立法的途径。(凤凰卫视张凌云、侯奕旭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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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法》 和《民事诉讼法》实施座谈会

    2013年1月8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执行主任张雪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副主任姚艳娇参加丰台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组织的《刑事诉讼法》 和《民事诉讼法》实施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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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一行到致诚公益访问

       2013年1月7日下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和莫立贤、王玉华两位律师到致诚公益访问,致诚公益负责人、农村法治研究会会长佟丽华与毕律师等人进行了深入交流,研究会秘书处张文娟与于旭坤律师参与了接待。

  佟会长提到,盛廷律师事务所在5年多的时间内成功办理了大量涉农土地案件,在拆迁领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应该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以进一步推广盛廷经验,树立律师参与涉农土地案件的良好形象。

  毕文强律师对佟会长的提议表示由衷感谢,他认为能够借助致诚公益的力量对当前农村土地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盛廷的办案经验与技巧进行整理、归纳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盛廷愿意提供丰富的经典案例,也愿意向社会传递正向影响或者正能量。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参加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开通座谈会

       2013年1月7日上午,佟丽华到北京外国语大学参加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建设暨开通座谈会,佟丽华发言时建议,要结合游戏、视频等青少年喜欢的活动形式,把网站建设得孩子们喜欢,愿意参与;要重视依法治校的工作,培养学校负责人和老师的法治观念;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愿意动员更多志愿律师参与网站建设。会议间隙,佟丽华还和教育部法制办负责同志、团中央权益部负责同志、最高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方芳法官等就未来工作进行了简单交流。教育部郝平副部长参加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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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丰台区首次尝试

    201215日,赵辉律师应邀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对两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提讯工作,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丰台区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首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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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视频】凤凰卫视就依法治国问题对佟丽华进行专访

凤凰卫视就依法治国问题对佟丽华进行专访(完整视频)

 

 

梁茵:各位好,欢迎收看今天的《新闻今日谈》,2012年是中国现行的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而在11月份召开的中共十八大上也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今天我们请来一位十八大代表也是一位中国的著名公益律师——佟丽华先生,佟律师无论是在十八大的会上还是在十八大的会场之外,这些年来他都在身体力行地宣讲着法治治国的理念。今天我们把他请到节目当中,来为我们做一个2012年的法治治国方略的一个总结发言,欢迎您,佟律师。

 

佟丽华:你好。

 

梁茵:那我知道十八大之前其实我就因为一些选题的问题一直想请您来节目,那个时候您就告诉我说特别忙,结果没想到我们这一拖拖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这段时间您一直在外面做宣讲,可不可以讲一讲最近为什么法治治国,您一直在外边一直把它作为一个题材来做宣讲呢?

 

佟丽华:因为实际上,首先我说这么多年来,你也知道,我从最早关注儿童权利,后来关注农民工的权利,后来关注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我们说,不论任何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都得靠法治,没有法治的保障,他们的权利都很难得到保护,所以说,实际上十八大会议前,会议中,包括会议后的各种宣讲我已经讲了20场,在各种场合,我一直在呼唤法治,在诠释十八大报告当中关于依法治国的内容。

 

梁茵:恩,那实际上,我们知道从1997年的十五大开始,中国就已经把依法治国定位为国家的治国方略了。十五年来,其实您自己也常说十五年我都在做这件事情,那么我们想说:这15年来到底这么一个方略的实施有什么样的进展,现在最大的问题在哪?

 

佟丽华:我只想说在当前的一个时代,我们更加强调依法治国,强调践行法治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应该说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应该说中国的制度建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当前,在我看来,这次十八大报告当中有一句话,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实际上这句话是比较准确全面的概括了中国过去它的发展这样一个历程。所以呢,我们说有了很多发展的一些成就,但是也面临着风险挑战,而这一风险挑战,在我看来,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可能就是一个法治的问题,我们现在说反腐败的问题也好,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也好,说环境保护的问题也好,包括整个社会在说的关于健康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也好,都得靠法治,没有法治的保障,我想可能很多问题都很难得到有效地解决。

 

梁茵:难道我们没有法治吗?我们说,翻开我们的律法,有很多数不清的法律条文放在那里。

 

