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1日,张雪梅主任被评为“丰台区2014年度优秀公益律师”。
2015年1月30日,张雪梅主任应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邀请,参加座谈会,研究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成员的范围、未成年人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重点问题。
2015年1月28日下午,张雪梅主任参加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的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未保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建议中关于修改相关法律问题座谈会,座谈会主要研讨推动修改刑法中有关遗弃罪、嫖宿幼女罪和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的完善。张雪梅主任在发言中建议,由于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论在程序要求上还是在法律适用上都存在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殊性,尤其一些问题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矛盾,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不相适应,对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也不够。因此建议修改刑法时,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设立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罪一节,将所有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都统一纳入到该节中,例如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虐待未成年人、遗弃未成年人、拐卖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案件。同时,还从具体罪名角度提出了完善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和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2015年1月21日下午,佟丽华主任、王胜利律师应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邀请,在审计署怀柔干部培训基地为140余家关注残障者权利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训。
会上,佟丽华主任结合致诚公益团队十五年的发展经验,以社会组织发展战略与挑战为主题,从社会组织艰苦创业、人才培养、资金筹集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与参会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互动。
王胜利律师以“社会组织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为题,结合致诚公益律师团队对社会组织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通过解析社会组织发生的六个类型法律纠纷案例为参会人员建立法律思维、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化解常见社会组织内部法律纠纷的基本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会后,针对参会社会组织现存法律问题王胜利律师进行了一对一的解答。
会后,参会代表纷纷表示本次培训十分实用,也很有针对性,受益匪浅。
2015年1月13-16日,张雪梅主任参加政协北京市丰台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因其在2014年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表现突出,被政协北京市丰台区委员会评为优秀信息委员,张雪梅主任已连续三年获得此荣誉称号。
2015年1月9日下午2点至3点半,致诚公益律师团队负责人佟丽华主任应邀到杨镇一中为在校中学生开展讲座,杨镇一中高中预科班的维吾尔族学生约700余人现场聆听了佟律师的讲座,该讲座视频同时被转播到该校的所有年级教室,直接受益人群达2000余名。
佟丽华律师的讲座题目是《青年人的梦想与挑战》,结合中学生的特点,佟律师将自己多年的研究与思考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制在日常学习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从法治理念的高度教育中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日常纠纷,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佟律师认为,作为新一代青年应该心系天下,充分认识到世界和平对人类发展的意义,他讲座的第二个要点即是围绕世界和平展开。最后,佟丽华律师与大家分享了一些学习方面的经验,他从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等角度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科学方法,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在与学生互动过程中,有学生提出了如何看待家长给学生报补课班、如何协调好锻炼与学习时间等问题,佟丽华律师一一做了解答,讲座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结束。跟佟丽华律师一同到杨镇一中开展讲座的还有致诚公益律师团队的实习生代表,此次讲座使青年人之间的交往更加融合,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4年12月26日,由致诚公益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诉讼”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北京、上海、天津市、四川、河北等地方法官、检察官、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以及北京、南京、天津、重庆、山西等地方高等院校法学院专家学者、致诚公益团队律师五十余人参加。
会议围绕“刑事司法考核指标和法治评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制度”、“司法改革背景下的辩护制度”四个专题对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展开。
2014年12月27日,张雪梅主任应邀参加“学校安全法律与制度建设论坛暨教育法制专业委员会2014年年会”,会议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黄兴胜主持,政策法制司司长孙霄兵、基础一司副司长杜柯伟、体卫艺司副司长刘培俊等领导作了主题报告。张雪梅主任等六位专家、学者和教育部门人员分别作了主旨发言。张雪梅主任进行主题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现状与立法建议的发言。
2014年12月25日上午,张雪梅主任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召开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从儿童保护角度对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与建议。
2014年12月24日,张雪梅主任应四川省妇儿工委办邀请,为四川儿童友好家园和儿童保护项目工作人员进行“儿童暴力伤害案件预防与处置指引”的培训和研讨。
在四中全会刚刚闭幕、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对这项政策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项政策具有历史性意义,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的起点,它标志着沉睡了近30年的法律条款终于要被激活,那种面对孩子在家庭遭受严重伤害而无可奈何的局面终将结束。立法、政策也好,具体工作也好,都是具体人在做的。不同时期、不同人有不同的关注。我发自内心对推动这项政策出台的民政部、最高法院等单位相关人士表示敬意!这项政策比较全面的确立了八项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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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重要重要的历史意义。但也要意识到,未来在工作实践中,如何督促、规范、协调、监督不同部门积极有效履行职责,尤其是资金等方面获得支持,必将存在很多挑战,所以还应尽快推进顶层制度设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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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了涉及监护人资格撤销问题的部分媒体报道,便于网友和关注儿童保护的研究人员了解监护人撤销制度10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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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时间 | 媒体 | 标题 |
2014年12月10日 | 央视网 | 女童疑遭老外虐待致死 生前严重缺乏营养 |
2014年11月14日 | 今晚报 | 困境儿童亟待国家监护体系救助 |
2014年9月11日 | 中国妇女报 | 儿童福利立法重在顶层制度设计 ——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