佟丽华:我举一个例子,实际上今年呢,我是第二次获得中央电视台的“年度法治人物”,在颁奖现场,我说了这样一句话,我说“与其说第二次走上颁奖台是对我做儿童保护关注的肯定,还不如说是整个社会对儿童保护问题的关注和期待”。我举一个简单的案例,实际上在几年以前在中央电视台点评一个家庭暴力的案件,这个小孩的父亲和继母非常残忍地虐待,当时今日说法把这个案子曝光了,我去点评。一般情况下,媒体介入以后,这个孩子的状况会得到改善,当地会比较关注。但实际上这案子播出以后,我们在网上没有获得消息,这个孩子回到家里以后受到变本加厉的虐待,问题更严重,他的继母有一句话在网上被传播开来,就是“一定慢慢地折磨死你”,你知道这些年来实际上从关注家庭暴力的角度来说,我们一直会面对一些孩子被残忍地打死或者打残的案件。这个案子我们看到了这些信息以后,我说我们一定要关注、干预这个案件,来救这个孩子。在这种情况下,我让我们中心的一个副主任专门去办理这个案件,他是非常专业的一个律师,我又联系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他们扛着摄像机去了,那时候这中央电视台的王牌的法治栏目,我又联系了国家民政部,民政部的官员也打电话给地方政府表示对这个案子的关注,应该说这对一个案子的解决来说这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了,专业的律师,中央电视台的媒体。

 

梁茵:法律的, 行政部门的,媒体的都有了。

 

佟丽华:都有了,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实际上,我在今年这个晚会的现场我说了一句话,这句话没有被播出,我当时就非常明确地说,“对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依然不满意”,为啥不满意,当时各路都关注以后,这个孩子短期的抚养问题解决了,协调由他大姑来抚养这个孩子。但是我关注的问题是违法的父母依然没有受到追究,如果违法的父母不能受到追究,也就是对孩子施加暴力的这些大人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他们违法无所谓,法律的震慑功能不能发挥出来。不仅这个案子我们说没有实现公平正义,更多的孩子依然会受到暴力的伤害,所以我说只有让法律的震慑功能发挥出来,只有法治的力量彰显出来,才能更好地保护包括家庭暴力的孩子,包括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权利和农民的权利。

 

梁茵:往往在碰到这样的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往往说一方面是缺失明确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再有一方面是缺乏执行力,就是刚才您可能讲那个案子,更多是缺乏法律的尊严的一个实现。那么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比如说像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如果我们去用法律的手段去处理了父母的话,那么这些孩子可能面临的就是没有抚养人。这样会造成一个更大的社会问题,是不是很多这样我们今天的困难,不仅仅单独是一个法律条文和实施的问题,还有一个全社会的力量的一个问题?

 

佟丽华:是这样,实际上这就涉及怎么依法治国,就拿我刚才说的案例来说,任何一个案例背后都能折射出中国当前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就拿这个案件来说,一方面我们面临的挑战是我们的立法质量还不高,我们为什么说立法质量不高呢?在中国的立法当中,很多人都会问一个问题, 我是多年来研究儿童保护的一个专业人士,很多人会问,难道对这样的严重虐待孩子的父母没有办法吗?实际上来说,我们会告诉孩子,打电话报警,警察去了怎么办?一般我们说是批评教育和责令改正,他不改怎么办呢?我们的法律有两个硬性手段:一个是撤销监护人资格、一个是追究父母的虐待罪的法律责任,但是实际来说撤销监护人资格,我们立法上是什么呢?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这个“有关单位和个人”是谁,法律没有说清楚,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是,虐待罪也是,虐待罪实际上是一个自诉案件,只有小孩自己去起诉,那么这样导致司法实践当中,很少有案子(就是类似的案子)能够进入法院,这就涉及到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那么怎么在整个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我一直说,推进依法治国的进步必须重视科学立法工作,必须重视制度建设的工作,那么这一点上,不管是儿童的问题,农民工的问题还是农村的问题,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没有科学的制度设计,司法实践当中,说句实话,我们国家治理再努力,也会事倍功半,做了再多的工作,效果却没有。首先这是立法的重要性,在这个案子之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还有,即使依据现有的法律,如果大家都认真去执行,也不能说解决不了问题,比如在刚才说的这个案子当中,既然这个父亲和继母如此恶劣,我们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作为原告去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父亲和继母的法律责任,这个工作完全是可以做的,也就是实际上来说,如果我们的制度建设还有一些模糊地带,甚至有些问题不清楚的话,司法实践当中不是没有行动的空间,现在问题是司法实践当中也没有把这个空间用足。

 

梁茵:是的,针对您刚才提出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我想到的。应该说,这个案件当中的受害人还是幸运的,因为碰到了您这样的公益律师,找到了一个公益律师组织,还能够

依靠他们的资源去帮助他,无论是法律的、行政的还是媒体的,但是并不是社会上每一个觉得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人都能有这个幸运,那么怎么来保证大家在权益面前的公平,这个才是我想我们未来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

 

佟丽华:第一个,针对这个问题,我想说我们实际上还是要强调法治,因为当法治的震慑功能发挥出来的时候,会有更少的人受到伤害,如果有太多的人受到伤害,法律就追究不过来了。所以说,只有让法治的震慑功能发挥出来,让人们基于对法律的尊敬也好,敬畏也好,不去违法,才能保护每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第二句话,针对现代法治社会,要让更多的弱势人群在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有人能够去帮助他们,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公益法治服务的作用,实际上,这些年来我一直在呼吁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培养更多的职业化的公益律师,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制度进行了大的改革,律师进入市场,中国大概有近23万律师,这些律师主要是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当事人费用,自己养活自己,这个改革是对的,市场化,但是它带来一个问题:有钱人可以请律师,没钱人怎么办?

 

梁茵:我们在一些西方的电影里面经常会看到一种说:如果你没有钱请律师的话,我们法庭会为你指派一个律师,这个跟您所说的公益律师是一回事吗?

 

佟丽华:也可以说是一回事,西方在有些国家,比如美国是法庭给你指派律师,在中国实际上从1996年开始,中国开始在推行法律援助制度,我们有至上(比如说司法部)到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厅、局)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给你指派律师,如果你符合条件去申请的话,它可以给你指派律师。但这里有一个问题,一是条件比较高,有些情况下你不会符合条件;第二,在指派这些律师的时候,可能被指派的律师并不善于处理类似案件,比如农民工案件和儿童案件,有它的特殊性;还有我一直认为,实际上未来发展,公益律师要社会化,比如如果我起诉的单位涉及到政府的相关部门,这个时候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再去指派律师,他就会考虑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一直说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要培养一批职业化的、社会化的、专门给穷人(弱势群体)去打官司,去维护他们的权益。

 

梁茵:那他们怎么挣钱维持自己生活呢?

 

佟丽华: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经费主要来自于三部分:一是政府购买服务,一是整个律师行业的捐助,第三是社会慈善。从中国的发展来看,到目前为止,除了政府的法律援助体系之外,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当中,大致能有四五千人有律师执照。但是我说的社会化的、职业化的就是不是政府体制内的专业公益律师,全国加一块估计可能在200人左右,这批律师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可能是经费的来源,就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窗口还没有被打开,真正愿意在公共法律援助领域捐钱的人还比较少,这是面临的一个比较大的资金压力。

 

梁茵:这是一个新的提法也是一个新的未来发展的方式。

 

梁茵:佟律师,除了您在做公益以外,我想现在通过很多像您这样的人的宣讲使得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入到公众的头脑之中。

我们现在回顾2012年跟法律有关系的大事件的话,我想最轰动的应该是重庆的打黑事件,它既是一个新闻事件,同时又跟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您从一个律师的观点,您现在回过头去看,如果做总结的话,对于推动我们的法制化进程,这样的案件又有什么样的意义?

 

佟丽华:我认为重庆事件,非常清醒地反映了当前我们强调法治,强调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实际上最近媒体报道比较多,我们也看到,包括一些警察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有的被非法采取了一些刑事措施。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想说,我们为什么要呼吁法治,包括十八大以后我已经在各个场合宣讲依法治国、践行法治。我们一直在强调,践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不仅是能够保护老百姓的权益,不仅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它实际上是能保护每个公民的权益和自由,这里的“每个公民”也包括执法者,也包括领导干部。如果法制不健全,一些人会因为权力而受益,也可能享受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但是法制不健全同让能够让同样的一批人成为受害者。在重庆的事情中,我们看得比较清楚,实际上警察在当前中国社会来看,警察实际上是权力比较大的一批人,但是恰恰是相当数量的警察成为权力滥用的牺牲者。