2014年8月11日 | 法制日报 | 家庭伤害成未成年人保护盲区 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
2014年7月23日 | 中国妇女报 | 仙游虐童母亲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 |
2014年7月1日 | 法制日报 | 现有监护制度难以保护困境儿童 |
2014年6月1日 | 中国青年报 | 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 |
2014年1月22日 | 中国广播网 | 我国拟建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 剥夺失职监护人资格 |
2014年1月21日 | 中国广播网(北京) | 三部委对失职监护人亮剑:严重失职者将被取消监护权 |
2014年1月3日 | 北京青年报 | 让未成年人保护法变得“可执行” |
2013年9月19日 | 扬子晚报 | 儿童保护目前尚缺公设监护人–专家期望此案能推动我国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 |
2013年9月2日 | 央视 | 社会戾气蔓延 孩子首先会成受害者 |
2013年8月8日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司法机关很少主动介入儿童家庭暴力 |
2013年8月1日 | 中国广播网 | 5律师申请"女童饿死案"信息公开被拒 政府:无法提供 |
2013年7月25日 | 新华网-光明日报 | 失职父母的监护资格如何撤销? 撤销后又该怎么办 |
2013年7月25日 | 央视网 | 《新闻1+1》依法 给孩子一个更安全的童年! |
2013年7月5日 | 央视《新闻1+1》 | 《取消失责父母的监护权,可不可能?》 |
2013年7月5日 | 北青网 | 俩女童饿死 能否撬动 制度变革? |
2013年7月5日 | 央视《新闻1+1》 | 取消失责父母监护权是万不得已的办法 |
2013年7月1日 | 中国广播网 | 无人监护儿童意外频发 专家:孩子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 |
2013年7月1日 | 法制晚报 | 警察发现儿童被虐须报告 |
2013年7月1日 | 中国广播网 | 无人监护儿童意外频发 专家:孩子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 |
2013年6月5日 | 法制日报 | 严重虐童父母须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下) |
2013年5月30日 | 红网-潇湘晨报 | “坚决重判”能否遏制侵犯未成年人犯罪 |
2013年5月15日 | 网络转载 | 儿童受虐法律漏洞纵容了恶父母 |
2012年10月9日 | 正义网 | 十八大代表佟丽华谈依法维护弱势群体权益 |
2012年6月6日 | 央视 新闻1+1 | 未成年人保护,有法无法?—广州七岁女童饥饿跳楼觅食案 |
2012年6月4日 | 中国青年报 | 嫖宿幼女罪名饱受争议 公职人员屡屡涉案 |
2012年5月31日 | 法制网 | 如何避免孩子在家庭中权益受到侵害–期待儿童福利立法提速 |
2012年4月1日 | 青少年维权网 | 困境儿童监护制度转移研究 |
2011年10月17日 | 青少年维权网 | 健全、完善中国的监护制度 |
2011年10月14日 | 青少年维权网 | 撤销监护人资格问题研究 |
2011年3月9日 | 北京晚报 | “困境儿童保护”面临困境 |
2011年2月19日 | 新京报 | 要不要“全面禁止儿童乞讨”? |
2011年2月11日 | 河南法制报 |
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引关注,人大代表提出建议 父母唆使孩子乞讨 应立法剥夺监护权 |
2010年10月18日 | 青少年维权中心 | 不要等到悲剧发生了,才想到保护孩子 |
2009年12月9日 | 文摘报 | 被父母虐待的孩子最无助 |
2008年1月3日 | 法制网 |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亟待细化 |
2006年12月30日 | 中国教育报 | 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七大亮点 |
2006年9月18日 | 人民网 | 禽兽继父强暴女儿5年 折射农村未成年人保护缺失 |
2005年9月27日 | 法制网 |
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现行法律尚存不足,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理念应有转变 |
2005年5月20日 | 北国网-半岛晨报 | 3岁女孩被亲父失手打死引发儿童权益保护话题 |
2005年1月31日 | 北京晨报 | 3岁女孩被亲父失手打死引发儿童权益保护话题 |
2004年7月12日 | 华夏网 | 小成龙漂泊生活何时结束 |
2003年2月17日 | 燕赵都市报 | 关注流浪儿之七:专家呼吁建立有效国家监护制度 |
2002年7月13日 | 人民网 | 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者呼吁启动国家监护程序 |
2002年7月5日 | 法律服务时报 | 建立国家监护制度遏制“问题少年’ |
2002年6月24日 | 中国青年报 | 少年网吧纵火令人惊 不合格父母剥夺监护权 |
2002年4月23日 | 法制日报 | 我们怎样才能避免虐待儿童的恶性案件再次发生? |
2014年12月19日,张雪梅主任应邀参加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召开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从儿童保护角度对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与建议。
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12日,由北京市委社会工委主办、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承办的“北京大学—北京市社会组织治理创新高级研修班(第四期)”正式开课,此次培训课程专为政府购买岗位人员开设,来自全市社会组织的150余名岗位购买人员参加了培训。本期培训共5天时间,是社会组织治理创新高级研修班的系列培训之一。
本期培训课程设置紧凑合理,来自北京大学、国防大学、社会科学院和人民大学的教授结合自己的研究,分别讲述了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社会组织的培育、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国际安全新形势、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转型时期的社会与社会问题等课程;北京市委社会工委书记、北京市社会建设办公室主任宋贵伦向大家分享了北京市社会建设、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使学员进一步了解了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陈建领结合实际讲述了社会组织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若干问题,来自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北京)的总干事王维娜从社会创新的角度分析了国内外社会组织发展的特点。这些课程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内容,进一步拓宽了大家的视野,为推动北京社会组织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大家普遍感觉受益匪浅。
本次培训的最后半天是学员论坛,受训学员一共分为九组,大家围绕“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社会组织党建经验与做法”这两个主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受本组组长和学员委托,来自北京市法学会系统的农村法治研究会工作人员于旭坤代表第七组做了发言,她以致诚党支部和各小组成员的党建实践为基础,从党支部的工作思路、组织结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等角度阐述了党建的基本做法与经验,现场反响良好。
最后,老师为受训人员颁发了结业证书,为期五天的培训顺利结束。
2014年12月13日,北京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雪梅参加北京律师周“前进中的首都女律师”活动,进行“女律师的公益之路”主题发言。
2014年12月12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李秀红、魏艳丽参加由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儿童乐益会、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家庭与儿童研究中心、浙江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中国公益传播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困境儿童关注日“另一种未来——中国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制度建设论坛”。
2014年12月9日,张雪梅主任参加民盟北京市委召开的“《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座谈会”。
2014年12月7日,张雪梅主任、中心妇女权益项目负责人刘会丽律师应邀参加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主办的“妇女维权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和“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张雪梅主任从儿童保护角度,对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意见与建议。