 

梁茵:因为成为权力利用的工具的时候,你就有可能是有用的,也可能也是没用的。

 

佟丽华:是这样,所以我们从这个角度,我经常说:非法治,每个人可能受益,但是每个人都可能受害,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包括执法者,我们一定要践行法治,一定要明确:只有这个国家深化了依法治国,真正实现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才能保护我们每个人。

 

梁茵: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生活的那个中都有这种经验:约束我们的行为的一方面有法律,还有一种是叫行政命令,似乎是作为一些法律条文的补充出现了很多的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对于我们今天建设法治社会有什么危害?

 

佟丽华:从整个中国的法律发展体系来说,有全国人大的法律,有省级人大的法规,也有国务院的法规,当然也有政府的规章。但是还有一些我们所谓的“依据某个部门领导”发布的所谓的政策也好,你说的行政命令也好,这些内容经常会来反映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就是一个部门的负责人的意思。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就完全有可能背离法治的轨道。

 

梁茵:在国内其实我们有这样的经验:现行的行政命令可能会比现行的法律管用。

 

佟丽华:所以说这也恰恰是我们来强调依法治国,为什么要强调依法治国?只有让每个部门、每个组织、每个公民的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我们才能称得上是依法治国。

 

梁茵:我们现在到年底来回顾2012年的大事件,有很多是跟法律有联系的,除了重庆事件之外,今年我们还会发现有很多的也是您非常熟悉的未成年人受到迫害的案件出现,应该说今天我们的媒体更加开放了,使得这些事件有机会去曝光了。问题是这些问题曝光之后,我们要如何看待这些事件,还有未来经济发展可能要讲到城镇化,城镇化的进程会使更多农民进入城镇,他们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在这方面您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

 

 

佟丽华:从儿童权利的角度来讲,一方面儿童的还是要进一步的完善法制,现在有两个法正在讨论之中,一是民政部正在讨论的儿童福利制度,从民政部的初步想法来说,可能是希望由国务院来出台儿童福利条例,当然从我们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由全国人大制定儿童福利法也好,由国务院出台儿童福利条例也好都可以,但是制度应该尽快完善。因为全国人

大正在调研整个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从我们关于儿童权利的角度来件,我们说反对家庭暴力一定要把儿童暴力作为一个重点来进行立法来完善,也就是还是要通过制度来保护儿童权利。至于你刚才谈的城镇化的问题,坦率的说,对城镇化的问题,我多年以来非常关注,我自己出身于农村,对农村的情况比较了解,2009年的时候北京市法学会成立了农村法治研究会,我在做会长。去年北京市人大委托我负责一个课题,专门就农村的宅基地和农民住宅的问题进行立法研究,中国现在城镇化进城当中最可怕的问题还是立法的问题,我以农村宅基地为例来说明,农民的权益特别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土地权益,而土地权益当中,承包的土地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立法,但是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子这块没有专门立法,在国家层面,我国的《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 只有5、6个条款,全国程面没有专门立法,省级人大也没有,主要靠省市县的政策。

 

梁茵:所以我们看到现在很多的社会矛盾都是因为拆迁、征地这样的事件引起的。

 

佟丽华:是的,省市县的政策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是“一村一策”,就是一个村一个办法,可能邻近的两个村都不同,如果是一村一策,没有法律的保障,你想想农民面对强势的当地政府、开发商,甚至利益已经特殊化的村委会,农民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从这个角度,要想推动城镇化的进程,我们当前最迫切的还是顶层制度设计,所谓“顶层制度设计”最关键的是通过立法把它固定下来。

 

梁茵:出了问题以后农民希望去寻求法律帮助都无法可依,律师们帮助起来都会发现缺少这样的法律条文来帮助他们寻求法律保护。

 

佟丽华:对农民来说,如果想保护自己,面对我刚才说的几个强势人群,只能靠法治。如果没有法律,再来保护他们的权利——他们又能靠得了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农民维权的合法渠道得不到保障,法律发挥不了作用,他就往往可能采用一些激进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时候恶性的案件或者群众性事件就不可避免。所以说,如果不能通过法治的手段来保障农民的权益就可能产生更多的恶性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会直接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

 

梁茵:所以这也就是您今天认为说,法治是破解当前各种难题的最佳途径,一个重要的

难题就是这种群体性的事件,社会的这种不和谐,社会的矛盾,在您看来还有什么?

 

佟丽华:实际上我说法治是破解当前社会各种难题的最佳的途径,一方面我们说保护儿童权利也好,农民的权益也好,我们要靠法治,这是一个方面。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靠法治,另外现在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维稳的工作,也就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对这个国家的健康发展确实意义重大,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你说经济的发展,你说各个方面,我们说文化的发展都不现实,社会和谐稳定非常重要,但是怎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还要靠法制,因为只有法治,只有让各种矛盾的纠纷纳入依法解决的轨道,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稳定,当然从最后一点上来说,就是党和政府要清醒的意识到现在,我们说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我们说用法治的手段解决问题,会事半功倍,而用非法制的手段解决问题,大家看起来都在忙,现在应该说很多干部要求24小时必须开手机,周五周日都在加班,基层加班的情况也非常严重,但是如果用非法治的手段来治理国家,必将事倍功半,也就是你做出再多的努力,效果并没变好。

 

梁茵: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佟丽华:是这样,所以现在我认为有机会参加了党的十八大会议,也有机会在各种场合来宣讲十八大,我认为作为一个法律职业专业人士,我们应该把十八大报告当中依法治国的内容,把当前这个当前特定的时代要更加强调依法治国宣讲出来。

 

梁茵:好,今天非常感谢佟丽华律师来宣讲您的法治之国,我想这不仅是您个人的宣讲,其实是每一个公民对于能够找到自己的和谐生活的根本,他们也是对国家的期盼,谢谢您!

 

佟丽华:谢谢!

 

 

通过肖利娜

姚艳姣律师参加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20周年庆典暨公益法与公益诉讼研讨会

   姚艳姣律师参加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20周年庆典暨公益法与公益诉讼研讨会

  2012年12月27-28日,姚艳姣律师代表致诚公益律师团队参加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20周年庆典暨公益法与公益诉讼研讨会。出席此次大会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妇联、湖北省残联、武汉市妇联、武汉市残联和校院等各级领导。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美国公益法研究所PILnet项目官员,以及活跃在法律援助和公益法领域的各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诊所机构负责人和代表,各律师事务所机构负责人和代表,各地从事公益诉讼的著名人士等应邀参加了此次大会和研讨会。参加庆典活动的还有在中心工作过的老师、志愿者代表和接受过中心服务的当事人代表。

  27日上午的庆典活动结束后,中心还举办了为期一天半的公益法和公益诉讼研讨会。研讨会分为三个主题,即公益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公益诉讼和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公益诉讼的策略和技巧。与会教授、学者和律师们围绕以上三个主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研讨。

  姚艳姣律师在第一个主题环节发言,围绕致诚公益法律服务的探索与发展,介绍了致诚公益在北京的探索和在全国的推广,并分别从“从直接法律服务到实证研究,再到公共舆论、立法和政策改革倡导的综合模式”、“民间组织与行业协会优势互补的全国拓展模式”、“专职律师与志愿律师相结合的律师资源最大动员模式”、“探索推动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法律援助服务新模式”、“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维权与党和政府维稳之间的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资源”、“技术创新带来公益创新”等方面分享了致诚公益的经验与思考。

通过肖利娜

市妇联副主席周志军率儿童部、联络部支部到致诚公益座谈

  2012年12月28日,市妇联副主席、党组成员周志军率市妇联儿童部、联络部党支部来到致诚公益机构,考察机构发展情况,并与致诚公益机构负责人、十八大代表佟丽华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双方就枢纽型社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及其儿童权利保护、家庭教育等相关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佟丽华主任介绍,作为全国最大的公益法律服务机构,致诚公益已拓展到青少年、农民工和妇女维权,以及农村法治、刑事法律援助等五个服务领域。多年来,致诚公益机构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立法政策改革和民间组织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并计划从法律人才的培养等更多方面继续发挥作用。

  周志军副主席对致诚公益机构多年来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致诚未来可能发挥的更大作用充满信心。她说,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北京市妇联被确定为全市首批10个枢纽型社会组织之一,今后将进一步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继续凝聚一批像致诚这样的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使命的社会组织,共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将北京建成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贡献积极力量。