2014年12月3日,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佟丽华主任当选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分管志愿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张雪梅当选理事任志愿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王胜利担任副秘书长,安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主任姚炜耀、新疆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主任张盛新、湖北公益律师宮步坦等律师经当地团省委推荐当选理事,和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当天下午,权益保护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研讨工作,张雪梅主任代表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汇报和交流工作方案。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计划”正式启动
培训背景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十八大之后,广州、南京、上海等各大省市出台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截止至2013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已经超过了50万家;2013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随后全国各省市相继出台了政府购买指导意见以及政府购买目录。在社会的转型时期中,社会发展的需求上,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社会组织现在已处于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然而,目前国内社会组织的发展良莠不齐,并且面临如资金、人才、管理、法律等诸多的困境,特别是小微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主办方
致诚公益律师团队(以下简称“致诚公益”),作为国内最大的公益法律类社会组织,经过十五年的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致诚公益旗下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唯一的两家均取得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法律类民间社会组织。致诚公益在十五年的发展中有着丰富的组织发展经验和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简称“中致中心”),是致诚公益旗下的另一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佟丽华,他是中共十八党代表(律师行业共三名党代表)、两次获得CCTV年度法治人物、美国耶鲁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培训内容
为了推动和扶持小微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升小微社会组织的自身管理能力;加强项目设计建设能力等,中致中心决定举办首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诚意邀请全国各地小微社会组织负责人来京免费参加由我们精心设计,量身定制的促进小微社会组织发展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国社会组织的宏观立法与改革;
二、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及年检、项目申请及监管;
三、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与风险控制;
四、社会组织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及发展策略;
五、社会组织如何运用自媒体宣传和推广项目。
培训方式
本次培训方式区别于单纯的授课形式,我们将采取案例性教学、建设性沟通的思维模式、分组讨论和竞赛等方式融入培训中,让每一个学员一起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共享思想的盛宴。
培训对象
“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面向全国寻觅50名小微社会组织负责人/骨干成员,参与我们的培训。
何为小微社会组织?
小微社会组织是中致中心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即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超过10人的社会组织。
对培训对象有何要求?
您是该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者骨干成员,愿意长期致力于该公益领域工作的推动,愿意长期服务于所在的公益领域。
培训具体安排:
时间及地点:2014年11月下旬,北京
培训的经费:本次培训为公益培训,我们将全额承担学员在京期间的食宿费用及学费,学员只需承担来京的往返路费。
培训人数及具体要求:
培训人数:全国共招募50人。因名额有限,我们将优先考虑先报名者,报满为止。
具体要求:如果您是所从事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或者骨干成员,致力于公益事业的发展,欢迎您的报名参加(由于名额有限,每个社会组织限一个成员参加)
1.凡报名者需取得工作所在机 构/单位的同意。
2.三天的培训需全程参与。
报名材料:填写完整的《组织报名表》、《学员报名表》、《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调研提纲》
附件一:组织报名表 |
附件二:学员报名表 |
附件三:调研提纲 |
报名起止时间:2014年8月15日——2014年11月3日
报名步骤及方法:
第一步
1.微信报名:回复“我要报名”微信报名:请发送您的“姓名、手机号码、年龄、所在社会组织名称、服务领域、详细地址”给我们(微信报名请首先扫描最下方的二维码关注“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微信公众账号)
2.电话报名:请拨打010-83802206,告诉我们您的报名意愿及上述基本信息
第二步
提交报名材料,包括填写完整的《组织报名表》(扫描件)、《个人报名表》(扫描件)、《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调研问卷》,(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您可以Email或者寄信给我们
Email地址:ngolawyers@zcpi.org
寄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致诚公益公益楼 何国科(收) 邮编:100161
第三步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报名材料后进行初选,并与您电话面试
第四步
我们将根据初选结果及电话面试结果确定最终学员,并与该学员电话确认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首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圆满落幕
学员合影
2014年11月30日为期两天的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首届小微社会组织公益培训(小微培训)圆满结束,小微培训8月下旬开始酝酿,截止报名之日,有68个组织报名参加,我们从中挑选了来自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家机构来北京参加培训。
培训会场
培训围绕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和改革,社会组织内外部法律风险防范,国际项目申请和管理开展。主要培训大家对小微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的十大关键点,了解组织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从政府角度来看未来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问题。
佟丽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创新
王胜利:社会组织内部法律风险防范
何国科:社会组织外部法律风险防范
韩晶晶:国际项目的申请及管理
培训取得圆满成功!(如图)
老师的评价
老师评价
2014年11月28日,张雪梅主任应中国妇女报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邀请,参加了“反对儿童暴力媒体研讨会-山东地区”,为参会媒体代表进行了反对儿童暴力及媒体作用与策略的培训。山东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行进、副主任程萍、秘书长于鹏,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魏艳丽共同参加了会议。
2014年11月26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研究撰写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稿,将于近日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反馈。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张雪梅主任接受新华社、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妇女报等多家媒体采访,积极肯定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的多个条款,并就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内容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预防、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安置与庇护措施、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2014年11月24日下午,张雪梅主任应全国妇联邀请,参加了全国妇联、联合国驻华系统主办,联合国儿基会支持的“反家庭暴力媒体对话会”。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特邀专家与40余家媒体的记者就反家庭暴力问题和有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共同向社会发出了“反对家庭暴力——我们的共同责任”的倡议。与会者还观看了由中央电视台第12套“社会与法”频道拍摄的《中国反家暴纪事》专题片以及全国妇联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制作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历史进程资料片、反对对儿童暴力访谈短片。张雪梅主任作为儿童保护专家,持续参与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活动,与与会媒体就反家暴工作中儿童的特殊保护进行了充分沟通,张雪梅主任并参加了中央电视台第12套“社会与法”频道《中国反家暴纪事》专题片的拍摄工作,佟丽华主任应邀参加了反对对儿童暴力访谈短片。