  儿童部、联络部支部部分成员当天还聆听了佟丽华代表在丰台律协开展的十八大宣讲。支部成员表示,通过聆听佟代表解读十八大,大家从理论上增强了对十八大精神的理解;到致诚公益考察,也让大家切切实实看到了十八大精神的生动实践。致诚的发展之路,既让支部成员看到了民间社会组织作为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第三方力量发挥的重要作用,也激发了大家对市妇联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下一步工作方式的思考,更为重要的是增强了对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此次考察,还促成双方在家庭教育立法、农民工家长家庭教育有效服务模式研究等具体领域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意向。


 

 

通过肖利娜

张文娟荣获“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三十周年” 征文比赛一等奖

张文娟律师撰写的《探索有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战略设想与路径建议》荣获“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三十周年” 征文比赛一等奖

附:证书及获奖名单



通过肖利娜

佟丽华为丰台区律师宣讲十八大精神 致诚党支部组织党员参加学习

 

  2012年12月28日上午,丰台区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学习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报告会,此次报告由十八大代表佟丽华律师为大家宣讲。佟丽华是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时也是致诚党支部书记,作为致诚党支部的一员,大家都感到无比振奋和自豪。早上,致诚党支部早早的组织党员律师和党员积极分子步行前往圣地兴苑宾馆,大会议室座无虚席,共有200多名律师聆听了佟主任的宣讲。

  佟主任以“律师积极参与深化依法治国,践行法治”为主题与律师们进行了非常坦诚的交流学习。他从参加十八大会议的切身感受谈起,与大家分享了他对依法治国的一些思考与建议。佟丽华主任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清醒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正如十八大报告指出,当前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的摆在全党面前,如果看不到风险,就没有勇气和智慧解决面临的问题。佟主任指出只有依法治国、践行法治,才能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尊严,才能约束公共权力的规范运作,才能使治国理政事半功倍。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引导、帮助整个社会依法解决矛盾冲突,将法律这一书面规则运用成为社会规则,律师依法执业,不仅仅维护的是法治的权威,更是维护的国家和党的权威。面对社会对律师作用的片面理解,律师们要反思自身,跳出仅仅关注个人利益的小圈,转而关注法治的发展,思考律师自身的社会担当。佟主任鼓励律师们应当肩负起更多的社会担当,主动参与到依法治国、践行法治中来,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

  与会律师们认真倾听了佟丽华律师的十八大报告宣讲,深受鼓舞。丰台律协党支部针对下一步深入开展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各律所党支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十八大报告和党章;二是注意方法,取得实效;三是努力实践十八大精神,重在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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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第三讲“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成功举行

“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第三讲“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成功举行

 

20121226晚,“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第三讲“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本次讲座由最高人民法院政策法律研究室法官杨立新女士主讲,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罗海敏博士主持。该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创新团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办,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吴宏耀教授也出席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伊始,杨立新法官首先就刑法第八修正案限制死刑适用的表现及其作用进行了阐述,她指出,通过立法限制死刑适用在司法实务中终究效果有限,而司法实务经验表明,真正能够限制死刑适用的乃是司法活动。接下来,杨立新法官就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分为三个层面进行细致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尤其对于冤假错案的形成机理阐述尤为详细。她认为,在我国司法实务工作中,证据制度、程序设置以及刑事政策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如证据制度中的证据意识、证据原则和证明标准,程序设置中的提讯犯罪嫌疑人、保障刑事辩护质量,以及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等,均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死刑的适用。杨立新法官的讲演见解独到,论证充分,娓娓道来,结合典型案件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董伟案等进行深入解剖,将精深的理论融入生动的案例中,充分引发了现场听众的兴趣和热情。

杨立新法官的主题讲演结束之后,出席讲座的吴宏耀教授、罗海敏博士以及在场聆听讲座的同学们与其进行了深入交流,就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相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将本次讲座的视界和范围进一步拓展开来,使得同学们受益匪浅。

至此,“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完满结束,先后邀请拥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的宋忆光主任法医师、张青松律师和杨立新法官为我们带来了三场内容详实、异彩纷呈的学术盛宴,同学们期待着来年同样精彩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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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到大兴检察院宣讲十八大并洽谈合作

        2012年12月27日下午,佟丽华应邀到大兴检察院宣讲十八大会议有关精神。宣讲后与检察院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座谈,双方一致认为,将来可以在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农村法治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法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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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签署《北京市丰台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26日,佟丽华主任与赵辉律师参加了《北京市丰台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施办法》会签会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与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教委、团委共同签署了该文件,该文件旨在保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程序,是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举措之一。

  该实施办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队伍的人员组成范围、应该具备的条件、应当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展工作的程序,以及监督保障的措施,这一办法对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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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羽参加《中国控烟观察报告》发布会

  2012年12月25日上午,白羽参加了在北京河南大厦举行的《中国控烟观察报告》发布会。会上,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正式对外发布了《2012中国控烟观察报告――民间视角》。多家媒体被邀请参会。

  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控烟专家,学者,控烟的积极倡导者和参与者对2012年的控烟事件进行了全面的盘点,并对"烟草院士"与"烟草科技评奖"风波进行了分析,对烟草促销的骗局进行了解析。

  会议在大家意犹未尽的讨论中结束。此次会议全面总结并宣传了禁烟人士在2012年中国的禁烟战役中取得的成果,也确立了新一轮禁烟运动的策略,大家纷纷表示要联合社会的一切正义力量将禁烟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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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之“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参与”成功举行

 

2012年12月25日晚,“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第二讲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参与”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主讲,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吴宏耀教授主持。该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创新团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办,致诚公益律师团队的王清淑、林杰也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讲座中,张青松律师首先追溯了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参与诸多方式的形成过程,并指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赋予律师的若干权利因缺少行使渠道而在司法实践中大打折扣,造成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参与效果不佳。对于这一问题,张青松律师提出了对应的解决办法,即希望能够从操作层面解决律师参与问题,切实保障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尤其要使之符合诉讼规律。他进一步谈到,作为典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能否落实,更多的是依靠一种习惯的力量,而这种习惯的形成,则经验丰富的法律人的继续努力和新生法律力量的输入,也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能否在未来若干年里发挥积极作用,关键在于明年上半年各个领域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张青松律师的主题演讲结束之后,主持人吴宏耀教授做了总结发言。他谈到,通过张青松律师的演讲,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权利不是上天赋予而是依靠斗争得来,只有每一个法律人都将法治的信仰付诸实践,共同行动起来,捡拾法治沙滩上的垃圾,在不远的将来,我们才能拥有更加美好的法治环境。
本次讲座的最后,在场聆听演讲的同学们与张青松律师进行了深入交流,就刑事法治的多个问题进行广泛讨论,使得在场同学对于司法实务工作有了更为明晰的了解。讲座在畅所欲言之后完满结束,同时,同学们也期待着“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之三“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的精彩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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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之“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参与”

 

2012年12月25日晚,“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第二讲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参与”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主讲,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吴宏耀教授主持。该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创新团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办,致诚公益律师团队的王清淑、林杰也参加了此次讲座。
在讲座中,张青松律师首先追溯了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参与诸多方式的形成过程,并指出,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赋予律师的若干权利因缺少行使渠道而在司法实践中大打折扣,造成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参与效果不佳。对于这一问题,张青松律师提出了对应的解决办法,即希望能够从操作层面解决律师参与问题,切实保障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尤其要使之符合诉讼规律。他进一步谈到,作为典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在实践中能否落实,更多的是依靠一种习惯的力量,而这种习惯的形成,则经验丰富的法律人的继续努力和新生法律力量的输入,也因此,新刑事诉讼法能否在未来若干年里发挥积极作用,关键在于明年上半年各个领域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张青松律师的主题演讲结束之后,主持人吴宏耀教授做了总结发言。他谈到,通过张青松律师的演讲,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权利不是上天赋予而是依靠斗争得来,只有每一个法律人都将法治的信仰付诸实践,共同行动起来,捡拾法治沙滩上的垃圾,在不远的将来,我们才能拥有更加美好的法治环境。
本次讲座的最后,在场聆听演讲的同学们与张青松律师进行了深入交流,就刑事法治的多个问题进行广泛讨论,使得在场同学对于司法实务工作有了更为明晰的了解。讲座在畅所欲言之后完满结束,同时,同学们也期待着“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之三“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的精彩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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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之“不常见物证在命案侦查中的作用”成功举行