2014年11月21日,张雪梅主任应中国妇女报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邀请,参加了“反对儿童暴力媒体研讨会-安徽地区”,为参会媒体代表进行了反对儿童暴力及媒体作用与策略的培训。安徽律协未保专委会主任姚炜耀和志愿律师参加了培训。
2014年11月20日上午,张雪梅主任应邀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5周年纪念暨反对儿童体罚立法倡导发布会,来自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儿童中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和30余家儿童领域的社会组织分享了国内外在儿童免受一切形式体罚方面的工作进展、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最新研究和实践,认真讨论了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加入保护儿童免遭体罚的专门条款的建议,共同商讨了终止儿童体罚的法律之门和社会行动之路。
2014年11月19日,张雪梅主任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邀请,为其主办的第二期“儿童保护培训暨总结会”进行“儿童暴力伤害预防与处置”的培训。参会人员有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点的相关人员。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主编、张雪梅主任参与编写的《儿童暴力伤害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引》也已由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
2014年11月4日下午、14日下午和16日,张雪梅主任先后参加民盟北京市委、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民盟丰台区工委举办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报告会。
2014年11月10日,张雪梅主任应外研社邀请为广西“国培计划”农村骨干校长培训和“区培计划”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培训进行主题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小学校校园安全”的培训,听课人数共260人左右。
2014年11月9日上午,张雪梅主任应人社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邀请,参加儿童健康管理职业培训,录制“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课程,做为儿童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内容使用。
2014年11月7日下午,张雪梅主任应邀为内蒙锡林郭勒盟班主任培训班(北京)进行主题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校园安全”的培训,听课人数100人左右。
2014年11月4日上午,致诚公益农村法治项目负责人、农村法治研究会秘书处于旭坤参加了北京市法学会组织召开的2014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培训会议,除农村法治研究会以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房地产法学研究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会、公益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研究会5家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法学会社工部通报了2014年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情况,法学会系统共有9个政府购买岗位名额,每个岗位拨付经费5万元,农村法治研究会获批一个名额。社工部要求,各研究组织推荐的岗位人员一定是对社会组织工作有热情、有能力且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北京市社工委《关于使用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的暂行办法(试地)》使用岗位经费,不得用于非购买岗位人员的奖金或者补贴。同时强调,各研究会一定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购买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重对岗位人员的培养与考核,并及时上报岗位人员的信息,为社会组织输入更多优秀人才。
各研究会表示,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岗位管理购买工作,做好岗位人员的调配与培养,也希望法学会加强交流平台,把2014年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工作做好。
为什么有这么多腐败 ?腐败背后是特权,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把权力装到法治的笼子里,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因此从反腐的角度来说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领导干部是首位,因为领导干部手中有权力,滥用权力有时也会成为习惯,所以说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怎样尽快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是第一大挑战。
作为唯一的律师代表,上周,佟丽华列席十八届四中全会,参会的四天,尤其是最后半天总书记的讲话,让他确实感受到国家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最大的感受是:我们国家现在是真的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主动举手发言向王岐山谏言
南都:这次作为唯一列席四中全会的律师代表,你觉得你能被选上的原因是什么?
佟丽华:有可能看中的是我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的背景,我了解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中央也希望听到来自基层的声音,所以说为什么我的发言王岐山书记给予了充分肯定,我认为他希望听到这种真实反映社会问题的声音,虽然我谈了很多问题,但都是客观真实的。
南都:能否具体谈一下这个发言?
佟丽华:这个发言是在21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会上,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参加我们组的讨论,听说他要来,我非常欣喜,他的务实作风、勇气和魄力是我非常敬佩的,过去两年中央在反腐方面的成就老百姓是认可的。会上,当一位领导同志作完发言后,我就没有谦虚,从后面站起来举手说我是列席代表,能不能发言,主持人说好,我就到发言席开始发言。
南都:你的发言是提前准备好的吗?主要讲了什么?
佟丽华:这些内容都是我这些年来思考的问题,熟记于心,不需要准备文字材料。我谈了依法治国的两个意义和两个问题。为什么有这么多腐败?腐败背后是特权,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把权力装到法治的笼子里,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因此从反腐的角度来说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还提了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进行大的改革,将面临恶性循环。上世纪80年代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只有70万件,2013年达到1400多万件,不到35年的时间,案件量增加近20倍,法官加班加点办案,质量难以保障,老百姓就有更多不满。
大家都看到经济社会发展导致案件增加,我觉得还要看到,这么多案件当中有一部分是投机性的,所谓投机性诉讼就是由于司法受到权力、金钱等因素影响,同样的案件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权有钱有势甚至普通人都抱着侥幸心理,明明知道自己没理也敢去打官司。只有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才能让司法的标杆作用树立起来,有效减少司法机关面临的纠纷,让司法进入良性循环。两个问题是我发言的重点,主要谈了立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律师行业的改革问题。
南都:王岐山书记对你的讲话是怎么评价和互动的?
佟丽华:我讲了不少于15分钟,他一直在听我讲,我能感受到他那种认真倾听的状态,他是真的在倾听、关注我反映的这些问题,讲完后书记又和我进行了十来分钟的互动。
以审判为中心必将提高法院地位
南都:11月20日全会正式开幕,你看到《决定》的时候,是什么感受?
佟丽华:我认真听了总书记就四中全会决定所做的说明,也非常认真地多次看了四中全会的决定,我认为四中全会的决定在全面构建中国依法治国的框架。
南都:这是你最大的惊喜吗?
佟丽华:我认为不能用惊喜,用振奋又充满期待更准确。客观地说,推进依法治国不是一个简单的事,现在执政党站出来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并提出要依法执政,自己带头守法,从这个角度说,体现了决策层的魄力,人民群众也充满期待。
南都:决定中还有哪些内容让你印象比较深?
佟丽华:我高度关注司法改革。什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看来就是制度,其实就是法治。很长时期以来,法院的地位相对比较尴尬,公检法三家本应是“魏、蜀、吴”,互相制约,却成了“刘、关、张”,更多强调配合,法院作为最后的裁决机关应该拥有权威,有时成为最弱的小兄弟。
这次决定明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很重要的制度,将倒逼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有效预防冤假错案,保障公民权利将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对刑事诉讼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另外有两个好的提法,我看了决定后当时就觉得非常有意思,大家对司法腐败、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很关注,有时候开庭审判的法官、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对案件并没有多大权力,党委政府领导也好,法院领导也好,都可能干预,背后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司法。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不论是外边的领导干部还是内部的司法人员,如果干预案件都需要记录并进行责任追究。
南都:能否认为,未来法院的作用和地位会得到加强?
佟丽华:是这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提高法院的地位,使法院在司法裁判当中真正来发挥最后一道关口的作用。
南都:所以,你认为,这次四中全会还是触及到了敏感的、根本性的一些问题?
佟丽华:可以这样说。包括我刚才说的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的态度问题,都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现实问题。参加四中全会的四天,我确实感受到国家层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尤其是最后半天总书记的讲话,最大的感受就是,我们国家现在是真的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南都:那你认为法治的春天来了吗?
佟丽华:提出治国理政的观念并基本确立框架,有重大意义,但我一直想说,依法治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是个进程,会有很多挑战和困难。从这个角度来说,简单地认为春天到了,夏天到了,这种认识过于草率,季节的变化也是一个过程。
触及既得利益是依法治国一个挑战
南都:你提出的建议有两条被采纳,具体是哪两条?
佟丽华:其实我提了7个具体的建议,被采纳两条,其中最主要被采纳了一项制度,就是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我一直认为立法质量至关重要,依法治国如果没有高质量的法律为基础,会出现一种非常可怕的境地,看到这么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其中有些明显是立法原因,我很痛心,所以依法治国的基础是科学立法。
立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得有人去干这个活,得有时间保障。十届人大开始探索专职常委制度,这是非常好的开端,但遗憾的是这个制度没有坚持下来,没有更好推广开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大多数都是兼职,161个常委中只有14人有法律背景,不到10%,自身的专业背景和精力都与繁重、专业立法工作的要求相比存在差距。所以我一直呼吁,我国需要一批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来为这个国家立法,来保证立法的质量,欣慰的是,建议在大会期间被采纳。
南都:《决定》中提到180多项制度和改革,未来在落实过程中,还将面临哪些挑战?
佟丽华:我认为第一个挑战,其实还是观念的问题。我们很多人都希望给别人多规定一些责任,给自己宽松一些的空间,但反过来,法治,依法治国的进展需要我们每个人来遵守规则,所以,其实是对我们每个人都带来了挑战,而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干部是首位,因为领导干部手中有权力,滥用权力有时也会成为习惯,所以说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当中怎样尽快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是第一大挑战。
其次,是对我们国家顶层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挑战。比如,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有立法的问题,劳动争议领域有立法的问题,农村的土地和农民的住房问题有立法问题,经济领域同样都面临立法的问题,各个领域立法的问题都涉及到顶层制度设计,很多人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很小的问题,很具体,但其实未成年人保护立法问题面临的最大挑战也是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是零散的,没有形成有效衔接的制度体系,所以实际上深化依法治国,对这个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能力提出了挑战。
南都:你认为推进依法治国也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要断的是什么?