  “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之“不常见物证在命案侦查中的作用”成功举行

  2012年12月24日晚,题为“不常见物证在命案侦查中的作用”的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本次讲座由天津市公安刑事侦查局主任法医师宋忆光先生主讲,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吴宏耀教授主持。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创新团队、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办,为“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的第一讲。致诚公益律师团队刑事项目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副主任姚艳姣律师、致诚公益律师团队的王清淑、林杰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讲座中,宋忆光先生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精选四起疑点重重的命案,深入剖析,细致讲解,将不常见物证在命案侦查中所能起到的巨大作用全面而又系统的展示出来。宋先生讲到,如农药、石子、泥土或呕吐物等看似普通的物证检材,只要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认真研究,深入挖掘,并结合案情进行论证,都能找到破解命案谜团的突破口。在讲演过程中,宋先生展示了其深厚的推理功底和渊博的知识储备,他还提醒大家说,侦破刑事案件需要杂学旁收,要做一个“杂家”。宋先生的讲演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对于案件的解析更是丝丝入扣,令在场聆听讲座的同学全神贯注。

  讲座结束后,主持人吴宏耀教授做总结发言。他谈到,在认真倾听宋先生讲演时,几次为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感到由衷的担心,担心在如此复杂的命案侦查过程中,稍不留神就会酿成又一起冤案,而案件中的当事人也许就会变成下一个杜培武、佘祥林;然而,幸运的是,我们有像宋忆光先生这样学识渊博、认真细致的法医师参与案件的侦破,才能保证无辜者不被冤枉,有罪者俯首认罪。

  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聆听讲座的同学们意犹未尽,期待着“死刑的程序控制”系列讲座之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律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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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慧参加北京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区县年终总结会

 

  2012年12月24日上午,致诚148咨询办公室负责人于慧跟随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丽艳一起参加了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148办公室举办的2012年“12348”法律服务专线区县年终总结会。会议由市法援中心王学法主任主持,全市18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148办公室王音寰副主任总结了2012年“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重点工作并对2013年专线主要工作进行了部署。市148办公室负责18个区县沟通工作的张新文介绍了各区县信息报送工作及信息报送方面的技巧方法。市148办公室负责监督投诉工作的姚宁介绍了2012年有关专线的监督工作和投诉处理情况。18个区县先后介绍了各自的工作。丰台区148专线的负责人于慧从致诚148咨询办公室的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及工作优势三个方面做了简要工作总结和汇报。

  最后,市法援中心王学法主任充分肯定了一年来大家的无私付出和取得的工作成绩,他指出,处于148专线这一一线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面对基层、困难群众,要把服务态度放在第一位,以一颗平静、善良、向上的心投入日常接待工作中,做到既让老百姓满意,又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快乐的工作,幸福的生活。

  此次会议通过对全年各区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的梳理总结,及对重点问题的讨论和交流,为新的一年“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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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春梦想同龄同行志愿者协会举办圣诞晚会

 2012年12月23日,北京青春梦想同龄同行志愿者协会在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举办了第一届“圣诞狂欢夜”晚会,60余名协会志愿者和往届、应届学员参加了此次活动。晚会上,志愿者和学员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文艺特长,表演了歌舞、相声、吉他演奏、双节棍等节目,青春梦想的微电影也首度在本次活动中亮相。在展示和互动中,志愿者和学员们有了更深一步地交流,同时在这喜悦的气氛中共同欢度圣诞、元旦佳节!

  附:青春梦想微电影地址http://www.56.com/u64/v_ODI1MzMyMj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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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生律师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我和法律援助”征文活动一等奖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鼓励法律工作者和广大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参与法律援助,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我和法律援助”征文活动,各界人士踊跃投稿,共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6名、纪念奖19名,予以表彰。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高军生律师荣获由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评选,北京市丰台司法局颁发的我和法律援助征文活动一等奖。

  高军生律师从2004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是一名专职的公益律师。自执业之初,便以“公益法律”作为自己毕生事业的追求,在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时,只信奉一条真理,那就是:“认真、负责、敬业是做好一切的基础!”为此,在长年法律援助的道路上,迎来了无数当事人由衷的敬佩与感激。曾荣获2011年北京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和2009年、2010年、2012年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