佟丽华:依法治国另外一个挑战,就是会触及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为过去这些年来,由于法制不健全,确实我们看到一些人由于钻法律的空子,权钱交易,短时间暴富,如果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就会触及这些人的利益,这就是现实的利益的冲突,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欢迎这样的进程,但是从这些既得利益获得者的角度来说,他当然不愿意,所以说依法治国既有观念的问题,也有制度的问题,更有利益的问题。转变观念、完善制度、平衡利益都需要决心和勇气。
2014年10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主持的北京市法学会2013年度重点课题—《完善北京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研究》,被北京市法学会评为优秀课题。
2014年11月2日,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共青团北京市委权益部部长李海娟和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参加北京市法学会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报告会。
——专访列席十八届四中全会唯一律师界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
解读人介绍
佟丽华,列席十八届四中全会唯一律师界十八大代表,会议期间作了15分钟的专题发言,主要介绍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农民宅基地等立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与他进行了亲切互动,对他的发言给予充分肯定,说“我今天认识了一位新人”。
佟丽华的一条具体建议被四中全会采纳,《决定》规定,“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他在十八大期间就曾向大会提交关于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万言”改革建议。
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公开,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和发展蓝图铺展开来。在这个总体框架中,检察机关会面临哪些挑战和机遇?10月29日,列席四中全会的唯一一名律师界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畅谈参会感受,解读与检察工作相关的改革要点。
■《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佟丽华:在很长时期内,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容易受到地方权力的干预。权力干预又被称“电话司法”,往往领导一个电话就会影响案件的办理结果,而真正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往往没有权力就案件结果作出决定,导致检察机关一些重要职能的行使受到影响。
《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制度,并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中,“记录”是关键。谁在干预?什么倾向?这个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层面保证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决定》要求: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佟丽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省级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其核心还是在于强调检察职权不应受到地方权力的干预。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应该主要从统一行使职权的角度进行探索,可以考虑根据专业属性设立检察院的模式。我了解到,北京市检察机关这些年普遍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河南省洛阳市检察机关还尝试了把几个院的未成年人案件都集中到一个院办理,这对于培养专业检察官和积累专业办案经验,都非常有好处。
■《决定》要求: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佟丽华: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核心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以往很长时期内,办案检察官都要向院、处领导请示汇报案件情况。有些指导是正常的监督管理,但难免出现以监督管理的职权为由直接干预案件办理的情况,而且这种干预基本都是口述,没有书面批示。产生的后果是,一旦出现错案,承担责任的是办案检察官,这是不公平的。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通过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追究相关责任人,通过完善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这是非常有针对性的。
■《决定》要求: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佟丽华: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有效参与,反腐败就不可能取得根本性的成果。完善打击职务犯罪的制度,关键就是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进来。然而在现实中,有些举报如同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反馈,难免会使举报人猜疑、质疑检察机关的公正清廉。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有效参与,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对于群众举报的线索,检察机关要加强管理。谁受理的举报线索,办理进程如何,查办结果是什么,都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这样不仅能够打消举报人的猜疑,而且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便于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
■《决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佟丽华: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主要考虑公益诉讼往往面对的是强势部门,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就决定所作说明中强调的。
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是有公民、法人等的权利受到伤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很多时候没有组织或个人能够提起诉讼,这既有立法的问题,也有现实的困境。这次决定明确把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授予检察机关,这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我认为,制度设计得好,会加强检察职权,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保障国家和公民的权益;设计不好,就可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因此在制度设计时,一定要设计好受理标准和程序,能够让权益受到伤害的组织或个人有效参与进来,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否则可能会出现一种尴尬局面:社会上存在很多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而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部门却无案可办。
■《决定》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佟丽华: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于权力制约。政府的行政权、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构成了权力制约体系。为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职权,《决定》中多个地方都进行了强调。比如,《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我想提醒的是,这种监督职权“可实可虚”,比如很多人都关注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监督职权,认为还有很大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职权,但在司法实践中作用发挥不明显,那么不仅将放纵权力滥用,也会削弱检察机关的作用。
■《决定》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佟丽华: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证据的瑕疵问题往往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司法人员认为,尽管证据有些瑕疵,但基本能够满足要求,这就行了。所以公安机关侦查完后,案件到了检察院,检察官尽管发现存有瑕疵,但还是起诉了,法院往往从工作配合等角度考虑,也就判决了,冤假错案就是这样产生的。《决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强化法院作用、责任同时,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项改革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所以检察机关在未来证据把握上应该更加严格,及时主动排除非法证据,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
■《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佟丽华: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司法。《决定》中具体列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重点,这些监督内容恰恰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权。从这个角度来说,《决定》这样规定是希望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做实,真正发挥人民群众对检察职权的监督作用。
很多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可实可虚的制度。比如,检察机关介绍相关情况,目的是要让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院更多的职能和当前的主要工作,而这些监督更多浮于表面。检察机关有职务犯罪自侦权、公诉权、监督权,那谁来监督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是根据有关规定,人大代表不能监督个案。因此,对检察官办案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确立并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度是必要的。把这项制度做实,就是充分行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职能。
■《决定》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佟丽华:社会上有一种担忧,现在从制度上完善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确保了办案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但是办案人员自身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怎么办?案件质量如何保证?《决定》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以及纪律规范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行为底线。
避免权力的干预是解决独立行使职权问题的关键,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意在确保检察职权的依法公正行使。四中全会提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这样规定,是希望通过进一步严格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职责纪律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决定》要求: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佟丽华:目前,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在研究探索借助第三方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无论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还是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检察机关都应该更多地研究探索社会公众有效参与检察工作的机制,这也正是四中全会所要求的。如果检察机关畅通了人民群众有效参与的机制,充分有效地行使了职权,检察权就会扩大和加强;相反,如果人民群众不能有效地参与,只是检察机关内部关起门来改革,怠于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检察权就可能会削弱。
采访的最后,佟丽华表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是一场革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众多领域都面临如何科学地进行顶层制度设计的挑战。检察机关要看到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希望检察机关深化改革过程中,不仅要确保充分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还要借改革的东风设计规划好未来发展的框架。
(检察日报:谢文英)
检察日报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11/03/content_1713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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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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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四中全会公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了公众关心的热词。昨天,作为列席四中全会的唯一律师代表,佟丽华接受了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畅谈参会感受、解读改革要点。他表示自己此次参会最强烈的感受是:国家决策层已深刻意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约束权力、惩治腐败,“国家领导人对此有非常清醒的认识”。与此同时,佟丽华也表示,要看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面临的挑战,“很多因素都在制约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
参会
习总书记提到了中国的“文革”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不重视法治的教训。
北青报:十八大期间,你提交了深化依法治国的改革“万言书”,此次受邀列席四中全会,是否与此有关?
佟丽华:不能说我参加会议与两年前提交依法治国的报告有直接关系。但是我认为在十八大期间,我提出深化依法治国的改革建议契合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作为一个来自基层的法律工作者,我们深切了解未成年人保护、农民工权利等领域在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深切意识到深化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所以,虽然不能说有直接关系,但客观上两年前关注的问题契合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北青报:听说这次列席会议的每个省只有一名基层代表,你作为律师界的唯一代表参会,有什么切实感受?
佟丽华:作为一名长期关注依法治国的基层代表,能够有幸列席四中全会,我感到非常振奋和激动。我参会的最深感受就是,国家决策层已深刻意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在会上,我亲自聆听了习总书记的两次讲话:一次是10月20号总书记对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的说明;第二次就是10月23号下午闭幕前总书记做的重要讲话。
两次讲话,让我强烈感受到国家最高领导人对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使命感和坚定的意志。
首先,习总书记提到了中国的“文革”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不重视法治的教训。由此,他提出了“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并明确强调“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总书记结合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非常深刻地解释了为什么中国要走依法治国道路,为什么执政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表达了他非常坚定的态度和神圣的使命感。
第二就是习总书记对打击腐败的坚定决心。他在讲话中提到,对腐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
依法治国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约束权力、惩治腐败,我认为国家领导人对此有非常清醒的认识。
第三,习总书记的讲话彰显了对法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这次大会前,我曾经有过一次和总书记“近距离”的接触。2010年6月份,作为优秀基层党员代表,我曾在中南海接受时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的接见。
当我介绍自己是主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时,他握着我的手说:“这项工作非常重要,要总结经验继续坚持做好这项工作,让更多的农民工获得帮助。”当时他的语速很慢,我能够感受到国家领导人对像农民工这样的弱势人群的特别关注。
北青报:我听说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参加了你列席的小组会议,你发言了吗?你们之间有互动吗?
佟丽华:我非常欣喜的是,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参加了我所在小组的讨论。
通过各种媒体的报道,我认为王岐山书记是一个硬朗、务实的领导人,我们都感受到两年来中国反腐的成就。在很长的一段时期,腐败已经渗透到国家治理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而王岐山书记主政中纪委的两年时间里,腐败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就像王岐山书记在媒体上说的,至少官员现在不敢贪了。
第一位领导发言一结束,坐在后排列席的我就站起来举手:“我是列席代表,能不能发言?”主持人说,没有问题。我立即走到发言席,在介绍身份后,我做了不少于15分钟的发言。
北青报:这么长时间,你都讲了什么?
佟丽华:首先,我讲了深化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在腐败?是因为有特权,必须把权力装在笼子里。第二,我们要避免司法的恶性循环,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的良性循环。
接下来,我重点从两个方面谈问题:第一,关于立法质量问题。我从未成年人保护、劳动争议制度、农村宅基地及农民住宅三个领域举例来谈立法的重要性。这么大的国家,立法的质量是深化依法治国的基础。
第二,我谈了律师结构的问题,谈了最初律师制度是国办所,后来进入了市场,但是现在律师行业过于倚重市场,国家应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公益法律事业的发展。
在我15分钟的发言里,没有一个人打断。结束后,王岐山书记说:“你发言的时候,我非常认真地在听,没有插话”。
王岐山书记的专注、认真让我感受到了他不回避问题、务实民主的作风。过后,王书记又跟我互动了十多分钟。最后,他说:“今天我认识了一位新人。”
一个来自基层的列席代表讲了那么长时间,并谈了那么多问题,还能受到国家高层领导人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重视,我认为这就是希望。人民的来自基层的声音能够得到高层领导人的重视,我确实感觉很欣慰、很振奋。
亮点
在决定中增加了一项具体制度、16个字: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目前全国以及省级人大主要是常委会在负责立法。在这么大一个国家,我们应该有更多的专职常委来负责立法工作。
北青报:你一直关注立法质量问题,此次四中全会针对立法质量有哪些新举措?
佟丽华:四中全会的决定除了强调要加强党的领导、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预防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外,更强调了民主立法,即拓展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一些路径。
北青报:那么关于民主立法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换句话说,作为普通老百姓是否有更多机会参与立法?
佟丽华:决定关于强化民主立法有七项具体的制度规定:
第一,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也就是提出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第二,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在立法过程中,部门之间有时发生争议,大家往往是争权诿责。针对这种情况,决定提出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即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三,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度。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做出过一些探索,包括我所在单位这些年来接受一些部委、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委托,起草了一些法律法规的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有助于保持客观、中立。
第四,建立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机制。近年来,在立法中,把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但大家提了很多建议,后来缺乏反馈,这影响了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这次提出要建立公众意见采纳的反馈机制,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
第五,建立立法协商和重大问题的论证咨询机制。决定提出要重视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立法中的作用,社会组织首次被提及要参与立法协商。
第六,进一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比如鼓励更多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机制。
第七,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
这七项制度都是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框架中,进一步强化了民主立法。不仅政协、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等单位可以参与,专家学者有更多机会参与,作为普通百姓也有更多机会参与。
北青报:无论是改革“万言书”还是大会发言,你一直呼吁提高立法质量,有具体建议被采纳吗?
佟丽华:我欣慰的是,我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观点和建议受到大会重视。在决定中增加了一项具体制度、16个字: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
这项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增加专职常委比例。目前全国以及省级人大主要是常委会在负责立法。在这么大一个国家,我们应该有更多的专职常委来负责立法工作。立法是一个极其繁琐、复杂的工程,需要大量调研、需要听取各方声音和反馈,我们应该有越来越多的常委来专司立法工作。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应该逐步实现专职常委制度。十八大报告中已经关注了这个问题,这次进一步细化。
决定增加了“有法治实践经验”的背景要求,这是我高度关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共有161位常委,只有14位有法律背景,不到10%。在会议发言时,我举了一个例子:立法是一个技术活,需要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很难想象让施工单位进行楼房设计,要想保障质量就必须有专业人员来做楼房设计。法律的制定是更复杂的制度设计,所以更多负责立法工作的人大常委应该有法律背景,了解法律是怎样应用的以及法律应用中存在怎样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的书面建议是两句话,最后被决定归纳为一句话。
改革
深化依法治国,加快司法改革,就是要把权力装到法治的笼子里,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
北青报:近些年来,老百姓高度关注司法腐败、权力寻租等问题,此次司法改革提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跨地区设立法院、检察院,你怎么看待这些改革的作用?
佟丽华:为什么有那么多腐败?为什么非法手段可以获得暴利?比如,该政府管的没去管,非法采矿、环境污染等,都是在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上使一些人获得暴利。深化依法治国,加快司法改革,就是要把权力装到法治的笼子里,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腐败。四中全会决定基本构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框架。
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跨地区设立法院、检察院,都是要进一步保障司法的独立,避免司法权力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三中全会决定就提出省级以下法院的人财物由省里统管,这次又明确提出了这些新的制度,确立了司法权要由国家统一行使的改革方向。
北青报:近些年来各地发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大家认为法院没能有效把好最后一道关口。这些改革提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你怎么看待这项制度的作用?
佟丽华:这次决定明确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原来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时证据的严肃性被忽视。公安机关把案件侦查完了,可能证据存在问题,但还是交到了检察院,检察院还是提起公诉。即使有些法官认为证据存在瑕疵,但考虑到前两家已经做了很多工作,被告可能已经被关押了很长时间,所以就还是有可能判决有罪。客观上说法院的地位以及权威没有被突出出来,这对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检察就没有压力。
明确提出以法院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助于规范公安机关、检察院规范行使职权,当然有助于有效预防冤假错案。
北青报:大家都很关注如何约束政府的权力,决定有哪些新的举措?
佟丽华: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是政府要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领域,确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钱权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四中全会决定除了明确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外,我认为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强调行政诉讼制度改革。
决定提出,要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要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制度。贯彻这些制度就能形成司法权力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当然,针对以往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由于决定明确提出了立案制度改革的方向,也就是立案由审查制转变为登记制,这基本有效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北青报: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领导“打招呼”干预案件的情况,这导致很多老百姓对司法缺乏信心,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佟丽华: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各种权力干预司法审判的问题,这影响了司法公正性。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无论是外部的领导干部还是法院内部人员,比如院长、庭长,干预案件的都要记录并追究责任。谁办案谁要负责,并且要终身负责。所以从制度上要明确权力干预案件时,就要记录、留痕迹,保障司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是让其担负责任的前提。否则在权力干预下,法官、检察官办案错了,最后由法官、检察官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要通过制度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挑战
既得利益获得者,比如希望钻法律空子暴富的人会感觉不舒服。某些既得利益获得者会发挥负面作用。
北青报:你在原来访谈中,说对四中全会持谨慎乐观态度,那么现在你的态度有变化吗?
佟丽华:我现在依然对依法治国的进程持谨慎、乐观态度。我的“乐观”在于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专题研究深化依法治国,并下发了重要文件,执政党要总揽全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看到、感受到了中央决策层有这样的决心。
其次,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改革、政府依法行政、全面守法,这个决定构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框架。其中很多改革都明显针对现实问题,将会为改善立案难、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北青报:那你“谨慎”的原因是什么呢?
佟丽华:我们要看到挑战,看不到现实存在的挑战是盲目乐观。很多因素都在制约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
第一,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习惯了权力和人情。总的来说,深化依法治国对整个社会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带来挑战,人们观念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要看到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
第二,是既得利益获得者,比如希望钻法律空子暴富的人会感觉不舒服。某些既得利益获得者会发挥负面作用。
第三,决定涉及180多项制度,其实,深化依法治国需要完善、健全的制度还不仅这180多项,会更多。怎样让我们的立法以及制度设计更科学、更易操作、更能解决现实问题,这也是一个重大挑战。
最后,要看到,依法治国关系到我们每个人。依法治国才能限制权力滥用,也才能更好地保障我们的权利。但我们的守法意识怎么样?我们自身对法治的观念怎样?其实,不仅是权力机关,就是很多个人,也往往是希望法律更多去约束别人而放松自己。但其实,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是需要我们大家共同来建设的。
文/本报记者 张倩 摄影/本报记者 黄亮
原文链接 http://epaper.ynet.com/html/2014-10/29/content_93305.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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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丽华:十八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农村法律事务委员会三个委员会主任。从事公益法律服务15年来,共有近50万未成年人和农民工等弱势人群从他所推动的免费法律服务中直接受益;他所创建的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是国内唯一具有联合国特别咨商地位的民办社会组织。
2014年10月29日,张雪梅主任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邀请,为其主办的“儿童保护培训暨总结会”进行“儿童暴力伤害预防与处置”的培训。参会人员有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项目点的相关人员。国务院妇儿工委办主编、张雪梅主任参与编写的《儿童暴力伤害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引》也已由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
2014年10月28日上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和律师赵辉、李秀红应邀参加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北京市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标准专家论证暨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推广会”,佟丽华主任作为与会专家做了主题发言。参加会议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未检处处长张寒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市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岳慧青、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文胜、副检察长白世平,与会专家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凯、广西大学教授张鸿巍,丰台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全市未检系统的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2014年10月21日联合国助理秘书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助理署长、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太局局长徐浩良先生在联合国驻华协调员Alain Noudehou(诺德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别主任Christophe Bahuet(白桦),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别副主任Patrick Haverman(何佩德),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减贫、平等与治理处政策专家Andrea Pastorelli(薄安德)的陪同下来我中心参观。
2014年10月17日,张雪梅主任应河北省石家庄市妇儿工委办邀请,为石家庄市区县妇儿工委系统和成员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主题为儿童发展规划与儿童法律保护的培训,参会的人员有200人左右。
2014年10月14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应邀参加了民政部关于《儿童福利条例》专家研讨会。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家代表,张雪梅主任就《儿童福利条例》中的儿童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